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的终结-第3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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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必须严格区分法治社会与法制社会(或法治国家与法制国家)。这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其共同之处,是都主张有法可依,依法治国。从这个意义上讲,一切主张并实际做到依法治国的社会和国家,便都可以叫做法制社会和法制国家。间题在于由谁立法、为谁立法、如何立法。在秦王国和普鲁士这样的国家里,立法权牢牢掌握在最高统治者手中。法律和纪律、规定、命令一样,被看作一种特殊的统治工具。统治者可以运用其颁布的法律迫使所有人和所有机构就范,自己却超然于法律之上。一旦发现所颁之法于己不利,便可以通过手中掌握的立法权任意修改,以达到维护其绝对统治的目的。这其实是以法制之名行专制之实。在这样一种情况下,自然是立法越多,离法治越远。即便法制高度完备,也不是法治的国家。因此,我主张将其称为〃律治〃,以免与〃法治〃相混淆。
与律治社会和律治国家不同,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的立法者一定是人民,而不是统治者。全民约法并不一定是法治,也可能是多数人的专政。但如无全民约法,则绝无法治可言。因为法治不但要求有法可依、依法治国,而且要求所依之法合法,即要求这些法律能够体现人类的普世原则,尊重人民的基本人权,保护人类共同维护的个人权利和社会正义。这样的法律,只能是全民约法的结果。事实上,在法治社会看来,任何立法者都只不过是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受托者。因此,法律体现的只能是委托人的自由意志,而不能是统治者的权力意志。相反,为了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法治还要求限制和分散政府的权力,以免任何政权以任何名义实行专制。显然,尽管约法不即等于法治,法治的前提却必须是约法。
约法的前提是个人。也就是说,只有当社会的全体成员都是单独的、具有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个人时,全民公约才既有必要,又有可能。因为每个人都是单独的个人,都有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如无共同约定,大家都自行其是,社会就无从组织,最后必然是每个人的人格和意志都不能得到尊重,每个人的生命和权益都不能得到保护。这是社会必须约法的原因。约法既然出于保护个人生命权益,尊重个人意志人格的目的,它当然也就只能在社会成员都是单独的个人,都具有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时,才有可能。
然而中国传统社会却不具有这种可能性。因为邦国也好,帝国也好,都不承认仅属个人的私有财产。孟子有云:〃无恒产者无恒心。〃(《 孟子· 滕文公上》 )同理,无私产者无私心。没有个人财产,也不会有独立人格。试想,没有经济的独立,哪有人身的独立?没有人身的独立,又哪有人格的独立?也就只有人身依附关系和人身依附意识,比如〃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夫为什么能成为妻之纲?就因为妻没有经济的独立。她那点微不足道的〃私房钱〃,根本就不足以使她成为人格独立的个人,而只能是丈夫的附庸。丈夫在分家之前也没有经济的独立。他必须依附于自己的父亲,因此〃父为子纲〃。父家长在经济上同样并不真正独立,因为〃溥天之下,莫非王土〃。作为这〃王土〃之上的〃王臣〃,他又必须依附于皇帝。但这绝不意味着皇帝的人格是独立的,尽管他非常希望如此,甚至不惜自称〃孤寡〃。然而,如果天下之人均无独立人格,皇帝这个〃联〃,这个〃余一人〃,也不会真正有人格的独立。实际上,由于家庭财产和国有资产同样产权不清,皇帝作为〃一国之父〃,父亲作为〃一家之主〃,都没有纯属个人的财产,因此也都没有独立人格。
没有独立人格,也就没有自由意志。所谓〃自由意志〃,并非无法无天,为所欲为,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正如〃自我意识〃并非〃以自我为中心〃。把自我意识理解为唯我独尊(如皇帝),把自由意志理解为随心所欲(如侠客),甚至胡作非为(如恶霸),恰恰证明我们不知自由意志为何物,也不知道自我意识为何物。
什么是〃自由意志〃?自由意志其实是一种心理能力,一种能够按照自己的真实愿望自由地进行选择,并对这种选择和选择的结果负责的能力。显然,这里包括三个关键词:真实愿望、自由选择、承担责任,三者缺一不可,而承担责任最重要。不能承担责任,或者没有责任意识,就不能叫〃自由〃,只能叫〃放任〃。这个人的行为,也不能叫〃自由选择〃,只能叫任性、随便、瞎胡闹或者恶作剧。
