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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王安石传-第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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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造作言说以相谤讪者不可殚纪。据《文献通 考》载有同判司农寺曾布条奏辩诘之文,则夫谤者之 虚构诬词与夫不审情实而漫为揣测者,皆可以见。今畿内上等户,尽罢昔日衙前之役,故今所输钱, 比旧受役时,其费十减四五。中等人户旧充弓手、手 力、承符、户长之类,今使上等及坊郭寺观单丁官户, 皆出钱以助之,故其费十减六七。下等人户,尽除前  日冗役,而专充壮丁,且不输一钱,故其费十减八九。 大抵上户所减之费少,下户所减之费多,言者谓优上 户而虐下户,得聚敛之谤,臣所未谕也。提举司以诸 县等第不实,故首立品量升降之法。开封府司农寺方 奏议时,盖不知已尝增减旧数,然旧敕每三年一造簿 书,等第常有升降,则今品量增减,亦未为非。又况 方晓谕民户,苟有未便,皆与厘正,则凡所增减,实 未尝行。言者则以为品量立等者,盖欲多敛雇钱,升 补上等,以足配钱之数。至于祥符等县,以上等人户 数多,减充下等,乃独掩而不言,此臣所未谕也。凡 州县之役,无不可募人之理。今投名衙前半天下,未 尝不典主仓库场务纲运,而承符手力之类,旧法皆许 雇人行之久矣。惟耆长壮丁,以今所措置,最为轻役, 故但轮差乡户,不复募人。言者则以为专典雇人,则 失陷官物;耆长雇人,则盗贼难止。又以为近边奸细 之人应募,则焚烧仓廪,或守把城门,则恐潜通外境, 此臣所未谕也。免役或输见钱,或纳斛斗,皆从民便。 为法至此,亦已周矣。言者则谓直使输钱,则丝帛粟麦必贱,若用他物准直为钱,则又退拣乞索,且为民 害。如此则当如何而可?此臣所未谕也。昔之徭役, 皆百姓所为,虽凶荒饥馑,未尝罢役。今役钱必欲稍 有余羡,乃所以为凶年蠲减之备,其余又专以兴田利 增吏禄。言者则以为助钱非如税赋,有倚阁减放之期, 臣不知昔之衙前、弓手、承符、手力之类,亦尝倚阁 减放否?此臣所未谕也。两浙一路,户一百四十余万, 所输缗钱七十万耳。而畿内户十六万,率缗钱亦十六 万,是两浙所输财半畿内,然畿内用以募役,所余亦  自无几。言者则以为吏缘法意,广收大计,如两浙欲 以羡钱徼幸,司农欲以出剩为功,此臣所未谕也。

观此则知当时之谤者,皆务扬恶而隐善,又于变 法前之利病,与变法后之利病,未尝一比较而权其轻 重,其言悉为意气之私,而非义理之公。夫免役则其 一端而已。及神宗殂落,司马温公执政,首罢募役法, 复差役法。而前此攻新法最力之范尧夫,则谓差役之 事当熟讲,不然,滋为民害矣。前此以差用乡户比诸 丝麻五谷之苏子瞻,又极言役可雇不可差,虽圣人复       起不能易。且谓农民应差,官吏百端诛求,比于 雇役苦乐十倍矣。同是一人也,而前后十余年,其言 论之相反如此,岂非前者骇于其所未经见,及成效卓 著,乃始不得不从而心折耶?语曰:非常之原,黎民 惧焉。又曰:凡人可与乐成,难与虑始。以尧夫子瞻之贤,而其识乃不过与黎民凡人同科,则荆公概目之 为流俗,岂得曰诬。然尧夫子瞻,悟前说之非而幡然 以改,终不失为君子之过。独怪彼司马温公者,当荆 公未行此法以前,已极言差役之弊,首倡募役之说。 及其继相,乃听一佥壬反覆之蔡京,以尽反故相之所 为,且并弃前此己所持说而不顾焉,谓其恶功名之不 出自我,而倾人以自快取私耶!以温公之贤,吾固不 敢以此疑之,然舍此以外,吾又不能得其居心之何在 也。

第六  其他关于民政财政诸法

以上青苗、均输、市易、募役四法,皆当时荆公 特创之法之关于民政财政者也。( 保甲法亦民政之重 要者,今以荆公行之之意在整顿军政,故以入次章。) 其他就旧法而整顿改良之者尚多,今略论焉。

(甲) 农田水利

荆公初执政,即分遣诸路常平官使专领农田水利。 吏民能知土地种植之法,陂塘圩土旱堤堰沟洫利害者皆 得自言,行之有效,随功利大小酬赏。其后在位之日, 始终汲汲尽瘁于此业。史称自熙宁三年至九年,府界 及诸路所兴修水利田,凡一万七百九十三处,为田三 十六万一千一百七十八顷云。

