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啸大明-第33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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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管理,不过目前还缺少足够的专业人员,只能逐步完善起来。
二、公社采用户籍制度。以户为基本单位,生产、分配、税收也都以户为单位,单身汉也要自立门户。
口无论男女老少都称为“社员”。社员中十八至四十五岁的男性和十八至四十岁的女性,称为全劳动力。十三至十七岁、四十六至六十岁的男性和十三至十七岁、四十六至五十五岁的女性,称为半劳动力。不在此年龄段内的称为辅助劳动力。
社员在公社内,将享有住房、上学、医疗等免费权利。但也为出工、参加民兵、入伍参军等义务,在原则上,每个半劳动力和全劳动力男女,除非招工、参军或者上学,都必须参加公社的指定派工,在出工期间,社员的饮食都由公社负责,异地出工,还将提供住宿,并根据用工情况,给予相应的工资。如果辅助劳动力愿意参加派工并能完成的,同样可以获得工资,但是对出工不做具体规定。
非出工的时间,社员可以自行安排工作,公社不予干涉。
三、重新丈量土地,重新分配,每户以四口人的标准,将分配三十亩的基本土地,每多一个全劳动力可赠加两亩,多一个半劳动可赠加一亩,但以三十六亩为上限。不足四口人标准,以四口人计算,家中人口较多,可以分家增立户藉,获得分配的土地。但同时也规定,在分家时候给予土地的只限于已婚夫妇,单身男女分家的,可以立户籍,但不能享受分配地,必须等结婚之后,才能分配土地。
家里以有土地的,有地契为准的,公社都将承认,没有地契,只要公社调查属实,也将予以承认。而拥有土地不足三十亩,则赠加到三十亩基本土地,并享受赠加土田;超过三十亩,不足四十亩,则不在分配基本土地,但仍可享受赠加土田,上限是十亩。超过四十亩则不分配赠加田亩。
分配的土地为各户的为私有土地,统一称为自留地。在自留地种什么,一半由户主自己决定,一半由公社指定。但税收将以自留地的全部田产数量为基础计算,同时自留地也可以继承,出租、买卖、转让。但必须经过合法手续,否则将视为无效。
另外盐村不参与分地,另行安排。
四、剩余土地在未分配出之前,都为公有土地,由各村的村委会组组社会小组人员进行统一派工耕种,收入按三三分配,即三分之一上交政府,三分之一上交公社,做为公社的派工工资,其他部门、福利的资金来源,三分之一村里保留,由村委会进行统一分配使用。但公社和村季会使用分配资金,必须明文公开,每月交纳一份财政报表,接受所有社员的监督。
五、对于新开垦的荒地将分为两种,一是由公社统一组织进行开垦生产,这样的土地归商家军所有,产出按三三分配,由社员自行开垦的荒地,则由各户自己所得,但在开荒之前,必须要上报公社备案。并做为每户税收的依据。否则公社将不予承认。
和另一时空里的人民公社制度相比,两个最大特点,“大”和“公”,商毅基本都放弃,主要是引用人民公社的组织行政结构,同时也没有将所有土地都收为公有,实行过单一生产资料公社所有制,而给农民保留了自留地和相当大的自主性。在分配制度上,也没有釆用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还是以按劳分配为原则,多劳多得。
当然这些改变都是商毅参考了另一时空里对人民公制度的后续改革和完善措施,虽然这些措施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人民公社制度的弊病,在保留了人民公社能集中力量的基础上,还是能够充份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比最初的制度要显得灵活的多。
当然这五点规定只是一个大体的框架,下面还有许多细则,如公社、村委会的职权范围、社员能够亨受那些福利待遇以及义务等等,因为过于繁琐,因此商毅并没有在大会上公布,以后将会以文件的形式,下传到公社以下各村的村委会。
第175章 人民公社(下)
接下来,商毅又宣布二条新的税收规定:
一是从即日起,废除以前的所有税赋、加征和差役。在第一人民公社内,将实行二年免税,第三年起,才开始征以田税,起步定为三十税一,以后再视实际生产情况,逐步增加。而田税征收的俱体形式,以后再制定详细的条款。但没有浙江总兵府行政司的允许,地方政府禁止私自增加税赋、加派。而差役将由公社的用工制度来代替。
二是在田税未征收的时候,各村所产的粮食作物将由公社以当市价统一收购,只有公社确定不收购的作物,各户可以自行处理。而公社在收购时,将使用民政司发放的统一容器为标准,免除所有火耗、拆色、堆尖踢斛手段,违者必将严惩。
