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解释-第8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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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高斯以厘订价格的交易费用过高作为公司的成因,大致上是对的,虽然在下节我会申述不容易知道公司究竟是何物。关于厘定价格的困难,我在上节补充了高斯的分析。这里还要多加一点。那就是在合作生产的过程中,好些时我们不容易把每人的个别贡献分开。例如拋光可以各自为战,分开以件数算工资,但几个人一起操作电镀,分开量度个别贡献就很麻烦。不是不能,是费用高。
任何不是直接量度产品或贡献的其它量度,都是委托(proxy)性的,而其中比较常见的是以时间算工资。我说过了,除非买美女陪伴,时间的本身不是产品,而这委托于时间的量度算工资有履行合约的困难,需要有形之手作监管、指导,合约因而有使用条款,有结构性。
高斯所说的公司代替市场不是正确的看法,容易误导。一个比较正确的看法,是生产要素市场代替产品市场。回到我们上文的两个小孩擦鞋的真实例子,交易一分为二,每人五角,是产品市场。现在假设有第三个孩子雇用他们,成立公司,以时间算工资,而作为经理的第三个孩子收顾客一元擦一双。以时间工资雇用那方面是生产要素市场,代替了每鞋五角的产品市场。另一方面,小经理收顾客一元一双是另一个新创的产品市场。
这里有两点是要注意的。第一,例子中的两个五角交易被两张时间工资合约代替了,再加新创的一元一双产品交易,当然不会节省交易费用。但我加进第三个孩子只是一个示范假设。真实世界的生产,这安排可以省却很多交易与减少很多厘订价格的麻烦,上节是分析过的。第二,三个孩子的例子,作经理的收入不是零。以时间算工资,擦一双鞋的工资成本必定要低于一元才可以有经理小孩的参与,因为这小经理的服务是要有回报的。
最正确的看法,不是公司代替市场,也不是生产要素市场代替产品市场,而是一种合约代替另一种合约。因为零碎的生产贡献多而复杂,订价费用烦而高,市场就以其它合约代替。这些代替的合约不全部直接量度生产的贡献而订价,通常以一个委托之量订价处理。我提出的履行定律说后者合约会有使用条款,要监管。在私产局限下,选择其它合约要按我在上章提出的选择定律,其目的是要减低交易费用。公司的成因,是量度生产贡献与厘定价格的(交易)费用高于监管及指导使用的(交易)费用。都对,但公司究竟是何物还有疑问。
(《经济解释》之九十二)
第三节:界定公司的困难
一九六九年我问高斯:「如果一个果园的主人以合约聘请一个养蜂者以蜜蜂传播花粉,增加果实,那算是一家公司还是两家?」我见他答不出来,就知道公司的界定有困难。
在私有产权的局限下,从法律、税务、商业注册等角度看,一家公司的界定是明确的。这是因为在竞争中资产负债要有界定。无论是一个人,一个法人(legal entity),一家企业或一家公司,债务或税务上都要有明确的责任界定才可以治之于法,虽然有关的法律可以很复杂。
然而,我们这里的兴趣是从生产的角度看公司的组织。那是另一回事了。可不是吗?原则上,一个生产组织可以没有商业注册,所有参与合作生产的成员各顾各的自负盈亏,又或者每成员各有各的商业登记,自交商业税。资产负债的界定与生产组织的界定不是同一回事,前者明确,后者模糊。一个生产组织的范围往往无从界定,除非特殊情况,我们不知道公司是什么。这是说,从生产的角度看公司,我们不能在真实世界指出一家公司从哪里起,到哪里止。
果园与蜜蜂是好例子。果园的主人聘请养蜂者传播花粉,可以采用工资合约,可以采用租蜂合约(实际上二者皆有,租蜂远为普遍),也可以采用分成合约(原则上可以,但没有见过)。是一家公司还是两家?从税务的角度看,一个商业注册(牌照)是一家,两个注册是两家。但从生产的角度怎样看呢?
一般经济学者会认为,果园主人以工资合约雇用养蜂者是一家公司,但租用蜜蜂却是两家公司了。同样的服务,同样的合作生产,为什么转换了合约安排公司的数目会变?又为什么转换合约公司的大小会跟变?说得通吗?经济学者认为雇用是一家租蜂是两家,是错觉,因为租蜂的养蜂者通常服务多个果园,为了生意方便自取商业牌照,而受雇的养蜂者则没有牌照。然而,一个养蜂的注册公司可以把员工的服务与果园的主人洽商,以时间工资论薪酬。事实上,很多顾问公司,其服务是以时间工资算的。界定公司不可以看合约的安排作决定,转来转去,因为无论你以怎样的合约安排来界定公司,我可以轻而易举地举出反证的例子。
考虑今天的大百货公司吧。在一个多层而大的商场内,数十家商店各有各的名字,各有各的商业牌照。他们租用场地,每店交基本租金加一个总销售量的百分率。是多少家公司?数十家吗?但这些商店有一个组合的安排,个别不同店名之外,还有一个统一的百货公司之名,如吉之岛、西武、崇光、永安等,有统一的收钱处理,单据名字一样,袋子一色,早上开店与晚上关店同时间,销售员则可由个别商店自雇或由「中央」分派。是一家公司还是数十家?
