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说历朝十大冤案-第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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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记爱仁堂”药铺的老板“钱宝生”,获取罪证。
按清制,证人证词是定案的核心要件,会影响最后的结案。刘锡彤完全知道此点,立即着手准备传证人“钱宝生”到案作证,但又担心“钱宝生”不愿前来,或者来了也不予配合。因为清代证人必须与犯人一样被关入牢房,随时准备上堂作证,尤其是卖毒药给人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刘锡彤就事先让其幕僚、仓前镇人章浚即章抡香以同乡的名义写信给“钱宝生”,叮嘱他尽管前来作证,不必害怕。“钱宝生”来到县衙后,刘锡彤并未把他直接交给陈鲁,而是带入自己的花厅里密谈。“钱宝生”说自己虽是“钱记爱仁堂”药铺的老板,但名字不叫“钱宝生”,而叫“钱坦”,也叫“钱鹿鸣”,药店里也从没有进过砒霜,更不认识杨乃武。刘锡彤以为钱坦怕作证人,就反复给他保证,说只要能作证,本县决不追究其卖砒霜的罪责,不会把他送到杭州府作证。但钱坦依然犹豫不决,拒绝作证,刘锡彤一时也无计可施。
钱坦有个同父异母的弟弟钱垲,得知兄长被传到县衙,以为哥哥吃了官司,急忙四处联系,设法为其开脱。他知道秀才陈竹山与刘知县关系密切,就拜托陈竹山为钱坦说项。陈竹山一贯好事,就与钱垲一起来到县衙,刚巧刘锡彤正在衙门内堂苦口婆心地劝导钱坦,不便闯入,就坐在外间等候。这时,门丁沈彩泉进来,陈竹山就向他要了杨乃武的供词翻看。
不一会,钱坦退出,陈竹山上前询问他经过,钱坦将刘知县强令他供认卖砒霜给杨乃武的经过详述一番。陈竹山本来就对街巷传闻信以为真,又看到杨乃武的供词,更坚信谋毒情事,就将杨乃武供词中有关细节告诉钱坦,说杨乃武假称买砒是为毒鼠,卖主不知道他意欲害人,不会受罚,即便卖砒有罪,也不过枷杖而已,如果拒不作证,杨乃武已经招供,一旦被查实,就是包庇杀人嫌犯,将与之同罪,被处死刑。钱坦被陈竹山一顿开导敲打,惊出一身虚汗,便照杨乃武的口供供认,承认自己就是“钱宝生”,十月初三日曾卖砒霜与杨乃武,并在证词上具结画押。
刘锡彤得到钱坦具结,又怕钱坦反悔,亲笔写下“此案与钱坦无干”的保证,让钱坦放心回家,并即刻将具结呈递杭州知府陈鲁。
在刘锡彤取证期间,杭州知府陈鲁也没闲着。他恐葛毕氏误供,对其严刑拷打。葛毕氏又信口乱供,供认八月二十四日与丈夫争吵,哭闹,实因杨乃武来自己屋内调笑,被丈夫撞见,丈夫迁怒、殴打自己。陈鲁又讯问葛品连的母亲沈喻氏等证人。沈喻氏在告状时原本没有说出谁毒死儿子,现在见葛毕氏供出杨乃武,虽将信将疑,但为替儿子报仇,明知与事实有很大出入,也胡编乱造,说儿子猝死后,自己盘问葛毕氏,葛毕氏说出了与杨乃武通奸谋毒的实情,与其原递证词迥异,前后矛盾,也照样画押具结。王心培、沈体仁等人不知底细,一看法堂威严,都想尽早脱离干系,都随沈喻氏乱供一气。
陈鲁得到刘锡彤递交的“钱宝生”的供词,又加上杨乃武和葛毕氏主犯的供认,认为此案葛毕氏与杨乃武通奸谋毒本夫,淫恶蔑伦,铁证如山,应按律问罪。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初六日,杭州知府陈鲁作出判决,以因奸同谋杀死亲夫罪判处葛毕氏凌迟处死,以起意杀死他人亲夫罪判杨乃武斩立决,并准备上报按察司核准。
作为官僚,陈鲁也关心自己的考成,对人命案也不敢太过草率,被上司挑出毛病。他见证人所供葛品连死时症状“口鼻流血”与尸检记录的“七窍流血”不符,就责令刘锡彤奏明情况。刘锡彤并不重新勘验以明真相,而是将证人供词中的“口鼻流血”一律改为“七窍流血”,以消除案中破绽。卷宗呈交陈鲁后,陈鲁又审核一遍,才将案件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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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乃武与小白菜案 二(4)
至此,杨毕案的二审结案。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 三(1)
二审期间,杨乃武家人想尽一切办法营救杨乃武。妻子小杨詹氏日夜痛哭,双目尽肿,而恰恰又是刚刚分娩,行动不便,只能干着急。唯有杨乃武的姐姐杨淑英即叶杨氏四处托人打听县、府审讯情况,跑到仓前镇询问钱坦母亲和爱仁堂伙计,都说没有卖过砒霜。叶杨氏知道弟弟确系蒙冤,即准备上省告状,拼死挽救弟弟性命。可按照清制,女子不能越级呈递状词,家人商定后,就让过继给杨乃武岳母的詹善政作报告,到省里向臬司、藩司、抚台衙门投状告冤。
