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原理-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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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德'黑格尔(GeorgWilhelmFriedrichHegel)
译者:范扬、张企泰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
贺麟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他任柏林大学教授的第三年(1821年)出版的。
据库诺。费舍报导,黑格尔自1818年到柏林大学任教以后直到1831年死时,他总共讲授了《自然法与国家学或法哲学》六次,自1821年后,即以出版的《法哲学》一书作为教本①。这是他晚年在柏林任教期间所正式出版的唯一著作。此外他在这期间所发表的都只是一些短篇的论文,而他的许多重要的哲学讲演录,都是他死后才由门人整理出版的。
黑格尔《法哲学》的出版和在柏林大学的其他讲学活动使得他成为普鲁士王国的“官方哲学家”。他在这书中,明确提出“哲学主要是或者纯粹是为国家服务的”看法。把哲学应用来替反动的普鲁士政府服务,这就使得他的“法哲学”成为表现他的政治观点和立场最保守的著作。
黑格尔政治上的根本立场,他自己讲得很清楚,就是主张“人民与贵族阶级的联合”,②当然,他这里所谓的“人民”主要是指资产阶级,而不是指工人和农民。
①参看库诺。费舍:《黑格尔的生平、著作和学说》,海得堡1911年版,第1卷,第147—149页。
②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5页。
恩格斯指出,“当黑格尔在他的‘法哲学’中宣称君主立宪是最高最完善的政府形式时,德国的哲学……也已经宣言赞助中等阶级了。换言之,黑格尔就是宣称德国中等阶级取得政权的时候快要到了。”①《法哲学》一书充分表现了黑格尔的“资产阶级与贵族阶级联合”专政的根本政治立场,也就表现他在德国当时“半封建半官僚的专制政治”②的条件下,多少吸收了一点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来“赞助中等阶级”,亦即赞助当时德国新兴的、比较软弱的资产阶级的倾向。这书的保守之处主要表现在黑格尔是以君主、贵族为这个联合专政的君主立宪制的主导方面。
黑格尔在这书中保守的政治见解、唯心主义的世界观受到马克思主义奠基人深刻系统的批判。但同时其中所包含的合理的东西也得到相应的肯定。这主要是书中所表现的辩证法,因为他一贯运用辩证法(当然是唯心的)来讨论政治、社会、伦理问题,这是有一定的启发性的。正如马克思在批判“法哲学”时所指出那样:“黑格尔的深刻之处也正是在于他处处都从各种规定……的对立出发,并把这种对立加以强调。”③
谈到“法哲学”与“逻辑学”的关系,诚如马克思很恰当地指出的,黑格尔的“整个法哲学只不过是对逻辑学的补充”。④黑格尔自己也承认,“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似乎就是居于应用逻辑学的地位”。⑤
①参看恩格斯:《德国革命与反革命》,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19页。
②恩格斯:《德国革命与反革命》,第17页。
③《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12页。
④同上书,第264页。
⑤黑格尔:《小逻辑》,第94页。
因此法哲学作为客观精神的哲学只是他整个体系的一个环节,亦即只是他的逻辑学的应用与补充。
按照黑格尔的唯心主义体系,逻辑学是研究理念自在自为的科学,这是他体系的中心。
自然哲学是研究理念的他在或外在化的科学,精神哲学是研究理念由他在而回复到自身的科学。两者他认为都可以
叫做“应用逻辑学”。
黑格尔又把“精神哲学”分为三大部门,第一,主观精神,分灵魂、意识、心灵三个环节;第二,客观精神,分法、道德、伦理三个环节;第三,绝对精神,分艺术、天启宗教、哲学三个环节。我们可以看到,《法哲学》也分为:第一篇,抽象法;第二篇,道德;第三篇,伦理三大部门,而且其中的纲目也大致与“客观精神”相同。事实上黑格尔的《法哲学》基本上就是他的《哲学全书》中第三环节《精神哲学》一书中第二篇论“客观精神”部分的发展、发挥和补充。
法哲学既然是关于客观精神的哲学,而客观精神总的讲来,就是社会意识,包括群体意识、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等,其范围很广,不仅仅讲法、权利,也讲道德、法律和伦理,特别着重讲到社会和国家。最后还涉及到“世界历史”,作为发展到“历史哲学”的准备。
(一)
