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第3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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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家所重复,当他们要说明商品交换的发达形式即贸易会产生剩余价值的时候,更是如此。例如,有人说:
“贸易使产品增添价值,因为同一产品在消费者手里比在生产者手里具有更大的价值,因此,严格说来,贸易应看作是一种生产活动。”
但是,人们购买商品不是付两次钱:一次是为了它的使用价值,一次是为了它的价值。如果说商品的使用价值对买者比对卖者更有用,那末商品的货币形式对卖者比对买者就更有用。不然他何必出卖商品呢?因此,我们同样也可以说,例如,买者把商人的袜子变成货币,严格说来,就是完成一种“生产活动”。深刻!这一思路可以拿来抨击现代西方经济学的消费者剩余论。
假如互相交换的是交换价值相等的商品,或交换价值相等的商品和货币,就是说,是等价物,那末很明显,任何人从流通中取出的价值,都不会大于他投入流通的价值。在这种情形下,就不会有剩余价值形成。商品的流通过程就其纯粹的形式来说,要求等价物的交换。但是在实际上,事情并不是纯粹地进行的。因此,我们假定是非等价物的交换。
在任何情形下,在商品市场上,只是商品所有者与商品所有者相对立,他们彼此行使的权力只是他们商品的权力。商品的物质区别是交换的物质动机,它使商品所有者互相依赖,因为他们双方都没有他们自己需要的物品,而有别人需要的物品。除使用价值上的这种物质区别以外,商品之间就只有一种区别,即商品的自然形式和它的转化形式之间的区别,商品和货币之间的区别。因此,商品所有者之间的区别,只不过是卖者即商品所有者和买者即货币所有者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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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卖者享有某种无法说明的特权,可以高于商品价值出卖商品,把价值100的商品卖110,即在名义上加价10%。这样,卖者就得到剩余价值10。但是,他当了卖者以后,又成为买者。现在第三个商品所有者作为卖者和他相遇,并且也享有把商品贵卖10%的特权。我们那位商品所有者作为卖者赚得了10,但是作为买者要失去10。【“靠提高产品的名义价值……卖者不会致富……因为他们作为卖者所得的利益,在他们作为买者时又如数付出。”('约·格雷'《国民财富基本原理的说明》1797年伦敦版第66页)】实际上,整个事情的结果是,全体商品所有者都高于商品价值10%互相出卖商品,这与他们把商品按其价值出售完全一样。商品的这种名义上的普遍加价,其结果就象例如用银代替金来计量商品价值一样。商品的货币名称即价格上涨了,但商品间的价值比例仍然不变。今天有人认为,提高物价能够刺激经济发展。
我们再反过来,假定买者享有某种特权,可以低于商品价值购买商品。在这里,不用说,买者还要成为卖者。他在成为买者以前,就曾经是卖者。他在作为买者赚得10%以前,就已经作为卖者失去了10%。结果一切照旧。
因此,剩余价值的形成,从而货币的转化为资本,既不能用卖者高于商品价值出卖商品来说明,也不能用买者低于商品价值购买商品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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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偷偷加进一些不相干的东西,如象托伦斯上校那样,问题也绝不会变简单些。这位上校说:
“有效的需求在于,消费者通过直接的或间接的交换能够和愿意〈!〉付给商品的部分,大于生产它们时所耗费的资本的一切组成部分。”
在流通中,生产者和消费者只是作为卖者和买者相对立。说生产者得到剩余价值是由于消费者付的钱超过了商品的价值,那不过是把商品所有者作为卖者享有贵卖的特权这个简单的命题加以伪装罢了。卖者自己生产了某种商品,或代表它的生产者,同样,买者也是自己生产了某种已体现为货币的商品,或代表它的生产者。因此,是生产者和生产者相对立。他们的区别在于,一个是买,一个是卖。商品所有者在生产者的名义下高于商品价值出卖商品,在消费者的名义下对商品付出高价,这并不能使我们前进一步。【“利润由消费者支付这种想法显然是十分荒谬的。消费者又是谁呢?”(乔·拉姆赛《论财富的分配》1836年爱丁堡版第183页)】这类并不使人前进的伪装,在现代庸俗经济学中并不少见。另外,如果大家都是消费者,那么现代庸俗经济学中的消费者剩余又有什么意义呢?
