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理解论-第9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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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自身,而且儿童们所用的乳母,妈妈等名称,亦只限用于那些个人。后来时间长了,认识多了,他们又会看到,世界上还有许多事物,而且那些事物又因为在形相和别的一些性质之间,有共同的契合之处,因而同他们底父母以及和他们惯熟的人们又相似,因此,他们又形成可以包括许多特殊事物的一种观念,他们于是就跟着别人,给那个观念以人类这个名称。因此,他们就得到一个概括的名称和一个概括的观念,不过在这种过程中,他们并未曾有任何新的创造,他们亦只是把彼得Peter,詹姆士James,玛丽Mary,真旎Jane等复杂观念中的特殊成分省掉,只把它们共同的成分保留下来。
8儿童们既然渐渐获得了“人”这个概括名称和观念,因此,他们就容易由同一途径,进到更概括的名称和意念上。
因为他们看到,许多事物虽然和他们底人底观念不同,而且不能包括在那个名称以内,可是它们仍有许多性质同人相似,因此,他们就把这些性质保留起来,形成另一个更概括的观念。他们又给了这个观念以一个名称,因此,他们又造成一个含盖性更大的名词。不过这个新观念所以能形成,并非因为他们添了些什么东西,只是因为他们把人这一名称所表示的形相和别的一些性质除去,而把“动物”一名所包括的身体,生命,感觉和自发运动,保留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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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普通名词31
9概括性的名称只是抽象的观念——人们在原始形成概括性的观念和概括性的名称时,确乎是由于这种途径的。
这一点是很分明的,并不用别的证明,我们只须一考察自己或他人,看看他们在知识方面的心理进程如何就是了。人们如果以为概括性的事物或意念,不是由较特殊事物底复杂观念抽象而得的,割裂而得的,则我恐怕他们再不知向何处去找寻这些观念。人如果不信,则他可以先反省反省,然后再告我,“人”一观念同彼得和保罗等观念怎样分别,马一观念同并赐福乐一观念怎样分别;它们所以有分别,是否因为在前一种观念中把特属于各个体的成分去掉,只把特殊的复杂观念(属于特殊存在的观念)中那些共同的成分保留下来?至于人和马二名所表示的复杂观念,我们如果再把它们所差的地方除去,把它们所同的地方留下,然后以所留下的成分做为一个新的独立的复杂观念,并且给它以动物一名,则我们便有了一个较为概括的名词,而且这个名词不但包括了人,还包括了别的活物。我们如再把动物观念中的意识和自发的运动去掉,而以所余的身体,生命,营养等等简单观念做成一个复杂的观念,即这个观念更会概括,而且我们亦可以用更含盖的“生物”一名来称呼它。这一层是很明显的,并用不着再多讲;我们只可以说,人心还可以由此途径进到“物体”
,“实体”
,“存在”
,事物等等表示任何观念的那些普遍的名词。总结起来说,经院中聚讼纷纭的所谓属事类和物种的那个问题(经院以外,人们就不理会注意这问题)
,只是一些具有名称而含义或宽或狭的抽象观念。在这些观念中,有一种恒常不变的情形,就是,每一个较普遍的名词所表示的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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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第 三 卷
念,只是那个大观念中所包含的任何小观念底一部分。
10为什么人们常应用“事类”来下定义——我们由此可以看到,人们在给各个字眼下定义时(所谓定义就是表明它们底含意)
,何以常要用事类,或进一级的概括名词。这种做法并非由于不得已,只是为了省却麻烦,免得一一列举事类(或进一级的概括名词)中所含的那些简单观念,或者因为自己不能列举,故意来避免羞耻。
不过以事类和种差diferAentia(这些学术上的名词虽是由拉丁文来的,可是它们很恰合于它们所表示的这些观念,所以我仍用它们)
,来下定义,固然是一条捷径,可是我想它或者不是最好的方法。至少我可以相信,它不是唯一的,绝对必需的途径。因为我们所以要给名词下个定义,原是要想借文字使他人了解所定义的那个名词所表示的观念,因此,要下定义,最好是把那个名词中所含的那些简单观念列举出来。人们所以不事列举,而习于应用进一级的概括名词,那并非由于必然,亦不是说由此更为明白,乃是为的迅速敏捷的缘故。我想,一个人如想知道“人”字所表示的观念,而且你又告他说,人是一个有广袤的实体,他有生命,有意识,有自发的运动,有推理能力,则我想,那个人一定会了解人字底意义,一定会明白知道人字所表示的观念,而且了解的程度,至少亦可以比你说人是一个有理性的动物时一样。因为“有理性的动物”一词仍可以借动物一词底各种定义,如生物,实体之类,分化成上边列举的那些观念。我这里解释人字时所用的定义仍是经院中通常的定义,这个定义虽或不是最精确的,可是亦可以供我们现在的用途。在这个例证中,人们可以看到,所谓“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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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普通名词51