你可能认为,既然是同一大厦,又是一家大名的百货公司,其中百货的百家商店除了牌子不同外,其实是一间百货公司。但美国的购物中心(shopping center)有类同的安排,只是地价相宜,不向上空发展,建筑物有别,「中央」不易统一收钱,不分派服务员工。
公司的界定,从生产或经营的角度看,不能以商业注册为凭,也不能以合约安排的不同而有所转变。人与人之间有竞争,有合作,有合约。合约与合约之间有关连。你和我订约生产,我可以判出去(sub…contract),受我判的可以再判出去(sub…sub…contract),称判上判,可以直判(vertical integration),也可以横判(horizontal integration),判、判、判,判之不尽。中国大陆盛行承包制度之际,直判横判皆称层层承包。一家公司可以看作小如两个人的生产合约关系,但如果让合约不断连串起来,再看,这公司可以大如一市的经济,一省,一国,甚至整个互相交易的世界。
从生产组织的角度看,我们要有下列三个情况的合并才可以界定一家公司:
(一)从事生产的经理把产品断权卖给顾客;
(二)经理只用工资合约或租金合约与生产要素的主人成交,而后者主人不再外判;
(三)经理与经理之间没有任何合约关系。在这些情况下,我们清楚地有一个产品市场与一个生产要素市场,而一个或一组经理合伙或一个法人,持一组雇用及租用合约,就成为一个可以独立界定的公司组织了。
然而,真实的世界复杂。可以独立界定的公司常被中间人、工作外判等左右,不同机构的经理之间普遍有合约关系,而任何一种生产要素往往有变化不同的合约安排。这些复杂的变化使我们无从把一家公司的范围界定,不知大小,因而不知公司是什么。有趣的是,这些使我们不知公司为何物的复杂变化的产生理由,与我们解释公司的产生完全一样:要减低交易费用。
是的,件工及其它不同合约的选择,外判、判上判,经理之间的合约关系等,皆因要节省交易费用而起。这里我要重复卷二分析生产成本时提及的。一位在东莞开塑料制品厂的朋友对我说:「以生产安排来说,东莞的所有塑料厂都是我的,而我自己的塑料厂都是他们的。」大家有工就开,有饭食饭,见钱搵钱,互相竞争,互相合作。这是如假包换的「共产」制。共产者,共同生产之谓也。顺利地做到这一点要有两个不可或缺的条件:其一,生产要素是私有财产;其二,合约安排可以自由选择。今天贴上「中国制造」的产品在世界各地耀武扬威,乃成功地共产之故也。
高斯的思想我历来清楚。他和我很少有不同之见。三十多年来行内的朋友(连高斯在内)都认为我是了解高斯的人。然而,在公司界定的话题上,高斯和我的意见分离,各持己见,已经二十年了。他认为公司可以独立界定,我则认为除非特殊情况,不能。他很喜欢我那一九八三年发表的关于公司的文章,尤其认为我提出的以委托量算工资会带出有形之手是重要的贡献,但他反对我当时的不能界定公司的结论。一九九○年的瑞典会议中,差不多举世的新制度经济学专家都在座,高斯也在,竟然没有一个同意我提出的不能界定公司的看法。(后来我才知道他们没有想过公司界定的问题。艾智仁当时也在座,听说去年──二○○一──他改观,怀疑可以界定公司。)
我不是固执,而是看不出自己的推论错在哪里。希望这里能澄清我的观点。我不是说任何角度都不可以界定公司。我说资产负债可以界定,即是说财务与税务可以界定,但作为生产组织就不能界定了。然而,无论奈特、高斯,及跟而来对公司的性质有兴趣的经济学者,一般是从生产组织那方面分析公司的。
从生产组织的角度看,我认为公司可否被界定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合约的选择与这选择带来的代替,而舍无形取有形之手也重要。我今天也认为,从公司与公司之间的角度看生产竞争有不足之处。我们要改进,选取人与人之间或资产(生产要素)拥有者之间的竞争来看世界,而又要明白竞争与合作在基础上是没有冲突的。
离开「公司」这个大题目之前,我还要修改两个比较重要的有关观点。其一是公司或生产机构之内的管理有等级排列(hierarchy)。这是威廉逊(O。 Williamson)看公司的重点。威氏是机会主义(opportun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