荆公所开水利,不可悉数,其大者曰浚黄河、清 汴河。公之言唆黄河也曰:北流不塞,占公私田至多,又水散漫,久复淀塞。昨修二股,费至少,而公私田 皆出,向之泻卤,俱为沃壤。时司马欧阳二公皆沮之, 欧阳之言曰:开河如放火,不开如失火。与其劳人, 不如勿开。荆公曰:劳人以除害,所谓毒天下而民从 之者。夫即此二说,而一为偷安 ,一为任劳 ,其孰贤盖易见矣。清汴之议,则荆公早倡之。直至乞 休后,元丰元年始行之,用功四十五日而成。此两事 者,为利为害,吾未能言之。要之足以证公之尽心民 事而已。而当时苏轼上书诋之,谓天下久平,民物滋 息,四方遗利已尽,今欲凿空访寻水利,必大烦扰。 此皆以一切不事事之主义者,当时之士风然也。夫中 国直至今日,遗利犹且遍地。况宋代承大乱之后,而 真仁间之凋敝,又如前所述耶!谓曰已无遗利,抑谁 欺哉!

(乙) 方田均税

方田均税者,荆公整理田赋之政也。史记其始末 如下:

熙宁五年八月,诏司农以均税条约并式颁之天下, 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项六十六亩,一百六十 步为一方。岁以九月,县委令佐,分地计量。随陂原 平泽而定其地,因赤淤黑魆而辨其色,方量毕,以地 及色参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税则。至明年三月毕, 揭以示民,一季无讼,即书户帖,连庄帐付之,以为地符。均税之法,县各以其租额税数为限,旧尝取蹙 零,如米不及十合而收为升,绢不满十分而收为寸之 类,今不得用其数均摊增展,致溢旧额,凡越额增数 皆禁之。若瘠卤不毛及众所食利山林陂塘路沟坟墓, 皆不立税。凡田方之角,立土为□,植其野之所宜木 以封表之。有方帐,有庄帐,有甲帖,有户帖,其分 烟析生典卖割移,官给契,县置簿,皆以今所方之因 为正。令既具,乃以济州钜野尉王曼为指教官,先自 京东路行之,诸路仿焉。

此盖当时调查土地整顿赋税之一政策,虽非荆公 所特创,然亦言理财者所首当有事也。方田法盖如近 世所谓土地台帐法,言地税者称此法最善焉。但其每 年厘定一次,未免太烦数,不能持久耳。先揭以示民, 一季无讼,乃著为令,此又至仁之政也。方帐庄帐甲 帖户帖,虽其内容今不可考,然与今世文明国之法度, 盖甚有合矣。严禁越额增数,豁免瘠卤及公利之地, 惠民之意尤多,孰谓公之立法损下益上哉!

(丙) 漕运

累朝建都北部,仰食东南,故漕运实为国家一大 政,北宋时尤甚。前此漕运吏卒,上下共为侵盗贸易, 甚则托风水沉没以灭迹,官物陷折,岁不减二十万斛。 熙宁二年,荆公荐薛向为江淮等路发运使,始募客舟 与官舟分运,互相检察,旧弊乃去。岁漕常数既足,募商舟运至京师者,又二十六万余石而未已云。此在 荆公相业中,虽甚为微末,然其知人善任综核名实 之效,盖可见也。

以上所列,皆荆公兴举民政财政之大略也。其条  目班班可考,其本意无一不出于利民,乌有所谓损下 益上如俗吏掊克之所为乎?虽其时奉行不实,致有与 立法之本意相迕,而收效不如其所期者,盖亦有焉。 然吾固言之矣,当交通未便之时代,而欲以干涉政策 治大国,其事实难,然则是固不足为荆公罪也。况当 时所谓廉洁之君子,莫肯为之助,则虽有用人不当, 而其咎则所谓君子者当分之矣。吾故详述当时财政之 真相如右,俾后之读史者省览焉。

第十一章  荆公之政术(三)

军政第一  省兵

宋以养兵敝其国,拥百余万之兵,所费居岁入三 之二,而不能以一战,稍有识者未尝不尽焉忧之,然 而卒莫之能革者。积重之势,非豪杰不足以返之。而 当时士大夫习于偷惰,其心力未有足任此者也。今请先述当时诸贤所论养兵之弊,次乃及荆公省兵之策。( 下所录者虽颇冗长,然 读此方能知当时法之极敝,不得不变。又以见荆公保 甲法与省兵相辅 ,而攻之者为无理取闹也。)仁宗嘉 兴间知谏院范镇上书云:

今田甚旷,民甚稀,赋敛甚重,国用甚不足者, 正由兵多故也。议者必曰以为契丹备也,且契丹五十 年不敢南入为寇者,金缯之利厚也。就使弃利为害, 则大河以北,妇人女子,皆是乘城之人,其城市无赖 陇亩力田者,又将焉用而预蓄养之以困民?夫取兵于 民则民稀,民稀则田旷,田旷则赋役重,赋役重则民 心离。寓兵于民则民稠,民稠则田辟,田辟则赋役轻, 赋役轻则民心固。与其离民之心以备契丹,契丹未至 而民力先已匮,孰若固民之心以备契丹,虽至而民力 有余,国用有备?其利害若视白黑若数一二,而今以为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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