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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机变诡异的中国古代权术-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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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愿为我办事了。”这可以说是封建最高统治者迷恋权势最经典的言论了。战国时期各国君主都有一股虎虎生气,他们对自己的统治充满了信心,他们毫不掩饰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利害冲突,法家就是在公开解释这种利害冲突的基础上,从而提出了一整套驾驭群臣的统治术的。后来的统治者虽然在实际上接受了这套理论,实行了这套权术,但他们再也不敢公开表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利害冲突了。
  国君对国家大权的控制,主要表现在对国家大事具有最高的决策权和最后的决断权。中国几千年来一直是一个集权专制的国家。国君集政治、经济、军事、思想文化之大权于一身,君主的话就是金科玉律,不可更改。当然,君主独断不是说可以不听臣下的意见,不是说对事事都自作聪明。凡是自以为是的君主,看似能独断,但往往为奸佞之臣所利用,结果大权旁落还不知道。因此,国君要真正地控制国家大权,在治理国政时,首先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分析各方面的情况,将臣下的意见加以比较,然后作出自己的裁决,只有这样的“独断”才能真正有效地实行统治。如果君主在众臣的意见面前缺乏判断力,缺乏裁决的能力和决心,优柔寡断,毫无主见,自然就会权柄下移;如果自予自雄,刚愎自用,文过饰非,拒绝纳谏,独断专行,当然也不能实行真正有效的统治。另外,在决断以前的“兼听”时,要深藏不露,不动声色,不能让臣下揣摩出自己的意向,这样才不会被臣下钻空子。
  君主知人善任,使所任之人能竭尽忠诚,固然很重要,但对于君主来说,却不能纯粹依赖于臣僚的忠诚,不能完全靠仁义、道德等伦理规范去约束臣下。臣僚除了应该具有对君主的忠诚,还要有处理政务的才能。而其才能的高低、政绩的好坏,也要有客观的标准。君主必须根据这些标准,运用各种方法,对臣下的政绩进行考课,加强对臣下的监督,做到官无废职、任无废人。
  根据事务的性质和类型而设官分职,不仅具有管理国家、推动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功能,同时也是君主加强统治、维护权力的重要手段。在政治学中,这种统治术名为“机构术”,而对官吏的督察考课,则是机构术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统治术的角度看,君主加强对臣下的督察考课有如下三大优点:第一,可以奖掖拔擢贤能而黜退佞巧不肖之人,使能者在官,贤者任职,优化官僚队伍;第二,可以督促官吏勤于政事,免除怠惰,提高行政效率;第三,可以严格控制臣下的行为,使他们不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
  君主任用官吏,让他们担任一定的职务,使其拥有处理政务的相应权力,担负起一定的责任,同时也享受相应的俸禄,做到职、权、责、利的统一。但是,臣下的职权是有限的,是有一定范围的,决不允许超越职权。对于君主来说,通过督察考课,循名责实,以控制臣下,使其严格遵守自己的职分,做到“治不逾官”,是非常重要的。韩非曾说,臣下向君主陈述自己的主张和建议,君主根据他的建议而授予相应的职事,以其职事考察其绩效。功劳符合政事,就予以奖赏;功劳不符合政事,言过其实,就予以处罚。罚功小者,并非罚其功小,而是罚其功劳不符合实际。群臣言功劳小而实际功劳大也要受罚,并非不高兴大功,而是认为臣下说话留有余地,其危害超过了大功,所以也要罚。有一次,韩昭侯喝醉了酒,便和衣而睡。掌管冠冕的侍从怕君主受凉,就取了一件衣服披在他的身上。昭侯一觉醒来,见身上披着衣服,心里很是高兴,便问左右是谁做的,左右回答说是典冠侍从。韩昭侯听了,却下令将典衣和典冠的两个侍从都予以处罚。处罚典衣人,是因为他失职;处罚典冠人,是因为他超越了职守。这一故事的历史真实性虽然值得怀疑,但它形象地说明了“治不逾官”这一行政管理学的原理。韩非评论说,昭侯并非不怕寒,而是认为侵官之害更甚于寒。所以君主驾驭臣下,要严禁他们越权逾职去立功,不能说话不恰当。超越职守就处死,言论不当就判罪。如果各人恪守职责,所说的话忠实可信,这样就可以避免群臣朋党为奸了。
