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晚清-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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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经济作物的种植亩数的确增加了。
只可能对十九世纪末典型的一年的主要作物产量作出非常粗糙的估计。光绪版(1899年)《大清会典》中关于耕地面积的材料——经过一定的调整,1887年的官方数字为847,760,554亩——经细致分析是不完整的,从各个方面说都大大低估了实际种植面积。许多地方的基本测量单位是把不同等级的土地折成统一标准的“财政”亩;1712年以后开垦的一些土地仍未登记;地方权贵的财产在税册中一直没有得到充分反映。也不清楚少报土地的精确数字,但根据巴克在1929—1933年农业调查的结果,把数字往上调整三分之一还是很保守的。这样,十九世纪后期的耕地(我假定它相当于作物种植面积)可能为1,130,344,579亩。还没有十九世纪各种作物种植总面积所占比重的详尽材料。但是,如果巴克作出的1929—1933年各作物百分比的平均数和中央农业实验所作出的1931—1937年的百分比平均数因表五所列1904—1909年和1930—1933年期间的变化趋势而被调整,人们就可能对清朝最后几十年的状况作出一个近似的估计。根据这些估计,表六至少可以提供一个关于十九世纪后期主要作物产量的似乎可信的测算。
纺纱业是十九世纪后期农村最重要的单项手工业,它的命运将在下一节讨论。在比较“发达”的长江下游地区(可能还有广东省),商业和制造业最为先进,外国贸易的冲击也最为厉害,那里的外居地主所有制在太平天国运动以后几十年中有所发展,这表现在发迹的商人、掮客和买办的商业利润投资方面。从这个意义上说,外居地主所有制的特点是:绝大部分的农村上层人物当然不住在他们土地所在的农村中;他们通常住在县城或村镇中。这种发展的表现形式之一是租栈的发展,个别商人(主要是城市商人)通过租栈把他们的土地和佃户委托给租栈主管理,并在缴清赋税和各种费用后按比例分得收入。不可能估计出这一现象的规模,但村松祐次所发现的事例足以证明,它至少在江南已经不是偶然的现象了。①租栈主往往是农村上层(绅士)中的头面人物,他们能够求得官府的帮助来收租(甚至可以逮捕和拘禁欠租者)。即使在最讲仁爱的儒家地主户下租佃,农村的阶级关系也决不是作田园诗的合适题目,而十九世纪后期的外居地主制则更加苛刻,以致在二十世纪时已经变得令人不堪忍受了。
表六 1900年前后主要作物的年估计产量
1887年清代的官方土地记录仍然记载,特别在华北和满洲,除了民田外,还存在着大量旗田、屯田和皇庄。这些都反映了早期满族统治者企图把适应满洲政治和社会结构的土地制度强加在被征服的中国的土地制度之上。实际上,到了十九世纪后期,除了田赋税率有差别外,早期的区别差不多已不复存在了。人口的增长、微薄的官俸以及土地私有这一中国基本制度的压倒一切的影响,这三者合起来的影响实际上几乎把各种各样土地使用的法定形式统一起来了。旗地与民田一样,也分成被汉族佃户耕种的分散的小块土地,它们通过种种花招而被自由地租赁、抵押或买卖。
一般地说,某种形式的官地、租栈地和民田通常并不象连成一片的地产那样雇佣农业劳动力来耕种。“资本主义”的商业耕种方式依然少见,这是晚清农业的几个特征中的第一个,我在前面已经列举了几个变化,但这个特征保持不变。可以举出在整个十九世纪中官吏、富绅和垄断商人拥地超过一万亩的例子,但拥有这样大的产业毕竟是很不寻常的。晚清中国的土地所有是不平均的,但比得上欧洲和亚洲其他地方的大地产或者美国的大牧场和商业农场的农业地产的却很少。土地拥有者通常包括从在华北拥地大约二、三十亩和在南方拥地12—15亩的自耕农起,直到一般拥地也许100—150亩的大约二百万户缙绅家庭止,后者的大部分土地通常租给佃户耕种①。与二十世纪一样,租佃在南方(“产米区”)要比北方(“产麦区”)普遍得多;又象以后几十年那样,也许有50%的农户可以定为佃农和部分自耕农。在遭受长期饥荒的区域和在大商区中心附近的地区,可以看到租佃关系日益增加的某些迹象,但是足以说明在清朝最后四十年中土地使用形式发生激烈变化的证据还很少。
