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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章

性心理学-第7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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肩坐,且骇且愧,悸汗而寤。”(《如是我闻》卷三)逆转者有逆转的性梦,这是富有代表性的一例了。①中国唱生旦的伶人,无论其兼营“相公”业与否,全都善用所谓“假噪”的喉音,并且往往能维持到壮年以后,清李斗《扬州画舫录》里讲到扬州当全盛时代,唱旦角的男伶有到了八九十岁还能登场演唱的,例如小旦马继美,年九十,犹如十五六处子。此其解释必须向这一段幼稚现象的讨论里寻找。详见译者所著《中国伶人血缘之研究》,37 页。乎情理的话,我们也尽可以有我们自己的习惯,初不必拿它们做什么蓝本。不错,天生了我们的性器官,是为传种的,不是为个人逸乐的;但天生了我们的手,目的原在帮助我们的营养的功能,如今我们拿它来弹钢琴,拨琵琶,难道也错了么?一个人用他的器官来取得生命的愉快,增加精神的兴奋,也许和这器官的原始功用不很相干以至于很不相干、但因为它可以帮一般生命的忙,这种用法还是完全正当的,合乎道德的,至于我们愿意不愿意称它为“自然的”;那毕竟是一个次要的问题。总之,我们不能把自然的含义看得过于狭小,那些主张“问道”于低级动物,而认定只有以嗣续为目的的性交才合乎“自然”的人,似乎在别的生活方面也应当拿低级动物做师怯,例如,废除衣服的“不自然的穿着”。换言之,人类若没有活动则已,有则艺术的成分或人文的成分,当然会演展出来,而此种演展并不会和自然发生真正的冲突。①前人有诗句说:这是一种艺术。把自然改头换面则有之,就自然根本补充则不会,不过此其忻谓艺术,本身也未尝不是自然。把一切似是而非亟切无从证明的说法撇开而从事实的立场说话,我们必须承认性交频数的自然变异范围是很广的,①因此,我们在这方面不能定下什么规律,而必须就个别的例子,分别寻找对他最适当的一个频数,不但对一个例子的本身,并且还得参考到他的配偶,假如双方有些悬隔的话,还需进一步设法调和。在以前,频数的规律是有过一些的,从很古老的时候就有。希腊的政治家梭伦(Solon)教人一月三次,希腊医师们的主张大致也是如此。宗教革命的领袖马丁·路德定下的规矩是一星期两次,赞成这规矩的人大概占最大的一个多数。哈维医师(O。Harvey)把美国各家的统计表加以综合研究的结果,发见最中庸的频数是一月8次,约占50%,两端所跨的变异的范围是从最少的一月3次到最多的一月15次。②不很规则的次数有时也有几分好处,所谓不规则,指的是有根密的次数于前,而继之以长期的休息于后;次数的所以密接也许是将顺女子性欲的结果,女子在经净以后往往性欲比较旺盛,所以有此必要。女子的性欲大抵比男子为不规则与不可捉摸,因此性交一事,很相宜地应当由她发难,由她主动,而做男子的把这种主权交付她之后,自己在事实上也不吃亏。不过,就事理而言,把交接的次数匀开,让每两次之间总有相当的时间上的距离,总要比增加交接的次数好些。次数增密的结果,总不免减少性交对身心两方面的利益。要使性结合真正成为一种人生的乐趣,成为性爱小说里所称的“真个销魂”的乐趣,根据物以稀为贵的原则,次数总以稀疏为宜。交接太频的习惯,一经养成以后,还有①霭氏本节又尝参考到一篇论文,虽列入书目而未尝在文字中特别提出,就是勃洛斯特(L。R。Broster)的《性征辑评》,载《不列颠医学杂志),1931 年5 月2 日。①见德氏所作《关于性生活的心理学》一文,载德国《精神病学普通期刊》第五册,1894 年。②见弗氏《论文集》第三辑。至于詹姆士的见解则见《心理学原理》第二册,439 页。①霭氏这一番观察,就男女交际生活比较自由和男女同校的风气早就开辟的欧美情形而论,大概是准确的。但若就一二十年前中国的学校而论,男学生间同性恋的例子是不大少的,虽不至于像英国公立学校一样成为一种风气,其间可以确指的例证,即就译者个人记忆所及,即不一而足。自男女同校之风开,这种例子一种困难,就是遇到必须长期节欲的时候不容易应付,例如旅行在外,配偶的一方有病,或分娩后的休养时期(一个月到六个星期)。妊娠期内应不应交接是一个疑难的问题,医师在这问题上大抵不大愿意给什么劝告,因为深怕夫妇之间因此而引起感情上的纠纷。不过这问题的最大关键,无疑是流产的倾向;①这倾向的大小,在女子之间是大有不齐的,据说有的女子,只要你在她面前打一个嚏,她就会流产;有的,即使你把她从五层楼的窗口推出去,也不会流产。假如有流产的倾向,妊娠期内便应节欲以至于临时绝欲。就一般而言,到了妊娠期的最后几个月内,这种节欲或绝欲的习惯也是应当培植的。不过要劝告别人在妊娠期内完全避免交接,是要加以相当周详的考虑的。大抵一对富有同情和聪慧的夫妇总会自己想出应付的方法来,决不至于遭遇很大的困难,真属万不得已,即使暂时运用手淫的解欲方法,也并没有什么不可以。但要教做医师的劝人在这时期里完全绝欲,这种劝告也许会引起以后他所无法纠正的困难。
