21世纪网络生存术-第28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伯来人复活,或者被〃克隆〃出来,他一眼看到这种情景,第一句话就会说:知识产权就是盗窃!
BOB:“妈呀,我吓得浑身都在抖动,腿肚子也开始抽筋,医生说我一分钟后晕去,Seeyounext,next sectionorchapter!(下一节甚或章再见)〃BOB,BOB!〃……”
(看来,S/HE已经晕过去了,晕过去了。)迂回所有权与直接所有权不同
我说到哪了?噢,其实,我可不赞同蒲鲁东先生,什么〃所有权就是盗窃〃,这话怎好用这么大声儿说?所有权有两种,一种是迂回的所有权,一种是直接的所有权。让我们分别来看一看。除了所有权的共同特点外,迂回的所有权以〃及物权〃为特色;而对直接的所有权,及物权(肯定)自身;直接所有权的公式是〃人──人〃,人通过大脑本身拥有的知识财富肯定自身。
一眼就可以看出来,迂回所有权是针对工业社会的,而直接所有权才是针对信息社会的。但〃知识产权〃却是一个奇怪的混合物:它是用及物权来处理非可〃及物〃的对象。
换句话说,它是用工业社会的生产关系来规范信息社会的生产力。这就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和不适应。我们这里谈〃知识产权〃的意义在于探讨:对21世纪信息生产力,究竟应该有一个什么样的产权安排与之相适应?所有权从原始的法理看,应分为及物权(jusinre)和请求权(jusadrem)。及物权是排他的实物占有,而请求权是一种可以非排他的价值确认。打个不太恰当的比喻,在允许一夫多妻的国度里,一夫对多妻有请求权,但只能分别行使及物权。这两种权利在法律上确实是可以分离的,它是〃请求占有之诉〃和〃确认所有之诉〃这一著名划分的基础,古代《诉讼法法典》曾规定,请求占有之诉和确认所有之诉永远不得同时提起。这一划分现在具有了巨大的现实意义:对物质资本可以有及物权,但对知识只能适用请求权。及物权是迂回的所有权,它通过实际排他地占有外部物质对象而转回来肯定自己,这正是工业社会产权制度的基础;而请求权是直接的所有权,它可以通过及物权迂回地实现,也可以不依赖于这种迂回,而直接实现。及物权满足人的物质需求,而请求权满足人的自尊、成就感、自我实现等需求。知识产权的根本矛盾在于用及物权去占有非物质存在的对象,用迂回的方式处理直接的问题。直接的所有权不适于处理信息,更不适合处理知识。从对知识的直接所有权并不能无条件导出对知识的迂回所有权。它们之间必须经过某种转换程序。
迂回所有权与直接所有权根本的不同在于:迂回所有权是对于外化的、物化的、对象化的人的本质力量的所有权;而直接所有权是对复归于人的人本身的自我所有。好在这并不是我个人的空想,虽然在网下还一片死寂,人们〃只干不说〃,只有实践而不敢提出理论。
但在国际互联网上,对这种问题的提出和回答早已蔚然成风。主张确立一种与信息生产力相适应的产权关系,成为这一潮流的旗帜。代表人物是〃自由软件联盟〃领袖,〃自由软件基金会〃创办者,世界闻名的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教授理查德。斯泰尔曼。软件应该有及物权吗?
在网上,任何人都可以读到斯泰尔曼教授划时代的纲领性文献《为什么软件不应该有所有者?》(网址在//sug。uni…paderborn。de/Docs/fsf1。html)自然,斯泰尔曼教授抓住了及物权这一症结。他指出:“我们关于物质对象所有权的观念和直觉是,它涉及的是来自某人'拿去一个对象'(takeanobjectaway)的权利。他们不直接请求某物的'拷贝制作'(makingacopy)〃。虽然现在世界上可以克隆羊,但在此之前,人们的及物权是指向某一物质的本体,而不是它的各种副本及其克隆的可能性上的。
及物权与对象物理上的非克隆性有内在关系:“当我烹调意大利面条时,我确实反对某人也要把它拿走而不让我吃它。在这种情况下,那人和我为同样的物质利益打赌,它将是一个零和游戏。〃就是说,他吃了,我就没有了;我吃了,他就没有了。但知识和物理对象不同,它的〃克隆〃性非常好,可以反复拷贝而不影响本身。这是涉及工业和信息两种生产方式基础的原则性的不同。
不仅如此,知识在复制和传播中,价值不仅不会减少,还可能增进。这是与物理对象在涉及及物权问题上的第二个重大不同。一碗意大利面条,吃一口就少一口,不会越吃越多。可开完一次研讨会,主持人总说,〃今天的交流,大家收获很大〃。为什么他不说〃通过发言,每人都减少了自己的知识〃呢?
