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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6章

危险啊孩子-第20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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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显耀说:“我看要不要给防损部报还是一个问题,要再推敲一下。不过,有关查封非抵押财产问题,在防损部没有鉴证以前,干脆不向总行有关部门报告。”

两天后,陈作业写的文件定稿了,全文如下:

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文件(秘密)

深市银湖字(1997)第048号

关于对深圳宝安岸尾经济发展公司贷款合同调解有效,减少我行近亿元资产损失的情况报告

总行:

自今年五月份以来,我行对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和宝安岸尾经济发展公司的逾期贷款进行了专项依法清收,经过半年时间的工作,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行贷款大户——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于一九九四年初在湖贝支行的前身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贷款达2亿多元。由于严重违规,此事被反映到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同年六月,特区分行组成工作组进行全面稽核。湖贝服务社领导在得知要稽核的消息后,为应付过关,将余额为13550万元贷给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的贷款,划分到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名下8900万元,并由服务社出面,找到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为其担保5900万元(据担保方反映,当时服务社承诺:①贷给金凯歌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②担保时间为三个月,到期即撤销担保。由于人民银行的监管,上述承诺均未兑现,后担保单位到福田服务社贷款500万元,湖贝服务社为其作了担保)。另4650万元仍为安延公司贷款,原由岸尾经济发展公司的厂房作抵押但未办妥手续(安延公司与岸尾公司为合作关系,岸尾公司出土地,安延公司出资金)。贷款划分后即补签了合同,完备了贷款手续。

到今年八月上旬,上述两公司的贷款仅还了1550万元,尚欠贷款余额为12000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

由于该笔贷款比较复杂,其法律关系把握不准,因此支行一直未起诉。客观地看,该笔贷款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贷款合同是出帐后补办的;二是担保单位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与贷款单位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和用款单位安延公司没有直接关系,甚至在担保前没有接触过,是第三者出面协办的,纯属一种相互利用的关系;三是贷款出帐时,借据上书写的时间与加盖的三角印章时间不一致,有明显漏洞。法官阅卷时曾提出异议,并指出此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最多只能说万延公司不当得利。分析上述情况后,我们感到问题比较严重,要想调解有效,首先要做好金凯歌公司和法院工作,如果金凯歌公司不愿承担连带责任,上诉到上级法院,该笔贷款补办的手续经不起推敲,一旦被改变,带来的后果可想而知。若判安延公司为不当得利,同样会造成巨大的损失。如法院认为是无效合同,裁定用款单位安延公司为不当得利,那么,我行将失去依法追索他方的权力,同样会造成巨大损失。为此,我行与案件代理单位——深圳国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一道,共同研究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我们认为,解决好该笔贷款,必须做三方面工作:①追加用款单位安延公司为被告,依法承担还款责任;②做通法院工作,切实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③做通担保单位的思想工作,承认其连带责任,使该案尽快进入调解程序。方案确定后,进行了分工,法院工作和担保单位工作由国太律师事务所负责,追加被告工作由支行负责。

三、效果

l、关于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贷款4500万元一案,经过对抵押单位反复做工作,已正式达成调解协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达调解裁定书。

2、关于岸尾经济发展公司贷款7500万元一案,追加安延公司为被告一事,与法院积极协调,虽然有难度,但都实现了预期目标。而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却久攻不下。该公司称:“担保时上了服务社的当,现在你们还在设圈套,再不能上当了。”同时明确表示:“贷款合同是假合同,市民银行根本没到本企业调查。另外,服务社当时作出的承诺不兑现,所以担保不算数。如果法院判决,本公司向上级法院上诉,官司坚决打到底。”其态度十分强硬。后经国太律师所的同志一个多月时间反复做工作,最终解决了问题。

经过近半年时间的努力,通过庭内、庭外八次调解,我行理顺了上述两个贷款大户的贷款合同关系,并达成了调解协议,贷款合同依法得到了有效确认。同时追加了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为被告,并查封了该公司部分财产。

总之,经过我行努力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取得了比较理想的效果。为我行避免了近亿元的资产损失。下一步我们将按调解裁定,会同案件代理单位和执法机关加紧工作,争取更大的成效。

特此报告。

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印)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最近,折腾着易木子身心的事情还真的不少,除了想把支行的一些清贷户拿到总行防损部,遇到各支行的顽强抵抗和消极对待,要么就是嘴上说得甜,不见行动,要么就是送上来一批像深圳五湖四海贸易有限公司那样的一刀砍下去也不会出血的死户,让你哭笑不得。最近,有一件事更让他睡不安稳:他从各行报上来的报表中看到湖贝支行在市民银行接管后放出的新贷款——深圳雄鹰工贸有限公司的2700万元,列入了依法清贷的执行报表中。但是,他的贷款保证是存单质押的,按理说贷款到期不还,马上可以提请执行存款解付不就行了吗!还要花这么大的动作?后来,细问之下,知道出事了:涉嫌诈骗,听说报上还登出了消息,把质押人的法人代表说成是“不法分子”。易木子想:“我当初签了意见没有?是怎么写的?别人又是怎么写的?”

