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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6章

资治通鉴全译-第136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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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年(庚戌、590)

十年(庚戌,公元590年)

  '1'春,正月,乙未,以皇孙昭为河南王,楷为华阳王。昭,广之子也。

  '1'春季,正月乙未(初七),隋朝册封皇孙杨昭为河南王,杨楷为华阳崐王。杨昭是晋王杨广的儿子。

  '2'二月,上幸晋阳,命高居守。夏,四月,辛酉,至自晋阳。

  '2'二月,隋文帝巡幸晋阳,下令高留守长安。夏季,四月辛酉(初四),文帝从晋阳回到长安。

  '3'成安文子李德林,恃其才望;论议好胜,同列多疾之;由是以佐命无功,十年不徙级。德林数与苏威异议,高常助威,奏德林狠戾,上多从威议。上赐德林庄店,使自择之,德林请逆人高阿那肱卫国县市店,上许之。及幸晋阳,店人诉称高氏强夺民田,于内造店赁之。苏威因奏德林诬罔,妄奏自入,司农卿李圆通等复助之曰:“此店收利如食千户,请计日追赃。”上自是益恶之。虞庆则等奉使关东巡省,还,皆奏称“乡正专理辞讼,党与爱憎,公行货贿,不便于民。”上令废之。德林曰:“兹事臣本以为不可,然置来始尔,复即停废,政令不一,朝成暮毁,深非帝王设法之义。臣望陛下自今群臣于律令辄欲改张,即以军法从事;不然者,纷纭未已。”上遂发怒,大诟云:“尔欲以我为王莽邪!”先是,德林称父为太尉谘议以取赠官,给事黄门侍郎猗氏陈茂等密奏:“德林父终于校书,妄称谘议。”上甚衔之。至是,上因数之曰:“公为内史,典朕机密,比不可豫计议者,以公不弘耳,宁自知乎!又罔冒取店,妄加父官,朕实忿之,而未能发,今当一州相遣耳。”因出为湖州刺史。德林拜谢曰:“臣不敢复望内史令,请但预散参。”上不许,迁怀州刺史而卒。

  '3'成安文子李德林,倚仗自己有才智和名望,喜好议论争辩,争强好胜,因此同事们大多痛恨他。由于这个原因,他虽然是佐命元勋,却有十年没有晋级升迁。李德林多次和尚书右仆射苏威意见不合,而高又常常帮助苏威,并上奏称李德林秉性凶狠暴戾,因此隋文帝多听从苏威的建议。文帝要赏赐李德林一座庄店,让他自己挑选,于是李德林请求北周末年跟随王谦起兵反对隋文帝的逆臣高阿那肱在卫国县的市店,文帝答应了他。及至文帝到晋阳巡幸,店人上诉说该店是高阿那肱当年强夺民田,在县城内修建的,然后出租出去,收取租金。于是苏威上奏说李德林犯了欺君之罪,因为他妄奏说自己将住进这个市店。司农卿李圆通也帮助苏威说:“该店每年收取的租金,跟食邑一千户差不多,请求陛下计算时间追回赃款。”自此以后文帝更加厌恶李德林。虞庆则等人奉命出使潼关以东地区巡视检查,回到长安后,都上奏说:“乡正全权处理民间诉讼纠纷,往往按照自己的爱憎,袒护同党,徇私枉法,贿赂公行,对黎民百姓有害无益。”于是文帝下令废除乡正。李德林说:“这事我本来就认为不可行,只是刚设置不久,复又废除,如此政令不一,朝成暮毁,完全违背了帝王制定法律制度的根本意义。因此,我请求陛下明令宣布,自今以后,百官群臣对于已确定的律令制度胆敢动辄随意更改的,即以军法从事。不这样做,以后还会出现朝令夕改之事,纷纷扰扰,没有完结。”文帝听后勃然大怒,大声骂道:“你这是想把我当成王莽吗?”以前,李德林向朝廷报称他的父亲曾经担任过太尉府咨议参军,以此取得了赠官,给事黄门侍郎猗氏人陈茂等人密奏说:“李德林的父亲是死在校书郎任上的,李德林却妄称他父亲做过咨议参军。”于是文帝痛恨李德林。这次事情发生后,文帝一一具数李德林的罪行说:“你担任着内史职务,掌管朕的机密政事,近来不让你参预朝政商议决策的原因,是由于你的所作所为不光明正大,难道你自己没感觉到吗?你又编造谎言骗取市店,还荒谬地提高父亲的官职,朕其实早已对你愤恨在心,只是还没有发作出来罢了,现在应当把你派遣到一个州去。”于是文帝下令出李德林为湖州刺史。李德林拜谢说:“我不敢再奢望担任内史令,但请允许我以散职参预朝会。”文帝不答应,又调任他为怀州刺史,不久就去世了。

  李圆通,本上微时家奴,有器干;及为隋公,以圆通及陈茂为参佐,由是信任之。梁国之废也,上以梁太府卿柳庄为给事黄门侍郎。庄有识度,博学,善辞令,明习典故,雅达政事,上及高皆重之。与陈茂同僚,不能降意,茂谮之于上,上稍疏之,出为饶州刺史。

