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第9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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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中,在工作日的延长超出一定正常界限时,劳动价格的增长造成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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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一种情况:所谓正常时间内的劳动价格很低,这就迫使那些想挣得足够工资的工人在额外时间去做报酬较高的工作。法律对工作日的限制结束了这种快意的事情。
在一个产业部门内,工作日越长,工资就越低,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工厂视察员亚·雷德格雷夫通过1839年到1859年二十年间的比较观察说明了这一点。根据他的观察,在受十小时工作日法令约束的工厂中,工资提高了,而在每天工作14到15小时的工厂中,工资下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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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在劳动价格已定时,日工资或周工资决定于所提供的劳动量”这一规律中首先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劳动价格越低,工人为了保证得到哪怕是可怜的平均工资而付出的劳动量必然越大,或者说,工作日必然越长。劳动价格的低廉在这里起了刺激劳动时间延长的作用。充分暴露现代庸俗经济学劳动供给曲线规律违反历史逻辑的虚伪。
但是,劳动时间的延长反过来又会引起劳动价格的下降,从而引起日工资或周工资的下降。
劳动价格由劳动力的日价值/一定小时数的工作日来决定这个事实表明:如果没有任何补偿,单是工作日的延长就会降低劳动价格。但是那些使资本家能够长期延长工作日的情况,最初使他能够,最后则迫使他也在名义上降低劳动价格,以致劳动时数增加了,但总价格即日工资或周工资反而下降了。这里只要指出两种情况就够了。如果一个人完成一个半人或两个人的工作,那末即使市场上劳动力的供给不变,劳动的供给还是增加了。由此造成的工人之间的竞争,使资本家能够压低劳动价格,而劳动价格的降低反过来又使他能够更加延长劳动时间。而现代庸俗经济学的“空想”是,劳动价格的降低会减少劳动的供给。大概在他们看来,工人可以靠喝西北风生活。但是这种对异常的即超过社会平均水平的无酬劳动量的支配权,很快就会成为资本家本身之间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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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商品价格的一部分是由劳动价格构成的。劳动价格的无酬部分不需要计算在商品价格内。不算入成本。它可以赠送给商品购买者。这是竞争促成的第一步。竞争迫使完成的第二步是,至少把延长工作日而产生的异常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也不包括在商品的出售价格中。资本家之间的竞争迫使商品按一般利润率的规律交换,而不按等价交换规律交换,即无酬部分的部分劳动价值要赠送给商品购买者。异常低廉的商品出售价格就是以这样的方式形成的,最初是偶然的,以后就逐渐固定下来,并且从此成为劳动时间过长而工资极低的不变基础,而原先它却是这些情况所造成的结果。我们只是指出这一运动,因为分析竞争不是这里要做的事情。不过我们还是可以听一下资本家本人的自白。
“在北明翰,业主之间的竞争是这样激烈,以致我们中间的某些人,不得不以雇主的身分做我们平素感到可耻的事情;但是即使如此也不能多赚钱,而只是让公众从中得到好处。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剩余。”
我们记得伦敦有两种面包房老板,一种是按全价出售面包,另一种是低于正常价格出售面包。“全价出售者”向议会调查委员会指责他们的竞争者说:
“他们能够存在,首先就是靠欺骗公众,其次是靠从工人身上榨取18小时的劳动而支付12小时的工资…… 工人的无酬劳动是用来进行竞争的手段…… 面包业主之间的竞争是夜间劳动难以废除的原因。低价出售者低于成本价格(它随着面粉价格的变化而变化)出售面包,但他并没有受到损失,因为他从工人身上榨取了更多的劳动。如果我从工人那里只取得12小时劳动,而我的邻居却取得18或20小时劳动,那末,他必然会在出售价格上把我击败。如果工人能坚持要求支付额外时间的报酬,这种手法立刻就会完蛋…… 低价出售者雇用的工人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外国人、少年和其他人,他们被迫满足于几乎任何一种他们所能得到的工资。”今天的中国在国际竞争中采取的也是低价面包房的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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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诉苦之所以有意思,还因为它表明:反映在资本家头脑中的只是生产关系的假象。资本家不知道,劳动的正常价格也包含着一定量的无酬劳动,并且正是这种无酬劳动是他的利润的正常源泉。剩余劳动时间这个范畴对他说来是根本不存在的,因为剩余劳动时间包含在正常的工作日之内,而后者在他看来已经在日工资中支付了。但是,额外时间,即工作日超过与普通的劳动价格相适应的界限的延长部分,对他来说却是存在的。为了对付他的低价出售的竞争者,他甚至主张对这种额外时间支付额外报酬。但是他仍然不知道,这种额外报酬,和普通的劳动小时的价格一样,也包含着无酬劳动。例如,十二小时工作日的一个小时价格是3便士,即1/2个劳动小时的价值产品,而一个额外劳动小时的价格是4便士,即2/3个劳动小时的价值产品。在第一种场合,资本家无偿地占有了1/2个劳动小时,在第二种场合,无偿地占有了1/3个劳动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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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无非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正如计时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一样。
