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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法医的死亡笔记-第5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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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这个现场疑点并没有引起他的重视。我曾经对他说,死者首先受伤的地方在客厅,想来他还是没有明白我的意思!

“最近是否有人去老人家?”潘云问。

“对面的邻居家反映,九天前老人去过他家里,说是家里来了客人,炒菜的油用完了,问他借点油。邻居问他是不是老家来了人。他说不是,是结识的本地朋友。也正是从那以后,邻居没有再见过他!”董建国说。

“老人的这个朋友最可疑,是本案的重点嫌疑对象!”

最后,董建国还说了另一个了解到的情况。老人有一个儿子,是黑的司机,半年前开车搭一个熟人时,发生了交通事故,两人都死了。熟人的家属一直打官司,要老人家里赔偿。

“官司有了结果吗?”潘云问。

“听说一个星期前有了结果,法院判老人的儿子承担所有责任。但因为人已经死了,家里也没有留下什么钱,唯一剩下的只有一套房产,就是老人死的那间房子。对方一直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将那套房子卖掉赔偿,没想到现在出了事。”董建国说。

“按这样的说法,相识的人都应该知道他们打官司的事情。”潘云思索着说道,“谁还会选择这时候下手呢?”

“或许,他家里还有什么不为旁人所知的珍贵物品?”董建国猜测道,“这些问题,还要等到他女儿过来才能调查得清楚。”

“他女儿过来了没有?”

“已经在赶回来的路途中了。”

“跟她说一声,回北江后直接来刑警队,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情况。”潘云吩咐完董建国,然后对我说,“邓法医把尸体检验的情况介绍一下。”

于是,我接下来介绍了死者的伤势情况:颈部有两道伤口,但较浅,未达动脉,不足以致命,其他伤口集中在腹部,共有四刀,一刀刺穿腹腔,引起动脉破损后失血死亡;伤口宽度及形状相同,伤害的工具只有一种;胃内的食物已经排空,应该在饭后四小时左右死亡。

“死亡的具体时间是哪一天?”潘云很关心这个问题。

“一百八十九个小时左右,也就是大约八天前。”我回答。

大家沸腾了起来,对我精确到小时的判断感到非常惊奇。通常来说,判断死亡时间是一个难题,尤其对于死亡了数天的尸体,法医往往只能根据腐败情况推断大概天数,死亡越久误差越大,很难精确到小时,所以他们的惊奇在情理之中。

“这么精确!有根据吗?”潘云问。

“有!”我说,“在死者的洗碗槽里,蓄了五十六点八公斤水,从现场情况看,是发案时开始通过龙头滴下来的。我们做了实验,在龙头滴水的相同条件下,半小时接了0。15公斤的水。这一段时间,天气湿度较大,水份的蒸发可以忽略,按水龙头中水的流速,应该是一百八十九个小时前开始滴水的!”

“怎么确定是案发时开始滴水的?会不会之前就有水在里面?”

“在靠近洗碗槽的底部,有一滴已经凝固的血迹,粘在那里,浸没在水中!如果当时有水,血是极易相溶的,无法凝结。而如果凝结在那里,说明血液滴到的那个位置当时并没有水,水是后面漫上去!”

第六十二章 一切皆有可能(三)

“的确如此!”潘云点点头,但他还是有些不太放心,“不过,你的计算必须建立在高精度的基础上。水这东西太难捉摸了!会不会有漏掉的可能?如果这样会导致很大的误差!”

“洗碗槽结构很密封,我们看过了,底下没有水渍,没有漏水的现象!”

“但是,你的计算结果与现场调查的情况有很大的矛盾!”董建国不以为然地对我说道,“嫌疑人是九天前到受害人家中的,案发也应该是那时,而不是你所说的八天前!”

“我不感到矛盾。”我说,“相反,这还很符合现场状况,很符合下面我所要说到的一些情况。——我的结论可能与大家不一样!”

“说说你的看法!”潘云示意我说下去。

“我先讲一下现场的血迹分布情况,这一点关系到案件的性质问题。”我说道。

案件的性质,一般是指根据犯罪过程所作的案件分类,反映了案犯作案时的目的,如仇杀、抢劫、故意伤害等。但在我们刑事侦查中分析案情时,案件性质指的是更为详细的分类,比如杀人,就会具体到什么样的杀人,谋财害命、仇恨杀人,或者为情杀人!这样分类的意义在于,能更快地固定侦查范围,有的放矢,找到凶手!

大家都看着我,脸上写满了不解。我明白,他们已经认定本案是谋财害命无疑了,不知我会有什么不同的看法!

“从血迹分布看,死者应该先在客厅内受的伤,最后死在了厨房里。”我这样开始,让大家有个接受的过程。

“这能说明什么问题?”董建国有些迷惑地问。

“在客厅内,看不到挣扎或者反抗留下的血迹类型,只有单纯的滴落血迹。”我继续说道,“给人的感觉,是死者中刀后既无挣扎也无反抗,这是很反常的!我们知道,腹部中刀后失血死亡是一个很痛苦的过程,伤者却能处于相对平静状态,最后死在厨房内,说明他并无反抗或挣扎之心。这一点,也能从他手上没有抵抗伤看出来!”

