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心理学-第1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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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时代从母得姓的倾向还可以教我们联想到一点,就是原始的人类未尝不承认,在生殖的作用上面,母亲的力量要比父亲为大。既联想到这一点,我们便不由不想到原始文化里的另一种的倾向。就是,在神道的崇拜里,女神的地位要比男神稍胜一筹。女神的地位既比男神为崇高,则女子的地位决不至于比男子为低,似乎是一件势所必至的事。原始的妇女往往和宗教的职司有重大的关系,原因也就在于此了。在澳洲中部的各部落有一种共同的传说,就是,以前举行宗教仪式的时候,女子的名分原是很大的,到了后来,才几乎完全变做男子的职司;但即在今日,至少有一个部落似乎还保守着不少的以前的习惯,宗教仪式里依然有女子参加;可见那共同的传说是不为无据的了①。其实在欧洲也未尝不如此。开尔恃民族以及地中海各民族的原始的许多神道,在基督教来到以后,虽全都退居不清楚的背景里去,但同时退避,而隐约之间,女神的影子要比男神的摇幌得大②。爱尔兰民族是以保守著称的,古代的习惯与传统思想至今还存留得不少,女子的地位也就比别处要高出许多,无论婚前婚后,她都享受不少的自由。他们说:“每一个女子可以走她自己愿意走的路”。爱尔兰女子在婚后的地位和离婚的自由,都要在基督教教会以及英国的习惯法所许可之上③。母系的制度对于女子的地位,有特殊的良好影响,初看似乎不容易承认,但我们要知道,就在最与女子不利的文化环境之内,女子对于男子,往往能行使很大的压力,使男子轻易不能以横暴相加,不利的环境之下尤且如此,何况有母系制度的帮衬呢?④11 女子地位与历史倾向二——古代各民族的遗业古代许多大国的情形和上文所说的有些相同。大体言之,大半在它们历史的初叶、即生长的时期里,和它们的未叶、即成熟的时期里,女子的地位总有提高的倾向;但是在中叶、即父权全盛而军事组织最占优势的时期里;女子的地位就得差一点了。这种高而降低,低而复高的循环的运动似乎差不⑤见斯密士的《古阿刺伯的氏族与婚姻》(RObertsonsmith,KinshipandMarriagein Ear1y Arabia);弗瑞泽尔在1886 年3 月27 日的《学院杂志》(Academy)里也以为非洲阿比西尼亚(Abyssinia)北境的半色米底人(semitic),因为没有经历过回教的富有革命性影响,到今还保留着一种婚制,和“比那”婚制十分相象,但此种婚制同时也包括一些另一种相反的制度的遗迹,这种相反的制度,在斯密士的书里叫做”巴尔”(Ba’a1)婚制,那就是一种以女子为财产的买卖婚了。①见斯朋色尔与格林合著的《中澳洲的北方部落》(spencerandGillen,Morthrn Tribes CentraIAustralia),第358 页。②见瑞伊士和勃林冒琼士合著的《威尔虚民族》(RhysandBrynmorJones,TheWelshPoople),第55—56页。又瑞伊士独著的《非基督教的开尔脱民族》(CelticHeathendom)第93 页。③同注②合著书,第214 页。④葛劳力(Crawley)举过许多例子,见《神秘的玫瑰》(TheMysticRose),第41 页及41 页以后。多已经变做大一些的社会集团所由发展的一条自然法则。巴比伦的历史,便是很显豁的一例。最初巴比伦的女子是有完全的独立的人格的,她的权利也和她的丈夫和弟兄相等,稍后,据汉漠拉比(Halnurabi)法典所规定的种种,她的义务虽没有改变,权利却比以前为少了;最后到了所谓新巴比伦的几个时期里,她又重新取得和她的丈夫相等的权利①。