    关于生育子女的条件,即在何种状况之下才配生育,或一对正常与健全的夫妇应生多少子女,这些问题的详细讨论不在本书范围以内。一般人的见解以为除非一个人结婚太迟,对于成孕一节,最好不要操之太切,即婚后最好有一个避孕的时期。不过在目前拉乡状态下,婚后立即受孕的可能性是不大的,因为避孕的知识已经相当普通。并且即使有孕育的事,这其间也并没有什么危险,以前以为青年女子不宜于生育太早,这种看法是不很对的。不久以前(1932 年6 月8 日),在爱丁堡产科学会里,米勒医师(Miller)提出报告说:在皇家产科医院里临盆的174 个17 岁以下的产妇里,85%是所谓瓜熟蒂落而丝毫不假手于医药的,只有8个例子因为大小不称,才用了一些人工的帮衬;同时,在婴儿方面,哑产(即产下已死)与产下不久即夭殇的死亡率是6。5%;这也比一般的同样的死亡率要低,在同一医院里,这种一般的死亡率(即包括一切年龄的产妇所分娩的婴儿在内)是11。8%。可见妙龄生育,对母子的健康都没有什么不相宜。反过来,若第一次生育发生在中年以后,那困难与危险倒要大得多。①不过无论第一次生育时产母的年龄如何,为母子双方的利益设想,也为做父亲的人设想,在每两次妊娠之间,至少总应该有两足年的休息。就一般的情形而言,在近代的景况下,最恰当的子女数目是从两个到三个,为一家设想应该如此,为全部人口的数量设想也应该如此。在以前,社会状况没有现在的幢全,人口死亡率要比现在高,生育率要高些,平均子女的数目要大些;但现在是无需了,社会的文明向前推进以后,优生或民族卫生的需要行将更见得迫切,到那时,有的家庭一定要比两个或三个更少生些,而有的家庭则不妨多生几个。②。。 ①。。
    当然是一天少似一天了。但即在男女同校的学校里,女同学问的同性恋的例子依然可以找到不少,甚至有相约不嫁或将来共嫁一人的;不过,这终究是一时情感的表现,及时过境迁,年龄成熟,也就各走异性恋与婚姻的路了。
    ①大约是指奥京维也纳。①读者到此,当已明白霭氏是把同性恋现象和性逆转现象划分得很清楚的。前者的范围要大得多,甚至于包括寻常人的偶然的同性恋行为在内。所以在人口中的百分比也要大得多(见本章第一节);后者则专指有先天根据的同性恋,其范围要小得多,所以在人口中的百分比也要小得多。②此种地域分布不同的印象,在中国也有。清褚人获《坚瓠五集》(卷三)即有“南风”以“闽广两越为尤甚”之说。在福建,男子中有所谓“契哥契弟”的风气。在广东,特别是顺德一带,女子中有所谓“金第六节不生育的问题婚姻的又一个问题是无出或不生育的问题。在讨论这问题之先,我们很可以把下面的两种例子搁过不提:第一种是,在婚姻之前,男女双方先有过一番熟虑,觉得因为种种原因,最好是暂时不要子女,或根本而且永久不预备生子女;②第二种是,想要子女;而一时因生理或心理关系不能有子女,但只需经外科或医药的诊治以后,依然可以有生育的希望。除了这两种以外,还有一小部分夫妇一方面想有子女,而另一方面又明知根本没有法子有。这种例子又应该怎么办呢?这种根本不能生育的情形论理是不应当很多的。这种夫妇要是真渴望着有子女,他们在结婚以前,应当先经过一次医学的检查,检查的结果至少可以让他们预先知道,成孕与分娩的机会大概有多大。我说大概,因为无论检查得如何细密,要预先完全断定是不可能的,也因为,有的例子,在第一次婚姻里没有能生育子女,期望虽殷,沓无踪影,但后来离婚而彼此再婚以后,男女双方都居然生起子女来。还有一种情形,婚前的检查是认为可以有子女的,但婚后局势变动,成孕的可能性也就随而变动,而这种局势的变动当然不是在婚前所可预料的。凡已婚而根本不能希望生育的例子只有四条可能的路走,而每一条在当事人的精神生活方面都有它的影响。
    (一)第一条路是坦率地接受不能有子女的局面。①对于许多例子,这也许是最好的出路。大多数人,特别是大多数妇女,固然愿意有子女,但这种愿望不一定是很长期的,过了一段时期往往会成过去,他们会发见子女而外,生命中值得想望的东西还不止一端。他们同时也会看到当代的世界事实上也并不吃人口太少的亏,少数人不生子女是无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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