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理性批判-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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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不可缺者,因而证明此类原理乃先天的存在者。盖若经验所依以进行之一切规律,其自身常为经验的,因而为偶然的,则经验又何从得其正确性?盖此等规律固不能视为第一原理者也。惟吾人今则以证实吾人之知识能力有一种纯粹运用及提示此类运用之标准为何,即已满足矣。
此种先天的起源,不仅判断中有之,即概念中亦有之。盖若吾人从一物体之经验的概念中,将其中所有一切经验的形象,如色、刚、柔、重乃至不可入性等等,—一除去,但仍留有一物体(此物体今已消灭无余)所占之空间,此空间固不能除去者也。又若吾人从任何对象(物质的或非物质的)之经验的概念中,将经验所教示吾人之一切性质除去,但仍不能将“对象所由以被思为实体或被思为属于实体者”之性质除去(此实体之概念,虽较之普泛所谓对象之概念更为确定)。故由于实体概念所迫使吾人承服其为实体之必然性,吾人惟有承认此必然性之基础在吾人所有先天的知识之能力中耳。①
①在第二版中,导言共分五节,而第一版则为两节。第二版中之第一第二两节,在第一版中则为首二段,其文如下:
先验哲学之理念
经验为吾人悟性在改造感性印象之质料时所首先产生之产物,此无可疑者也。因之,经验为最初所授与吾人之知识,且在经验之进展中新知无穷,所以在一切未来时代之连续生活中所能采集之新知识,绝无缺乏之虞。但经验绝非限定吾人悟性之唯一领域。经验教示吾人以事物之所有情状,而非事物之必然如是不容别有其他情状者。是以经验不与吾人以真实之普遍性;而理性则因其坚执此类普遍性之知识,故为经验所刺激而非经验所能满足。此类普遍的知识(同时具有内的必然性之性质),因其自身离去一切经验,必应明晰而正确。因之,此类知识名为先天的知识;反之,仅自经验假借来者,则通常名之为后天的或经验的所知。
其尤为显著者,即在经验中,吾人亦见含有“其作用惟在连结种种感官表象”起自先天之一类知识。盖即吾人自经验中除去属于感官之一切事物,仍见其留有若干本源的概念及自此类概念引申而来之判断,此类概念与经验无关,必纯由先天的发生,盖以其能使吾人对于所显现于感官之对象,更能有(或至少使吾人信以为能有)较经验所能教示者以上之主张耳——此类概念对于吾人之主张与以真实之普遍性及严格之必然性,此皆非经验的知识所能提供者。
三 哲学须有一种规定先天的知识之可能性、原理及其范围之学问
较之以上所述更为逾越常度者,乃有某类知识离去一切可能的经验之领域,貌似扩大吾人之判断范围于一切经验限界以外,至其所以实行之者,则惟赖“经验中不能有其相应对象”之概念。
正赖此类知识,吾人之理性乃得在感官世界以外经验所不能导引不能较正之领域中,从事于“吾人所视为较之悟性在现象领域中所习知者更为重要其目的更为高贵”之研究。对于此类切要研究,吾人因其性质可疑,则宁愿冒误谬之危险以尝试之,而不愿就此作罢或轻视淡漠此种为纯粹理性自身所设定绝不能回避之问题,为神、自由、灵魂不灭三者。其最后目的唯在解决此类问题之学问(以及其所有一切准备)为玄学;玄学之方法,最初为独断的,此乃并未先行审察理性之能力是否适于如是伟大之事业即贸然从事者。
当吾人离去经验根据以后,对于吾人所设计建造之建筑物基础,应由绵密之研究,自行保证,凡吾人所有之知识,非先确定其由来,决不使用,所有之原理,非先知其起源,决不信赖,此固极自然者也。质言之,应先考虑悟性因何而能到达此先天的知识,及此先天知识所能有之范围、效力、价值如何等等问题,实极自然。唯此“自然”一词,吾人若指正当合理所应有者而言,则自然诚莫过于此。若吾人以“自然”一词指习见者而言,则适得其反,此类研究之所以久被忽视,乃成为最自然而最易明之事矣。盖因属于此类知识之一部分即数学久已证实其可信赖,因而对性质上与之不同之其他部分,亦有乐观之期望。况吾人一旦出乎经验范围之外,即无为经验所否定之虑。而引使吾人扩大知识之诱惑,又如是之强烈,非遭遇直接矛盾,决不能阻止吾人之进行;且此类矛盾,吾人若在所有之空想构造中加以审慎,即能避免——唯矛盾虽能避免而其为空想之构造则如故。数学关于吾人离去经验在先天的知识中所能进展之程度,实与吾人以光辉之例证。顾数学所研究之对象及知识,唯限于其能表现于直观中者。