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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6章

中华学生百科全书-第96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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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俱增。
    1992 年 12 月,北京市海滨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我国首例计算机软件侵权
案。
    1993 年 4 月,我国首家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公平软件中心
在北京成立。
    几年来,我国有关部门相继与美国 IBM 公司,MI…CROSOFT 公司等著名企
业和美国商业软件联盟联合举办双边的计算机软件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研

讨会,增进了交流、相互理解与合作,签署了一些软件授权使用和代理经销
的协议。举办了关贸总协定与知识产权研讨会,探讨了包括计算机软件在内
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接轨的问题。
    仅仅用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法律保护是不够的。著作权法只保护
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其思想和内容。而计算机软件不仅是作品,它也
是一种工具,它的技术方案往往比表达形式更有价值。因此,在用著作权法
保护软件的同时,用专利法保护软件正在形成一股国际潮流。鉴于专利法不
保护科学原理、数学算法,要求被保护的技术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
性,因此,只有一部分软件有可能获得专利。除此以外,软件保护有时还采
用商业秘密法,软件许可证合同等方式作为补充。
    计算机安全法律
    计算机安全对现代信息社会至关重要。计算机安全搞不好,将使计算机
技术应用的深度和广度受到极大的限制。计算机安全是指计算机系统的硬
件、软件和数据受到保护,不因自然的和人为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和显
露,计算机系统能连续正常运行。保障计算机安全通常从技术、管理、法律
等三个方面采取措施。建立健全计算机安全法律体系能够为计算机系统创造
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对保障计算机安全意义重大。
    计算机安全法律是在计算机安全领域内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1994 年 2 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揭开了我国计算机安全工作新的一页。是我国计算机安全领域内第一个全国
性的行政法规,它标志我国的计算机安全工作开始走上规范化的法律轨道。
    《条例》将计算机信息系统界定为“由计算机及其相关和配套的设备、
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
存储、传输、检查等处理的人机系统”。《条例》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
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家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
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
另行制定”。鉴于我国计算机病毒猖獗的现状,有关部门也在蕴酿制定《计
算机病毒防治条例》。
    计算机犯罪
    计算机犯罪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危害社会的行为。通常在对这类犯罪行为
进行调查、起诉、审判和量刑的过程中也要涉及计算机技术知识。可以从不
同的角度给计算机犯罪分类。从犯罪领域着眼,可以分为贪污、盗窃、诈骗
钱财,窃取情报、数据,破坏计算机硬件、软件或数据,盗用计算机服务等。
    计算机犯罪的方式和手段花样繁多,例如,特洛伊木马术、意大利香肠
术、逻辑炸弹、计算机病毒等。
    在发达国家,计算机犯罪已层出不穷。据统计,目前全世界每年因计算
机犯罪造成的损失已达数百亿美元之巨,美国平均每起计算机犯罪案件损失
金额为 45 万美元。我国的计算机犯罪发展、蔓延也很快,特别是银行业务实
现电算化后,计算机犯罪案件屡屡发生,最大一起金融犯罪案已达 1400 万
元。制造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的非法行为屡禁不止,搞的大量计算机用户鸡犬
不宁。可以推断,计算机技术越发展,人类社会对计算机的依赖越深,计算
机犯罪对社会构成的威胁也就越严重。许多传统的犯罪方式将为计算机犯罪
所取代,计算机犯罪的上升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并将成为未来信息社会的主
要犯罪形式之一。

