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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王安石传-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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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下不蔽,必无此理。建中所以致变,以德宗用卢杞 之徒而疏陆贽;其不亡者幸也。今但当断自圣心;详立条制,以渐推行。帝意遂决。于是熙宁元年,诏 诸路监司察州兵不如法者按之,不任禁军者降厢军, 不任厢军者免为民。寻又诏拣诸路半分年四十五以下胜甲者,升为大分,五十以上愿为民者听之。旧制兵 至六十一始免,犹不即许也,至是免为民者甚众,冗 兵由是大省。二年,遂诏废并诸军营,陕西马步军营 三百二十七,并为二百七十。马军额以三百人,步军 以四百人。其后总兵之拨并者,马步军五百四十五营, 并为三百五十五,而京师之兵,类皆拨并畿甸诸路及 厢军,皆总会畸零,各定以常额。自熙宁至元丰,岁 有废并甚众,而增置武卫军,严其训练之法,不数年 皆为精兵云。

夫冗兵之当省,当时夫既尽人而知之,然而不敢 发难者,谓惧兵之为变也。然以荆公毅然行之,匕鬯 不惊,则其所谓可惧者安在?毋亦诸贤惮于兴作,不 肯负责任,不肯贾劳怨,宁坐视国家之凋敝,而终不 以己之爵位名誉尝试于成败不可知之数也。夫自为计 则得矣。但不知国家果何取乎有此大臣也。治平间之 兵,凡一百十六万二千,至熙宁,省为五十六万八千 六百八十八。元丰稍有增置,亦仅为六十一万二千二 百四十三,盖视前省其半矣。夫以荆公初执政,而能 省宫廷费及其他冗费十之四,执政十年,而能次第省 冗兵十之五,此其魄力之雄伟果毅,岂复可以测度耶! 而其任事之艰贞劳瘁,亦可以想见矣。夫此二者,皆 当时言论家所日日鼓舌以谈之者也。谈之而不能行, 荆公行焉,则又从而诋之,其可谓无人心者也。而后之论史者,于此伟绩,熟视若无睹焉,其可谓无目者 也。荆公所省之兵,宋史兵志,详胪其废并之迹,以 建隆以来之制与熙宁以后之制两两比较,学者欲知其 细,可以覆视,今弗具也。

军政第二   置将

荆公之省兵,非退婴政策,而进取政策也。宋之 兵所以虽多而不可用者,其原因不一,而其最病者, 则将与兵不相知,兵与将不相习也。艺祖鉴晚唐五季 之敝,惧将之能私有其兵也,于是创为更戍之法,分 遣禁旅,戍守边城,其以弭悍将骄卒之跋扈,计良得 矣。然其敝也,非徒践更旁午,蚀财病民而已。而以 将不知兵兵不知将之故,而有兵等于无兵。及荆公执 政,始部分诸路将兵,总隶禁旅,使兵知其将,将练 其士,平居知有训厉,而无番戍之劳,有事而后遣焉, 此实宋兵制一大改革也。

其所谓将者,非将帅之谓,而一团体之名称也。 殆有类于今日新军制之所谓镇,有类于日本军制所谓 师团。其以第一将第二将等为之记号,亦与今制暗合, 而其择全国险要扼塞之地,而分配之各得其宜,则又今之治兵者所未能望其 项背也。其第一项之三十七将,所以拥卫京师,且防 契丹也。韩琦请撤之以免契丹之疑者即此也。( 颜习 斋尝斥韩说,即御批通鉴辑览亦不直之 。)其第二项 之四十二将,所以图西夏也。公之于二虏,处心积虑 以图之,故其兵力之集于此者特厚焉。其第三项之十 三将,则以保境内之治安而已,故置之远在后,而其 兵力亦仅全国五之一也。将兵之制,所以与晚唐五代 之制异者,以其悉为禁旋,天子自为大元帅以统之, 将官不得私有其兵,故兵权无旁落之患也。其所以与 建隆以来之制异者,则将与士相习,有训练之实,而 无更戍之烦也。求诸今世,惟德国日本之陆军编制法 最近之,若中国现今之制,则犹学焉而未能至者也。 呜呼,荆公倜乎远矣!

自元兴推翻新政,将兵之制,虽未尽废,然兼令 州县官得统辖兵队,与将官分权,军令不出于一,而 兵之偷惰乃日甚。驯至女真长驱,莫之能御,而宋遂 以此南渡矣,悲夫!

军政第三  保甲

省兵也,置将也,皆荆公一时权宜之政策,聊救 时弊而已。若其根本政策,尚不在是,荆公者盖持国 民皆兵之主义者也,欲达此目的,则必废募兵以为征 兵,于是乎保甲法兴。保甲之性质有二,其一则为地方自治体之警察, 其一则为后备兵及国民兵也。荆公办保甲之意,本欲 以改革兵制,而其下手则先自警察始,请先言警察之 保甲。熙宁三年,始颁保甲法 ,其内容如下:(宋史 原文所载颇繁,今撮而诠释之。)

(一)十家为一保,五十家为一大保,十大保为 一都保。       其同保不及五家者,附于地保。有自外入保者, 则收为同保,俟满十家乃别置焉。

(二)每保置保长一人,每大保置大保长一人, 以主户有干力者充之。每都置都保证一人,副一人, 以众所服者充之。凡任保正副保长,皆以选举。

(三)每户有两丁以上者,选一人为保丁,附保 两丁以上,有余丁而壮勇者亦附之。

(四)凡不在禁内之兵器,许保丁习之。

(五)每一大保,夜轮五人儆盗,凡告捕所获, 以赏从事者。

(六)凡同保中有犯强盗、杀人、放火、强奸、 略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等罪,知而不以告者罚之, 但非法律所听纠者,毋得告发。

