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解释-第6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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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是明显的。我们不能单看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影响的或大或小,或有没有市场的交易处理,而知道资源的使用是否脱离了社会的整体的最高利益。我们往往更无从肯定,没有市场处理的社会影响或效应,是需要政府干预或修改的。
试看另一个例子吧。曾经作戴卓尔夫人经济顾问的华达斯(A。 Walters),研究飞机场的噪音对邻居的不良影响有一段日子。一九七二年他告诉我,无论飞机升降的噪音多大,新机场的建造一定使邻近的物业价值上升。后者显然是因为机场的存在使邻近物业的商业价值上升。噪音为害,是负值;商业增加有利,是正数。后者高于前者,物业的市价就上升了。从上文提出的角度看,物业价格越上升,机场对社会的贡献越大。那是说,只要物业价值上升,噪音是以多为上的。
有趣的是,凡有新机场的建造,邻近的业主必定联群反对。那是为什么?答案当然是为私利。他们要机场,也要政府给他们一点补偿。政府的困难,是不可以声东击西:说要在甲地建机场,然后突然转到乙地去。
也是一九七二年,是暑期吧,华达斯和我在西雅图的华盛顿大学进午餐。一位不速之客,是一位年青的造访经济学教授,要求共膳,我们当然同意。这年青教授可能听到我是高斯学说的「御用阐师」,一坐下来就破口大骂高斯定律。他说历史上从来没有听过狗吠的有害之声在市场成交,所以高斯定律不可能对。我心中有气,立刻响应:「胡说八道!狗吠之声天天大量地在市场成交,作为经济学教授你怎会不知道?你去买或租用公寓,较好的一致说不准养狗。你要养狗,就要找独立的房子居住。独立房子之价或租金是包括了狗吠之价的!」华达斯在旁听,大声叫好,使那位年青教授面红耳热。我打圆场,笑对华达斯说:「你也不知道吗?」
社会成本的分析起于为政府政策作建议,要改进社会。这是庇古的传统,与解释行为或现象扯不上关系。自高斯之后,因为引进了产权及交易费用这两项重要的局限条件,社会成本的分析才开始有解释行为的意图。
这一节我示范了如果采用一个简单的角度看社会成本,要真的改进社会谈何容易!没有市场,不用政府指导,社会不一定有传统所说的浪费。另一方面,市场的存在与运作,不一定以明确而直接的价格成交。如此类推,我们知道高级住宅与低级住宅的建造通常以区为别,不是为了歧视,而是为了减低私人与社会成本的分离。城市人口集中,互相污染,不是因为我们不喜欢陶渊明的生活,而是人口集中所带来的互利,高于人口集中的互损。这也是减低私人与社会成本分离的现象了。
由个人自由选择来解决社会成本问题,不一定要有直接的市价成交,但要有私有产权。这后者是社会可以容许的、个人负责最高的局限条件了。究竟私有产权是什么呢?
(《经济解释》之七十四)
第四节:私有产权的结构
今天经济学用的私有产权(private property rights)的定义,是我在一九六九年提出来的。这定义与法律书籍的不尽相同。经济学的需要是以权利界定作为局限条件的约束,希望能以之解释人的行为:局限有变,人的行为也就跟变。法律的需要是以权利的划分来协助法庭的裁决。
六十年代中期我参考了不少西方的法律书籍,追查过他们的土地产权演进的历史。西方法律最明确的私有土地产权,称作fee simple absolute。这包括私人的所有权(ownership right)、永久年期(perpetuity)与自由转让权(freely alienable right)。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所有权不重要,可有可无;永久年期比较重要,但不需要「永久」,有足够的年期保障,或有明确的规例可以延期,就可以了;自由转让权则非常重要,是不可或缺的。
我提出的、为经济学而用的私有产权的定义,是由三种权利组合的:私人使用权;私人收入享受权;自由转让权。因为任何产权制度都有几种权利的组合,产权是一个结构。让我分述这三种权利,然后略谈所有权。
(一)私人使用权
这是指由私人或个人决定使用资源的权利。有权决定怎样使用,但不一定是自己使用。房子是我的,我有权决定将之毁坏,或在不干扰外人的情况下把它烧掉。一块土地是我的,我有权不准外人进入,但我也可以决定作为公用,只要外人不在土地上作非法之事,他们要在地上游玩我不管。重要的是我有权决定怎样使用,事实上怎样使用是另一回事。
汽车是我的,我有权借给你用,或租给你用。你借用或租用我有权约束你的用法,你不守信在原则上我可以诉之于法。这是我的私有(决定)使用权与转让权合并的行为了。
私人的使用权是指有权私人使用,但可以不私用。重点是有权决定由谁使用和怎样使用。另外一个重点,是这使用权的范围一定是有约束、有限制的。这就是高斯所说的权利界定(delimitation of rights)了。
私人使用权的界定有用途(权项)的约束,而每种用途也有上限(权限)。没有用途的约束或上限,他人的权利就不能受到保障,私有产权就不能在社会中成立了。从社会经济的角度看,这些约束往往有疑问。例如一块土地可以作住宅、农业、工业或商业用途,而在这每项中又可以再分类。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看,一块土地应不应该有用途项目(权项)的约束呢?而若要有这约束的话,选择从何而定?政府或议员的选择是否以社会的利益为依归?指定了用途的约束,其用途的上限(权限)为何又是问题。一幢楼宇可建多高,可占私产土地的面积多少?这些又怎样选择了?
