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明代史-第8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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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侍从是一个针对外廷领导遭到破坏的临时性的反应,在以前的朝代中,这
种领导给统治者提供了可靠的行政协助。
许多历史学家认为这是明代开国皇帝最严重的判断错误。它影响行政的
许多方面,特别是它造成了内阁和主要的宦官之间棘手的关系,因为两者都
被要求去填补这个空缺。宦官能够不费劲地把这种局势转化为适合他卑鄙目
的的情况,在明朝大部分皇帝的统治中真是太明显了。历史学家的注意力大
部分已经转到在最高层公开滥用权力这一方面;一个同样重要但尚未研究的
问题是在宫外被委任文武官职的宦官编制的扩大。
1485 年,一名都察院的官员抱怨说,宦官的人数已经超过 10000 大关,
并已成了一个财政负担。在 1644 年李自成的乱军灭亡明朝时,京师的宦官也
许多达 70000 人,而且还有其他许多宦官在全国各地任职。不论这些数字是
否十分精确,它们却正确地反映了这种趋势。它们说明到成化和弘治两个时
期,宦官的编制已经发展到帝国政府中全部有品位的文官官职的数字,而且
很快就超过了这个数字。
文官官僚集团和宦官官僚集团在治理帝国时协同发挥作用。这两个等级
组织的最高领导人在竞相控制皇帝和来自皇帝的各方面的权力时势不两立,
但在大部分情况中,他们常常不得不合作。这两个官僚集团都被高度组织起
来;凡加入各该集团的人都各需要特定的和客观地评定的条件。它们都有自
己的管理制度,以及既定的办事程序、承认考核功绩原则的晋升阶梯、细致
地分成有固定收入和地位的等级、规定和先例。二者中的宦官官僚集团相对
地说很不稳定,因为任何一个皇帝都能大大地限制它的作用,缩小它的规模,
并且为此而赢得赞誉;事实上在 16 世纪第二个 25 年嘉靖统治时就发生过这
种情况。可是总的说来,宦官官僚集团积累性的发展却远远超过文官集团的
发展。
在制度方面,宦官注意扩大他们负责的官僚集团,并且注意使它取得不
断加大的重要活动范围,以使统治者和政府比以往更加依赖他们。在病态性
多疑的明太祖立下的传统中,一些皇帝也有兴趣让他们的宦官发挥遏抑官员
的监视作用和充当抵销官员势力的一种力量。只有一个以身负明确的重任的
② 关于详细情况,见徐玉虎:《郑和评传》'235',第 118—119 页;陈文石:《明洪武嘉靖间的海禁政策》
'51',第 85—86 页;罗荣邦:《明朝水军的衰落》'358',第 151—154 页;德雷尔:《明初政治史》'146',
第 232—233 页。
宰相为首的强有力的外廷才能阻止宦官力量的发展。17 世纪的历史学家,即
那些反思明代历史上出现过什么问题的同情明代的人,曾提出一种观点,即
大学士不得不作为不能拥有宰相官衔的实际上的宰相而发挥作用,因此他们
不能完全履行他们的职能。他们还提出一种看法,即这样行使的宰相的权力
是分散的;内阁的这种临时性的权力基础可以很容易地被司礼监的宦官所拥
有的与之竞争的权力基础所压倒。宦官的制度方面基础的扩大,使得宦官官
僚集团的领袖们成为越来越可怕的竞争者。
汪直,这名万氏的宦官,宪宗在 1477 年让他独揽新建的西厂大权,已被
人称为明代四大声名狼藉的宦官独裁者之一。可是在宪宗和孝宗的统治下,
比在最高层滥用宦官权力更为严重的情况无疑是宦官官僚集团扩大的职能的
正规化。在 15 世纪的后半期,在军事,监督马匹的采购和兵器及其他军需品
的生产,控制纳贡制度下的大部分对外贸易,管理皇家的丝绸及瓷器工厂,
为朝廷采购和运输国内的产品,管理大部分皇宫、皇陵和寺庙的建造等方面,
以及在执行众所周知的全国性秘密警察的调查、审讯和惩罚的任务方面,宦
官们终于负起越来越大的责任。虽然宦官的官阶不得高于正四品,但主要的
宦官们终于被承认为是与他们一起执行特殊任务和从事正规工作的首要文武
官员地位相当的人。
例如,大学士彭时(1416—1475 年)曾在他的著名的回忆录中写道,在
1464 年 2 月 24 日,即在英宗死后的一天,一个由 12 名高级武将、文官和宦
官——宦官占 12 人中的 4 人——组成的特别委员会奉命成立,以审议政策和
向新皇帝提出建议。①虽然官方史料都没有记录此事,但彭时本人是这 12 人
之一,所以似乎没有理由去怀疑这样一个集团的组成。他说,这个顾问集团
是按照宣宗皇帝在 1435 年去世时提供的前例组成的,当时明朝第一次由一个
