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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中国十个五年计划研究报告-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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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多设部门……中央政府多设几个部门,地方上也多设一些,省政府不仅有建设厅,还可以有农业厅、商业厅等等。1949年9月第一届政协一次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则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应争取早日制定恢复和发展全国公私经济各主要部门的总计划,规定中央和地方在经济建设上分工合作的范围,统一调剂中央各经济部门和地方各经济部门的相互联系。中央各经济部门和地方各经济部门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各自发挥其创造性和积极性。

实际上,由于中国共产党将新民主主义经济看做是有计划的经济,要避免资本主义的无政府状态,要实行节制资本和统制外贸的基本政策,新中国政府的经济职能就自然要从宏观经济管理扩展到微观经济管理方面。即它不但拥有和直接管理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国营企业,对合作社和公私合营企业的微观决策进行多方面的干预,而且通过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等国家资本主义的方式,对私营企业也进行多方面的干预。这样一来,政府的经济职能就变得非常繁重和复杂了。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建国之初,中央人民政府首先在原有中央财经委员会的基础上,扩大并建立了中央政府管理国民经济的机构。1949年9月,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成立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指导政府财经各部门、人民银行及海关总署等一切有关经济部门的工作,简称中财委。中财委内设财经计划局、技术管理局、财经统计局、私营企业管理局、外资企业管理局、合作事业管理局、财贸人事局、编译室等业务部门。在中财委之下,设立了财政部、贸易部、重工业部、燃料工业部、纺织工业部、食品工业部、轻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交通部、农业部、林垦部、水利部、劳动部、人民银行总行、海关总署。中财委及各部委制定的组织条例反映出中央政府的经济职能接近于苏联,大于旧中国和酉方资本主义国家中央政府的经济职能。

除了中央政府加强了经济管理职能外,地方政府也加强了经济管理职能,并在地方政府内设立与中央各经济部门相对应的经济管理机构。

首先,建国初期,中央政府根据各地解放时间不一、政治经济形势差异较大的情况,将全国划分为六个大行政管理区,即东北、华北、华东、华中、西南、西北。每个大区辖数省,大区的最高行政机关是军政委员会,在军政委员会内设立财经委员会,大区财经委员会受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和大区军政委员会双重领导,大区财经委员会下亦设立财经各部及人民银行区行机构,负责全区的经济管理工作。大区的建立(同级的中共党组织中央局作为中共中央的派出机构),表明出于建国初期的形势需要,地方管理权限还是较多的。一般地来说,全国统一的政策法令,由全区负责具体实施,中央没有统一规定的或只有原则性意见的,则由大区自主决定(须报中央批准)或负责具体实施。在大区之下,则按中国传统的行政区划建制,设立省、市、县三级政府经济管理机构。区、乡两级政府一般不设立专门经济机构。其中省和大中城市一般都设有财经委员会,在省、市政府直接领导下负责经济管理工作。这些地方机构,一般受中央及大区经济部门和地方党政机芙的双重领导。

上述政府经济管理机构与企业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一是国有企业,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并按其所有权及管理权分为中央直属企业,中央所有委托地方代管企业,地方所有企业三种。二是合作社,建国初期,除试办的农林渔业生产合作社是自主独立性的企业外,国家对供销、消费、手工业生产合作社采取了按照系统进行管理的办法。1950年6月成立了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及大区、省、市、县联社。国家规定,各种供销、消费、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必须参加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系统,成为其组织的一员,国家方承认其为合作社。这种劳动人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级联社,实际上控制在各级政府手里,成为一种半官方的经济管理机构。三是公私合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中由于有国家的股份,因此政府则通过派遣公股董监事参与经营管理,至于股份及增值的监管权及收益等事项,则委托交通银行代为管理。

四是对人数众多的个体和私营企业,国家则是采取间接管理办法。在城市,由工商管理局负责行政管理,政府各业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在农村,则基本上以是否合法为界限,由农民自主经营。