必含事类和种差“的那个规则是从那里起的,这个例证已经明白地给我们指示出,这个规则并不是必然的,而且我们纵严格地遵守它,亦并无多大利益。因为所谓定义只是用别的一些文字来解释一个文字,使人了解那个文字底意义或其所表示的观念,可是语言并非按照论理学底规则创造出的,因此,每一个名词底意义并不能都精确明白地为其他两个名词所表示。经验已经明白指示我们这一点,而且创立这个规则的人们,亦并不能首尾一贯,他们所下的定义很少能够契合这个规则。不过关于定义,我们可以在下一章详为解说。
1总相和共相只是理解底产品——再返回来说概括的名称,则我们又看到,总相和共相不属于事物底实在存在,而。。。。
只是理解所做的一些发明和产物,而且它所以造它们亦只是为自己底用途,只把它们作为一些标记用,——不论是字眼或观念。我们已经说过,字眼所以成为概括的,只是因为它们是概括观念底标记,而且可以无分别地应用在许多特殊的事物上;我们还说过,观念所以成为概括的,只是因为它们能表象许多特殊的事物,不过各种事物自身并没有普遍性,而且那些字眼和观念底意义虽是概括的,可是各种事物底存在都是特殊的。因此,我们如离了个体,则所余的共相只是我们自己底产物,它们所以有概括的性质,只是因为它们可以被理解所变化,来指示或表象许多个体。因为它们所有的意义,不是别的,只是人心在它们上所加的一种关系。
12抽象的观念形成了事类和物种的本质——其次的问题,就是要考察,概括性的名词所有的意义是什么样的。因为我们一面看到,它忙并不只表示一个特殊的事物,因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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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那样,它们就不是概括的名词,而成了特指的名称。而在另一面,则我们又看到,它们亦并不表示一种复数,因为要是如此,则抽象的人字与人们二字便会表示相同的东西,而文法学者所谓数目底区分,亦就多余而无用了。因此,概括性的名称所表示的,只是一类的事物,而它们所以能够如此表示,却是因为它们各各是人心中抽象观念底标记。许多事物如果都同这个观念互相符合,则它们便归类在那个名称以下,或者也可以说是属于那一类的。因此,我们看到,所谓种差底本质,并不是别的,只是一些抽象的观念。任何事物所以属于某一种,只是因为它有那一个种底本质,而它所以配得到那个名称,亦只是因为它能同那个名称所表示的观念互相契合,因此,具有那种本质,和具有那种契合,就是一回事;因为属于某一个种,和有权利配称为某一个种,那正是一回事。就如说,“要当一个人”
,或“属于人种”
,正和“有权利配称为人”
,是一回事。同样,要当一个人,或属于人种,亦正和具有人底本质是一回事。我们知道,任何事物如果不与人字所表示的那个抽象观念互相契合,则它不能成为一个人,亦不配有人底名称。同样,任何事物如果不具有人种底本质,则它亦不能成为人,亦不配有人底名称。因此,我们就可以断言,那个名称所表示的那个抽象观念,和那个种底本质是一致的。因此,我们就可以说,物种底本质,和事物底分类,都只是理解底产品,因为只有它能抽象,能形成那些概括的观念。
13它们虽是理解底产品,可是亦以事物的相似关系做基础——人们并不要以为我忘了,自然在产生事物时,曾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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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普通名词71
使它们有些互相赘似,更不要以为我否认这一层。这种情形在各方面都是显著不过的,尤其在动物,和以种子来繁殖的一切事物方面,更为显著。不过我们仍然可以说,能给它们进行分类命名工作的,仍是理解,因为理解可以在事物中间发现出相似性来,做成概括的抽象的观念,把它们保留在心中,并且给它们立下名称,以为事物底模型或形式。因为形式底本义正是这样的;各种存在着的特殊的事物如果与那个形式互相契合,则它们便属于那一种,得到那个名称,并且归在那一类里边。因为我们如果说,“这是人,那是马;这是正义,那是残忍;这是表,那是背心;”则我们所做的亦只是把各种事物归在那些不同的种名下面,因为我们看到,它们同那些名称所标记的那些抽象观念正相契合。各种名称所标记的那些种底本质,只是人心中的抽象观念;这些观念就在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