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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

中国民间禁忌-第5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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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等地,买鸡都忌讳要白色的;还有食物名称方面

的禁忌,比如湖北一带,有六月尝新忌鸡的,谓禁饥(鸡)也;又有食物形象方面的禁忌,例如土家族未婚青年男女忌吃猪蹄子叉叉,说是吃了找不到对象,找到后也会被那个叉叉叉出去(台湾也有此俗,恐少女食猪蹄,将来婚姻不成)。杭州、湖州一带,曾经有忌食螃蟹的习俗,俗以为死后将被驱入蟹山受罪,饱受蟹爪刺伤。又以为蟹背有星者、脚不全者、独目者、腹有毛者,食之能害人,有风疾者更忌食;山东一带,供神供祖的饭菜酒,一般忌双数。

总之,食物食品在时间、颜色、名称、形象以及食用数量方面所表现出来的禁忌心理都是带有巫术性质的。由于民间相信食物食品有各种相互对应的性质,并且以为这些性质不同的食物食品可以相互作用而产生出新的性质来——新的毒性——于是就又产生了许多食物食品相克禁忌。食物食品相克,实际上是说它们相互作用的结果会对食用的人产生不利的影响,因而也就是讲要禁忌同时食用这些食物食品,旧时一些历书上多有食物相克之类的图表。然而因各地物产、惯习的不同,这一类图表也差别很大。古代笔记小说中也常记录此类禁事。如清代?竹柏山房《闲居杂录》中就有“物性相反”、“物性相感”两类食物食品禁忌的记载。其文曰:“有物性相反者,如河豚同鹿肉食之,杀人;羊肉同鲙酪食之,害人;羊肝得生椒,破人脏;猪肉得胡荽,烂人脐,是也。有物性相感,入腹成动物者。如鲙生同酥乳食之,变诸虫;鳖鱼与苋菜食之,还生鳖;牛肉同猪肉食之,成寸白虫;猪肉羊肉以桑楮柴煮炙食之,亦成寸白虫也。”中原一带民间也流传着许多关于食物相克的禁忌。如:鱼肉禁忌与荆芥同食,食之必亡,谓之“鲤鱼犯荆花”,鱼子与猪肝禁忌同食,食之必亡;葱与蜜禁忌同食,食之必亡,谓之“甜砒霜”;花生与黄瓜禁忌同食,因其物性相反,故以为食之断肠、亡命;柿子与螃蟹禁忌同食,因其物相同,皆寒,故食之得痢疾,或曰成膈疾;烧酒与生姜禁忌同食,食之坏心肺;鸡与韭菜禁忌同食,食之生虫;苋菜与鳖禁忌同食,据说鳖遇苋菜会复生,食之生血鳖。这一说法流传甚广。总之,这类禁忌也是很多的。如果不慎同食了相克的食物食品,民间以为大多数还有补救的办法,一般可用绿豆水、黑豆水、甘草水、芦根汁、冬瓜汁、橄榄汁、粪汁等化解之。但亦有一些严重相克的,无药可解。如“驴肉与荆芥同食”、“茅檐水滴到肉上同食”等,均认为无化解的可能。民间亦有不信此说的。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广州曾经有人登报打赌,专食相克的食物食品,据说吃了许多种也仍旧是安然无恙,这说明此类禁忌所说的犯禁后果也并不那么确凿,甚至多数是荒谬的。不过,民间仍有人笃信不疑,并且相互传承递继着。这实在是民间习俗的顽固性和民间习俗的魅力所致。

食物食品的热、凉、补、损、毒等等性质是人们对食物食品某种属性的主观判断和理性的赋予,由于它的直观感性差,所以一般只有少数几种能为民间所掌握,而大多数只有职业的郎中医师们才能分辨得清,而食物食品中另有一些自然属性则是民众可以一目了然的,可以凭直感觉察得到的。比如熊、豹子是凶猛的,老母鸡的皮肉是粗糙的,辣椒是辣的等等。因而,还有一种更为原始的饮食俗信原则,即相信食物食品的这一类自然属性也会传染给吃者。据《博物志》云:“孔子家语曰,食水者乃耐寒而苦浮;食土者无心不息,食木者多而

不治;食石者肥泽而不老;食草者善走而愚,食桑者有绪而M1;食肉者勇而悍,食气者神明而寿;食谷者智慧而夭,不食者不死而神仙。”如今民间也仍有类似的信仰,俗以为“吃了熊心豹子胆”,人就会变得同熊和豹子一样凶猛彪悍,而吃了老母鸡的肉,人的皮肤也会变得疙里疙瘩的粗糙起来。吃辣椒会使人心眼变得毒辣无比,成为不孝子孙;吃鱼肠会写出弯弯曲曲的字来等等。还有一些俗话,比如“吃了火药,脾气暴躁”、“吃了秤砣,铁了心”、“吃了灯草蕊,说得轻巧”等等,虽然是一些比喻,却也径直地表明了民间是有食物的素质能够转化为吃者的素质这一俗信的。正是由于这一信仰原则的存在,不但某些地区把吃食老母鸡、辣椒等这样比较正常的食物视为禁忌,而且尤其禁忌吃食那些具有异常形态的或者处于异常情况下的食物食品。因为异常的食物食品,其性质发生了变化,是没有定数的,是不可捉摸的,食之,惟恐导致某种不吉利的变异。关于各类变异食物的禁忌,清?竹柏山房《闲居杂录》中有所记载,其文曰:“凡禽兽虫鱼之属,或有感珍气形质变异者,如兽有歧尾,蟹有独

