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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王安石传-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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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类累, 而亦荆公之类累也。

第九章  荆公之政术

(一)总论

世之议荆公者,徒以其变法。故论公之功罪,亦 于其所变之法而已。吾固崇拜公者,虽然,史家之职, 不容阿其所好。今请熟考当时之情实,参以古今中外 之学说,平心以论之。

元兴以降,指凡公所变之法,皆曰恶法。其为意 气偏激,固无待言。然则公所变之法,果皆良法乎? 此又吾所未能遽从同也。吾常谓天下有绝对的恶政治, 而无绝对的良政治。苟其施政之本意而在于谋国利民 福,殆可谓之良也已。虽然,谋焉而得焉,则其结果 为良;谋焉而不能得焉,则本意虽良,而结果反极不  良者有焉矣。故夫同一政策也,往往甲国行之而得极  良之结果,乙国行之而得极不良之结果;甲时代行之 而得极良之结果,乙时代行之而得极不良之结果。此 政策者果为良耶?不为良耶?曰:是无可言。其有可 言者,则适不适而已。

荆公所变之法,吾欲求其一焉为绝对的不良者而 不可得,以其本意固皆以谋国利民福也。然以荆公而 行之,则其适焉者与其不适焉者盖相半而已。荆公诵 法三代,谓其法皆三代所已行之而有效者也,三代则邈矣,而载籍又不可尽信,其果曾行之与否,吾未敢 言。虽然荆公则尝以小试诸一郡一邑,而固有效矣。 不宁惟是,以吾所见闻,今世欧洲诸国,其所设施, 往往与荆公不谋同符,而新与之德意志为尤夥,而其 成绩灿然。既若是矣,荆公同操此术,而又以至诚恻 怛忧天下之心出之,而效不大睹何也?殊不思三代以 前之政治家,其所经画者,千里之王几耳,否则数百 里之侯封耳。而今世欧洲诸国,其大者不过比吾一二 省,其小者乃比吾一二县也。故以三代以前行之而有 效者,今世欧洲各国行之而效者,荆公宰鄞时行之, 其收效当与彼相等,是敢断言。及夫宰天下时行之, 其收效能否与彼相等,是不敢断言也。

吾读国史,而得成功之政治家数人焉,曰管仲, 曰子产,曰商君,曰诸葛武侯。夷考其所处者,则皆 封建时代或割据时代也;其所统治者,则比今之一省 或数州县也。乃若大一统时代,综禹迹所淹而理之, 则欲求其运精思、宏远猷,使全国食其赐如彼数子者, 盖未之有。其有一焉,则荆公也。而所成就,固瞠乎 后矣。吾于是窃窃疑吾国之政治家,宜于治小国,而 不宜于治大国。及环而思夫吾国以外之以政治家闻于 后者,彼来喀瓦士何人耶?梭伦何人耶?吾国之一里 正耳。彼士达因何人耶?加富尔何人耶?俾斯麦何人? 耶格兰斯顿何人耶 ?吾国之一巡抚或总督耳 。若夫 罗马帝国之盛,与夫今之俄罗斯,求其比迹彼数子者, 又何无人也。吾乃深思而得其故矣。所谓大政治家者, 不外整齐画一其国民,使之同向于一目的以进行,因 以充国力于内而扬国威于外云尔。欲整齐画一其国民, 则其为道也,必出于干涉。今之以放任不以干涉而能 为治者,惟英美等二三国而已。然其所谓放任,已非 犹夫吾之所谓放任,而况乎其前此,盖皆尝经莫大之 干涉而始有今日也。自余诸国,则莫不以干涉为治者 也。非惟今东西诸国有然,即吾国古代亦莫不有然。 管商诸葛,皆以干涉其民而成治者也。周官为周公之 书与否,吾不敢知;其尝实行之与否,吾不敢知。使 果为周公之书也,果尝实行也,则干涉其民最密者, 莫周公若也。准此以谈,则干涉为政治家唯一之手段, 抑章章矣。而此手段者,行诸小国则易,行之大国则 难。小国行之则利余于弊,大国行之则弊余于利。是 故畴昔之治大国者,惟有二法焉:一曰威劫,二曰放 任。威劫者字曰民贼,其不足语于政治家无论也。而 放任亦决不足以称政治家,未闻以政治家而卧而治其 国者也。且既曰放任矣,则夫人而能之,且并土木偶 而能之,而安用此种政治家为也?我国数千年之历史, 凡一姓之初兴,必以威劫为政策,如汉高祖、宋艺祖 之时代是也。及经数叶,则必以放任为政策,如汉文 景宋真仁之时代是也。放任既久则有乱,乱则有亡,亡则有兴,有兴则有威劫,威劫既倦,则返于放任, 如是迭为循环,若一邱之貉焉。此政治家所以不产公 其间也。虽然,吾无惑乎其然也。舍威劫与放任两者 之外,执其中者惟有干涉之一途,而大国之难于干涉 且弊余于利既若彼矣,故吾窃以为太大之国,利于□ □之武夫以为舞台,利于碌碌之余子以为藏身薮,而 最不利于发强刚毅文理密察之大政治家。自今以往, 交通机关日渐发达,其大国壹如畴昔之小国,则政治 家之成就也较易。而在畴昔,则天下至难之业殆未有 过是也。以荆公之时、荆公之也,而欲行荆公之志, 其难也,非周公比也,非管仲、商君、诸葛武侯比也, 非来喀瓦士、梭伦比也,非士达因、加富尔、俾斯麦、 格兰斯顿比也。其难如彼,则其所成就仅如此,固其 宜也。其难如彼,而其所成就尚能如此,则荆公在古 今中外诸政治家中,其位置亦可想见也。

