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原理-第4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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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来的,不可能通过婚姻而初次结合起来。
单从自然关系的方面来看,大家都知道,属于同族动物之间交配而产生的小动物比较弱,因为应予结合的东西,必须首先是分离的。生殖力好比精神力所由以获得再生的对立愈是显明,它就愈强大。
亲密、相识和共同活动的习惯都不应该在结婚以前存在,而应该初次在婚姻关系中发生,这种发展,其内容愈丰富,方面愈多,其价值也愈大。
第169节
家庭作为人格来说在所有物中具有它的外在实在性。它只有在采取财富形式的所有物中才具有它的实体性人格的定在。
第二 家庭财富
第170节
家庭不但拥有所有物,而且作为普遍的和持续的人格它还需要设置持久的和稳定的产业,即财富。这里,在抽象所有物中单单一个人的特殊需要这一任性环节,以及欲望的自私心,就转变为对一种共同体的关怀和增益,就是说转变为一种伦理性的东西。
附释:在关于国家创立或至少关于文明社会生活创立的传说中,实施固定的所有制是同实施婚姻制度相联系的。至于上述家庭财富的性质如何,用哪种适当方式来巩固它,这类问题将在市民社会一章中予以解答①。
①参阅第199节以下和第253节。——译者
第171节
家庭作为法律上人格,在对他人的关系上,以身为家长的男子为代表。此外,男子主要是出外谋生,关心家庭需要,以及支配和管理家庭财产。这是共同所有物;所以家庭的任何一个成员都没有特殊所有物,而只对于共有物享有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可能同家长的支配权发生冲突,这是因为在家庭中伦理性的情绪还在直接的阶段(第158节),于是不免于分歧和偶然性之弊。
第172节
通过婚姻而组成了新的家庭,这个家庭对它所由来的宗族和家族来说,是一个自为的独立体。它同这些宗族和家族的联系是以自然血统为基础的,但是它本身是以伦理性的爱为基础的因此,个人所有物同他的婚姻关系有本质上联系,而同他的宗族或家族的联系则较为疏远。
附释对夫妻共同财产加以限制的婚姻协定,以及继续给予女方以法律上辅助等等的安排,只有在婚姻关系由于自然的死亡和离婚等原因而消灭的情况下,才有意义。这些都是保障性的措施,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家庭成员各从共有物中取得其应有部分。
补充(亲族和家庭)许多立法把更大规模的家庭固定下来,并把这种家庭看做是本质上的结合;至于另一种结合,即各个特别家庭的结合,则相反地显得比较次要。例如在古代罗马法中,在非严格的婚姻关系中的女方,同她的亲族的关系比同她的儿女和丈夫的关系还要密切。又在封建法时代,为了维持splendorfamiliae〔门楣光辉〕,于是有必要光把男性算做家庭成员,并以整个大家族为主,至于新成立的小家庭同大家族相比则显得非常渺小。尽管如此,各个新家庭比之疏远的血亲关系是更本质的东西。夫妇与子女组成真正的核心,以与在某种意义上亦称为“家庭”的东西相对抗。
因此,个人的财产关系同婚姻之间的联系必然要比它同疏远的血亲关系之间的联系更为重要。
第三 子女教育和家庭解体
第173节
在实体上婚姻的统一只是属于真挚和情绪方面的,但在实存上它分为两个主体。在子女身上这种统一本身才成为自为地存在的实存和对象;父母把这种对象即子女作为他们的爱、他们的实体性的定在而加以爱护。从自然的观点看来,作为父母而直接存在的人这一前提,在这里变成了结果。这是一个世世代代无穷进展的历程,每一代产生下一代而又以前一代为前提;这就是家神的简单精神在有限自然界中作为类而显示它存在的一种方式。
补充(父母的爱)在夫妻之间爱的关系还不是客观的,因为他们的感觉虽然是他们的实体性的统一,但是这种统一还没有客观性。这种客观性父母只有在他们的子女身上才能获得,他们在子女身上才见到他们结合的整体。在子女身上,母亲爱她的丈夫,而父亲爱他的妻子,双方都在子女身上见到了他们的爱客观化了。在财产中,统一只是体现在外在物中,至于在子女身上,它体现在精神的东西中,在其中父母相互恩爱,而子女则得到父母的爱。
第174节