(七)有窝藏强盗三人以上经三日以上者,邻保 虽不知情,亦科以失觉之罪。

(八)此法先行诸畿甸,以次推及诸路。

由此观之,则保甲法最初之性质,与今世所谓警 察者正相类,明甚。而其警察权,则委诸地方自治之 团体者也。警察权当集诸中央乎?抑当分诸地方乎? 当以官吏专任其职乎?抑当以人民兼任其职乎?此两 者各有利害,至今言政者犹未能断定。而在境宇寥廓 之国,中央政府之力,苦难综核以及于微末,则以官 吏谋之,良不如使民自为谋。而荆公之保甲法,则地 方警察之性质也。荆公之行保甲,非徒以为警察而已, 实欲改募兵以为征兵,而借保甲为之造端。当时宋制, 有所谓义勇兵者,数颇不少,然其无用亦与禁兵厢兵 等。公乃欲用其形式,而变其精神,此立保甲之本意 也。草创伊始,廷臣莫或以为然,公与神宗及诸臣反 覆辨诘,乃克实行。

今据《宋史·兵志》录其辨诘之 词如下:

帝谓府兵须与租庸法相须。安石曰:今义勇土军,上番供役,既有廪给,则 无贫富皆可以入卫出戍。虽无租庸调法,亦自可为。 第义勇皆良民,当以礼义奖养,今皆倒置者,以涅其 手背也,教阅而縻费也,使之运粮也,三者皆人所不 乐。若更驱之就敌,尤人所惮也。冯京曰:义勇亦有以挽强得试推恩者。安石曰:挑强而力有不足,则绝于进取,是朝廷 有推恩之滥,初非劝奖,使人趋武用也。今欲措置义勇,皆当反此,使害在于不为义勇,而利在于为义勇, 则俗可变而众技可成。臣愿择乡间豪杰以为将校,稍 加奖拔,则人自悦服。矧今募兵为宿卫,及有积官至 刺史以上者,移此与彼,固无不可,况不至如此费官 禄,已足使人乐为哉!陛下诚能审择近臣,皆有政事 之材,则异时可使分将此等军矣。今募兵出于无赖之人,尚可为军厢主,则近臣以上,岂不及此辈哉!此 乃先王成法,社稷之长计也。帝曰然。帝又言节财用。安石曰:减兵最急。帝曰:比庆历数已甚减矣,因举河北陕西兵数, 虑募兵太少,缓急或阙事。安石曰:精训练募兵,而鼓舞三路之民习兵,则 兵可省。臣屡言河北旧为武人割据,内抗朝廷,外敌四邻,亦有御奚契丹者,兵储不外求而足。今河北户 口蕃息,又举天下财物奉之,常若不足以当一面之敌, 其设施乃不如武人割据时,则三路事有当讲画者,在专用其民而已。帝又言边兵不足以守,徒费衣廪,然固边疆又不 可悉减。安石曰:今更减兵,则诚无以待缓急,不减则费 财困国无已时,臣以为倘不能理兵稍复古制,则中国 无富强之理。帝曰:唐都长安,府兵多在关中,则为强本;今 都关东而府兵盛,则京师反不足待四方。安石曰:府兵在处可为,又可令入卫,则不患本 不强。韩绛吕公弼皆以入卫为难。  文彦博曰:如曹濮人专为盗贼,岂宜使入卫?安石曰:曹濮人岂无应募?皆暴猾无赖之人,尚不足以为虑,义勇皆良民,又以物力户为将校,岂当 复以为可疑也?陈升之欲令义勇以渐戍近州。安石曰:陛下若欲去数百年募兵之敝,则宜果断, 详立法制,令本末备具,不然无补也。帝曰:制而用之在法,当预立条制,以渐推行。彦博等又以为土兵难使千里出戍。安石曰:前代征流求,讨党项,岂非土兵乎?帝曰:募兵专于战守,故可恃。至民兵,则兵农 之业相半,可恃以战守乎?安石曰:唐以前未有黥兵,然亦可以战守。臣以 为募兵与民兵无异,顾所用将帅何如耳。将帅非难求, 但在人主能察识而善驾御之,则人材出而为用,不患 无将帅,有将帅则不患民兵不为用矣。帝曰:经远之策,必当什伍其民,费省而兵众,安石曰:欲公私财用不匮,为宗社久长计,募兵 之法,诚当变革。帝曰:密院以为必有建中之变。安石曰:陛下躬行德义,忧勤政事,上下不蔽, 必无此理。建中所以致变,德宗用卢杞之徒而疏陆贽, 其不亡者幸也。

时有造作谣言,谓朝廷教练保甲,将徙之戍边者。 乡民惊扰,或父子聚首号泣,或自残伤以避团。韩维 等请暂停以安民。安石曰:乃者保甲,人得其愿上番状,然后使之, 宜于人情无所惊疑。且今居藏盗贼及为盗贼之人,固 不便新法。陛下观长社一县,捕获府界剧贼为保甲迫 逐出外者至三十人,此曹既不容京畿,又见捕于辅郡, 其计无聊,专务煽惑。自古作事,未有不以势率众而 能令上下如一者。任其自去来,即孰肯听命?若以法 驱之,又非人所愿为。且为天下者,如止欲任民情所 愿而已,则何必立君而为之张置官吏也?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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