先前宣布成立人民公社时,百姓们的反应不大,只有商毅提到公社的土地分配方案时候,才引起了人们的一些动静,但这两条规定公布之后,立刻嬴行了台下的百姓们的一遍欢呼声。
中国的农民虽然思想简单,但其实都是十分精明的,光凭会忽悠是没有用的,任你说的天花乱坠,但再没有给他们带来任何实质性的好处之前,他们是不会轻易拥护某项制度的。因此百姓们对什么人民公社制席并不怎么感兴趣,再他们看来。什么社员小组、村委会,不过都是过去的乡老、里正之类换个名字罢了,和自己并没有多大关纟,自己以后还是该干麻干麻。只有关纟到他们自已切身利益的事情,才会感兴趣。例如:分田、免税、减役等。
马家寨连同周边十七个村子总计有二千六百多户,人口约一万两千多人。耕地约有十六万亩,其中超过半数都被马家霸占,而农民大多都是佃农,真正拥有自己土地的农户,不到一千户,而拥有三十亩地以上的,还不到三百户。绝大多数拥有土地的农户也都在十亩以下。
按朱元璋制定的标准,明代一亩地是按一步宽,二百四十步长计算,明制以五尺为一步,按工部尺,一尺为三十一厘米,因此折算成公制,一亩就是五百六十平方米,和现代的一亩六百六十六平方米相差不远,因此在正常情况下,三十亩地足够养活一个四到六口之家。
商毅在制定分配土地方案上,设制上限数额的目的,是为促进农村分家曾户,一方面是扩大税收和劳动力来源,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出现几世同堂的大家族,因为一旦分家独立门户,那么家族的凝聚力就会大大减小,可以有效的防止某些家庭因为人员众多而逐渐形成庞大的家族势力。而只给结婚的家庭分配土地,是为了防止农民为获得的土地而假离婚。在钻空子方面,中国人例来都是十分精明的。
但从总体来看,按这样的分配方案,绝大多数农民都能或多或少的获得一些利益。因此农民对商毅的土地分配制度十分拥护,连带着自然也支持人民公社制度了。
而后来的两点新税收规定,则实打实的让百姓受益了。中国古代制定的税收都并不高,一般都在十五税一到三十税一之间,最高的也就是十税一,这也是农民能够承担得起的。
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却往往变了调。一是一些侵占了大量土地的大户不交田税,而地方政府为了完成税收,不得不把他们应交的那一倍份都转嫁到普通的农民身上,那怕是纯粹的无田佃农,也要分摊一笔,当然是加重了农民的负担。而且在正税之外,还时不时有加征、加耗,有时这些费用甚至都超过了正税,而这些费用豪门大户同样也可以不管,地方政府也不敢向他们收取,最终还是落到普通农民的头上,结果就成了一笔沉重的负担。而且这还不算租种地主的田地需要交纳的地租。
另外在交税的过程中,因为中国古代都是收实物税,就是张居政改革的一条鞭法,也是以粮折银。结果地方政府、下层的胥吏还要从中上下其手、雁过拨毛,什么火耗、拆色、堆尖踢斛等等手段,中饱私囊。又使农民额支付出了许多费用。所谓苛捐杂税,就是指这些所况。
而所谓差役,其实就是地方上的一些公共工程,如修城墙、建桥、筑堤、辅地等,都让农民做免费的义务工,当然在为地方官员干点私活,自然也就是再所难免的了。而农民做这些事情,不仅拿不到一点报酬,相反还会误了自己的农活时间。因此的差役对农民来说,是另一个沉重的负担。
因此在中国古代,减税历来都会被视为是最大的德政,因为免除农民的税收,实际就是保障了农民的绝大部份收益。而且中国古代的农民起义,无一例外都会打出“免税”的口号来。如果研究李自成的发展史,就会发现,李自成真正开始成势,正是从他打出三年免征的旗帜开始。而天朝太祖在打江山的时候、斗地主分田地,本质也是在减轻农民的付担。
尽管从长远来看,收取农业税是必然的,因为在现在这种社会生产力落后的时候,没有那一种税种能够替代农业税。要知道在另一时空里,一直到了二十一世纪,天朝才完全取消了农业税。但在短期内,商毅现在要嬴得百姓的拥护和支持,也只能通过免税这个办法,否则就是分给百姓再多的田地,依旧收取重税,一样没用。至于财政收入,还是尽量要另想办法,盐村就是一个。同时商毅也留了一个后手,不是还有一部公有土地吗?其实公有土地三分之二的收入都归了政府所有,这也不少了。
另外目前商毅有许多建筑项目,因此也需要大量人力,光靠俘虏也不够,因此对农民分派差役也是再所难免,这也是商毅看重人民公社的最大地方。只能用工资的形式,对农民给予适当的补偿,但这也比过去白用工的差役制度要好得多了。
现在分到了土地,税也免了,自然也不用再向地主交租,而且在收购粮食时,也没有那么多额外的支付,差役也有收入,因此百姓们为这两条新的税赋差役制度欢呼,也就是在情理之中的事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