埃及妇女的地位,以未叶的为最高,在它的长期历史的其余段落里,女子的地位也始终能维持相当的水平线,并且始终有继涨增高的趋势。同时,因为婚前的贞操是一件不大注意的事,而婚约的缔结也不以处女为重,我们更可以知道埃及人的妇女观是没有资产的嗅味的。虽远在三千五百年以前,男女的平等②,便早经埃及人承认。还有一桩事实,足以证明埃及女子地位之高,就是,她的子女,是无论怎样,不会有私生的名目的;就是一个奴隶的妇女胡乱生了子女,也不适用私生的名义③。阿美利诺(Amélineau)说得好:“能够把妇女的尊严在人类历史上作第一次的宣示,这是埃及民族道德的荣光”①,所谓“婚姻主权”的观念,即男女成婚以前,主权究应谁属,埃及人是完全不懂的。巴比伦和埃及的文化,同样的稳固,同样的有活力,同样的享国久长,对于人类全部的文明同样的有悠远的影响,而同时女子的地位,也是同样的优越——此中意味,真是耐人寻玩。
在犹大民族的历史里,似乎找不到一个居间的时期,女子的地位。从完全的服从到自由的逐渐扩大,其渐进的步骤似乎是很一贯的。最初,一个丈夫可以不问理由的把妻子休去。(这并不是父权的一种扩大,而是纯粹的一个婚姻权或夫权。)后来这主权逐渐的受限制,不能随便行使,这在《旧约)的《申命记》里就开始可以看出来。后来的《犹太法典)(Mishnah)就更进一步,遇到妻子有可怜悯矜惜的情形时(如疯狂、被劫夺、幽禁之类),便根本不准休弃。自公元后1025年以来,除了合法的理由或得到妻子的同意以外,离婚是不可能的。同时,妻子却开始取得她的离婚的权利,就是可以强迫丈夫把她休去,丈夫设或不从,便得受刑法的制裁。离婚以后,女子便自己取得完全独立的人格,并且可以把丈夫给她的一分查产带走。犹太人的法律虽严,而犹太教领袖对于法理的解释却宽,所以能顺着文化渐进的潮①见瑞维岳《古代的妇女》(Revillout,LaFemmedansl’Anliquté)一文,载1906 年的《亚细亚杂志》(JournaIAsiatique),第七卷,第57 页。同时可以参看马克斯(VictorMarx)所著的《阿叙利亚考古学一得录》(BeitrǎgezurAs…syrlo1ogie),1899 年,第四集,第一篇。②霭氏在早年的作品里,也往往用“平等”这个名字;要是仅仅用于法律一方面,当然不成多大问题,但若把它适用到生活的全部,霭氏自己也知其未妥。霭氏在1929 年修正的《男与女》的序文里,便提出”均值”(Equivalence)的概念,来替代“平等”(Eqaliiy)的概念。现在译文中,不论其所应用的为法律方面与否,一概译作“平等”,以存其旧。———译者③见杜那尔曾《妇女简史》(Donaldson,Woman),第196、241 页及以后。尼佐尔特在《埃及的婚姻》(NielzOld,DleEhein“Agypten”)第17 页上说起提奥多罗斯(Diodorus)所说的埃及没有私生于的话似乎还应加以注解,不应按着字面接受。但无论如何,埃及的私生子在社会上并没有什么不方便处,却终究是一大事实。①见亚美利诺《埃及人的道德》(Amélelineau,LaMoraleEgyptienne),第194 页,又霍布豪斯《演化中的道德》(HObhhuse,MOralsinEvOlutiOn),第一册,第187 页;又白脱瑞《古埃及的宗教与良心》(FlindersPelrie,ReligionandConscientinAncientEgypt),第131 页及以后。流,把女子的性的公道和平等,随时的提高②。
阿拉伯人在这方面的演进,也是有许多地方对于女子是有利的,尤其是在承继这一点上。在穆罕默德以前,就麦地那(Medina)地方流行的制度而论,女子是几乎完全没有承继权的。《可兰经》里立法的部分,就把这规矩改了,虽没有把它完全取消,至少是对女子的地位,已经促进不少。所以有这一番改制的理由,据说是因为穆罕默德的藉隶不是麦地那,而是麦加(Mec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