因此,坚持剩余价值来源于名义上的加价或卖者享有贵卖商品的特权这一错觉的代表者,是假定有一个只买不卖,从而只消费不生产的阶级。从我们上面达到的观点来看,即从简单流通的观点来看,还不能说明存在着这样一个阶级。但是,我们先假定有这样一个阶级。这个阶级不断用来购买的货币,必然是不断地、不经过交换、白白地、依靠任何一种权利或暴力,从那些商品所有者手里流到这个阶级手里的。把商品高于价值卖给这个阶级,不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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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回一部分白白交出去的货币罢了。例如,小亚细亚的城市每年向古罗马缴纳贡款,就是如此。罗马则用这些货币购买小亚细亚城市的商品,而且按高价购买。小亚细亚人通过贸易从征服者手里骗回一部分贡款,从而欺骗了罗马人。但是,吃亏的还是小亚细亚人。他们的商品仍旧是用他们自己的货币支付的。这决不是发财致富或创造剩余价值的方法。
所以,我们还是留在卖者也是买者、买者也是卖者的商品交换范围内吧。我们陷入困境,也许是因为我们只把人理解为人格化的范畴,而不是理解为个人。
商品所有者A可能非常狡猾,总是使他的同行B或C受骗,而B和C无论如何也报复不了。A把价值40镑的葡萄酒卖给B,换回价值50镑的谷物。A把自己的40镑变成了50镑,把较少的货币变成了较多的货币,把自己的商品变成了资本。我们仔细地来看一下。在交换以前,A手中有价值40镑的葡萄酒,B手中有价值50镑的谷物,总价值是90镑。在交换以后,总价值还是90镑。流通中的价值没有增大一个原子,只是它在A和B之间的分配改变了。一方的剩余价值,是另一方的不足价值,一方的增加,是另一方的减少。如果A不用交换形式作掩饰,而直接从B那里偷去10镑,也会发生同样的变化。显然,流通中的价值总量不管其分配情况怎样变化都不会增大,正象一个犹太人把安女王时代的一法寻当作一基尼来卖,不会使本国的贵金属量增大一样。一个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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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的整个资本家阶级不能靠欺骗自己来发财致富。
可见,无论怎样颠来倒去,结果都是一样。如果是等价物交换,不产生剩余价值;如果是非等价物交换,也不产生剩余价值。流通或商品交换不创造价值。但参与价值的分配。
由此可以了解,为什么我们在分析资本的基本形式,分析决定现代社会的经济组织的资本形式时,开始根本不提资本的常见的、所谓洪水期前的形态,即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
G—W—G'的形式,为贵卖而买,在真正的商业资本中表现得最纯粹。另一方面,它的整个运动是在流通领域内进行的。但是,既然不能从流通本身来说明货币转化为资本,说明剩余价值的形成,所以只要是等价物相交换,商业资本看来是不可能存在的。【“在不变的等价物支配下,贸易是不可能的。”(乔·奥普戴克《论政治经济学》1851年纽约版第66页到69页)“实际价值和交换价值间的差别就在于物品的价值不等于人们在买卖中给予它的那个所谓等价物,就是说,这个等价物并不是等价物。”(弗·恩格斯《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载于阿尔诺德·卢格和卡尔·马克思编的《德法年鉴》1844年巴黎版第95、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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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商业资本只能这样来解释:寄生在购买的商品生产者和售卖的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商人对他们双方进行欺骗。富兰克林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说:“战争是掠夺,商业是欺骗。”如果不是单纯用对商品生产者的欺骗来说明商业资本的增殖,那就必须举出一长串的中间环节,但是在这里,商品流通及其简单要素是我们唯一的前提,因此这些环节还完全不存在。
关于商业资本所说的一切,更加适用于高利贷资本。在商业资本中,两极,即投入市场的货币和从市场取出的增大的货币,至少还以买和卖,以流通运动为媒介。在高利贷资本中,G—W—G'形式简化成没有媒介的两极G—G',即交换成更多货币的货币。这种形式是和货币的性质相矛盾的,因而从商品交换的角度是无法解释的。所以,亚里士多德说:
“货殖有两种,一种属于商业方面,一种属于经济方面。后者是必要的,值得称赞的,前者以流通为基础,理应受到谴责(因为它不以自然为基础,而以互相欺骗为基础)。所以,高利贷受人憎恨完全理所当然,因为在这里,货币本身成为赢利的源泉,没有用于发明它的时候的用途。货币是为商品交换而产生的,但利息却使货币生出更多的货币。它的名称〈利息和利子〉就是由此而来的。利子和母财是相像的。但利息是货币生出的货币,因此在所有的赢利部门中,这个部门是最违反自然的。”
在我们研究的进程中,我们将会发现,生息资本和商业资本一样,也是派生的形式,同时会看到,为什么它们在历史上的出现早于资本的现代基本形式。
上面已经说明,剩余价值不能从流通中产生;因此,在剩余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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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形成上,必然有某种在流通中看不到的情况发生在流通的背后。【“在通常的市场条件下,利润不是由交换产生的。如果利润不是先前就已存在,那末,在这种交易以后也不会有。”(拉姆赛《论财富的分配》第184页)】但是,剩余价值能不能从流通以外的什么地方产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