螯,羊一角,鸡四足是也;有形色变异者,如白鸟乌首,乌鸡白首,白马青蹄,白马黑蹄是也;有肉变怪者,如落地不沾灰尘,经宿肉体尚暖,曝炙不燥,入水自动是也;有肠脏变改者,如肝色青黯,肾气紫黑,鱼无肠胆,牛肝孤叶之类是也。”这些有异常变化的食物食品都是禁忌食用的。另外,民间还忌食双蒂的甜瓜和能沉入水底的甜瓜;忌食一荚五粒仁的大豆,忌食五爪猪,忌食三足、赤足、腹下有“主”字、腹下有蛇文的鳖等等,也都是出于这种对食物“异常”现象的恐惧而形成的禁忌。

民间还有忌食不洁净的食物食品的禁忌。据《中华全国风俗志?蒙古》云:“他如水族鸟类,则视为不洁之物,绝不沾唇。”俗以为一些动物的内脏和血液等是不洁净的。因而禁忌食用,惟恐食之不吉,会得病或招致灾异等。比如仫佬族忌食动物的心脏;鄂温克族忌食病死的野兽和家畜的头、五脏、淋巴腺、膝下骨髓等,锡伯族、达斡尔族等除羊血外,禁食其他动物的血;台湾也有少女未满十六岁忌食鸡鸭血的习俗等等。这一类饮食禁忌自古有之。据《礼记》云:“不食雏鳖,狼去肠,狗去肾,狸去正脊,兔去尻,狐去首,豚去脑,鱼去乙(乙,鱼目旁乙形骨),鳖去醜(醜,鳖窍也)。”又云:“牛夜鸣则庮(庮,恶臭也);羊冷毛而毳,羶;狗赤股而躁,臊;鸟皫色而沙鸣,郁(郁,腐臭也);豕望视而交睫,腥;马黑脊而般臂,漏(漏,如蝼蛄臭也);雏尾不盈握不食;舒雁翠(舒雁,鹅;翠,尾肉);鹄鸮胖(胖,胁薄肉);舒凫翠(舒凫,鸭);鸡肝;雁肾;鸨奥(脾);鹿胃。”其注疏云,此皆为不利人、不可食者。当然,古今民间食物不洁禁忌中又常常是含有其它俗信因素的。例如相信内脏、血液中含有动物的精灵魂魄等等,因而也是不敢食用的。据说兰州多鸽,盈城皆是,当地人不敢食用,以为食之必有灾。这即是超出了不洁信仰的。民间还以为有些不洁净的食物食品还可能影响到食者以外的事物。如鄂温克族人禁忌小孩子吃羊的肥肠,否则,以为会找不到好草场,影响放牧,将给大家带来不幸。

另有一些不洁食物禁忌形成了宗教信仰的特色,并且超脱宗教范畴,成为信徒们普遍遵从的一种生活惯习。例如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东乡族、乌孜别克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等,都视猪、狗、驴、骡为“不洁之物”,禁忌食用。尤其禁忌食猪肉,并不能言及和接近之。伊斯兰教还禁忌食用自死物、血液,以为同样是不洁净的“秽物”。据《天方典礼择要解》中说,回族禁食的有:“暴目者、锯牙者、环喙者、钩爪者、吃生肉者、杀生鸟者、同类相食者、贪者、吝者、性贼者、污浊者、秽食者、乱群者、异形者、妖者、似人者、善变化者。”等等。其中禁忌的原因就不仅仅是“不洁净”一项了,还包括了食物的许多“不好的性质”在内,可见亦是有担心这些“不好的性质”会传染给吃者本人之类的顾忌的。即使是可食的畜禽,也必须经过阿訇或者懂得宰杀规矩的人宰杀才能食用。这是对食物禁忌的最后一次“把关”了,这种规约,无疑是带有鲜明的宗教色彩的。

有些民族在祭祀祖灵神明时禁忌吃食某些食物食品。以表示对神灵的虔诚。如高山族在祭祀时禁忌食鱼;佤族卜卦“做鬼”的鸡肉、鸡蛋,主人禁食,亦禁买卖,全要由魔巴食用;哈尼族凡为祭奠死者剽杀的牛肉,本家族或氏族的成员都禁食,只能按亲疏之序分给外姓亲友吃;汉族祭祀、吃斋时禁忌吃葱。俗谓“吃蒜不吃葱,吃葱假斋公”。河南一带祭灶的糖果,禁忌幼女吃食。否则不吉。

民间又有恐伤害生命,遭报应而禁忌食用兽畜类的。如鄂伦春族人禁忌妇女吃食熊前半身的肉,否则,以为会被熊抓住。俗信还以为吃斋敬神是积阴德,而吃荤腥伤害生命会遭到阴间的报应。汉族中有些地区有禁食牛肉的习俗,据说就是与这种俗信有关的,旧时,牛在人们的生产中贡献最大,是农家不可少的好伙伴。因其有助于人,所以不忍心杀食。食者,良心受谴责,便想到会遭受神鬼的报应。因而非到饥荒年景,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是绝对禁食牛肉的。过去,苏州人不食牛肉,牛死后常将其抛入苏州河里。这一情况曾在当地“白蛇传”的传说中得到反映,说是白蛇在苏州河里还吃到了有人抛入河中的死牛。宋代人洪迈在《夷坚志》中也记载了这种禁食牛肉的传闻。如“食牛梦戒”一篇,说泰州一人因酷嗜牛肉而梦被拘斥,后遂恪守此禁,不敢再犯。“食牛诗”一篇中有一首诗云:“万物皆心化,惟牛最辛苦,君看横死者,尽是食牛人。”这些都说明宋代或者宋代以前民间是有禁忌食牛肉的习俗的。其实早在汉代时,也就有了不敢食牛肉的记载,如《风俗通义?怪神》云:“会稽俗多淫祀,好卜筮,民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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