清朝审级制度分成四级,即县级、府级、按察司、巡抚或总督。死刑案件应由低到高,逐级审理,最终由巡抚或总督上报朝廷备案。知府陈鲁的二审必须确定案情及罪刑才能上报,由按察司进行三审。按察司的最高长官称按察使,也称臬司、臬台,是职掌全省的专职审判机构,有审核各府上报案件的权力。此时,浙江按察司按察使是蒯贺荪,出身举人,不像陈鲁那样蔑视读书人,知道一旦中举,将可能考中进士,入仕做官,前途无量。接到杭州知府呈交的案卷后,蒯贺荪觉得因奸谋毒与举人的身份不相称,很有些疑问。他审阅了杭州府的结案报告,调阅了全部卷宗,并组织了两次审问。杨乃武、葛毕氏均已心灰意冷,照前供述。蒯贺荪见案犯所供无异,叫来初审的刘锡彤和二审的陈鲁询问审判经过,并追问审讯是否有可疑之处。刘锡彤和陈鲁二人信誓旦旦地说,此案铁证如山,绝无冤屈。蒯贺荪见此,就召案犯、证人画押通过,将案件上报浙江巡抚。三审就此草草结束,按察使蒯贺荪根本没有起到审核把关的作用。
按清制,死刑案件由按察使审核后,尚需报该省巡抚或总督审问。当时闽浙一个总督,衙门设在福州,杭州城内没有总督,只有巡抚,所以本案就由浙江巡抚负责四审。
浙江巡抚杨昌浚在当地很有政声,深受百姓拥戴。收到案件后,为把案子办得扎实,他认真阅读卷宗,亲自审讯案犯、证人,但杨、毕二人早已屈打成招,料想难以翻案,便依样画供。杨昌浚见此,并不草率结案,而决定别辟蹊径,委派候补知县郑锡滜微服到余杭私访,探听民间议论,看是否与案犯所供相符,必定能水落石出。
郑锡滜到余杭后,人生地不熟,打算依靠知县刘锡彤,暗访案犯和证人家属。刘锡彤见上面来人,自然要好好表现,设宴款待。觥筹交错中,郑锡滜告诉刘锡彤此行目的。刘锡彤立即嘱咐陈竹山给钱坦施加压力,警告钱坦按原供交待。如此,郑锡滜几天的微服私访,所得的只是一些专为他准备的假情报,却自认为暗访很有效果,回到杭州向巡抚杨昌浚禀报该案确实“无冤无滥”,并汇报了暗访过程。杨昌浚对暗访结果深信不疑,对郑锡滜的办事能力大加赞赏,并加以提拔,去掉了其“候补”,推荐他到外地做了知县。
同治十二年(1873年)十二月二十日,杨昌浚根据审问和暗访结果,完成了结案报告,认为该案证据确凿,维持原判,上报朝廷。四审审结。
杨昌浚审结后,准备把该案上报朝廷。按清制,所有的死刑案件最后一审通过后都必须由巡抚或总督上报朝廷,由朝廷批准后执行。
杨乃武与葛毕氏一案,从一开始就得到人们的关注。同治十一年创刊的《申报》从该案发生的第二个月起就开始跟踪报道,本省民众及在京的浙江官员知晓在本乡文人中竟发生此类事情,无不惊愕,开始关注此事。
杨乃武从家人口中得知浙江巡抚即将把该案递交给朝廷审核,心知如果错过此次机会,将永无翻身之机,就在狱中写了一篇亲笔申诉状,陈述了自己实因葛毕氏诬陷而被拘捕,审判官刑讯逼供而屈打成招的事实。在供诉状中,杨乃武列出案件审判存在的八条疑问,例如为何不让自己与钱宝生当面对质;倘自己与葛毕氏通奸,当不会令葛毕氏迁居等等。同时,为了让朝廷相信自己确实是被诬攀,可以更好地翻案,杨乃武捏造了不少攻击葛毕氏的文字,又增添了两个无中生有的情节:一是葛毕氏与余杭县衙役及里书何春芳有私情,曾被葛品连发觉并殴打;二是余杭县令刘锡彤的儿子刘子翰及其好友民壮阮德在葛品连死后,曾向杨乃武勒索讹诈,被杨乃武拒绝后,串通其父恃权蓄意谋害。杨乃武委托家人将此呈诉材料向各衙门申诉,但都没有引起浙江巡抚和臬司等地方官员的重视。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 三(2)
杨乃武的家人始终没有放弃营救杨乃武的行动。姐姐杨淑英即叶杨氏一直在为弟弟奔波劳碌,不怕抛头露面;妻子詹彩凤即小杨詹氏虽然刚分娩不久,也带着襁褓中的孩子去杭州各衙门哭诉冤情。同治十三年(1874年)四月,叶杨氏带着杨乃武在狱中写的申诉材料,叫上杨乃武岳母家的长工王廷南、王阿木,从上海乘轮船,历经二十余天赶到北京。他们先去拜访了一位在京的同乡官僚,经他指点,知道应该向都察院递交申诉材料。都察院是清朝设置的中央监察机关,负责参预和监督司法审判工作,有权对全国上下大小官吏的一切违法犯罪活动纠察弹劾,对重大刑事案件也有权会同刑部、大理寺共同审理。
在递交申诉材料时,却意外发生了一个小插曲。因为清廷规定女子不能至都察院递交申诉材料,叶杨氏就和王廷南、王阿木商量,确定由王廷南进都察院递交材料。当时,已经将递交人情况报告给都察院,正准备递交,走到都察院门前,王廷南心里发怵,突然变卦,借口说自己目力不济,要王阿木代替自己递交。王阿木只得声称自己就是王廷南,递交了申诉材料。
都察院接受呈词后,以叶杨氏、王廷南、王阿木等人越级上告,违反律制,派人将其押送回乡,责令以后不准再告,同时,下文给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