一连串的问号确实让他如坐针毡。恰好这天上午,夏天在处理完贵州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拍卖款后,根据行长的要求与易木子联系。夏天在打通了他的电话后,请示他:“易处长:我们行成功地调解了安延和岸尾公司的疑难贷款,也准备写一个报告向总行汇报一下。现在想请示你:防损部的意见是招标好还是给诉讼代理费比较合适?”

易木子说:“你们行这么大的事情事先也不跟总行防损部联系。就像贵州招商(深圳)公司的事,以国营企业的贷款被判了无效合同也不对我们说。”

夏天说:“易处长可能误会了。贵州招商(深圳)公司被判无效合同的时候,总行还没有成立防损部,我们跟法律处汇报过的。”

易木子说:“安延公司和岸尾公司的招标问题,你们写一个东西,我看过再说。”

夏天与易木子讲完电话,马上向王行长汇报易木子的态度。王显耀听后,知道易木子又患心病了。他以少有的坚毅,努着嘴,许久才从嘴上嘣出了几个字:“别理他!我们自己做。”

过了一会儿,王显耀恢复了平日的温文尔雅的神态,对夏天说:“差不多到年终了,支行成立了人事考核小组。你也要注意调整一下员工的情绪。科里要搞活动的话,费用支行出。”

夏天说:“谢谢行长关心。看来基本上可以过关。”

王显耀对夏天说:“计划信贷科本身就比较复杂。而你的特点,一是认真,二是急了说出的话,对方比较难接受;三是比较执着。所以,还是要适当缓和一下气氛。”

夏天点点头,说:“好的。”

第二天上午,易木子带了陈韵和徐海涛来到湖贝支行,找了一个理由:“查看市民银行成立后的新贷款业务问题。”他们点名要了深圳雄鹰工贸有限公司、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海陆运输贸易公司等三家的贷款档案。夏天注意看那易木子查档案的神态,全然集中在深圳雄鹰工贸有限公司的贷款呈批表上,并在笔记本上不时做些记录。多少知道他们是为何而来。

半个多小时后,易木子一行离开了湖贝支行。

湖贝支行两个行长写的两份文件,一份是《关于对深圳宝安岸尾经济发展公司贷款合同调解有效,减少我行近亿元资产损失的情况报告》,另一份是《关于支付律师代理费的请示》,在总行停留了几天后,有关依法清贷律师代理费的问题,总行作了批复。王显耀和陈作业在行长办公室,边看边议论,多少有点不太满意。

该文写道:

关于对湖贝支行深市银湖字(1997)第049号

《关于支付律师代理费的请示》的批复

湖贝支行:

你行深市银湖字(1997)第049号《关于支付律师代理费的请示》收悉,经总行有关处室研究,现批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同意支付诉讼代理费442000元。

二、根据我行有关规定:原则上我行不对外请律师。今后对外请律师代理诉讼,首先必须报请总行法律事务处同意后方可签订有关“委托合同”。否则,一律不予支付有关费用。

三、你行与深圳国太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第六条规定:“乙方代理本案执行,按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甲方按收回金额的1。7%向乙方支付成功酬金。”根据1997年9月18日行长办公会议要求:对于有房产抵押的贷款,处理抵押物收入不能列招标清收奖励。鉴于此,对于拍卖抵押物收回的贷款本息,我行不再支付“成功酬金”,对于拍卖抵押物后仍不足值的欠贷、欠息余额可按招标清收有关规定进行清收;但奖励比例必须报总行防损部审批。

四、诉讼代理费虽有行业参考标准,但根据深圳市的实际市场行情,对于金额较大的案件,诉讼代理费标准通常是通过协商来确定,一般都是低于参考标准。如我行福田支行1。7亿元案件,其诉讼代理费标准为3‰,而你行执行的8‰显然偏高。今后凡是涉及诉讼代理费标准的确定,必须事前报请总行法律处和会计处审批,然后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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