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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0章

资治通鉴--柏杨白话版-第54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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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下诏让百官讨论。
  司隶校尉崔林曰:“按《周官》考课,其文备矣。自康王以下,遂以陵夷,此即考课之法存乎其人也。及汉之季,其失岂在乎佐史之职不密哉!方今军旅或猥或卒,增减无常,固难一矣。且万目不张,举其纲,众毛不整,振其领,皋陶仕虞,伊尹臣殷,不仁者远。若大臣能任其职,式是百辟,则孰敢不肃,乌要考课!”
  司隶校尉崔林说:“《周官》考课之法,条例已十分完备了。从周康王以后,就逐渐废驰,这就说明考课之法能否保持完全看人的掌握。到汉代末年,失误岂止在于佐吏的职责不详密!如今军队或聚或散,减增无常,本来就很难统一标准。况且万目不张,就要拉住它的纲绳;裘毛不整,就要抖动它的衣领。皋陶在虞舜的手下做事,伊尹在商王朝供职,邪恶的人自会远离。如果大臣们能尽到他的职责,成为百官效法的榜样,那么谁敢不恭恭敬敬地尽职尽责,难道在于考核吗?”
  黄门侍郎杜恕曰:“明试以功,三载考绩,诚帝王之盛制也。然历六代而考绩之法不著,关七圣而课试之文不垂,臣诚以为其法可粗依,其详难备举故也。语曰:‘世有乱人而无乱法’,若使法可专任,则唐、虞可不须稷、契之佐,殷、周无贵伊、吕之辅矣。今奏考功者,陈周、汉之云为,缀京房之本旨,可谓明考课之要矣。于以崇揖让之风,兴济济之治,臣以为未尽善也。其欲使州郡考士,必由四科,皆有事效,然后察举,试辟公府,为亲民长吏,转以功次补郡守者,或就增秩赐爵,此最考课之急务也。臣以为便当显其身,用其言,使具为课州郡之法,法具施行,立必信之赏,施必行之罚。至于公卿及内职大臣,亦当俱以其职考课之。古之三公,坐而论道;内职大臣,纳言被阙,无善不纪,无过不瘵。且天下至大,万机至众,诚非一明所能遍照;故君为元首,臣作股肱,明其一体相须而成也。是以古人称廊庙之材,非一木之支,帝王之业,非一士之略。由是言之,焉有大臣守职办课可以致雍熙者哉!诚使容身保位,无放退之辜,而尽节在公,抱见疑之势,公义不修而私议成俗,虽仲尼为课,犹不能尽一才,又况于世俗之人乎!”
  黄门侍郎杜恕说:“公开考核官员的能力,三年进行一次考绩,确实是帝王最完善的制度。然而经过六个朝代,考绩办法没有明著于世,经过七位圣人,考核条例也没能流传下来,我的确认为这是由于考核的原则可以粗略地依据,详细规定很难一一列举的缘故。俗语说:‘世上有恶人,没有恶法。’如果法制是万能的,那么唐尧、虞舜可以不必需要后稷、子契的辅佐,商朝、周朝也不会以伊尹、吕尚的辅助为可贵了。而今主张考绩的人,陈述了周朝、汉朝的所说所为,辍叙了汉代京房考功课吏的本义,可以说是使考课的要旨更加显明了。盼望用这种办法崇尚谦恭推让的世风,振兴美好的治绩,我认为还不是尽善尽美。打算让州、郡举行任官考试,必须经由四科,都有实际成效,然后保举,经官府考试征用,任不地方官吏,根据功绩补升为郡守,或者增加禄秩,赐予爵位,这最是考核官吏的当务之急。我认为被任职的官员应当使他们的身分显贵,采用他们的建议,命他们都分别制定州郡官吏考核办法,切实施行,确立可信的必赏制度、可行的必罚制度。至于三公九卿及内职大臣,也应当都就他们的职务进行考核。古代的三公,坐在君王身旁讨论治国大道,内职大臣,时时弥补君王的疏忽和错误,再小的善行也要记载,再小的过失也要纠举。况且天下如此之大,大事如此之多,绝非一盏明灯就能照亮每个角落,所以君王好比是头脑,大臣好比是四肢,必须明白同属一体、互相依赖才能成事的道理。所以古人说廊庙所以需的木材,绝非一根木头就能支撑,帝王的宏大事业,绝非只靠一个臣僚的谋略。由此看来,怎么可能只靠大臣守职尽责办理课试,就可以使天下太平和乐呢?如果容身保位没有被放逐罢官之罪,而为国尽节,也处在被怀疑的形势中,公道没有树立起来,私下议论却成为风气,这样即使是孔子来主持考核,恐怕也不能发挥一点点才能,何况世俗的普通人呢?”