    鉴于传统法律难以适应计算机犯罪的特点,一些国家依照传统刑法和刑
诉法审查计算机犯罪案件时遇到了重重困难,因此纷纷采取新的立法措施,
比如美国制定了《计算机诈骗与滥用法》,而且几乎所有的州都制定了计算
机犯罪法。其它许多发达国家也已修改刑法或制定单行法规,亚洲的新加坡、
非洲的加纳也颁布了计算机犯罪法。目前,我国对此类法律也在进一步完善,
为最大程序地防止犯罪,不至于重蹈一些发达国家因忽视安全和立法而为计
算机犯罪的蔓延付出巨大代价的覆辙。
    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人才交流的需求也更加广泛与深入。为充分挖
掘和利用人力资源,便于人才的交流和使用,许多国家的计算机系统中都存
储着大量有关公民个人情况的信息。通常称为“个人数据”。如果这些数据
不准确,或被不正当使用,就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数据保护法,规定存储个人
数据必须向专门机构申请和备案,存储的信息必须符合批准的范围,而且应
保持其完整性、准确性及新鲜(符合现实情况)性,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使用
这些信息,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我国也在进行这方面的研究。
    计算机化文档的法律效力
    随着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各类文档资料的计算机化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鉴于计算机存储和传输资料的不可见性,且又极易被修改而不留痕迹,计算
机化文档的法律效力就值得探讨。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其贸易业务中都开始采用 EDI 技术。向他人传
送贸易单据属于同他人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有些国家的民法
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完成才具法律效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采用书
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它形式。那么传输电子信息的 EDI 方式是否具有法律
效力,签名问题又怎样处理?普遍的意见是,使用计算机获得的效益远远超
过了由于计算机化文档法律上的不可靠性造成的损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联
合委员会以及许多国家已经重新考虑传统法律要求对于贸易交往及其相关文
件必须使用书面形式的规定,有些国家修改了民法,承认使用计算机存储和
传送的电子信息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在诉讼活动中,计算机化信息能否作为证据也受到人们的关注。事实上,
通过计算机打印出来的资料已不是原始信息。而且怎样保证和证实它的客观
可靠性也很困难。现在一般认为,如果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又没
有否定某个计算机化文档可信性的事实依据,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一些
国家将其看作传闻证据。
    除此以外,还有其它一些涉及计算机的法律问题,比如半导体芯片布图
设计的法律保护、计算机软件、硬件贸易中的法律问题以及涉及过境数据流
的法律问题等。此处不再赘述。
    总之,计算机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而且新的问题也在产生。为
此,我们不能逃避。正如一切有用的东西一样,也都会附带一点不好的影响,
没有十全十美的。这正需要我们大家共同的努力,不断去发现和解决。
    电脑正在改变明天
    近年来,人类在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空间、海洋等高、新技
术领域取得了许多重大的进展和突破,对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
在这个高、新技术群中,以微电子、计算机、通信等技术组成的信息技术是

带头的技术。
    目前信息产业已经成为最大的产业之一。据统计,1988 年世界信息产业
的产值已达 4700 亿美元,到 90 年代中期将突破 1 万亿美元。更重要的是,
它广泛地渗透于其它高、新技术和传统技术之中,任何技术和产业的发展与
改造,只要与信息技术结合,就如虎添翼。因此,信息技术又被称为经济发
展的倍增器。而计算机则是信息技术的核心。
    在由美国著名的《研究与开发》杂志于 1992 年举办的一次名为“30 年
来改变人类生活最重要的 30 种产品”的读者意见调查活动中,个人计算机高
居榜首。不难预见,我们将逐步进入人人、处处使用计算机的时代。计算机
作为一种文化,一种智力劳动的工具,对人们的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
对社会各方面的发展变化都具有无与伦比的深远影响。
    对生产活动的影响
    计算机是现代产业运行的控制器,也是对传统产业进行技术改造的强有
力工具。比如采用计算机激光照排技术,使印刷工业告别了铅与火的时代,
进入了光与电的时代,被誉为印刷技术的一次革命。广泛使用由计算机控制
的流水线,改变了传统的生产方式,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同时
也大大改善了职工的工作环境,减轻了劳动强度,并将导致普通工人大量减
少,技术与管理人员适当增加,这就需要进一步调整和改造产业结构,把更
多的人力资源投入服务业,特别是信息产业,从事更具创造性的工作,提高
知识密集型劳动的比例和效率,建立高效能的经济体系结构,推动经济发展
的良性循环。
    对社会活动的影响
    计算机与通信等技术的结合,为办公自动化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办公自
动化,不仅是简单的以机代笔,乃至无纸办公,更重要的是建立起一种全新
的工作体制,它把人的部分办公业务活动物化于人以外的各种设备中,并由
这些设备与办公人员构成人机信息处理系统这样一个有机的整体,充分发挥
设备软件、硬件的功能,充分利用信息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它
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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