使用权利的界定不可以没有约束或规限,但怎样约束或界定是大问题。议员或执政者以自己的利益作决策,当无疑问,但这决策与社会整体的利益有没有冲突呢?我们有理由相信,长线而言,资源使用的权项与权限的界定,会以社会利益为依归。然而,正如凯恩斯所说,长线而言,我们不免一死。柏拉图情况必然可达与人类灭绝是没有冲突的。这点我在卷二说过了。这里要指出的,是好些我们认为怎样也说不通的用途权项与权限的约束,一般是交易费用存在的结果。
从社会整体的角度看,资源使用最高的利益,是使用的权项与权限能使社会得到最高的租值与消费者盈余的总和。这也是说,资源的使用给社会带来最高的总用值。有交易费用的存在,这情况的阐释就变得复杂了。
且让我从一个简单的例子说起吧。你拥有一间二千平方米的房子,住的只有你一个人。这是你的鲁宾逊世界了。在这房子内,使用全由你一人决定。睡房要多大,床放在哪里,书房与桌子怎样安排,工作室又要怎样,等等。用途项目的增加,或一项用途增加上限,其它用途会受损。房子的最高用值,是每项用途的边际用值相等。这里房子只有你一个人使用,你要怎样安排使用就怎样;不用市场,也不需要政府策划,达到最高用值是显而易见的。
现在假设你成家立室,一家四口使用这房子。没有市场,但作为一家之主你可能是「政府」。房子使用的项目与每项的权限如果由你作主,血浓于水,你的安排可能出自你的关心和爱。没有市场,一家之内以爱安排使用,又或者是礼尚往来,而有时施行民主制,以投票的方式来决定使用的安排。在这些处理下,每项用途的边际用值不一定相等。这是因为虽然没有市场,但有竞争,也有交易(制度)费用。然而,在这些费用的约束下,房子的总用值还是最高的。这后者是定义性(definitional)的结论了。
现在再假设这房子住的不是一家四口,而是几个陌生人。内里不一定有政府,但给我一个业主吧。这样,最可能的情况是各人租用房子的一部分,市场出现了。一个租客增加用地需求,可以向业主或其它租客洽商多租用。房子使用的项目与权限就由市场安排了。有竞争,也有交易费用,但考虑到所有局限,其总用值也是最高的。这结论也是定义性的柏拉图情况。
在私有产权的结构内,政府的出现通常是为了处理共享的地方或事项。以陌生人分租房子为例,厕所、厨房、信道等的使用与清洁等问题,可能由委员与投票的方式处理。一个委员会是一个政府。今天在香港及中国大陆的高楼大厦,每厦业主数以十计,像好些外地的处理方法一样,每座大厦有委员会,委员会有主席,其责任是处理公共事项,例如保安措施、大厦外貌的维修保养等。这些公共事项的决策通常是以民主投票作取舍:大厦外墙翻新要用什么颜色,不能各自为战,同一颜色的选择是不容易以市价成交的。
可以这样说吧,在私有产权的结构下,政府的形成是为了节省交易费用,而民主投票也是为了节省交易费用。问题是在多人的组合中,自私的行为对整体有利也有害。自私的行为是可以增加交易费用的,这点我们在卷二第八章分析过了。关于政府与民主投票的问题,本卷第六章会有较为详尽的分析。
让我们从房子与大厦的例子转到一个社会的整体来看使用权吧。据我所知,历史上从来没有一个国家,所有的资源都是私产。混合的产权制度自古皆然,虽然不同社会的私产比重差距往往很大。当然,不管产权的制度怎样,只要我们能考虑到所有的局限约束,尤其是交易或政治费用的约束,在定义上(by definition)柏拉图情况必然可达。然而,一般观察所得,同样资源在不同用途上的边际用值,往往有很大的差距。这含意交易费用(包括政治费用)高得惊人。
以今天发展得令人欣赏的中国为例,去年我作过大略的估计,工业用地的回报率比农业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