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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8章

资本论-第3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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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资本支出的。这种自己对自己本身的关系,——当我们把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看作整体和统一体时,资本就表现为这样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上,资本表现为会生出货币的货币,——在这里,不借助起中介作用的中间运动,已经单纯地作为资本的性质,作为资本的规定性,同资本融合在一起。而当它作为货币资本贷放时,它就是在这种规定性上让渡的。

蒲鲁东关于货币资本的作用所持的见解颇为奇特(《无息信贷。弗·巴师夏先生和蒲鲁东先生的辩论》1850年巴黎版)。在蒲鲁东看来,贷放是一件坏事,因为它不是出售。取息的贷放

“是人们可以不断重新出售同一物品,并且不断重新为此得到价格,但从来不出让对所售物品的所有权”(第9页)。

货币、房屋之类的物品,不会变更所有者,这同在买和卖时不一样。不过蒲鲁东没有看到,当货币以生息资本的形式放出时,并没有得到任何等价物作为报酬。当然,在每一次买和卖的行为上,既然有交换过程发生,就一定有物品被让出去。所售物品的所有权总是要被放弃。但人们不会放弃它的价值。在卖的场合,商品被放弃了,但它的价值没有被放弃,它以货币的形式或以债券或支付凭证的形式被收回来,在这里,债券或支付凭证不过是货币的另一种形式罢了。在买的场合,货币被放弃了,但它的价值没有被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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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它以商品的形式得到补偿。在整个再生产过程中,产业资本家都保持同一价值(撇开剩余价值不说),不过形式不同罢了。

在交换即物品交换发生时,不会发生价值变化。同一资本家总是握有同一价值。而在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时,不会发生交换;当交换发生时,剩余价值已经包含在商品中了。只要我们不是考察单个交换行为,而是考察资本的总循环G—W—G',那末,在这里总是要不断预付一定的价值额,并且不断从流通中取回这个价值额加上剩余价值或利润。当然,这个过程的中介作用在单纯的交换行为中是看不见的。而贷出货币的资本家的利息,正是以作为资本的G的这个过程为基础,并产生于这个过程。蒲鲁东说:

“实际上,出售帽子的制帽业主……得到了帽子的价值,不多也不少。但借贷资本家……不仅一个不少地收回他的资本,而且他得到的,比这个资本,比他投入到交换中去的东西多;他除了这个资本还得到利息。”(第69页)

制帽业主在这里代表生产资本家,而同借贷资本家相对立。蒲鲁东显然没有弄清楚这个秘密:生产资本家怎么能够按照商品的价值出售商品(如何平均化为生产价格的问题,在这里,从他的见解来说,是无关紧要的),并由此除了取得他投入到交换中去的资本,还能取得利润。假定100顶帽子的生产价格=115镑,并且这个生产价格恰好和帽子的价值相等,就是说,生产帽子的资本恰好具有社会平均构成。如果利润=15%,制帽业主在他按照这些商品的价值115镑出售这些商品时,就会实现15镑的利润。他生产这些商品只花费100镑。如果他是用他自己的资本进行生产,他就会把这15镑余额全部装进腰包;如果他是用借入的资本进行生产,他也许就要拿出5镑作为利息。这样做决不改变帽子的价值,而只改变已经包含在这个价值中的剩余价值在不同个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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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分配。既然帽子的价值不受支付利息的影响,蒲鲁东下面的这些话就毫无意义了:

“因为在商业中,资本的利息加到工人的工资上,共同构成商品的价格,所以,工人要买回他自己的劳动的产品,就不可能了。自食其力的原则,在利息的支配下,包含着矛盾。”(第105页)【因此,照蒲鲁东说来,“房屋”、“货币”等等就不应当作为“资本”来贷放,而应当作为“商品……按照成本价格”(第43、44页)来让渡。路德比蒲鲁东高明一些。他已经知道,牟利与贷放或购买的形式无关:“从购买当中也能获得高利。但是现在要一口吃掉,那就太多了。现在必须先谈一种,即先谈放债的高利贷。等我们搞掉这个以后(在末日审判以后),我们再来谴责购买上的高利贷。”(马丁·路德《给牧师们的谕示:讲道时要反对高利贷》1540年维登堡版)】

在下面这句话里,蒲鲁东把一般资本的运动说成是生息资本特有的运动,这说明蒲鲁东多么不理解资本的性质。他说:

“货币资本从交换到交换,通过利息的积累,不断流回到它的起点,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不断由同一个人反复进行的贷放,会不断为同一个人带回利润。”'第154页'