这就必须知道自己要什么(真实愿望)、不要什么(自由选择)、能干什么(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你必须了解自己。因此,自由意志只能以自我意识为前提。什么是〃自我意识〃?它不仅是知道自己是谁(通过思维意识到自己的存在),更是能把自己看作别人(把自我当作对象来看待)。比方说,照镜子。照镜子,就是把自己放到对面,当作别人来看。人能够照镜子而动物不能,就因为人有自我意识而动物没有。自我意识甚至是不用照镜子,也能把自我当作对象来看待。正因为如此,人才能够自我认识、自我完善、自我欣赏。但一个人要有自我意识,首先就要有一个〃自我〃,即独立人格。产权不清、公私不分的传统中国人既然没有独立人格,那他也就不可能有自我意识。
没有自我意识,就只有依附意识,以及依附意识的对立面……造反意识。造反不一定就是颠覆政权反抗政府。只要是反抗过去的被依附者(比如父母和丈夫),就可以称之为〃造反〃。事实上每当子女或妻妾不听话,不顺从,甚至反唇相讥时,做父母或丈夫的都会暴跳如雷地说〃反了反了〃,可见〃造反〃其实是一件很容易发生的事情。而且,中国历史上所有的造反行为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一定要将双方的地位颠倒过来,使统治者变成被统治者,专政者变成被专政者。极端一点的,还要将对方〃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客气一点的,也至少要让自己从依附者变成被依附者,所以又叫〃翻身〃,也就是把人身依附关系〃翻过来〃。这也并不奇怪。因为我们从来就没有自我意识,只有依附意识。结果,不是〃你依附我〃〃 ,就是〃我依附你〃;不是〃东风压倒西风〃,便是〃西风压倒东风〃。因此历史上此类大大小小的〃造反〃行动,弄不好就是〃你死我活〃;而平时依附顺从的〃良民〃,则很容易变成杀人放火的〃暴民〃。
暴乱即无法。暴乱只能使社会进人无政府状态,不可能使社会进人法治状态。在专制的状态下,虽然可能〃暗无天日〃,但毕竟〃天〃还在,还有〃青天白日〃(开明专制)的希望。无政府状态却是〃天崩地裂〃,根本就〃民不聊生〃。因此无政府状态是比专制更坏的状态。但这丝毫不意味着专制制度是应该维护的。恰恰相反,由于专制制度在本质上〃无法〃,其结果就必定是〃无天〃。只要看看王朝末年和王朝更替之时,中国社会是如何的〃天昏地暗〃,就不难明白这一点。
因此出路只有一条,即建设法治社会;而法治社会的前提,则是社会所有成员的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法治和律治的根本区别在于:律治社会的法律,是出自统治阶级的权力意志;而法治社会的法律,则是出自全体公民的自由意志。可见自由意志对于法治社会而言是何等重要。有人担心,大家都有自由意志,都能〃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岂不天下大乱?这其实是过虑。正如邓晓芒先生所说,腐败和动乱绝不是因为大家都能〃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而恰恰是因为大多数人都不能,只有少数人能(《 灵之舞》 )。大多数人能,谁都要防范,反倒要约法、要规范了。更何况,自由意志并非为所欲为,无法无天。恰恰相反,公民越是具有自由意志,他就越是具有法治意识。因为自由意志首先意味着负责,而且是自己对自己负责。只要法律的制定出自他的自由意志,那么,他就必定对这一法律负责(守法)。如果法律出自全体公民的自由意志,那么,全体公民就会全体负责(全体守法)。
这听起来近乎痴人说梦:全体公民的自由意志岂能恰好一致?这其实又是对自由意志的误解。自由意志并非一种决定,而是一种可能,其中就包含选择和妥协的可能。当法律出自全体公民的自由意志时,就必定是他们选择和妥协的结果,即每个人都能接受也应该接受的〃底线〃。法治社会需要的,首先就是这样一根〃底线〃。它必须首先弄清,哪些是所有人都不能容忍因此必须禁止的,哪些是所有人都不能没有因此必须保护的,然后据此建立起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有宪法,也才有宪政,有法治。自由意志,真是何其重要乃尔!
第五章 内在矛盾 四 谁为帝国签单
没有自由意志,因此帝国无法。同样,没有自由意志,因此帝国无天。也就是说,没有人对帝国的兴衰存亡负责。
这好像不合情理。偌大一个帝国,岂能无人负责?这好像也不是事实。至少,在一般人看来,皇帝总归是有自由意志的。皇帝君临天下,乾纲独断,令行禁止,生杀予夺,岂能没有自由意志?但这只是想当然而已。并非所有的皇帝都能一人独裁。有不可能的(如弱冠登基),有不愿意的(如倦于朝政),还有做不到的(如大权旁落)。即便所谓〃雄猜之主〃,也会有〃身不由己〃之时,因为他也要受到诸如〃祖宗家法〃之类规定,以及种种现实利害关系的制约。皇帝并非就能为所欲为。
当然,不顾礼法和利益一意孤行的也有。但这只能叫〃任性〃,不是〃自由〃。把任性看作自由,恰恰证明不知何为自由。前面说过,自由不是自由散漫,不是为所欲为,更不是不负责任。相反,自由从来就是和负责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但前提是他意志的自由。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