在实行计件工资的情况下,乍一看来,似乎工人出卖的使用价值不是他的劳动力的职能即活的劳动,而是已经物化在产品中的劳动,似乎这种劳动的价格不是象计时工资那样,由劳动力的日价值/一定小时数的工作日这个分数来决定,而是由生产者的工作效率来决定的。
首先,两种工资形式在同一些行业中同时并存的事实,剧烈地动摇着对这种假象的信念。例如:
“伦敦的排字工人通常是拿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在他们那里是例外。相反地,各地的排字工人,通常是拿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是例外。伦敦港口的造船工人拿计件工资,英国其他港口的造船工人则拿计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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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伦敦,同一些马具工场中,就同一种劳动来说,往往对法国人支付计件工资,对英国人支付计时工资。在普遍实行计件工资的真正工厂中,个别劳动职能由于技术上的原因不能按件计算,因而按计时工资来支付。不过很清楚,工资支付形式的区别丝毫没有改变工资的本质,虽然其中一种形式可以比另一种形式更有利于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
假定普通工作日为12小时,其中6小时是有酬的,6小时是无酬的。一个工作日的价值产品假定是6先令,从而一个劳动小时的价值产品是6便士。假定经验表明,一个具有平均劳动强度和技能,因而在生产一种物品时实际上只耗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工人,在12小时内提供24件产品,不管它们是一个个可分离的产品,还是一个具有连续性的制品的可以分别计量的部分。这样,这24件产品的价值,扣除其中包含的不变资本部分,为6先令,每件产品的价值为3便士。工人每件得1 1/2便士,所以12小时得3先令。在实行计时工资的情况下,不管是假定工人6小时为自己劳动,6小时为资本家劳动,还是假定他每小时一半为自己劳动,一半为资本家劳动,都是没有区别的;同样在这里,不管是说每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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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一半是有酬的,一半是无酬的,还是说12件产品的价格只是补偿劳动力的价值,而另外12件产品体现为剩余价值,也是没有区别的。
计件工资的形式同计时工资的形式一样是不合理的。例如,两件商品,扣除其中耗费掉的生产资料的价值,作为一个劳动小时的产品,值6便士,而工人由此得到3便士的价格。计件工资实际上不直接表现价值关系。在这里,不是一件商品的价值由体现在其中的劳动时间来计量,相反地,工人耗费的劳动是由他们生产的产品的件数来计量。在实行计时工资的情况下,劳动由劳动的直接的持续时间来计量;在实行计件工资的情况下,则由在一定时间内劳动所凝结成的产品的数量来计量。劳动时间本身的价格最终决定于这个等式:日劳动价值=劳动力的日价值。因此,计件工资只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
现在我们比较详细地来考察一下计件工资的特点。
在这里,劳动的质量是由产品本身来控制的,产品必须具有平均的质量,计件价格才能得到完全的支付。从这方面说,计件工资是克扣工资和进行资本主义欺诈的最丰富的源泉。
计件工资给资本家提供了一个十分确定的计算劳动强度的尺度。只有体现在一个预先规定的并由经验确定的商品量中的劳动时间,才被看作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当作这种劳动时间来支付报酬。因此,在伦敦较大的裁缝工场中,把某件产品,例如一件背心等等,叫作一小时或半小时等等,每小时付给6便士。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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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知道,一小时的平均产品是多少。在做时装、改衣服等等时,雇主和工人之间常常会为某件产品是否等于一小时等等发生争执,最后还是要由经验来解决。在伦敦的家具制造厂等部门中也有同样的情况。如果工人没有平均的工作效率,因而不能提供最低限度的日劳动,他就会被解雇。
既然劳动的质量和强度在这里是由工资形式本身来控制的,那末对劳动的监督大部分就成为多余的了。是否意味着所谓的“管理”加强了,从而加强了这种“管理”的管理者应当获得相应的按要素分配的高额报酬呢?因此,计件工资的形式既形成前面所说的现代家庭劳动的基础,也形成层层剥削和压迫的制度的基础。后一种制度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方面,计件工资使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的寄生者的中间盘剥即包工制更容易实行。中间人的利润完全来自资本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