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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经济学原理-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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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遵循穆勒对流动资本与固定资本所作的区别,前者“经过一次使用,就完成了将它用于生产的全部任务”,而后者“以耐久的形态存在,要经过相应的耐久的年限才能还原为资本。”

第四节 从社会观点来看的资本和收入。

当我们讨论为销售而生产货物,和支配货物的交换价值的原因时,商人的惯常的观点是经济学家最便于采取的观点。

但是,当商人研究支配整个社会的物质福利的原因时,他和经济学家都必须采取一种较为广泛的观点。平常的谈话可以从一种观点转到另一种观点,而不须对这种转变作任何正式的说明:因为,一有误会发生,这种误会很快就会明白;提出一个问题或是一个自愿的解释,便可消除混乱。但是,经济学家却不可冒这种危险:他必须说明他的观点或名词用法上的任何改变。他如果不加说明地从一种用法转到另一种用法,他走的道路也许一时似较平稳:但毕竟在每一可疑的场合,对每一名词加以清楚的说明,就会有较大的进步。

因此,在本章以下各处,就让我们有意识地采取与个人观点对比的社会观点:让我们研究整个社会的生产,以及可用于一切目的的社会全部纯收入。这就是说,让我们几乎回到原始人民的观点,他们主要是关心希望得到的东西的生产,以及这些东西的直接用途,而很少注意交换和买卖。

从这个观点来看,收入被看作是包括人类从他们最好地利用自然资源的现在和过去的努力中在任何时间所得到的一切利益在内。从彩虹的美丽或是清晨的新鲜空气的芬芳中所得到的愉快,是不算作利益的,不是因为它们不重要,也不是因为把它们计算在内会使估计不准确,而只是因为将它们算作利益不会有好的结果,反会大大地使我们的文句冗长,讨论烦赘。为了同样的理由,我们也不值得去分别考虑几乎每个人都是为自己做的简单事情,如自己穿衣服等等;虽然也有一些人情愿花钱雇用别人来做这种事情。所以,把这种事情不算作利益并不是一个带有原则性的问题;有些喜欢争论的著作家讨论这个问题所花的时间实在是浪费的。把它们除外不过是遵照“法律不问小事情”的格言。一个驾车的人没有注意到路上的积水,因而溅到了一个行人的身上,在法律上并不认为他加害于人;虽然他的行为,与另一个人因为同样不注意对别人造成重大伤害的行为,在原则上并无区别。

一个人以他现在的劳动作为自己之用的时候,这劳动就直接为他产生收入;如果他以这种劳动作为服务别人之用,他可望由此获得某种形态的报酬。同样地,他过去制成或获得的任何有用的东西,或是由原来制成或获得的人根据现行财产制度遗留给他的任何有用的东西,通常直接地或间接地成为他的物质利益的源泉。他如果把这种东西用于营业的话,所得的收入通常表现为货币的形态。但是,收入这个名词的较广的用法有时是需要的,它包括一个人从他的财产所有权中所得到的各种利益的全部收入在内,而不论他的财产是怎样使用:例如,他使用自己的钢琴所得到的利益,与一个钢琴商人出租一架钢琴可得的利益同样包括在内。日常生活的用语,即使在讨论社会问题的时候,也与收入这个名词这样广义的用法不合,但习惯上却包括货币收入以外的若干形态的收入。

所得税委员们将房主自住的房屋也算作可课税的收入的源泉,虽然这房屋不过直接使房主得到舒适而已。他们之所以这样做,并非根据任何抽象的原理;而是一部分因为房屋的实际重要性,一部分因为房屋的所有权通常是以营业方式来看待的,并且一部分因为由此产生的实际收入能够易于分开和估计。对于包括在他们的课税条例之内的东西与条例之外的东西,他们并不要求建立任何种类上的绝对区别。

杰文斯从纯粹数学的观点来考虑这个问题,把在消费者手中的一切商品归入资本一类,是有道理的。但是,有些作家非常巧妙地发展了这种意见,已经将它当作是一个重要的原理;那就似乎是判断上的错误了。比例关系的真正意义不是要我们以不断列举次要的细节问题来加重我们的工作,这些细节问题在平常谈话中是不加考虑的,甚至叙述它们就要违反普通的惯例。

第五节 续前。

这就使我们从研究整个社会的物质福利的观点来考虑资本这个名词的用法。亚当·斯密说过,一个人的资本是他从他的资产中期望获得收入的那一部分。历史上所知道的关于资本这个名词的差不多每种用法,与收入这个名词的相同的用法,多少是密切相当的:差不多在每种用法上,资本都是一个人从他的资产中期望获得收入的那一部分。

一般资本这个名词——即从社会观点来看的资本——的最重要的用途,是在于研究生产的三个要素:土地(即自然的要素)、劳动和资本怎样有助于产生国民收入(或以后称为国民总所得);以及国民收入怎样分配于这三个要素。这是使得资本和收入这两个名词从社会观点和从个人观点来看都是相互有关的另一理由。