黑格尔于1820年6月给这书写了一篇序言,这篇序言相当重要,其中有几个常被引证的著名论点,首先应给以批评的考察。
一、黑格尔说,“我们不象希腊人那样把哲学当做私人艺术来研究,哲学具有公众的即与公众有关的存在,它主要是或者纯粹是为国家服务的。”在这里他反对为哲学而哲学,反对“把哲学当作私人艺术”的看法,肯定哲学是社会现象,是“与公众有关的存在”,并公开明白说出哲学“是为国家服务的”政治目的。抽象看来,这些话似乎都是我们可以同意的。但具体从阶级内容分析起来,这些说法正充分表露了黑格尔的唯心哲学,特别法哲学的保守性。哲学既然不是“私人艺术”,因此哲学家应该替统治阶级政权说话,作当时的普鲁士政府的“官方”的代言人,因此黑格尔晚年的哲学就成为“官方的哲学”。
其次,他的意思是说普鲁士的哲学教授是受政府任命的公职,是应该为“政府”办事的。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曾引证这段话,加以简单扼要的评语道:“可见,连哲学在‘本质上’也得依靠国库。”①
这就是说,哲学教授从国库取得薪俸,哲学也就应该是与国库有关的存在,故应该“纯粹是为国家服务的”。
结合后来新黑格尔学派直接利用哲学为帝国主义及法西斯政权服务,因而成为现代资产阶级哲学的最右翼来看,则黑格尔这种哲学为“国家”
服务的看法的实际后果,就更清楚了。
二、合理性与现实性相等同的公式,即“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这一著名公式首先在这篇序言里着重地提出来。后来在《小逻辑》导言第六节里又曾加以发挥。②我们必须遵照恩格斯关于这个公式的批判解释来理解它。
如果把这个公式的后一命题作为主导,那么这个命题是保守主义的公式,是对旧的典章制度和政治设施加以美化,加以精神化、合理化的公式。
黑格尔自己也明白说过:“国家应是一种合理性的表现、国家是精神为自己所创造的世界,……人们必须崇敬国家,把它看做地上神物。”根据这些来看就可以说黑格尔这一公式是要想论证当时的普鲁士王国既是现实的,也是合理性的。所有新黑格尔派的保守主义,认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典章制度、风俗仪文等都是伦理观念的体现、都是具有精神性等等滥调,都是从右边继承和发展黑格尔这一命题的。
恩格斯指出:“这显然是把现存的一切神圣化,是在哲学上替专制制度、替警察国家、替王室司法、替书报检查制度祝福。”③这的确指出了这一命题是会受到许多反动派和保守主义的欢迎和赞许的。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67页。
②按《小逻辑》出版于1817年,“法哲学”出版于1821年,《小逻辑》之提到这个公式那一段,大概是在1827年第二版中补进去的。
③《路德维希。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卷,第211页。(重印时本引文据新版修订。——编者)
至于从逻辑的范畴关系来说,则现实性乃是一个有必然性的范畴。诚如恩格斯所说,“在他〔黑格尔〕看来,现实的属性仅仅属于那同时是必然的东西;……但是必然的东西归根到底会表明自己也是合理的”,①这里合理的东西应指有其发展过程,合乎规律的东西而言。
按照恩格斯这样从辩证唯物主义出发加以解释和改造,则这个命题是有其合理因素的。
至于恩格斯所说:“按照黑格尔的思维方法的一切规则,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这个命题,就变为另一个命题:凡是现存的,都是应当灭亡的。”②这乃是从左边去解释、批判、改造、扬弃黑格尔的公式所得出的革命的结论。这正是批判改造黑格尔的唯心辩证法的典范。
①《路德维希。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卷,第211页。(重印时本引文据新版修订。——编者)
②同上书,第212页。
三、另一点值得注意的就是在“序言”中黑格尔对于哲学与时代的关系的看法。他说:“每个人都是他那时代的产儿。哲学也是这样,它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它的时代。妄想一种哲学可以超出它那个时代,这与妄想个人可以跳出他的时代,跳出罗陀斯岛,是同样愚蠢的。”
这段话承认时代决定个人,个人是时代的产物,承认哲学是它的时代或时代精神在思想中的反映或把握,似乎有一定的唯物主义因素。但是联系到时代和阶级内容来看,他这段话的目的是说哲学要使人“对现在感到乐观”,并且说哲学的“这种理性的洞察,会使我们跟现实调和”。原来哲学的目的在黑格尔看来是给普鲁士王国的贵族与资产阶级统治的现在和现实祝福,对它表示乐观,崇奉它为历史发展的最高阶段,并与这种现实相妥协、调和,不要对现实作斗争。他对于进步的哲学对时代的反作用一面,即哲学指导时代、推动时代、改造世界一面则一点也没有提到。把“哲学不能超出它的时代”利用来作为与现实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