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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爱上大人物-第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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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灭”。你可以放下一本你不喜欢看的书,再去找寻另一本会让你喜欢的书,但不能说所有的书都是“毫无益处”的。
  毕加索的图在早期被昼评评得一无是处,可是幸好他们没有将它丢进火里头烧掉,所以后世的人才有机会“喜欢”毕加索,不是吗?
  任何创作都无法像“食品”一样,能让人拆解、分开、一个个成分去分析,最后来决定它是有害或无害。
  即使是维他命C,吃多了对身体也没有益处,可能会降低你的身体摄取某种营养素,那么我们难道该禁绝所有的维他命C吗?或者需要申请医师处方笺,先去做个身体健康检查,再来吃维他命?
  好吧,能这么做当然很好,可是我想有再多医院、再多医生,也不够塞这些必须做身体健康检查的一般人。万一你遇上一个庸医或是检查时弄错了样本,搞不好就这样弄丢了小命。
  假如说今天法律这么规定:父母有义务保护自家儿童与青少年,因此进入书店、租书店时,必须强制父母与儿童、青少年同行,陪孩子们一起挑书,否则将对父母开单处罚。
  这样的条文若是可笑之至,不可能施行的话,那么换个角度让法律代替父母的职责,对出版所有书籍、贩卖所有书籍的进行审核,重罚惩处让青少年阅读的店家──这,是否又是变相地鼓励家长,可以更放心地不去管教孩子,放任他们继续给“国家”管教?
  当一切会污染他们的因素,上从歌曲音乐,下到电玩、网络、书籍都限制光了,小孩子却还是学坏了,青少年犯罪率却还是居高不下,届时家长与国家,哪一边必须为此负责?
  我想上面两者都不会负责,而会端出另一套如下的说词:“这一定是目前的管理有漏洞,我们还不够严格施行这些管制,我们理应加强管制,直到确定没有人污染我们国家未来的主人翁为止!”
  唉。
  不去思索防止犯罪的基础,不应是建立在杜绝一切犯罪信息,而在强化国人的法律观念──让国人了解在法治国家中犯罪会受到的处罚。相反地,却在媒体上不断播放着“累犯进进出出监狱”、“黑道殡葬隆重,政界、商界名流致匾”、“炸弹客轻易就可交保”这样“破坏”法治尊严的讯息,这才是容易让人产生“犯罪无所谓”错觉的来源,这才是导致犯罪率高涨的主因吧!限定哪种出版品不能出版,不如家家户户开始研读六法全书。
  而这分级办法实行到最后,万一无法让新闻局长林佳龙先生达成他在广告中所说的:“让我们的青少年远离色情与暴力污染”的天使群像,反而只会让他的政绩中多添一笔“扼杀”出版业的臭名而已。
  “这就是您要的吗?新闻局长?”
  身在出版界,我们真的不希望您把“出版品”列为“违禁品”来拯救我们,这么做只会让台湾除了没有“台湾电影”,连“台湾各类出版品”都将销声匿迹。
  差点忘记这是后记,洋洋洒洒,转眼又写了一篇长文。(笑)
  还有更多与这分级办法相关的各界观点,如果大家有空的话,欢迎到网络上参与这些讨论,也谢谢你看完葆琳的啰唆。
  我们下次见。
  全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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