二、政府经济管理机构职权的扩大

建国初期建立的统一领导、适度分权、按行业或产品设置管理机构白勺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适应了当时的情况,既促进了经济秩序的恢复和集中了财力,也调动了地方因地制宜的积极性,效果比较好。此时的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既可以向以块为主转化,也可以向以条为主转化。但是,由于中国共产党在制定第一个五年计划和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过程中确定的优先快速发展垂工业的赶超战略,是建立在我国经济非常落后、资金和高科技人员都非常匮乏的基础上的,因此将有限的资源集中在国家手中,尤其是中央政府手中,就必然成为经济管理体制变革的预期目标,一五计划时期我国体制就是向以条为主转化的。但是,这种体制演变的方向从一开始就潜含着两个矛盾:第一,随着财力物力集中到国家和+中央,就必然要增加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人员和机构,这就会造成机构重叠、臃肿和权力分割,结果反而导致办事效率下降、官僚主义盛行,人才浪费、也很短缺。这与变革的初衷形成矛盾。第二,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在压抑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因地制宜的好处的同时,还削弱了各行业、各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容易导致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的矛盾,这又需要合并机构或建立新的综合协调机构,增加管理层次。因此,中央集权的过程,必然与反对官僚主义的各种运动相伴随,也必然导致周期性的集权和放权。

1953年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以后,优先快速发展重工业战略和向社会主义过渡都需要加强政府的计划管理机构。1952年底,为了适应大规模经济建设和集中权力于中央,中央政府开始对政府经济机构进行调整。从1953年起,撤销了大区一级政府机枸,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改为由中央直接领导省市级政府。与此同时,中央机构得到加强,一是在中央人民政府内成立国家计划委员会,与政务院并行受中央政府领导;二是增设了以下几个经济管理部门: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机械工业部、地质部、建筑工程部、粮食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统计局,贸易部分设为对外贸易部和商业部。

195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根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中央人民政府改为国务院。国务院在原政务院个工作部门的基础上,增加到64个,其中增设的经济管理部门有:国务院第三办公室(负责重工业)、国务院第四办公室(负责轻工业)、国务院第五办公室(负责财贸)、国务院第六办公室(负责交通)、国务院第七办公室(负责农林水利)、国务院第八办公室(负责对私改造)、国家建设委员会、地方工业部、中央手工业管理局。

1954年以后,随着国家经济规模越来越大分工越来越细,国务院又陆续增设了一批经济管理部门,到1956年,共增设了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技术委员会、电机制造部、森林工业部、农产品采购部、农垦部、水产部、物资供应总局、城市建设总局,重工业部分设为冶金部、化学工业部和建筑材料工业部,燃料工业部则分设为煤炭工业部、石油工业部和电力工业部。从1955年开始,中共中央针对当时存在的机构庞大、人员逍多、文牍主义、官僚主义等不合理现象,对中央机构和人员进行了精简。1956年5月,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经济委员会,来负责国民经济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国家计委的职能则集中于编制中长期计划。

在国家投资管理方面,则成立了国家建设委员会和建筑工程部。

在工业方面,加强了条条领导,各工业部的职能一般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直接管理中央所属企业,一般实行部-局-+企业三级管理体系(特大企业一般实行部·叫-企业两级管理体系);二是间接管理(业务指导)地方国营企业和其他经济成分的企业。

以第一机械工业部为例:1952年9月正式成立。当时直属企业为114家。成立时的机构设置如下:办公厅;工具机器制造工业局;重型与矿山机器制造工业局;动力机器制造工业局;一般机器制造工业局;电器工业局;汽车与拖拉机制造工业局;船舶工业局;机车车辆制造工业局;基本建设工业局;供应局;销售局;设计总局。1953年又成立:计划局、技术局、基本建设局、生产局、会计局、教育局。

1954年,中央为了加强对地方工业的统一领导,在国务院内成立了地方工业部。

地方工业部的职责为:在商业和外贸方面,将中央贸易部分解为对外贸易部和商业部。

又将原中央贸易部的粮食公司与中央财政部的粮食总局合并,成立粮食部。

粮食部是一个典型的政企合一的组织。

为了加强对农产品购销的管理,1955年又成立农产品采购部,1956年成立水产部、城市服务部。在1956年以前,为了贯彻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加强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领导,政府内还设立了许多这方面的领导机构。由于政府对分散的、落后的个体和私营经济缺乏基本的准确的统计资料和信息,因此,国家对它们的计划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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