且同是干涉政治也,而其程度亦有浅深之异焉。 程度浅者行之较易,程度深者行之愈难。荆公之干涉 政治,有为立宪国所能行,而专制国极难行者,甚且 有近于国家社会主义,为今世诸立宪国所犹未能行者, 夫以数千年未经干涉之民,而卒焉以此加之,其群起 而哗也亦宜。然则公之法其果为良乎?为不良乎?吾 卒无以名之也。此外尚有公所以致失败之一原因焉, 曰所用者非其人,此则夫人能言之。然吾对于此说,亦与畴昔之论者稍有异同,别具下方,此不豫也。

(二)民政及财政

俗士之论荆公,大率以之与掊克聚敛之臣同视, 此大谬也。公之事业,诚强半在理财。然其理财也, 其目的非徒在增国帑之岁入而已,实欲苏国民之困而 增其富,乃就其富取赢焉,以为国家政费,故发达国 民经济,实其第一目的,而整理财政,乃其第二目的 也。而其所立诸法,则于此两者皆有关系者也。故不 名之曰财政,而名之曰民政及财政。

第一  制置三司条例司

制置三司条例司者,公所创立之财政机关也。公 之言曰:

周置泉府之官,以榷制兼并,均济贫乏,变通天 下之财。后世惟桑弘羊、刘晏粗合此意。学者不能推 明先王法意,更以为人主不当与民争利,今欲理财, 则当修泉府之法。

熙宁二年二月,遂设立此司。诏曰:

朕以为欲致天下于治者,必先富之而后可为也。 今县官之费不给,而民财大屈,故特诏辅臣,置司于 内,以革其弊。夫事颛于所习,则能明得失之原。今将权天下之财,而资之于有司,有司能习知其事,则 其所得必精,其所言必通,物聚而求足,是洵富吾民之术也。若夫苛刻之论,剥削其下而敛怨于上者,朕 所不取。宜令三司判官、诸路监司及内外官,受诏后 两月,各具财用之利害以闻。

司既立,以公及陈升之领之。时升之为宰相,公 则参知政事也。今世各立宪国,往往以总理大臣兼度 支大臣,盖财务为庶政之本,公深知其意也。

公之志,在制兼并,济贫乏,变通天下之财,以 富其民而致天下于治。制置三司条例司之职在此,而 后此所立之法,亦无不本此意以行。史称公尝与司马 温公廷辩理财,温公曰:善理财者不过头会箕敛耳。 公曰:不然,善理财者不加赋而国用足。温公曰:天 下安有此理?天地所生财货百物,不在民则在官,彼 设法夺民,其害乃甚于加赋。争议不已。( 史所载仅 此,荆公反驳温公之言则缺之,想更有伟论,惜不可 得见矣。)夫温公之言,其果衷于事理也耶 ?彼财货 百物,果为天地所生而终古不变者耶?抑亦人所生而 得其道可以增殖者耶?夫财货百物,固有既不在民亦 不在官者矣,则弃之于地。是也。如其增殖之,则既 可以在民,而同时亦可以在官。今世欧美诸国,其明 效矣。荆公欲整理财政,而以发达国民经济为下手之 方,孔子所谓百姓足,君孰与不足也。中国自古言理 财者,其识未有能及此也。

荆公之意,以为国民经济所以日悴者,由国民不能各遂其力以从事生产也。国民所以不能各遂其力以 从事生产者,由豪富之兼并也。国中豪富少而贫民多, 而豪富又习于奢汰,不以其所得为母财,而贫民涓滴 之母财又为兼并家岁月蚀尽。则一国之母财举匮,而 民之生无以复聊,于是殚精竭虑求所以拯救,其道莫 急于摧抑兼并。而能摧抑兼并者谁乎?则国家而已。 荆公欲举财权悉集于国家,然后由国家的酌盈剂虚, 以均诸全国之民,使各有所藉以从事于生产。其诗曰: 三代子百姓,公私无异财。人主擅操柄,如天持斗魁。 赋予皆自我,兼并乃奸回。奸回法有诛,势亦无自来。 其青苗、均输、市易诸法,皆本此意也。此义也,近 数十年来乃大盛于欧美两洲,命之曰社会主义,其说 以国家为大地主,为大资本家,为大企业家,而人民 不得有私财,诚如公所谓赋予皆自我,兼并乃奸回者 也。彼都学者,往往梦想之以为大同太平之极轨,而 识者又以为兹事体大,非易数世后,未或能致也。夫 以欧美今日犹未能致者,而荆公乃欲于数百年前之中 国致之,其何能淑?虽曰其造端非若彼之弘大,其条  目非若彼之纤悉,其程度非若彼之极端,然其终不能 全适于荆公之时与地,可断言矣。荆公之所蔽,惟在 于是。若其学识之精卓,规模之宏远,宅心之慈仁, 则真只千古而无两也,温公安足以知之?

社会主义所以难行者不一端,而为国家分掌此理财机关之人,甚难其选,而集权既重,弊害易滋,此 其著者也。夫以彼都所倡社会主义者,行之于立宪政 体确立之后,犹以为难,而况在专制之代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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