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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细说宋朝-第4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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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
  其四,免役法,也称募役法或雇役法。宋代役法原来是由主户按户等高低分别轮流负担乡村和州县官衙的差役,这种职役既带有一定的职务,又具有服役的性质,对服役的户等来说是一种没有报酬的义务。主要以衙前主管官物的供给和运输,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如有缺失,都要承担补偿的责任,在职役中最为扰民;其他还有耆长、弓手、承符、人力等州县之役,各以户等高下差充。随着吏治的腐败,部分去服重役的户等往往倾家荡产,免役法即为此而订立的。这一新发自熙宁二年开始讨论试行,到熙宁四年十月才正式颁行。其主要办法是:由原先主户轮流充役改为募人充役,应役期间给以雇值;雇役钱由原来服役而现在免役的主户按户等高地按例缴纳,称为免役钱;原来不需服役的官户、坊郭户、未成丁户、单丁户、女户、寺观户(僧道),也按户等半数出钱,称助役钱;各州县的役钱数额按各地雇值总额计算后再派摊到各户等征收;为防灾年役钱征收欠搁,另加征役钱二成,称免役宽剩钱。
  其五,市易法。熙宁五年三月颁行。随着商业资本发达,富商大贾垄断市场,操纵物价,严重损害中小商人和市民的利益。市易法即为改变这一状况而制定的。其主要内容是:设立京师市易务(后因沿边和内地重要城市都设立市易务,遂改京师市易务为都市易务),朝廷拨钱一百万贯作为其本钱,负责平价收购滞销商品,到市场缺货时出售;商人只要向市易务抵押资产,即可以40%的年息利率赊购市易务库存货物到各地销售;都市易务和各地市易务之间相互通报物价和货物情况,平衡物价,协调物流。
  其六,免行法。熙宁六年八月颁行。一般将此法归入市易法,但两者所解决的问题性质并不相同。宋代官府所需物资,原先都是通过科配制度以低于市场价向有关行业强行摊派,一旦该货物短缺,行户所费往往数倍或十余倍于所科物资的市价。这年,开封肉行派代表向官府提议缴纳一定数额的免行役钱,作为官府购肉的价格补贴,今后由官府随行就市自行购买,肉行不再直接向官府供应。市易务制定了所谓的“免行条贯”,规定商业和手工业各行可以根据收入多少,在每年缴纳免行钱后免除行户对官府的供应。
  其七,方田均税法。熙宁五年八月颁行。豪强地主隐瞒田亩,逃避税收,始终是宋代社会一大问题。以全国耕地数而言,真宗时达五百二十四万顷,到仁宗后期竟只有二百二十八万顷。方田均税法即旨在丈量耕地,清查漏赋,均定田税。其主要方法是:各县以千步见方(约合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作为丈量单位,在每年农闲丈量所有耕地,登记造册,按土质定为五等,均定税额高低。
  其次来看强兵方面的新法。
  其一,保甲法。熙宁三年十二月颁行。其目的有二,既能防范民众暴乱,又能使兵民合一,与募兵相辅,省养兵之费。其重要内容是:相邻十家为一小保,设保长,十小保为一大保,设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设都副保正各一人(熙宁八年后改为五家为一小保,五小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每户两丁抽一,成为保丁,组织起来,训练习武,巡查值夜,维护治安;同保内有犯法者,知情不报,伍保连坐,如居留三个以上“强盗”达三日者,本保邻居虽不知情亦须治罪;保甲后转隶兵部,听从枢密院指挥,设“团教法”集中训练保丁,使其成为有节制的民兵。
  其二,保马法。宋朝骑兵不敌契丹、西夏,故而兵威不振,但战马供应则是关键所在。宋朝原设有牧马监多处,但养马少,占地多,花费大。保马法即为改变这一状态而出台,始行于开封府界,推广于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五路。其主要方法是:五路义勇保甲凡自愿养马者,每户一匹(有力之家允许两匹),马匹由官府配给或给钱自买;开封府界保马户免去原纳粮草,并补贴钱数,其他五路保马户免去每年折变和沿纳等杂税;三等以上养马户十户为一保,所养之马死独自赔偿;四五等养马户十户为一社,所养之马死由同社诸户共同按马价之半赔偿。
  其三,军器监法。熙宁六年八月颁行。宋代武器原归中央三司胄案和诸州将作院制造,质量粗劣,严重影响战斗力。为改变这种状况,便在京城设立军器监,附设东西广备作为军器作坊,监设判监和同判各一人掌管监务,并负责录用擅长军器制作者;出产各种军器材料的州军设都作院负责军器制造,由军器监派员指示制作法式,考核官员优劣,分为三等升降。