因此,在本书中,对土地以外的一切东西,凡能产生在平常谈话中算作收入的那种收入;以及属于公有的类似的东西,如政府工厂等,从社会观点来看,都算作资本的一部分。

土地这个名词则用来包括一切产生收入的自然赠与,如矿山、渔场等。

这样,资本就包括为营业目的所持有的一切东西在内,不论是机器、原料或制成品;戏院和旅馆;家庭农场和房屋:但使用者所有的家具或衣服是不包括在内的。因为前者是被世人通常看作是产生收入的东西,而后者却不如此,正如所得税委员们实行的办法所表明的那样。

这个名词的这样用法,是与经济学家们首先概略地研究社会问题,而将次要的细节问题留到以后研究的通常的实践相符的;它也与经济学家们把被看作是广义的收入的源泉的种种活动——只有这些活动——包括在劳动之内的通常的实践相符的。劳动和照这样解释的资本和土地是计算国民收入时通常被考虑的一切收入的源泉。

第六节 续前。

社会的收入可以把社会的个人收入加在一起来估计,不论它是一个国家或是任何集团。然而,我们决不能把同一样东西计算两次。我们如果计算了一条毯子的全部价值,我们就已把制造毯子所用的纱线和劳动计算在内了;这些东西就决不能再计算进去。而且,如果这毯子是用上年所存的羊毛制成的,则要求得这一年的纯收入,必须先将羊毛的价值从毯子的价值中减去;同时,用于制造毯子的机器及其他设备的损耗同样也要减去。我们之所以要这样做,是根据我们开头提出的一般法则:就是,真正收入或纯收入是从总收入中减去产生总收入的费用而得到的。

但是,这毯子如果是由家中仆人或蒸汽洗涤厂洗干净了,则用于洗涤的劳动的价值必须分别计算进去;否则,这种劳动的结果就会从构成国家实际收入的那些新生产的商品和便利的目录中完全遗漏了。家庭仆人的工作在专门意义上常被归入“劳动”一类,因为这种工作能以他们所得的货币和实物报酬的价值来全部估定,不须逐一列举,所以将它包括在社会收入之内不会发生很大统计上的困难。然而,在不用仆人的地方,由家庭内妇女及其他的人所做的繁重的家庭工作如果漏计的话,就前后不一致了。

其次,假定一个地主每年有一万镑的收入,以五百镑的薪水雇用一个私人秘书,而后者又以五十镑的工资雇用一个仆人。这三个人的收入如果都计算进去作为国家纯收入的一部分,有些收入似乎要计算两次,有些似乎要算三次。但事实不是这样。地主把从土地的生产物中所得的购买力的一部分移转给他的秘书,作为他的帮助的报酬;而秘书又把其中的一部分移转给他的仆人,作为他的帮助的报酬。农产物(它的价值作为地租归于地主)、地主从秘书的工作所得的帮助、以及秘书从仆人的工作所得的帮助,都是国家的真正纯收入的独立部分;所以,一万镑、五百镑和五十镑是这三个部分的货币衡量,当我们计算国家的收入时,必须将它们都计算进去。但是,这地主如果每年给他儿子五百镑的津贴,那就决不能算作独立的收入;因为对这五百镑并没有作出什么贡献,它也不会被征所得税。

因为一个人从利息或其他方面所得的纯收入——所谓纯就是减去了他欠别人的款项之后的数额——是他的收入的一部分,所以一国从别国纯收进的货币和其他的东西,也是国家收入的一部分。

第七节 续前。

财富的货币收入或财富的流入是对一国繁荣的衡量,这种衡量虽不可靠,但在有些方面仍然比一国现有的财富的货币价值所提供的衡量为佳。

因为,收入主要是由直接产生愉快的商品构成的,而国家财富则绝大部分是由生产资料构成的,生产资料只是在其有助于生产供消费用的商品范围内,才对国家有所贡献。而且,供消费用的商品较为轻便,比用来生产它们的东西,在全世界都有较为一律的价格,虽然这是不甚重要的一点。例如,在马尼托巴和肯特的上等土地每英亩价格的差别,大于这两地所生产的一蒲式耳小麦的价格的差别。

但是,如果我们主要是研究一国的收入,则我们必须减去产生收入的源泉的折旧。如果一所房屋是用木材建成的,则从它所产生的收入中所减去的折旧,必须比用石头建造的房屋大一点;因为石建的房屋比有同样优良设备的木建房屋,对于一国的真正富裕价值较大。又如,一座矿山一时可以产生大宗收入,但几年后也许就开采完了:在这种情况下,它必须被算作与年收入少得多、但却能永远产生收入的田地或渔场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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