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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中国盗墓-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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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了唐代,关于禁止盗墓的法律就更加详尽了。《唐律疏议》中就有关于对“发冢”者处以刑罚的明确规定,例如:“诸发冢者,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发而未彻者,徒三年。”通过刑法的内容,可知王族贵戚的坟墓,受到特殊的保护。而看守者在盗墓现象发生后也要受到严厉处罚。
  据《旧唐书》卷一九上《懿宗纪》记载,唐懿宗咸通十年(公元869年)六月戊戌颁布的诏书中,有关于司法的内容:应京城天下诸州府见禁囚徒,除十恶忤逆、官典犯赃、故意杀人、合造毒药、放火持仗、开劫坟墓及关连徐州逆党外,并宜量罪轻重,速令决遣,无久繁留。从这则诏令上可以看出:在唐代,“开劫坟墓”与“十恶忤逆、官典犯赃、故意杀人、合造毒药、放火持仗”以及“关连逆党”等都被列为最严重的罪刑,是州府一级地方司法机构不能够判决的。
  两年之后,咸通十二年即公元871年五月,唐懿宗又有“慎恤刑狱”的敕文宣布。其中又说道:应天下所禁……除十恶忤逆、故意杀人、合造毒药、持仗行劫、开发坟墓外,余并宜疏理释放。
  又过了两年,咸通十四年也就是公元873年的四月,因“佛骨至京”,唐懿宗亲迎礼之,又发表制诏,宣布:京畿及天下州府见禁囚徒,除十恶忤逆、故意杀人、官典犯赃、合造毒药、放火持仗、开劫坟墓外,余罪轻重节纪递减一等。其京城军镇,限两日内疏理讫闻奏;天下州府,敕到三日内疏理闻奏。可见,在唐代,即使遇到特殊的庆典盛事,无论是大赦天下,还是有减罪赦刑时,“开劫坟墓”作为重罪,都不在特赦的范围之内。
  据《新唐书》记载,卢龙节度使张弘靖因安禄山、史思明于此初起反叛,而当地民众仍然心存安、史崇拜,于是“惩始乱,欲变其俗,乃发墓毁棺”,然而适得其反,以致“众滋不悦”,使民意更为倾向安、史而背离朝廷。这正是“发墓毁棺”的做法过于极端,与民众传统情感习惯不相合的缘故。《旧唐书》也记载,张弘靖“发(安)禄山墓,毁其棺柩,人尤失望”。民众的“不悦”、“失望”,都表现了对于“发墓毁棺”反感的共同心理倾向。
  因此说,早在唐代,无论是从国家法律还是从民众心理倾向上看,人们对于盗墓行为都是极端的反感或着说是痛恨的。
  对于盗掘坟墓的不耻行径,并非只有汉民族的人有着激愤的心情,就算当时并不是很重视墓葬的少数民族统治者,也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来进行惩罚。金太宗二年(公元1124年)二月,诏有“盗发辽陵者,罪死。”对盗掘辽朝帝陵者予以严惩的命令着于《金史》帝纪,说明当时最高执政者对于盗墓者的态度之严峻,曾经形成过一定的政治影响。《金史》卷四五《刑志》又记载,金世宗大定十二年(公元1172年)事:.“尚书省奏,盗有发冢者,上日:‘功臣坟墓亦有被发者,盖无告捕之赏,故人无所畏。自今告得实者量与给赏。’”这段话就更能显示出当时最高统治对于盗墓行为的明确态度了,对于那些对盗墓进行揭发的人根据情况进行赏赐。自古以来,人们赏赐告密者的事情屡见不鲜,但是赏赐盗墓告密者的,金世宗可能是有史以来的第一位吧。由此可见,与刑罚结合的告密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有效地惩治盗墓行为。
  元代对盗墓行为的制裁,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元史》卷一○二《刑法志一》写道:“诸管军官、奥鲁官及盐运司、打捕鹰坊军匠、各投下管领诸色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并从有司归问。”在元代法律中,还有“发冢开棺伤尸,内应流者”,“杖一百七,发肇州屯种”的条文。
  《元史》卷一○四《刑法志三》“大恶”条又有这样的内容:诸为人子孙,或因贫困,或信巫觋说诱,发掘祖宗坟墓,盗其财物,卖其茔地者,验轻重断罪。移弃尸骸,不为祭祀者,同恶逆结案。买者知情,减犯人罪二等,价钱没官;不知情,临事详审,有司仍不得出给卖坟地公据。诸为人子孙,为首同他盗发掘祖宗坟墓,盗取财物者,以恶逆论,虽遇大赦原免,仍刺字徙远方屯种。很明显,这是一则关于“发掘祖宗坟墓,盗其财物”的法令。罪定为“大恶”,由此可以看出,当时的人们对于盗掘坟墓有多么痛恨。就算你盗的是自家的坟,就算你取的是你老祖宗的财物,按照法律,你仍然有罪,而且还是“大恶”之罪,就算是遇到特赦的情况,仍然要“刺字徙远方屯种”。
  《元史》卷一○四《刑法志三》“盗贼”条下还有关于盗发冢墓不同情节的不同处理方式:诸发冢,已开冢者同窃盗,开棺椁者为强盗,毁尸骸者同伤人,仍于犯人家属征烧埋银。
  诸挟仇发冢,盗弃其尸者,处死。
  诸发冢得财不伤尸,杖一百七,刺配。