但此种情形易被忽视,盖因在思维中直观自身即能先天的授与吾人,因而难与纯然概念相区别。为此种所已证明之理性能力所误,渴望知识扩大之心遂不知有所制限。轻捷之鸽翱翔空中,感遇空气之抗阻,遂悬想在真空中飞行,当更畅适。柏拉图(Platon)以感官世界制限悟性过甚,遂鼓观念之翼,轻率离感官世界以入纯粹悟性之真空界中,其情正同。顾彼未见及竭其所有之力,实未尝有所寸进——良以未遇“彼所可据为支点能应用其能力而使悟性活动”之抗阻耳。竭其力之所能,急遽完成其思辨的结构,惟在完成后始研讨其基础之是否可恃者,比比皆是,此诚人类理性共通之运命。当其欲使吾人确信其基础之巩固,或意在使吾人废弃能危及其基础之最新研讨,乃借种种文饰之辞自解。但当实际经营此思辨的结构时,吾人何以能无所疑惧而傲然自以为贯通一切者,盖由于此种情形,即理性之大任务(或许最大任务)在分析吾人关于对象所已有之概念。此种分析,予吾人以相当数量之知识,此类知识虽仅在阐明吾人概念中之所含有者(虽在混淆状态中),但至少就其方式而言,尚足视为创见。然若就其质料或内容而言,则并未扩大吾人所已有之概念,仅分析之而已。惟因此种程序产生真实之先天的知识,理性遂深为所惑,于不自觉中,潜引入性质完全不同之主张于其内——即以完全相异之其他概念加于所与概念,且先天的加于其上。至理性何以能如是,则尚未为人所知。且此一问题亦从未为人所思及。故我即将进论此两种知识间之异点。
四 分析的判断与综合的判断之区别
在含有主宾关系之一切判断中(今仅考虑肯定的判断,至以后适用于否定的判断,则极易为之)此种关系之所以可能共有二种方法。或乙宾词属于甲主词而为包含于甲概念中之某某事物,或乙与甲虽相联结而乙则在甲概念之外。前一类我名之为分析判断后一类则名之为综合判断。分析判断(肯定的)其中宾主连结,视为相同之事物;凡其连结,不以宾主二者为相同之事物者,则应名为综合判断。前一类,因宾词对于主词之概念一无所增益,惟将主词之概念分剖成“所含在其中构成此一概念之若干概念”(虽属混淆),故亦可名之为说明的判断(Erlauterungsurtheil)。后一类则对于主词之概念加以一“其所绝末含有,且即分析亦不能自其中抽绎”之宾词;故又名之为扩大的判断(Erweiterungsurtheil)。例如“一切物体皆为延扩的”,此即一分析的判断。盖若求“与物体相连结之延扩”,则固无须逾越物体概念以外。诚以欲觅此宾词,仅须分析此物体概念即得,即我自身能意识我常在此物体概念中所思维之杂多足矣。故此判断为分析的。但若云“一切物体皆有重量”,则此宾词与我在普泛所谓物体概念中所思维者有极不同之点;故加有此类宾词,即产生综合的判断。
经验判断①就其自身而论,皆为综合的。欲在经验上建立一分析的判断,则为背理。盖当构成此分析的判断,我不必越出我之概念以外,即无须经验之证明以维持之者。因之,“物体为延扩的”之命题,乃先天的有之而非经验的。诚以在诉之经验以前,此物体概念中已具有我之判断所需之一切条件。我仅依据矛盾律,自此概念中抽绎此所需之宾词,同时且能意识此判断之必然性——此为经验所绝不能教示吾人者。反之,在普泛所谓物体之概念中,虽不能包含“重量”一宾词,但此物体概念乃由经验所有部分之一部分以指示经验之对象者,故我能将此同一经验之其他部分加于此一部分,而使之同属于此概念。其初我能由延扩、不可入性、形体等等之属性,自分析方面以了解此物体概念(所有此种属性已包含在物体概念中)。但当还顾我所由以得此物体概念之经验,而见及“重量”常与上述云云之属性相连结,于是我将此“重量”作为一宾词而系附于此概念;惟我之系附此宾词,乃综合的,因而扩大我之知识。故“重量”宾词之所以能与物体概念综合,乃依据经验。盖一概念虽不包含在其他之概念中,但仍互相联属(虽为偶然的),成为一经验全体所有之部分,此经验自身即为直观之综合的连结。
但在先天的综合判断中,则绝无此类经验之后援(在此种判断中,并无在经验领域中探求之便益)。当我欲出甲概念之外以知乙概念与甲概念相连结,则我所依据者为何?综合之由以可能者,又为何?今以“一切发生之事物皆有其原因”一命题而言。在“发生之事物”之概念中,我实思维“有一时间在其前之一种存在”,以及等等,因而从此概念能得一分析的判断。但原因概念乃在此概念之外而指与此“所发生者”不同之某某事物而言,故绝不能包含于“所发生事物”之表象中。然我何以能以“与之完全不同者”为此“所发生事物”之宾词,且何以又知原因概念虽不包含其中而又隶属于此概念,且为必然隶属之者?当悟性信其能在甲概念以外,发见与此概念性质绝异而同时又视为与之相连结之乙宾词时,悟性所依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