BOB:“那样说,主持人多没面子。〃你别打岔,……哟,你怎么这么快就醒了!我说哪儿了?因为一个知识与另一个知识碰撞,可能产生三个、四个知识那样的价值。知识就其本身来说,总是越交流价值增值越快,越封闭价值贬值越快。封闭的及物权对知识可能产生负面影响。
知识产权是用对物理上的物的办法来对待信息,它要从根本上成立,除非证明〃物理的〃和〃信息的〃是一回事,工业经济和信息经济没有实质区别(或不存在一个独立的信息经济)。否则,它只能把自己建立在沙滩之上,而经不起时间浪潮的拍击。从请求权的角度看,斯泰尔曼教授认为,〃拷贝没有直接影响所有者,并且它伤害不到一个人〃。因为且不谈象WPS这样的软件通过拷贝扩大了影响这类事,一般拷贝并不改变对软件作者名分的肯定。
知识本身也没有直接受到损害,如果有损失,那是知识之外的一种东西(我们下面还要谈)。
相反,斯泰尔曼教授认为,〃版权干涉公众的自然权利〃,而且使知识本身走偏方向。基于这种理论,〃自由软件联盟〃提出了与copyright相反的copylift的概念。对copylift的解释是:“让程序自由的最简单的办法是把它放进公共域(publicdomain),非版权化〃。这就是当前世界上一浪高过一浪,大有超过共享软件成为互联网主流之势的PD 软件的基础(公共域软件或叫共有软件、自由软件。共有软件是我的意译,注意,FREE软件的作者不希望人们把FREE译为〃免费〃,而要求人们译为〃自由〃,这已在他们的宣言中讲明了。原因是它们认为FREE不是一个只涉及费用的问题,而是涉及人的基本价值的问题。)。PD软件与共享软件(Shareware)不同,后者实际应叫〃先用后买〃软件。共享软件先有限让出使用权,然后再实现所有权中的及物权和请求权。而PD软件不仅让出使用权,而且放弃了及物权,也就等于〃白给了〃。如果普罗米修斯偷到我头上来……
BOB:“我好不容易醒过来,这个标题又差点把我吓晕过去,你是自比宙斯吗?〃不不不不!我的意思说,假设把你从软件使用者换到软件作者的位置:如果哪天有人把你的知识偷给别人,你还能坦然面对吗?
BOB:“是呀,这也是我的问题。你光用别人的软件,当然站着说话不腰痛了。〃可我恰恰同时也是软件作者。(我的软件在国家版权局登记为〃软著登字第0001435号〃)。我现在是不是可以有资格跟你谈谈这个问题?
我将我的软件登记了著作权,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获利,而是为了向人们证明点什么,也就是说,取得〃请求权〃。但从希伯来人眼中,我却成了十足的盗窃者。我承认我盗窃。
为了保护我附带得到的〃及物权〃,我曾给软件加密,并且试图隐藏软件的秘密。这个秘密不过是一个人家当时没有发现的小小的事实。这个秘密实在来说,应该是属于社会共同分享的财富。按照古希腊人观点,κλεπτησ(我偷)子音字根与καλυπτ(我掩盖、我隐藏)的字根相同,意思也是相通的。看来,问题还挺严重。
所以我在此宣布放弃这个软件的及物权,今后不再盗窃。如果真有哪位〃普罗米修斯”“偷〃到我头上来,我怎么办?我只能感谢他的赏识。BOB:“到底是谁在'偷',我有点晕头转向了。”既然上了贼船,就让我们做个好贼
BOB:“哇,你在说什么?!你刚说过不再盗窃了,我还以为……。我的头不被吓晕也要被转晕了。〃是的,知识产权是盗窃,我不再盗窃,这些都说过,而且仍然有效。我虽然不想再盗窃,但我鼓励你,还有你们,继续盗窃下去。
BOB:“我们这是在哪,是进了看守所,还是进了贼窝?怎么总是听到这个词:'盗窃'、'盗窃'?〃那让我们换个说法,不叫盗窃,就说〃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不合理,但为什么还要让它继续存在,而且〃必须〃存在呢?其实这里面有一个浅显的理由,就是知识产权可以促进更多知识的生产。这就对了,如果是抢劫,就不要假装高尚,只管说掏多少钱给你;如果是做生意,就不要假装行善,只管痛痛快快开价。谈到知识产权,自然也别说法理或其它,干脆直截了当挑明了说:我对知识本身没兴趣,只想拿它赚几个小钱儿花花──你掏钱,我就哗哗〃生产〃一桶一桶知识给你;不掏钱,我转身就拿桶哗哗挑大粪赚别的去。
前边说到拷贝并没有损害知识本身,因为知识本身是自由的;如果说造成了损失,那就是软件作者失去了假借软件获取的钱财,也就是它使知识不再自由所获得的物质奖励。
知识产权之所以在当前可以合理合法存在,主要就是根据这个理由。这个理由历史地看,确实有它真实的合理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它甚至是必然的。从社会角度看,每当社会革命到来时,新的生产力最初总要受到旧有生产关系的〃保护〃才能发展。资本从地租中分离成长出来时,不是也被当作〃租金〃来看待吗?知识作为一种新的生产力,在一个工业占上风的社会里,虽然人们只是模模糊糊觉得它是有前途的,但它的独立意义总是不会被人们完全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