子女有被扶养和受教育的权利,其费用由家庭共同财产来负担。父母有要求子女为自己服务——姑且说是服务——的权利,但仅以一般性的照顾家庭为基础,并以此为限。同样,父母矫正子女任性的权利,也是受到教训和教育子女这一目的所规定的。惩罚的目的不是为了公正本身,而是带有主观的、道德的性质,就是说,对还在受本性迷乱的自由予以警戒,并把普遍物陶铸到他们的意识和意志中去。
补充(教育子女)应该怎样做人,靠本能是不行的,而必须努力。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就是以这一点为根据的。在家长制政体下的人民亦同,他们受到公库的给养,而不视为独立的人和成年人。因此,所要求于子女的服务,只能具有教育的目的,并与教育有关。这些服务不应以自身为目的,因为把子女当做奴隶,一般说来,是最不合乎伦理的。教育的一个主要环节是纪律,它的涵义就在于破除子女的自我意志,以清除纯粹感性的和本性的东西。不得以为这里单靠善就够了,其实直接意志正是根据直接的恣性任意,而不是根据理由和观念行动的。如果对子女提出理由,那就等于听凭他们决定是否要接受这些理由,这样来,一切都以他们的偏好为依据了。由于父母构成普遍的和本质的东西,所以子女需要服从父母。如果不培养子女的服从感——这种服从感使他们产生长大成人的渴望,——他们就会变成唐突孟浪,傲慢无礼。
第175节
子女是自在地自由的,而他们的生命则是仅仅体现这种自由的直接定在。因此他们不是物体,既不属于别人,也不属于父母。从家庭关系说,对他们所施教育的肯定的目的在于,灌输伦理原则,而这些原则是采取直接的、还没有对立面的感觉的那种形式的,这样,他们的心情就有了伦理生活的基础,而在爱、信任和服从中度过它的生活的第一个阶段。又从同一关系说,这种教育还具有否定的目的,就是说,使子女超脱原来所处的自然直接性,而达到独立性和自由的人格,从而达到脱离家庭的自然统一体的能力。
附释:罗马时代,子女处于奴隶地位,这是罗马立法的一大污点。伦理在其最内部和最姣嫩的生命中所受的这种侮辱,是了解罗马人在世界历史上的地位以及他们的法律形式主义倾向①的一个最重要关键。儿童所以感到有受教育的必要,乃是出于他们对自己现状不满的感觉,也就是出于他们要进入所想望的较高阶段即成年人世界的冲动和出于他们长大成人的欲望。游戏论的教育学认为稚气本身就具有自在的价值,于是就把稚气给与儿童,并把认真的事物和教育本身在儿童面前都降为稚气的形式,但这种形式就连儿童自己也认为不很高明的。这种教育学乃是把自己感到还处在没有成熟的状态中的儿童,设想为已经成熟,并力求使他们满足于这种状态。但是这样来,它破坏了、玷辱了他们对更好东西的真实的、自发的要求。它一方面使儿童对精神世界实体性的关系漠不关心和麻木不仁,另一方面使他们轻视人,因为人自己对儿童表现得象儿童那样稚气可鄙,最后,使他们产生自以为高明的那种虚无心和自负。
①参阅本书第180节。——译者
补充(儿童的感觉)作为一个孩子,人必然有一个时期处于为父母所爱和信任的环境中,而理性的东西也必然在他身上表现为他自己特有的主观性。在他幼年时代,母亲的教育尤其重要,因为伦理必须作为一种感觉在儿童心灵中培植起来。必须指出,总的说来,子女之爱父母不及父母之爱子女,这是因为子女正迎着独立自主前进,并日益壮大起来,于是会把父母丢在后面;至于父母则在子女身上获得了他们结合的客观体现。
第176节
由于婚姻只是一种直接的伦理理念,所以它是在真挚的主观情绪和感觉中获得了它的客观现实。它的实存的最初偶然性也就在这里。强迫结婚既然很少可能发生,同时,当两个主体的情绪和行动变得水火不相容时,也很少可能有单纯法的积极的纽带来硬把他们联系在一起。于是遂要求第三个①伦理性的权威来维持婚姻(伦理的实体性)的法,以对抗出于这种敌对情绪的单纯的意见,以对抗只是一时脾气的偶然性,如此等等。这种权威把上述各种情形同完全隔阂相区别,只有在确证完全隔阂的情况下才准离婚。
①婚姻当事人双方是其他两个权威。——译者
补充(离婚)因为婚姻所依存的只是主观的、偶然性的感觉,所以它是可以离异的。相反地,国家是不容分裂的,因为国家所依存的乃是法律。诚然,婚姻应该是不可离异的,但我们也只是说“应该”而已。又因为婚姻是伦理性的东西,所以离婚不能听凭任性来决定,而只能通过伦理性的权威来决定,不论是教堂或法院都好。如果好比由于通奸而发生了完全隔阂,那末宗教的权威也必须准其离婚。
第177节
家庭的伦理上解体在于,子女经教养而成为自由的人格,被承认为成年人,即具有法律人格,并有能力拥有自己的自由财产和组成自己的家庭。
儿子成为家长,女儿成为妻子,从此他们在这一新家庭中具有他们实体性的使命。同这一家庭相比,仅仅构成始基和出发点的第一个家庭就退居次要地位,更不必说宗族了,因为它是一种抽象的,是没有任何权利的。
第178节
由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