未成年的人继承皇位。这样就造成了一个问题,因为明太祖留给后代的使他
们受宪制安排约束的《皇明祖训》并没有提供为未成年的或无能的统治者摄
政的任何形式。于是经皇太后的批准,一项让权位较高的官员(主要为三杨)
审议和建议的安排被制定出来。但是,没有记载写明 1435 年宦官已正式被任
命参加这一高级谘询大臣的集团,虽然他们对年仅七岁的英宗的日常生活的
控制使他们有机会去影响事态的发展,从而到 15 世纪 40 年代使王振能完全
左右政府。到 30 年以后英宗去世和需要另一个这样的组织时,司礼监四名为
首的宦官被正式任命参加。
另一个例子可以在司法行政工作中找到。都察院、刑部和两京的独立的
司法复审机构大理寺在一起被称为三法司。它们在每年秋季审查判决,以确
定哪个案件可疑,哪个可以减免,哪个严重得需要皇帝批准处以最严厉的判
决(肉刑或流放)。自 15 世纪 40 年代以来,宦官们偶尔代表皇帝参加这些
复审。复审在非常严肃的气氛中进行,大学士和三法司的负责官员在这种场
合表现出他们的司法知识。1459 年以后,有功勋的贵族在最后的朝审中参加
这些官员的工作。
1481 年,成化皇帝作了改变。每年例行的复审(录囚)仍继续进行。但
是他规定每五年一次的大审来代替每年的朝审。这时大审正式由京师负责司
礼监的宦官(或南京的内守备)召开,三法司的首脑参加。②在他统治时期,
① 《明人传记辞典》'191',第 279、287 页;德雷尔:《明初政治史》'146',第 236 页。
② 这两部著作全文收于《明实录?宣宗实录》'380'。关于书目评论,见李晋华:《明代敕撰书考》'320',
他的宦官代理人在年度复审中已在发挥日益积极的作用,他们常常不同意大
学士们的决定,并把自己的意见强加给内阁和朝廷中学识渊博的专家。这时
大部分被排斥在复审活动以外的那个集团恰恰包括了那些内阁的官员,于是
司法复审活动成了宦官行使权力的另一个方面。
从以上两个事例可以看出,15 世纪后半期宦官官僚集团变化的特征恰恰
是他们从实际权力的增强转化为对他们作用的正式承认及其作用的制度化。
有人也许会争辩说,宦官行使他们的行政和监督的职能会与一般士大夫一样
出色,也许还不会给社会增加更多的费用。但是说到费用,它肯定不会少于
维持一般文官的支出。宦官取得的品位越高,他们越是像大官那样生活。他
们建造华丽的宅第,资助寺院,取得土地,有私人的奴仆和随从,而且像那
个社会所冀求的那样也想供养家庭。许多宦官收养义子(一般为其侄子),
并力图为他们优先取得朝廷中最易受他们影响的官职的任命——在锦衣卫或
其他京师军事单位中任百户或千户之职。
但是,士大夫——宦官的竞争者以及社会的道德维护人——却不认为宦
官是权力和地位的合适的拥有者。这种偏见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充分根据的。
的确,他们之中的历史学家热情地记载一些杰出的好宦官,这指的是那些生
活简朴、忠于皇帝、在频繁的宦官派别活动中反对坏宦官以及与好的官员合
作的宦官。《明史》指出,这类品德高尚的宦官在孝宗统治时期为数非常之
多。除去这种值得注意的偶尔出现的例子,士大夫明确地贬低宦官和不断地
指责他们。他们接二连三地上奏,要求惩处那些唆使青年男子自阉(通常由
其父母强制阉割)以期这些人万一被接纳入宫而使自己能免税和致富的人。
他们要求减少招收宦官的人数。他们揭露这些人为非作歹的罪恶昭彰的例
子。他们还要求减弱这些人治理国家的作用。
在分析整个中国历史——尤其是集中分析明代经验——的宦官弊病的文
章中,最有力的论证文章是 17 世纪的学者顾炎武的两篇批判性研究论文。③
他在第一篇论文中相当详细地引了 1464 年呈给新登基的皇帝宪宗的一份奏
疏,以加强他的论点。奏疏来自以王徽(约 1407—约 1489 年)为首的一批
南京的都察院官员,是他们呈上的两份要求改善宦官待遇的奏疏之一,但是
从上下文看它却要求严格地限制宦官,只让他们执行宫内的不重要的任务。
1464 年夏初呈上的第一份奏疏的最后部分简明而有力地阐明了这个问题:
自古宦官贤良者少,奸邪者多。若授以大权,致令败坏,然后加刑,是始爱而终杀之,非
所以保全之也。愿法高皇帝旧制,毋令预政典兵,置产企业。家人义子,悉编原籍为民。严令
官吏与之交接。惟厚其赏赉,使得丰足,无复他望。此国家之福,亦宦官之福也。①
这份奏疏没有立刻得到答复,但在这一年晚些时候皇帝降了大太监牛玉
的级并予以惩罚(因为牛要对他不幸地选中第一个而后又很快予以废黜的皇
第 41—42 页。
③ 关于宣德帝关心公正的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