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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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40码麻布“值”什么呢?2件上衣。因为上衣这种商品在这里起着等价物的作用,作为使用价值的上衣与麻布相对立时是充当价值体,所以,一定量的上衣也就足以表现麻布的一定的价值量。因此,两件上衣能够表现40码麻布的价值量,但是两件上衣决不能表现它们自己的价值量,即上衣的价值量。在价值等式中,等价物始终只具有某物即某种使用价值的单纯的量的形式,对这一事实的肤浅了解,使贝利同他的许多先驱者和后继者都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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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价值表现只是一种量的关系。其实,商品的等价形式不包含价值的量的规定。先定性后定量,定量只是由于能够定性。
在考察等价形式时看见的第一个特点,就是使用价值成为它的对立面即价值的表现形式。抽象的价值要用具体的使用价值来表现。
商品的自然形式成为价值形式。但是请注意,对商品B(上衣、小麦或铁等等)来说,这种转换只有在任何别的商品A(麻布等等)与它发生价值关系时,只有在这种关系中才能实现。因为任何商品都不能把自己当作等价物来同自己发生关系,因而也不能用它自己的自然外形来表现它自己的价值,所以它必须把另一商品当作等价物来同它发生关系,或者使另一商品的自然外形成为它自己的价值形式。
为了说明这一点,可以用衡量商品体本身即使用价值的尺度作例子。塔糖是物体,所以是重的,因而有重量,但是我们看不见也摸不着塔糖的重量。现在我们拿一些不同的铁块来,这些铁块的重量是预先确定了的。铁的物体形式,就其自身来说,同塔糖的物体形式一样,不是重的表现形式。要表现塔糖是重的,我们就要使它和铁发生重量关系。在这种关系中,铁充当一种只表示重而不表示别的东西的物体。因此,铁的量充当糖的重量尺度,对糖这个物体来说,它只是重的体现,重的表现形式。铁只是在糖或其他任何要测定重量的物体同它发生重量关系的时候,才起这种作用。如果两种物都没有重,它们就不能发生这种关系,因此一种物就不能成为另一种物的重的表现。如果把二者放在天平上,我们就会在实际上看到,当作有重的物,它们是相同的,因而在一定的比例上也具有同样的重量。铁这个物体作为重量尺度,对于塔糖来说,只代表重,同样,在我们的价值表现中,上衣这个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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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麻布来说,也只代表价值。
但是,类比只能到此为止。在塔糖的重量表现中,铁代表两个物体共有的自然属性,即它们的重,而在麻布的价值表现中,上衣代表这两种物的超自然属性,即它们的价值,某种纯粹社会的东西。
一种商品例如麻布的相对价值形式,把自己的价值表现为一种与自己的物体和物体属性完全不同的东西,例如表现为与上衣相同的东西,因此,这个表现本身就说明其中隐藏着某种社会关系。等价形式却相反。等价形式恰恰在于:商品体例如上衣这个物本身就表现价值,因而天然就具有价值形式。当然,只是在商品麻布把商品上衣当作等价物的价值关系中,才是这样。【这种反思的规定是十分奇特的。例如,这个人所以是国王,只因为其他人作为臣民同他发生关系。反过来,他们所以认为自己是臣民,是因为他是国王。】但是,既然一物的属性不是由该物同他物的关系产生,而只是在这种关系中表现出来,因此上衣似乎天然具有等价形式,天然具有能与其他商品直接交换的属性,就象它天然具有重的属性或保暖的属性一样。从这里就产生了等价形式的谜的性质,这种性质只是在等价形式以货币这种完成的形态出现在政治经济学家的面前的时候,才为他的资产阶级的短浅的眼光所注意。这时他用不太耀眼的商品代替金银,并以一再满足的心情反复列举各种曾经充当过商品等价物的普通商品,企图以此来说明金银的神秘性质。他没有料到,最简单的价值表现,如20码麻布=1件上衣,就已经提出了等价形式的谜让人们去解决。
充当等价物的商品的物体总是当作抽象人类劳动的化身,同时又总是某种有用的、具体的劳动的产品。因此,这种具体劳动就成为抽象人类劳动的表现。例如,如果上衣只当作抽象人类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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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现,那末,在上衣内实际地实现的缝劳动就只当作抽象人类劳动的实现形式。在麻布的价值表现中,缝劳动的有用性不在于造了衣服,从而造了人,【原文套用了德国谚语《Kleider machen Leute》,直译是:“衣服造人”,转义是:人靠衣装。——译者注】而在于造了一种物体,使人们能看出它是价值,因而是与物化在麻布价值内的劳动毫无区别的那种劳动的凝结。要造这样一面反映价值的镜子,缝劳动本身就必须只是反映它作为人类劳动的这种抽象属性。