  司空掾北地傅嘏曰:“夫建官均职,清理民物,所以立本也。循名责实,纠励成规,所以治末也。本纲未举而造制末程,国略不崇而考课是先,惧不足以料贤愚之分,精幽明之理也。”议久之不决,事竟不行。
  司空掾北地人傅嘏说:“设置官吏分担职责,管理百姓,是治国的根本。依照官职考察官员的实际工作,依照规章进行督促检查,是治国的细微末节。大纲不举而抓细小之事,不重视国家大政方针,而以制定考课之法为先,恐怕不足以区分贤能和愚昧,显示出明暗之理。”于是,久议不决,此事竟没有实行。
  臣光曰:为治之要,莫先于用人,而知人之道,圣贤所难也。是故求之于毁誉,则爱憎竞进而善恶浑淆;考之于功状,则巧诈横生而真伪相冒。要之,其本在于至公至明而已矣。为人上者至公至明,则群下之能否焯然形于目中,无所复逃矣。苟为不公不明,则考课之法,适足为曲私欺罔之资也。
  臣司马光曰:治理国家的关键,没有比用人更重要的了;然而识别人才的办法,连圣贤也感到困难。所以只好求助于舆论的毁谤或赞誉,于是个人爱憎争相掺杂进来,使善良和邪恶混淆;用档案进行考核,于是巧诈横生,真假不明。总之,识别人才的根本在于主上的至公至明而已。居上位的人至公至明,那么属下有能无能就会清清楚楚地反映在眼中,无所遁形。如果不公不明,那么考绩之法,恰好能够成为徇私、欺骗的凭借。
  何以言之?公明者,心也,功状者,迹也。已之心不能治,而以考人之迹,不亦难乎!为人上者,诚能不以亲疏贵贱异其心,喜怒好恶乱其志,欲知治经之士,则视其记览博治,讲论精通,斯为善治经矣;欲知治狱之士,则视其仓库盈实,百姓富给,斯为善治财矣;欲知治兵之士,则视其战胜攻取,敌人畏服,斯为善治兵矣。至于百官,莫不皆然。虽询谋于人而决之在己,虽考求于迹而察之在心,研核其实而斟酌其宜,至精至微,不可以口述,不可以书传也,安得豫为之法而悉委有司哉!
  为什么这样说呢?所谓至公至明,是要出自内心,所谓档案,反映的是外在表现。自己的内心都不能理正,而要去考察别人的表现,不也很难吗?居上位的人,如果真能做到不以亲疏贵贱改变心思,不因喜怒好恶改变意志,那么,想要了解谁是擅长经学的人,只要看他博学强记,讲解精辟通达,那他就是饱学之士了;想要了解谁是执法人才,只要看他断案穷尽真相,不使人含冤受屈,那他就是善于理财了;想要了解治军的将领,只要看他战必胜、攻必取,能使敌人畏服,那他就是善于治军了。至于文武百官,莫不如此。虽然要听取别人的意见,但决断在于自己;虽然考核要看实际表现,但审察却在自己内心。探讨实情而斟酌是否适宜,最为精密最为细微,不可以口述,也不可以笔录,怎么可以预先定出法规而全部委派给有关部门办理呢?
  或者亲贵虽不能而任职,疏贱虽贤才而见遗;所喜所好者败官而不去,所怒所恶者有功而不录;询谋于人,则毁誉相半而不能决,考求其迹,则文具实亡而不能察。虽复为之善法,繁其条目,谨其簿书,安能得其真哉!
  有的人因是皇亲显贵,虽然无能但仍被任官授职;有的人因为关系疏远出身卑贱,虽然有德有才但仍被排斥。当权者所喜欢的人即使失职也不被罢免,所恼怒厌恶的人即使有功也不被录用。向人咨询,毁誉各半而不能决断;考核事迹,文书具备内容空洞而不能觉察。即使制定了再好的考核办法,增加考核条目,完备档案文簿,又怎么能得到真实情况呢?
  或曰:人君之治,大者天下,小者一国,内外之官以千万数,考察黜陟,安得不委有司而独任其事哉?曰:非谓其然也。凡为人上者,不特人君而已;太守居一郡之上,刺史居一州之上,九卿居属官之上,三公居百执事之上,皆用此道以考察黜陟在下之人,为人君者亦用此道以考察黜陟公卿太守,奚烦劳之有哉!
  有人说:君主的治理,大到天下,小到封国,里里外外的官吏成千上万,要一一考察任免,怎么能不委派给有关部门而独自承担呢?回答是:当然不是这个意思。居上位的人,不只是君王而已;太守居于一郡之上,三公居于百官之上,如果各级都用这个办法考察任免自己的下属,君王也用这个办法考察任免三公、九卿、郡守,还会有什么烦劳呢?
  或曰:考绩之法,唐、虞所为,京房、刘邵述而修之耳,乌中废哉?曰:唐、虞之官,其居位也久,其受任也专,其立法也宽,其责成也远。是故鲧之治水,九载绩用弗成,然后治其罪;禹之治水,九州攸同,四既宅,然后赏其功;非若京房、刘邵之法,校其米盐之课,责其旦夕之效也。事固有名同而实异者,不可不察也。考绩非可行于唐、虞而不可行于汉、魏,由京房、刘邵不得其本而奔趋其末故也。
  有人说:考绩之法,是唐尧、虞舜所制定,京房、刘邵不过是加以陈述及修订罢了,怎么可以废除呢?回答是:唐尧、虞舜的官吏,任职时间长,所担职责专,设立法规宽,完成期限远。所以姒鲧治水,历经九年尚未完成,然后才治他的罪;大禹治水,等到九州全部安定,四方土地都可以居住,然后才嘉奖他的功劳;不象京房、刘邵的办法,考核官吏琐刺碎碎的功绩,检查他们一朝一夕的成效。事情本来就有名同而本质不同的一面,不可不明察。考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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