  中国古代对官吏的考课,可以追溯到尧舜时代。据《尚书》的记载,尧舜治理天下,对诸侯百官实行“三载考绩”,命诸侯定期向朝廷奏告其施政纲领,然后朝廷根据诸侯的奏告考察其绩效,绩效好的赏赐车马服饰。战国时期,随着官僚制度的建立,各国都先后建立了“上计”制度,对地方各级官吏进行年终考核。“上计”制把官吏的职责与利益连接在一起,以其业绩作为官员升降的标准,这可以说是古代文官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汉武帝时,又命令刺史根据六条诏令督察州郡。汉元帝时,易学大师京房拟定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考功课吏法》《汉书·京房传》……魏明帝时,刘劭作《都官考课》,共计72条《三国志·魏书·刘邵传》。唐朝贞观年间,也制定了《考课之法》,提出了“四善二十七最”的考课标准:流内之官,叙以四善: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善状之外有二十七最:一曰献可替否,拾遗补阙,为近侍之最;二曰铨衡人物,擢尽才良,为选司之最;三曰扬清激浊,褒贬必当,为考校之最;四曰礼制仪式,动合经典,为礼官之最;五曰音律克谐,不失节奏,为乐官之最;六曰决断不滞,与夺合理,为判事之最;七曰部统有方,警守无失,为宿卫之最;八曰兵士调习,戎装充备,为督领之最;九曰推鞫得情,处断平允,为法官之最;十曰雠校精审,明于刊定,为校正之最;十一曰承旨敷奏,吐纳明敏,为宣纳之最;十二曰训导有方,生徒克业,为学官之最;十三曰赏罚严明,攻战必胜,为军将之最;十四曰礼义兴行,肃清所部,为政教之最;十五曰详录典正,词理兼举,为文史之最;十六曰访察精审,弹举必当,为纠正之最;十七曰明于勘覆,稽失无隐,为句检之最;十八曰职事修理,供承强济,为监掌之最;十九曰功课皆充,丁匠无怨,为役使之最;二十曰耕耨以时,收获成课,为屯官之最;二十一曰谨于盖藏,明于出纳,为仓库之最;二十二曰推步盈虚,究理精密,为历官之最;二十三曰占候医卜,效验多者,为方术之最;二十四曰检察有方,行旅无壅,为关津之最;二十五曰市尘弗扰,奸滥不行,为市司之最;二十六曰牧养肥硕,蕃息孳多,为牧官之最;二十七曰边境清肃,城隍修理,为镇防之最。(《新唐书》卷四六《百官一》。)考课标准的确立,有利于明确各级官员的职责,使他们各负其责,完成好本职工作。为了保证考课标准的严格执行,防止作弊,唐朝政府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规定一旦发现作弊事件,便对主考官员以渎职论处。如唐朝的法律规定:“若考校、课试而不以实及选官乖于举状,以故不称职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唐律疏议》卷九《职官制》。
  根据考察的结果,把官吏的政绩分成若干等级,然后以此为依据对官吏进行赏罚,有功者给予奖赏,有过失者予以处罚,触犯刑法者予以严惩。刑赏是使督察考课得以发挥作用的可靠保证,没有刑赏,督察考课就毫无意义。因此,对于君主来说,刑赏是他们维持统治、驾驭群臣不可缺少的两大权柄。如果运用得好,即使空悬小利,也足以劝善;虚设轻威,也可以惩奸。
  如何运用这两大权柄呢?第一,赏罚要公正平允,不能因人而异。有功劳,虽然是疏远的人、仇人或卑贱的人,也不吝惜赏赐;有过失,即使是至亲至贵,也决不宽贷。在这方面,唐太宗堪称典范。他即位之初,实行计功行赏,把叔父李神通排除在一等功臣之外,位居房玄龄、杜如晦之下。李神通非常不满,就以宗室亲贵和太原首义的勋劳与房、杜争功。唐太宗公正无私,当着他的面列举他的过失,批评他既无将才,又无功于国,反而挟亲贵以邀功赏,驳得李神通面红耳赤,无言以对,只得位列于房、杜之下。第二,赏罚要诚实无欺,言而有信,说到做到。如果制定了赏罚条例而又不能兑现,久而久之,君主就会失去威信,结果大权旁落。汉章帝对皇后之兄窦宪骄奢违制的种种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当他知道窦宪强夺沁水公主园田之事后,也仅仅是把窦宪痛骂了一顿,而不治其罪。北宋司马光批评章帝说:人臣之罪,莫大于欺罔,是以明君疾之。孝章谓窦宪何异指鹿为马,善矣!然卒不能罪宪,则奸臣安所惩哉!夫人主之于臣下,患在不知其奸,苟或知之,而复赦之,则不若不知之为愈也。何以言之?彼或为奸,而上不之知,犹有所畏;既知而不能讨,彼知其不足畏也,则放纵而无所顾矣!是故知善而不能用,知恶而不能去,人主之深戒也。《资治通鉴》卷四六。
  第三,要赏罚分明,功罪相当,以杜绝臣下的侥幸心理。如果有功者非但不得赏赐,反遭贬黜,而平庸者却得厚赏博封,甚至有罪者竟加官晋爵,这样一来,是非不分,黑白颠倒,就会造成群臣因循苟且,冒滥贪功,巧佞贪黩者竞进,公忠正直者被黜抑,国政就不堪设想了。齐威王时有两个著名的大夫,一个是阿城大夫,一个是即墨大夫。满朝的人都称赞阿城大夫、贬斥即墨大夫。齐威王不为表面现象所迷惑,派人到两地进行实地调查研究,结果情况正好相反。齐威王掌握了情况后,就把两位大夫召到朝廷,当着朝廷大臣的面,表扬了公忠体国、勤于吏治的即墨大夫,而把政绩极坏却虚报成绩、贿赂朝中大臣的阿城大夫烹杀了。这一处置结果对朝廷内外的大臣震动很大,对于整饬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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