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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政治学-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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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政 治 学

    让我们进一步追溯历史的经验:人类既然经历了这么长久的年代,如果这些创见的确优异,就未必不早为前贤所觉察。现世的种种,历史上几乎都有先例;只是有些虽曾发明而未经集录[故不传于后世];有些虽已为大家所知,而从未实施[所以得失还不能洞悉]①。要是能够在历史上找到某种政体的构造实际符合于那些理想型式,我们就可以晓然于它的利弊了。任何城邦的组合必须把所有的分子做出区别而加以配属——有些配属于公餐团体内,有些则分隶宗社和部族中②。

    [这样,在历史上公共财产的组织,各地是多多少少存在的,]柏拉图所倡议的制度只有一个特点,他规定卫国之士这个阶级,不事耕作;但就这个特点说来,拉栖第蒙人也可说已经试行过了③。

    苏格拉底所拟整个体制是不妥当的,其中各级组成分子的地位都欠明确,实际上他也是无法加以说明的。除了卫国

    ①亚氏认为世界和人类都已经历无尽数的年代,古人智慧的积累极厚;参看蔡勒:《希腊哲学》卷二432、508页。

    ②《希罗多德》Ⅰ65,说斯巴达莱喀古士(Lycurgus)所制订的城邦军事组织,其“公民-武士”配属于“会餐(公餐)团体”。

    《雅典那俄》,引杜西亚达(Dosiadas)

    所记克里特岛的吕克托城(Lyctus)

    公民也配属于所称“安得赖亚”

    的公餐组织。柏拉图:《理想国》416E,的卫国之士也取会餐编组;《法律篇》中所拟次级理想国的公民(842B)

    ,其军事生活作会餐编组(785A)

    ,从出生到老死的全部社会生活则作“宗社”编组(745E)

    ,全国公民五千零四十人,分十二部族,每部族四百二十人,分隶于若干宗社。

    ③大约指斯巴达专门从事军政的士族,他们虽各为田主而不事农业,田作都由赫卢太(农奴)担任。但柏拉图所拟理想国中的卫国的人并非田主,农民也不是奴隶,同斯巴达制度相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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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人以外,对于占整个公民团体中大多数的农民,他没有详细叙述:农民是否也应该[像卫国之士一样]把财产归公,或者仍旧私有?农民阶级的妇孺应该归公育或仍旧家养?这些他都没有说明①。[这里我们可假定为三个可能的方式。

    ]②

    (一)农民的一切事物[包括妇孺和财产]完全归公有。这就同卫国之士的规定没有区别。那么农民又为什么要受卫国阶级的统治?又怎样才能使农民接受那被统治的从属地位?——符合这种境况的就只有克里特曾一时采用过应变政策,那里的统治阶级允许奴隶同享主人所有的一切特权,仅仅不准从事体育锻炼和持有兵器。

    (二)

    农民以及其它较低阶级的财产制度和婚姻制度照今日大多数城邦的现行制度一样,不作变更,一任他们各有其家庭和产业。那么,整个社会又将是怎样的一个体系?在一个社会中必将包含两个[在法制上]相反的国家——而其中的卫国之士就类似一个占领别国城市的卫戍军,农民工匠以及其它的行业则像一个被占领国的普通公民。在这样的社会中,苏格拉底所谴责的现行城邦所有种种罪恶,如财物纠葛和法律诉讼等③,还会照样发生。他的确曾经说过,公民之受有良好教育的可以用不到许多法规来排除纠葛,例如市政法规,商场条例以及类似的章

    ①柏拉图:《理想国》卷三417A、卷四419,实在已说明农民各有其田亩妻室子女。依上文及下文句看来,亚氏似乎也知道柏拉图曾已言明(参看《苏斯密尔校本》修订二版170注)。

    ②依《纽校》(Ⅱ259)所作章句分析,加[]内语,并在下文加(一)

    、(二)

    、(三)数码。

    ③参看上文;又参看柏拉图:《理想国》卷五464、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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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政 治 学

    则;但他所称述的教育却又限于卫国之士这个阶级。又,他所订农民保持产业的条件是必须按时缴纳收获物的赋课,以供养卫国之士。由此农民将自觉其劳力的贡献和功绩而引以自傲,具有这种心理的农民比一般[斯巴达的]赫卢太、[帖撒利亚的]卑奈斯太或其它地区的农奴①为较难治理。关于低级公民们的妻子和财产是否应该同高级公民一样归公有,以及他们的政治地位以及应受的教育和应守的礼法,在苏格拉底所拟的体制中都没有订定。这些问题既然并不是可以忽略的细节,我们因此就不易确知应该怎样来组织那些低级公民于城邦内,才能保证高级公民、即卫国之士的公共生活。

    (三)

    另一方式就是农民的妻子归公而产业仍属私有。

    如果这样,则农民在尽力耕作的时刻将有谁来照顾家室?……倘使依第一种方式,财产也同妻子一样完全归公,那么又有谁来照顾家室②?