  诸盗发诸王驸马坟寝者,不分首从,皆处死。
  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元代的法律,对于王公贵族的墓地进行了特殊的保护,一方面可能是因为王公贵族身分地位比较高,另一方面可能就是因为王公贵族的陪葬品相对于平贫来说,是既多又好,因此遭盗的机率比贫农陵墓要大得多,所以不得不以重罪来防止盗墓行为的频发。
  在《明史》《宦官列传二·陈奉》中有这样的记载:兴国州奸人漆有光,讦居民徐鼎等掘唐相李林甫妻杨氏墓,得黄金巨万。腾骧卫百户仇世亨奏之,帝命奉括进内库。奉因毒拷责偿。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明朝对于盗墓行为应该也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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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的判决:对盗墓的惩戒手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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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平广记》中有这样的记述:县有后汉奴官冢,初,村人田于其侧,每至秋获。近冢地多失穗不稔。积数岁,已苦之。后恒夜往伺之。见四大鹅,从冢中出,食禾,逐即入去。村人素闻奴官冢有宝,乃相结开之。初入埏前,见有鹅,鼓翅击人,贼以棒反击之。皆不复动。乃铜鹅也。稍稍入外厅,得宝剑二枚,其它器物不可识者甚众。次至大藏,水深,有紫衣人当门立,与贼相击。贼等群争往击次,其人冲贼走出。入县大叫云:“贼劫吾墓。”门主者曰:“君墓安在?”答曰:“正奴官冢是也。”县令使里长逐贼,至皆擒之。开元末。明州刺史进三十余事。(出《广异记》)这段话的大致意思是:
  县有座后汉奴官墓。当初村里人在墓的旁边种田,每到秋收的季节,靠近墓的田里便有很多的庄稼因失去穗而减少收成。这样过了几年,村里人对此十分苦恼。后来便经常在夜里去探察。一天夜里,人们看见有四只大鹅从坟墓中出来吃庄稼,前去追赶便又回到墓中。村里人一向听说奴官墓中有宝物,于是结伴去挖掘。刚进入墓道,就看到有鹅张开翅膀击打人,盗贼用木棒反击,鹅都不动了,原来是铜鹅。再进入墓室外厅,得到两只宝剑,还有很多不认识的器物。最后到了放置棺椁的主墓室,地上有很深的积水,有个穿紫衣的人站在门前同盗贼搏斗。盗贼群起攻击,那个人冲出包围逃走。他到县衙大叫:“有贼劫我的墓!”管事的人问他:“你的墓在哪里?”回答说:“奴官墓就是我的墓。”县令派里长去前去查看墓地,结果,到墓地将盗贼全部抓获。
  无独有偶,类似的记载在《逸史》也出现过:天宝初,严安之为万年县捕贼官。亭午,有中使黄衣乘马,自门驰入。宣敕曰:“城南十里某公主墓,见被贼劫。宣使往捕之,不得漏失。”安之即领所由并器杖,往掩捕。见六七人,方穴地道,才及埏路,一时擒获。安之令求中使不得,因思之曰:“贼方开冢,天子何以知之。”至县,乃尽召贼,讯其事。贼曰:“才开墓,即觉有异,自知必败。至第一门,有盟器敕使数人,黄衣骑马。内一人持鞭,状如走势,袱头脚亦如风吹直竖,眉目已来,悉皆飞动。某即知必败也。”安之即思前敕使状貌,两盟器敕使耳。
  唐玄宗天宝初年,严安之任万年县捕贼官。一天中午,有位黄衣太监骑马从大门跑进来,宣读皇帝的命令说:“城南十里某公主的墓,现在被盗贼挖劫,命令你带人去缉拿,不得使一人漏网。”严安之领命立刻带领手下人携带器械棍棒前去捕捉。赶到那里,看到那里六七个人刚刚进入墓道,全部被抓获。严安之让人去找那个太监,但没有找到。因而就暗自思量:“盗贼刚刚开始挖掘,皇帝怎么能知道呢?”到了县衙,把盗贼全部召集起来,审问盗墓的经过。盗贼说:“刚打开墓道,就觉得有些异常,意识到这次盗墓一定要失败。到了第一道门,看见有好几个为皇帝送信的黄衣太监骑在马上的冥器,其中一个手里拿着鞭子,姿势像是正在纵马奔跑,头巾的一角像是被风吹得直竖起来,眼睛和眉毛也都在动。我们更觉得这次盗墓一定不会成功。”严安之明白了,那个持鞭的黄衣太监原来是陪葬的器物。
  《南史》记载,传说张骞墓有人欲盗发时,就听到作战时的鼓角声,盗墓者不得不惊退。宋人程大昌《考古编》说:“史载温韬概发唐陵,独乾陵不可近,近之辄有风雨。”史书又频繁可见盗墓时遇大蛇围绕、崩雷晦雨等异象的记载。如果有人不畏惧灵异警示,常常会遭致严酷的惩罚。《异苑》写道,士燮墓常蒙雾气,屡经离乱,没有人敢盗掘。晋时地方官温放之前往发掘,在回程中即坠马而死。袁枚《子不语》有“掘冢奇报”条,说“以发冢起家”的朱某发富人坟,石椁坚不可开,于是纠同僧人诵咒开椁,“诵咒百余,石椁豁然开,中伸一青臂出,长丈许,攫僧入椁,裂而食之,血肉狼藉,骨坠地……”朱某后来也“以讼事破家,自缢于狱”。
  当然,以上的传说多不可信,应该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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