  其四,将兵法。熙宁七年九月颁行。此前禁军实行的定期更戍和将兵分离的做法,严重造成战斗力不强和指挥权涣散,将兵法即为纠正这些弊病而制定的。其主要内容是:在归并军营的基础上,选派将或指挥作为军事管辖机构的首脑,兵额多者设正将与副将统领,兵额少者仅设单将,在京东、京西两路设独立的指挥,将与指挥都常驻军中,负责演习训练,提高军队素质;全国共设九十二将和独立的二十五个指挥,驻守沿边和内地的重镇,代替原来的更戍法。
  最后来看育才方面的新法。
  其一,科举新法。熙宁四年二月颁行。鉴于宋代科举以诗赋取进士,以记诵试明经,不利于选拔真正有才干的人才,科举新法规定:废除明经诸科,原习者一律改考进士科;考试取消诗赋、贴经、墨义等内容,改为首场试大经(也称本经,在《诗》、《书》、《易》、《周礼》、《礼记》中任选一种),次场试兼经(《论语》、《孟子》任选一种),外加大义十道;三场试论一首,四场试时务策三道。
  其二,三舍法。熙宁四年十月颁行。此前宋代的太学徒有虚名,“学舍虽存,生徒至寡”,不利于人才的培养。三舍法的创立即有鉴于此。其主要内容是:太学增设直讲十员,每两人主讲一经,根据所教学生三舍进退的人数多寡进行考评升黜;将由州县考选入学的太学生分为三等,初入学者为外舍生,不限名额(元丰时限两千名),经考试合格转为内舍生,限额二百人,再经考试,选一百人为上舍生;上舍生考试分三等,名列上等者,可以不经科举考试直接授官。在整顿太学同时,朝廷又令诸州置学,赐予学田,考核学官,继庆历以后掀起了第二次办学热潮,史称“熙宁兴学”。
  其三,《三经新义》。熙宁八年二月颁行。为了“同道德之归,一名分之守”,朝廷设立了经义局,修撰新义。所谓三经是指《诗》、《书》、《周礼》,前二经由王雱和吕惠卿共同撰注,已佚,现存仅王安石亲自诠释的《周官新义》。《三经新义》是变法派利用学术为政治服务,《周官新义》表述的完全是王安石的政治思想。以这种《新义》作为学生的必读教材,取士的唯一标准,用意就是统一思想认识,造就变法人才。
  熙宁新法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诸多方面,其广度和深度是庆历新政无法比拟的,其根本目的是富国强兵。为了培养变法的后继人才,育才新法也提上了议事日程。但从变法的侧重面来看,富国明显重于强兵,而理财是富国的根本手段,理财方面的新法接二连三的出笼,原因即在于此。而对熙宁变法的争论焦点也主要集中在理财诸新法上,尤其集中在青苗法和免役法上。
  这里,倘若试图对新法做一个盖棺论定的评价,是不自量力的。这种众说纷纭的局面,从变法当时直到今天,始终没有定论,因为无论肯定的,还是否定的,抑或折中的评价,都能毫不费力的举出足够的史料。正因如此,熙宁变法是宋史乃至中国历史里一个最具诱惑力的历久弥新的大题目,在可望的将来仍将是一个没有定论的历史难题。

细说宋朝34:大变法与新旧党
  在对熙宁新法内容作静态描述以后,现在该按时间顺序对这场大变法来一番动态的追踪。熙宁二年(1069年)二月,神宗命王安石参知政事,变法开始。在安石建议下,新设了制置三司条例司,作为决策变法的中枢机构,由知枢密院陈升之和王安石领衔,实际主其事的是变法派副帅吕惠卿。变法派骨干章惇成为编修三司条例官,曾布是检正中书五房公事,他俩与吕惠卿成为王安石倚重的三驾马车。
  新法陆续颁行,反对的呼声也日渐激烈。参知政事唐介与王安石经常争论新法,神宗总是偏袒安石,唐介不胜其愤,疽发而死。时人对当时五位宰执各给一字评语,合起来则是“生老病死苦”:生指王安石,他正生气勃勃的锐意新法;老指曾公亮,他因年老而依违在新旧党之间;病指富弼,他反对新法而称病不理政事;死即指唐介;苦指赵挘考路ǔ鎏ǎ俺瓶拚呤薄
  六月,御史中丞吕诲上疏弹劾王安石“好执偏见,轻信奸宄”,也不摆具体理由,就一口咬定“误天下苍生,必斯人也”。变法方兴未艾,神宗正眷注着王安石,把弹章还给了吕诲,表示拒绝。吕诲见所言不被采纳,自求出朝表示抗议,宋代是赋予台谏官这一权力的。
  均输法颁布不久,知谏院范纯仁上疏说安石变乱法度,掊克生灵,要求黜退他。神宗将章奏留中不发,纯仁也坚决求去,安石让人传话,说要让他改任知制诰,他不领情,安石大怒,要神宗重贬纯仁,神宗没有全听,让他担任成都路转运使。
  十月,三朝重臣富弼与王安石政见不和,一再称病,自求罢相。富弼罢相前,神宗问他谁可相代,他推荐文彦博,神宗默然良久,问他王安石如何,他也默然不语。富弼罢相后,陈升之补为宰相。神宗问起外议如何,司马光说:“现在二相(指陈升之与曾公亮)都是闽人,二参政(指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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