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幸福论-第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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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等主观情绪来自人的功利原则,“一个人之所以要憎恨一种行为,其理由还有比深感这种行为之为害更为自然更为普通的吗?
无论任何人,什么东西能置他于苦境,他就会憎恨它“。
④
这样,即便是“同情与反感原则”
,也有与功利原则相合的地方,由此更表明了功利原则的正当性和唯一性。
边沁如此花费笔墨来论证功利原则的正确和有效,无非是要向人们说明,功利原则能够给人们带来快乐和幸福,而其他原则没有这个功能,因而,只要人们的行为符合功利原则,那么,不光是个人能够获得幸福,而且整个社会也会得到幸福。这样的原则,从实践上讲,带有更大的伦理号召力和鼓动性,也表达了边沁希望使最大多数人获得最大幸福的伦理理想。
苦乐的价值及其计算A①④同上书,第217—218、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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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79
边沁反复告诉我们,趋乐避苦是人的本性,功利原则是人的行为准则,人的所有行为都应以增进快乐和幸福为目的。
但快乐不是单纯的,任何一个追求快乐和幸福的行为,其后果往往是很复杂的,几乎任何一种行为都会同时带来快乐和痛苦。因此,人们就要对此加以权衡和比较,选择那些快乐大于痛苦的行为。怎样才能知道自己所追求的快乐和幸福大于痛苦和不幸呢?边沁别出心裁地提出了苦乐的价值标准和计算方法。
对个人的行为而言,苦乐价值的大小计算标准有以下七种:(1)强度,即行为给人带来的快乐的强烈程度;(2)
持久性,即行为给人带来的快乐的持续时间的长短;(3)确定性或不确定性,即人们所感受的快乐是确实存在的还是虚假空幻的;(4)迫切性或遥远性,即快乐是眼前可获得的,还是一个遥远的希望;(5)继生性,即快乐或痛苦产生以后随之产生同类感受的机会,也就是乐后之乐、苦后之苦;(6)纯度,即在产生痛苦或快乐之后不产生相反感受的机会,也就是不产生乐后之苦、苦后之乐;(7)范围,即痛苦或快乐的扩展所影响的人数,也就是受痛苦或快乐影响的人数的多少。
为了便于人们记忆,边沁还特地为此编了一首歌诀:“苦乐原有特征,强、久、确、速、继、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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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第四章 西方功利主义幸福观
为私应求此快乐,为公要推广此快乐;避苦是你本分,如苦不可免,应该求减轻。“
①
制定了以上七条价值标准后,边沁又告诉我们应当怎样考虑和决定行为。他假定在那些最直接受到行为利益影响的人群之中,任选一人,然后计算下列各类价值:(1)计算这个行为首先产生的明确可辨的每一快乐的价值。
(2)计算这个行为首先产生的每一痛苦的价值。
(3)计算这个行为在获得初次快乐之后产生的每一快乐的价值。
(4)计算这个行为在遭受初次痛苦以后产生的每一痛苦的价值。
(5)对一个行为者而言,总计所有快乐的一切价值和所有痛苦的一切价值,并加以衡量。如果快乐的价值为重,那么该行为对于个人的利益来说是一种好的趋势;如果痛苦的价值为重,那么该行为对于个人的利益来说就是一种坏的趋势。
(6)对集体或社会而言,首先要计算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数目,对其中每一个人都要重复上述步骤。然后,就该行为对每一个个人(如果行为趋势总体是好的)所有的好趋势的
①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第227页之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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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99
大小,来求得表示这一好趋势的程度的人数总和;在行为对之有总的坏趋势的那些个人方面,也同样进行总计。权衡二者轻重,如果快乐价值为重,那么,该行为就对有关的个体总数或集体、社会有好的、善的趋势;如果痛苦的价值为重,则该行为对同一集体、社会有坏的、恶的总趋势。
在边沁看来,有了这样一些计算方法,似乎只要按照这些方法来计算,人们就能选择最好的、最快乐的、最幸福的行为。但是,边沁认为,我们并不希望在决定每一次行动之前和作出每一个道德判断之前,都严格遵照如上程序进行计算,况且,这也是不可能的。不过,边沁强调,如果经常地注意这个计算过程,那么,在某些场合下所进行的实际过程同这种计算过程越接近,也就越接近一种正确的过程。
对此,边沁充满信心地认为,这一过程可以应用于任何快乐或痛苦的计算,无论快乐或痛苦以什么方式出现,无论它们采取什么不同的名称。
“这过程可应用于一切乐,不论它被称作善(恰当地说,是乐的原因或手段)
,或利益(profit)
(即辽远的乐,或其原因或手段)
,或方便,或便宜(advantage)
,或惠(benefit)