    ……这也是荒谬的,凭动物生活为例,竟说女人应该从事和男人相同的作业③。

    动物实际上异于女人,它不需要料理家常。

    又,在苏格拉底所设想的政体中,主治的人们[永不更

    ①下文又举有克里特岛的农奴(“贝里俄季”)。

    “农奴”在本书中虽也混称“奴隶”

    ,实际上有区别。

    依普吕克斯:《词类汇编》(Pol-lux,Onomasticon)

    i83,农奴,如贝里俄季介于自由人和奴隶之间。

    《斯特累波》542页,说农奴,如赫卢太等,不能作为奴隶,出卖到国外。一般希腊人都以农奴比奴隶为易于管理,而可加委托,许多城邦以农作交付农奴。

    ②和上句事理不相衔接,似赘。各校本都指为疑文,或看作错简,或认为有缺漏。兹以缺漏例加……。

    ③见柏拉图:《理想国》卷五4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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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替,]一直由他们执政;这就隐伏着危险的根源①。这样的制度即使在较为贫贱的阶级,也会引起不满而滋生纷扰,这在傲慢的战士们当然要感到不可容忍了。他规定一部分人永远执政的理由显然是认为这些人具有特殊的禀赋。神在为人类铸造灵魂时所渗入的真金不能一时给与这一些人,另一时又给与另外一些人;必需让某一些人常守着真金的传统。

    他说,“当世人诞生时,神对某些人渗入了金,对某些人渗入了银,对日后做工农的人们则渗入铜铁”。

    ②还有,他认为立法家以全邦的幸福为重,于是不惜剥夺卫国之士的幸福③。可是,这必须在各个部分的全部或大多数,或至少有若干部分获得幸福(快乐)以后,才能谈到全体的幸福(快乐)。幸福(快乐)

    不同于数中的奇偶,某些数在总数排列中所得的偶性,等到总数区划为若干部分后,就可能丧失其偶性;幸福的性质不然[在部分中要是没有什么快乐,在全体中也一定不欢]。

    又在这样的城邦中,倘使卫国之士索然寡欢,其它的人又将谁能快乐?幸福不会属于工匠或其它庶民。

    关于苏格拉底所提倡的“共和国”

    (理想国)我们已陈述

    ①在上文分论妻子公育和财产公有的利弊以后,这一节统论柏拉图的理想国的另一些要义,可作为二至四章的总收束。

    ②见柏拉图:《理想国》卷三415A。各阶级人民禀赋相异,为柏拉图反对民主政体的基本观念。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由公民各阶级(部分)禀赋相同,民主政体未必不如君主制或贤哲寡头政治。

    ③“幸福”的真谛应该是其人身体强健,富有财物,足以资生,而且笃于品德,足以缮性。

    柏拉图限定其理想国中的公民-武士应该舍弃家庭而不治私产。

    此处所云卫国之士被剥夺了幸福,大概专指有关家庭和财产的物质幸福或世俗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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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这么一些疑难,此外还有不少问题,虽然未必都可忽视,我们不再一一列举了。

    章六  柏拉图在他比较晚出的著作《法律篇》①中所包含的疑难和上述相同或大略相同;对于这一篇内所拟的政体,我们仍需给予简括的评论。又②,[《法律篇》的辩析较为详细,而]在《理想国》中,他只举出少数几个论题,例如妇孺的公有、财产的公有以及政制中治权的安排。

    在政治组织中,人民只分成两个部分——其一为农民,另一为战士③;在后一个部分中又选拔出第三部分作为城邦的议事和统治团体④。但苏格拉底[在那篇对话中,]对农民和工匠是否参与政事,是否也须执盾矛而服兵役,并未说明。他的确说到了属于卫国阶级的妇女应该参加战争并接受像男人一样的[文化和军事]教育⑤。全篇其余的章节特别详述卫国公民的训练,并常

    ①《理想国》为柏拉图中年的作品。

    他在六十岁后两度(公元前367年和361年)投身于叙拉古现实政治,历经患难,而稍稍放弃玄想。

    《法律篇》十二卷,在晚年成书,降低了自己的理想标准,草拟了第二个模范城邦。该书在柏拉图卒年即流传于世。

    ②“又”

    ,这一个章句联系词,西方旧译本大多省略。

    《纽曼校注本》注意到了这两字有助于上下文的承接,并非衍文。巴克尔英译本增加[]内一子句,显见“又”的用意。

    ③柏拉图:《理想国》卷二373E。

    ④同上书卷三412B。

    ⑤柏拉图:《理想国》卷五451E—45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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