缝的形式同织的形式一样,都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因此,二者都具有人类劳动的一般属性,因而在一定的情况下,比如在价值的生产上,就可以只从这个角度来考察。这并不神秘。但是在商品的价值表现上事情却反过来了。例如,为了表明织不是在它作为织这个具体形式上,而是在它作为人类劳动这个一般属性上形成麻布的价值,我们就要把缝这种制造麻布的等价物的具体劳动,作为抽象人类劳动的可以捉摸的实现形式与织相对立。
可见,等价形式的第二个特点,就是具体劳动成为它的对立面即抽象人类劳动的表现形式。这是对第一个特点的另一个说法,只要将使用价值“翻译”成具体劳动,将“价值”翻译成抽象劳动。
既然这种具体劳动,即缝,只是当作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表现,它也就具有与别种劳动即麻布中包含的劳动等同的形式,因而,尽管它同其他一切生产商品的劳动一样是私人劳动,但终究是直接社会形式上的劳动。正因为这样,它才表现在一种能与别种商品直接交换的产品上。可见,等价形式的第三个特点,就是私人劳动成为它的对立面的形式,成为直接社会形式的劳动。这一特点是造成等价形式之谜的主要原因。因为私人劳动只有转化成社会劳动,才能实现它所形成的价值,而这种转化过程并不是十分顺畅的。但(一般)等价物的私人劳动,却直接成为社会劳动。这样,就把等价物神秘化了。
如果我们回顾一下一位伟大的研究家,等价形式的后两个特点就会更容易了解。这位研究家最早分析了许多思维形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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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形式和自然形式,也最早分析了价值形式。他就是亚里士多德。
首先,亚里士多德清楚地指出,商品的货币形式不过是简单价值形式——一种商品的价值通过任何别一种商品来表现——的进一步发展的形态,因为他说:
“5张床=1间屋”
“无异于”:
“5张床=若干货币”。
其次,他看到:包含着这个价值表现的价值关系本身,要求屋必须在质上与床等同,这两种感觉上不同的物,如果没有这种本质上的等同性,就不能作为可通约的量而互相发生关系。他说:“没有等同性,就不能交换,没有可通约性,就不能等同。”但是他到此就停下来了,没有对价值形式作进一步分析。“实际上,这样不同种的物是不能通约的”,就是说,它们不可能在质上等同。这种等同只能是某种和物的真实性质相异的东西,因而只能是“应付实际需要的手段”。
可见,亚里士多德自己告诉了我们,是什么东西阻碍他作进一步的分析,这就是缺乏价值概念。这种等同的东西,也就是屋在床的价值表现中对床来说所代表的共同的实体是什么呢?亚里士多德说,这种东西“实际上是不可能存在的”。为什么呢?只要屋代表床和屋二者中真正等同的东西,对床来说屋就代表一种等同的东西。这就是人类劳动。
但是,亚里士多德不能从价值形式本身看出,在商品价值形式中,一切劳动都表现为等同的人类劳动,因而是同等意义的劳动,这是因为希腊社会是建立在奴隶劳动的基础上的,因而是以人们之间以及他们的劳动力之间的不平等为自然基础的。价值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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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即一切劳动由于而且只是由于都是一般人类劳动而具有的等同性和同等意义,只有在人类平等概念已经成为国民的牢固的成见的时候,才能揭示出来。而这只有在这样的社会里才有可能,在那里,商品形式成为劳动产品的一般形式,从而人们彼此作为商品所有者的关系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亚里士多德在商品的价值表现中发现了等同关系,正是在这里闪耀出他的天才的光辉。只是他所处的社会的历史限制,使他不能发现这种等同关系“实际上”是什么。如果亚里士多德能够在对这种等同作出“应付实际需要的手段”的定性之后,考察它的定量方面,即为什么5张床=1间屋,而不是5张床=2间屋,那么他就有可能取得更大的突破。
(4)简单价值形式的总体
一个商品的简单价值形式包含在它与一个不同种商品的价值关系或交换关系中。商品A的价值,通过商品B能与商品A直接交换而在质上得到表现,通过一定量的商品B能与既定量的商品A交换而在量上得到表现。换句话说,一个商品的价值是通过它表现为“交换价值”而得到独立的表现。在本章的开头,我们曾经依照通常的说法,说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严格说来,这是不对的。商品是使用价值或使用物品和“价值”。一个商品,只要它的价值取得一个特别的、不同于它的自然形式的表现形式,即交换价值形式,它就表现为这样的二重物。孤立地考察,它绝没有这种形式,而只有同第二个不同种的商品发生价值关系或交换关系时,它才具有这种形式。只要我们知道了这一点,上述说法就没有害处,而只有简便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