,或好处,或幸福,如此等等;可应用于一切苦,不论它被称作恶(它与善相应)
,或害(mischief)
,或不便,或不利,或损失,或不幸,如此等等。“
①
边沁自己对这种计算理论的评价是:“这既不是一个没有用处的理论,也不是新奇而无根据的理论。”
②只要人们对自身的利益有比较清楚的看法,那么,这个理论与人类的实践
①②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第228—2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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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第四章 西方功利主义幸福观
完全相符。举例来说,一宗财物或一块地产是有价值的,因为它们能使人产生各种快乐和幸福,或者说能使人免除各种痛苦和不幸,但这样的财物和地产的价值随着一个人能享有它的时间长短、取得它们是否有确实把握以及得到它们的迟早而有所上升或降低。至于一个人能从中得到的快乐的强弱程度,需要靠一个特殊的人可能如何利用它们来决定。只有在他可能从中获得的快乐和幸福或借之免去的痛苦和不幸来到眼前时,才能对这种利用加以估量和权衡,并由此而想到那些快乐和幸福的继生性和纯粹性。这个例子表明,计算快乐和幸福、痛苦和不幸的大小与强弱,能够使人们更好地利用一切可能给人带来快乐和幸福的事物,并指导人们的伦理行为选择。
无论是边沁所推崇的功利原则,还是其颇具特色的苦乐计算公式,都是为功利主义幸福观服务的。在边沁的思想体系中,“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最终要达到的伦理目标。
我们从边沁的讨论中,能够感觉到边沁对这个伦理目标的实现是充满信心的。除了我们简述的这两方面内容外,边沁还从法律、政治、道德等诸方面寻找实现这个目标的途径。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非常诱人的美妙境界,但是,功利主义有这个理想,却难以实现这个理想,因为保证“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不仅需要经济上的丰裕、政治上的昌明,还需要法律上的公正和道德上的高尚,它涉及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的各个方面。作为一个道德理想,我们对边沁作为哲学家的宽广胸怀和伦理学家的道德情感表示深深的钦佩,但是,如果不抛弃以趋乐避苦为核心的抽象人性论立场,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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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101
确理解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的关系,而是只从抽象的、一般的意义上讨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那么,非但这个理想不能实现,还会走向个人快乐主义幸福观的歧途。边沁功利主义幸福观的重大失误还在于:对于快乐和幸福的计算与追求,他只看到了数量上的多少,这在他的计算公式中表现得非常明显。实际上,快乐和幸福不只是数量上有差别,而且在质量上也有差别,后者对人生幸福的意义更大。
对此,边沁思想的继承者和发展者密尔注意到了。
第四章 二 质和量都有差别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密尔的幸福观幸福是人类行动的唯一目的A最大幸福主义与个人幸福A如前所述,边沁鲜明地举起了功利主义的第一面旗帜。
尽管他的理论比较粗糙,而且有关快乐和幸福的计算公式也不免牵强,但是,他的思想还是影响了以后的许多人,其中最直接的、也是最重要的继承者和发展者,就是密尔。密尔的父亲詹姆士。密尔(173—1836年)是边沁的思想挚友,他极为推崇边沁的功利原则,而密尔从小就在他父亲的教育之下接受和研究功利主义,立志为增进人类的幸福而努力工作,这也成为他人生的目的和理想。密尔的基本理论立场和思想出发点是边泌的“功利原则”
,但他对快乐的理解与边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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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第四章 西方功利主义幸福观
他不仅承认快乐有数量的大小区分,而且还认为快乐有质量的高下之别,这就丰富了幸福的内涵,增加了幸福概念的内在规定性。密尔的功利主义幸福观是对边沁“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观点的发展和修正。他试图克服边沁只重视数量上的快乐和幸福的片面与缺陷,建立一种更为全面、更为合理的功利主义幸福观。
幸福是人类行动的唯一目的A与边沁一样,密尔把功利主义规定为最大幸福主义,功利就是获得最大幸福。他说:“承认‘功利’或‘最大幸福原理’为各种道德生活的根本,这个信条主张:行为之正当,以其增进幸福的倾向为比例,行为之不正当,以其产生不幸福的倾向为比例;幸福,是指快乐和痛苦的免除;不幸福,是指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