那末,在生息资本特有的运动中,什么东西对他来说还是不能解决的谜呢?是这几个范畴:购买、价格、物品出让以及剩余价值在这里借以表现的没有媒介的形式;总之,是这样一种现象;在这里,资本作为资本已经变成商品,因而出售已经变成贷放,价格已经变成利润的一部分。

资本流回到它的起点,一般地说,是资本在它的总循环中的具有特征的运动。这决不只是生息资本的特征。作为生息资本的特征的,是它的表面的、已经和作为媒介的循环相分离的流回形式。借贷资本家把他的资本放出去,把它转给产业资本家时,没有得到任何等价物。放出资本根本不是资本现实循环过程中的行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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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为这个要由产业资本家去完成的循环作了准备。在这里,货币的第一次换位,不表示形态变化的任何行为,既不表示买,也不表示卖。所有权没有被出让,因为没有发生交换,也没有得到任何等价物。货币由产业资本家手中流回到借贷资本家手中,不过是对放出资本的第一个行为的补充。这个以货币形式预付的资本,通过循环过程,又以货币形式回到产业资本家手中。但因为资本支出时不是归他所有,所以流回时也不能归他所有。通过再生产过程这一情况,并不会使这个资本变为产业资本家的所有物。因此,产业资本家必须把它归还给贷出者。第一次支出,使资本由贷出者手中转到借入者手中,这是一个法律上的交易,它与资本的现实的再生产过程无关,只是为这个再生产过程作了准备。资本的偿还,使流回的资本再由借入者手中转到贷出者手中,这是第二个法律上的交易,是第一个交易的补充。一个是为现实过程作了准备,另一个则是发生在现实过程之后的补充行为。因此,借贷资本的出发点和复归点,它的放出和收回,都表现为任意的、以法律上的交易为媒介的运动,它们发生在资本现实运动的前面和后面,同这个现实运动本身无关。即使资本本来就归产业资本家所有,因而作为他的所有物只流回到他那里,那末,对这个现实运动来说,这也不会有什么不同。

在第一个作为先导的行为中,贷出者把他的资本交给借入者。在第二个作为补充的结束行为中,借入者把资本还给贷出者。如果我们只考察二者之间的交易,——暂时撇开利息不说,——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只考察贷出的资本本身在贷出者和借入者之间的运动,这两种行为(有一个或长或短的时间把它们分开,资本的现实再生产运动就是在这个时间内进行)就已经包括这个运动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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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运动——以偿还为条件的付出——一般地说就是贷和借的运动,即货币或商品的只是有条件的让渡的这种独特形式的运动。

一般资本的具有特征的运动,即货币流回到资本家手中,资本流回到它的起点,在生息资本的场合,取得了一个完全表面的、和现实运动相分离的形态,尽管这个形态是现实运动的形式。A把他的货币不是作为货币,而是作为资本放出去。在这里,资本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它不过转手而已。它只是在B手中才实际转化为资本。但对A来说,单是把它交给B,它就成了资本。资本从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实际流回的现象,只有对B来说才发生。而对A来说,流回是在和让渡相同的形式上进行的。资本由B手中再回到A手中。把货币放出即贷出一定时期,然后把它连同利息(剩余价值)一起收回,是生息资本本身所具有的运动的全部形式。贷出的货币作为资本所进行的现实运动,是贷出者和借入者之间的交易以外的事情。在双方进行的交易中,中介过程消失了,看不见了,不直接包含在内了。作为独特的商品,资本也具有它的独特的让渡方式。因此在这里,回流也不是表现为一定系列的经济行为的归宿和结果,而是表现为买者和卖者之间的特别的法律契约的结果。流回的时间取决于再生产的过程;而就生息资本来说,它作为资本的回流,好象只取决于贷出者和借入者之间的协议。因此,就这种交易来说,资本的回流不再表现为由生产过程决定的结果,而是表现为:好象贷出的资本从来就没有丧失货币形式。当然,这种交易实际上是由现实的回流决定的。但这一点不会在交易本身中表现出来。实际的情形也并不总是这样。如果现实的回流没有按时进行,借入者就必须寻求别的办法来履行他对贷出者的义务。资本的单纯形式——货币,它以A额支出,经过一定时间,除了这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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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上的间隔,不借助于任何别的媒介,再以A+A/x额流回——不过是现实资本运动的没有概念的形式。

在资本的现实运动中,回流是流通过程的一个要素。货币先转化为生产资料;生产过程把它转化为商品;通过商品出售,它再转化为货币,并在这个形式上流回到那个最初以货币形式预付资本的资本家手中。但就生息资本来说,回流和放出一样,只是资本所有者和另一个人之间进行的法律交易的结果。我们看见的只是放出和偿还。中间发生的一切都消失了。

但是,因为作为资本预付的货币具有一种属性,要流回到那个把它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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