地租以货币或实物缴付;如果缴实物,地租一般为主要作物的50%。十九世纪八十年代上报的现金地租每亩从0。6两到2。66两不等,这接近当地地价的5%到10%。(参照中央农业实验所的估计,它算出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平均现金地租为地价的11%。)这表明在扣除赋税和其他费用后,土地投资的回收率虽然在政局稳定时还比较保险,但它还只是商业或放债回收率10%至20%的一半。这种较低的回收率很可能限制了使土地所有制日益集中的任何趋势。租佃的真正负担在于地租以外租佃契约中的其他规定。可以找到十九世纪时期契约中规定条件较好和较差的个别事例(表现在劳务、短期租借和地租押金等方面),但我们还没有系统的证据作为根据来断定,十九世纪后期的状况是愈来愈坏,而不是无数穷人在维持着悲惨的生活现状。
村松教授发现,在1905至1917年期间地主租栈的地租收入激增,这个证据的确提醒了人们,地方上层人物能够把王朝最后十年因增加税收而产生的负担转嫁给佃农。这些增加的税收(详下)在各省征收,因为要筹集庚子赔款的资金。由于有权势的地主历来能够逃避他们按比例负担的普通税赋定额(最常见的方式就是不缴或只缴一部分“附加税”,这种税随着时间的推移,已加在名义上的田赋定额之中),所以很可能自耕农和大地主的佃户最后负担的增税中的那一部分会高得不成比例。
最突出的事实是,农业制度自始至终稳定,而不是偏离传统的标准而上下波动。这种平衡被维持在构成中国人口80%的绝大多数农户所过的很低的生活水平上。不但有水灾、饥馑、疫疠等危害肆虐,而且还缺乏廉价的大规模运输工具和有效的中央政府,后者本来是可以在余缺地区之间调剂资金和粮食的。很少农民能够现实地指望过得比其父辈和祖辈更好。但在声势浩大的太平军起义和捻军起义之后,再没有大规模的农民叛乱来威胁清政府或绅士统治的农村社会了。有人可能会提出,缺乏巨大的以农民为基础的革命运动这一事实(遍及各地的秘密会社的作用是不明确的,它往往被地方上层人物所控制或与他们合作)可以作为一种迹象,来说明“中兴”和“自强”虽然不能有效地镇压反王朝的民族主义和抵制外国的政治和经济侵犯,但在扑灭国内传统的反抗形式这一方面却是很有效的。狭义地说,农业组织和土地利用形式的稳定,与其说是政治保守的结果,不如说是当时掌握的技术和支配民众的社会价值观这两者限制的结果。
我在前面已经提到,拥有巨大地产的情况并不普遍。另外,由个别农户(自耕农或佃农)实际耕种的土地平均面积是很小的;超过一定的限度,较大的土地所有者宁可出租其多余的土地,而不愿雇工来耕种。二十世纪的材料表明,农户的大小和耕种规模相互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这表示每人耕种的面积只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小块耕作更因以下这一事实而情况不妙:农田容易被分割成若干通常是不同性质并且互不相邻的小块土地。农田的大量边缘土地被浪费,过多的劳动时间用于在小块土地之间来回奔波,合理的灌溉措施也受到了阻碍。大地产的罕见、小块的家庭农田以及典型的土地的小型化,都是传统继承习惯——特别是没有长子继承权——造成的部分结果。因为绅士和农民都一样,在一家之主死亡后,通常由活着的儿子平分家产,他们普遍自立门户。分家的活动可能在一代甚或一代以上时期内被抵制,但是缙绅之族几世同堂的大家庭理想常常敌不过不可避免的纠纷。因此,就象原始森林一样,尽管个别树木成长、成熟和老朽,森林却继续蔚然在农村蔓延扩大。农田小块化显然是几代人连续把几种差不多大小的土地(稻田、山地、果园等)分给继承人的结果,这些土地原是他们父辈农田的一部分。
即使在分家之前或以后拥有大块土地,这也并不意味着把它作为一个单位来经营。地方缙绅之家只雇劳动力来耕种他们的一部分土地。除了农村信用机构不足,管理技术水平低下和经济作物市场不稳定外,从直接耕种而不是从收租获取更大利润的土地的数量也受到种种限制。这些限制是由现存耕种技术大量而又不均匀地需要劳动力造成的。大量雇佣农业劳动力的潜在雇主面临着高昂的监督费用,并且从非本户劳动力(被集约使用,但只在农忙季节才如此)那里取得的收益也在减少。只有改良的种子、较好的肥料和扩大的灌溉才能使供应远地市场的大规模耕作站得住脚,但这些重大的技术改革并没有发生。
因此在清朝最后几十年中,中国经济的农业部门以这样一个混合因素为特点:土地和资金不足,过剩的劳动力产生的收益有所减少。但是,如果尽量不用长期的眼光来作任何中期的观测的话,可以说农业仍处于一种稳定的平衡状态中,并没有内在的经济理由可以说明它本身不能再继续生产。那么多的人口和上层阶层中那么高的文化得到供养和维持(虽然大部分人的生活水平确实很低),这要归功于传统的技术。许多世纪以来,以大量人力通过建设梯田、灌溉和防涝排水等手段来改造土地而进行的基本投资,也许早在十七世纪起就有可能使得每公顷的大米产量达到2。3公吨。这个数字是一个很重要的标志,它代表现代以前农业技术(即在当时还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