  司农卿李圆通本是隋文帝过去地位还比较低微时的家奴,很有器度和才干。及至隋文帝承袭了父亲杨忠的隋公爵位后,就提拔李圆通和陈茂作他的僚佐,很信任他。在后梁国萧氏被废除以后,文帝任命原后梁太府卿柳庄为给事黄门侍郎。柳庄很有识见和风度,又博学多才,善于辞令,晓习历史典故,通达朝廷政事,文帝和尚书左仆射高都非常器重他。柳庄和陈茂是同僚,不能曲意奉承陈茂,因此陈茂向文帝诬陷中伤他,于是文帝逐渐疏远柳庄,后出他为崐饶州刺史。

  上性猜忌,不悦学,既任智以获大位,因以文法自矜,明察临下,恒令左右觇视内外,有过失则加以重罪。又患令史赃污,私使人以钱帛遗之,得犯立斩。每于殿庭棰人,一日之中,或至数四;尝怒问事挥楚不甚,即命斩之。尚书左仆射高、治书侍御史柳等谏,以为“朝堂非杀人之所,殿廷非决罚之地。”上不纳。等乃尽诣朝堂请罪,上顾谓领左右都督田元曰:“吾杖重乎?”元曰:“重。”帝问其状,元举手曰:“陛下杖大如指,捶人三十者,比常杖数百,故多死。”上不怿,乃令殿内去杖,欲有决罚,各付所由。后楚州行参军李君才上言:“上宠高过甚。”上大怒,命杖之,而殿内无杖,遂以马鞭捶杀之,自是殿内复置杖。未几,怒甚,又于殿廷杀人;兵部侍郎冯基固谏,上不从,竟于殿廷杀之。上亦寻悔,宣慰冯基,而怒群臣之不谏者。

  隋文帝秉性猜忌多疑,又不喜欢读书学习,由于他是完全凭借智谋而获得了君主之位,因此他就以熟悉法律制度而自负,以明察秋毫而驾驭朝臣,经常派遣左右近臣窥视刺探朝廷内外百官大臣,发现某人犯有过失就治以重罪,他又担心负责掌管各种具体事务的令史贪污腐败,于是暗地里派人拿着钱财布帛去贿赂试探,发现某人收受财物则立即处死。经常在朝堂殿庭中杖打官吏,有时一天之内,多达三四人。有一次他恼怒行刑之人杖打时下手不重,就立即下令将行刑之人斩首。尚书左仆射高、治书侍御史柳等人上言规谏,认为“朝堂不是杀人的处所,殿廷也不是行刑的地方。”文帝不听。于是高等百官大臣都来到朝堂请罪,文帝问领左右都督田元说:“我的杖刑重吗?”田元回答说:“重。”文帝又问其中情由,田元举起手来回答说:“陛下的杖和指头一样粗,捶打人三十下,就等于普通杖具捶打数百下,所以受刑人多被打死。”文帝听了很不高兴,但还是下令撤掉殿庭内的杖具,以后要是有所处罚,分送给有关主管部门执行。后来楚州行参军李君才上言说:“皇上过于宠信高了。”文帝大怒,命令用杖打他,而殿庭内已经没有杖具,于是就用马鞭将李君才打死。从此又在殿庭内放置了杖具。不几天,文帝由于怒不可遏,又在殿廷中杀人。兵部侍郎冯基苦苦劝谏,文帝根本不听,最后竟又在殿廷内将人活活打死。事后不久,文帝也有些后悔,于是好言安慰冯基,而恼恨没有进谏的百官群臣。

  '4'五月,乙未,诏曰:“魏末丧乱,军人权置坊府,南征北伐,居处无定,家无完堵,地罕包桑,朕甚愍之。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军府统领,宜依旧式。罢山东、河南及北方缘边之地新置军府。”

  '4'五月乙未(初九),隋文帝下诏书说:“自北魏末年丧乱以来,在军队建制上设立坊、府,南征北伐,居住没有固定的地方,庭院没有完整的围墙,地里很少多根的桑树,朕对此非常怜悯。自今以后,凡是军人,都隶属各州县,垦田种地,户籍及赋税管理与普通百姓完全相同。军府统领,还沿用原来的编制开式。废掉崤山以东、黄河以南地区和北方边疆地区新建立的军府。”

  '5'六月,辛酉,制民年五十免役收庸。

  '5'六月辛酉(初五),隋朝规定百姓年满五十岁免除徭役,改为收庸代役。

  '6'秋,七月,癸卯,以纳言杨素为内史令。

  '6'秋季,七月癸卯(十八日),隋朝任命纳言杨素为内史令。

  '7'冬,十一月,辛丑,上祀南郊。

  '7'冬季,十一月,隋文帝举行南郊大祀。

  '8'江表自东晋已来,刑法疏缓,世族陵驾寒门;平陈之后,牧民者尽更变之。苏威复作《五教》,使民无长幼悉诵之,士民嗟怨。民间复讹言隋欲徙之入关,远近惊骇。于是婺州汪文进、越州高智慧、苏州沈玄皆举兵反,自称天子,署置百官。乐安蔡道人、蒋山李、饶州吴世华、温州沈孝彻、泉州王国庆、杭州杨宝英、交州李春等皆自称大都督,攻陷州县。陈之故境,大抵皆反,大者有众数万,小者数千,共相影响,执县令,或抽其肠,或脔其肉食之,曰:“更能使侬诵《五教》邪!”诏以杨素为行军总管以讨之。

  '8'江南地区自从东晋以来,刑法宽大,执行不严,世家大族凌驾于寒门庶族之上。平定陈以后,隋朝地方官吏完全改变了这种情况。尚书右仆射苏威又撰写了《五教》,令江南百姓不分男女老少都得熟读,因此士民抱怨。当时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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