“有没有受伤后不做反抗,直接逃至厨房的可能?”潘云问。

“如果死者逃跑,手掌必然有捂盖伤口的动作,凶手追至厨房,也必然会踩踏上死者所流下的血迹。但事实上,我们既没有看到死者的手掌里有血迹,也没有看到凶手带血的鞋印!”我解释道。

“那么你的意思是……?”潘云愈加迷惑起来。

“既然客观的物证不能解释凶杀行为,只能说明还有其它可能的存在。”我说。

“你是说有可能不是凶杀?!”潘云想了想问道。

我点点头。

“那么还存在什么可能呢?”

“比如自杀。”我问答。

会议室里一片哗然,大家相互议论着,显得难以置信。

“你刚才也说了,失血死亡是一个很痛苦的过程。那么,谁能下手捅自己这么多刀?而且,现场没有发现刀子,老人用什么自杀的呢?”董建国首先提出质疑。

“是的,死者身上那么多伤口,那是怎样的一个痛苦过程呀!”有人附和道。

“自杀很多刀并不奇怪,我见过捅自己十多刀的呢!”我说,“是什么原因让他死得那样坚决,这才是我们需要弄清楚的!”

“推断得很大胆呀!”董建国不以为然地说,“是不是有点太悬了?……”

潘云思索了一下,然后对我说道:“这样的结论确实有点冒险,毕竟现场没有直接的证据!”

这是我认识他以来,他第一次对我的观点提出质疑。

“尸体本身就是证据!”我说,“死者的颈部有两道很浅的伤口,是自杀案件中常见的试切伤,那是试着切割自己时负痛形成的!其他伤口集中在腹部,符合自杀的动作特征!”

“这样的证据跟没有差不多!”董建国讥讽道。

“我承认,用事物本身来证明其变化发展,远不及其他的证据有说服力。”我说道,“但你得承认,事实就是事实,不管用什么方式去反映!当然,我也希望能找到更多的证据,这也是我们下一步的工作!”

“那么按照你的看法,应该怎样去做?”潘云问。

“解决存在的疑点!”我说,“既然缺少直接认定的证据,那就用排除法。排除合理的怀疑,剩下的就是真相了!既然有人只相信调查情况,不相信现场的客观物证,那么我们就从调查的情况入手,找到去过死者家做客的人,也许从中得到的情况更能印证现场的物证,印证客观事实!”

“当然,那是下一步的工作。现在我们首先需要理清的,是现场的诸多矛盾!——没有清晰的现场重建,就不会有清晰的侦查思路。正如我前面所说的,现场上最大的矛盾就是血迹分布,刚才董队长提出现场没发现自杀的工具,这提醒了我,老人是在客厅受的伤,为什么会死在了厨房里?……”

我停顿下来,让在场的人思考这个问题。——要使别人接受自己的观点让,必须先让他们主动去思考问题!

“你是要告诉我们,这与伤害老人的工具有关吗?”潘云沉思着问。

“除此之外,似乎没有其它的理由可解释的了!”我回答,“工具不会上天,也不可能入地,只会隐藏在我们没有发现的地方。我在现场勘查时发现,在厨房的下水管的旁边,曾有几滴细微的血滴,如果我没猜错,工具就藏在下水管里!”

“那就更奇怪了。老人既然自杀,为何还要将工具藏起来?”

“现场的奇怪现象,可能源自老人奇怪的心思。这也是我们需要弄清的地方,只有弄清这一点,才能真相大白!”

会后,潘云带我们再一次去了现场,目的只有一个——找到导致老人死亡的工具!寻找的地方也很明确,就是厨房的下水管道。如果那里确实有一把刀,那么不言而喻,事实就的确如我所推断那样!

第六十三章 一切皆有可能(四)

后来的事实是,当我们打开下水管道的盖子,将手电光照进里面时,一把明晃晃的闪着光的东西正静静地躺在那里,仿佛等待了我们多时!

那是一把水果刀,上面粘满了死者的血迹。经过检验,刀刃与死者伤口的特点一致,刀柄上也只有死者一人的指纹。

当我们把自杀的结论告诉赶到刑警队的吉安女儿时,她怎么也不肯相信。此前她已侧面打听到一些情况,知道了曾有陌生人到过父亲家里,而且家里不见了黄金首饰和现金,更主要的疑问是,谁自杀会捅自己那么多刀呢?在发表了自己的疑问后,她很有把握地提出了怀疑对象:正和自己家里打官司的那家人。

“肯定是他们叫人做的,就因为我爸爸不肯将房子卖掉来赔他们的钱!”她说,“那家人太没良心了,我爸答应分期赔偿也不行,非逼着要将我家的房子卖掉!我哥哥好心让人搭便车,倒搭出了这样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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