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论个人与个人自我意识-第6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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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是决定抢药的是与被试没有关系的人(象科尔伯格的试验中那样)
,第二种情况是抢药者是他的好朋友,第三种情况是他的母亲。被试的智力发展和道德发展水平并不因此改变,而解决方式却有十分重大的不同。问题涉及关系密切的人时,按关系密切的人的意见确定回答的人数(第三阶段)增加了,以维护秩序、遵守形式规则为宗旨的回答(第四阶段)减少了。而据科尔伯格的说法,遵守形式规则的取向却是出现在遵照关系人意见的取向之后的。
这里和其它情况下一样,发展的最高阶段并不取消先前的阶段,而是把它包括进来,作为自己的一个从属部分:对社会承担义务的发达意识不会取消对亲密者的特殊责任,一般地从他人考虑(一般规则)的方针并不排除对具体他人的意见有不同程度的敏感性,等等。
道德动机总是多层次的,而个体借以达到一定道德意识水平的心理过程也不等于确定个人如何、何地、何时运用自己的道德定势并体现在行为中的过程(即使在纯认识过程中,能力的形成和运用也有不同的前提条件)。
儿童的道德判断在没有变成个人信念之前,可能和他的行为互不相关,他按照不同的规律来对自己和别人作出判断。
但是道德意识的形成不能脱离社会行为、现实活动来看,在这些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不仅有道德概念,而且有感情、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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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个人道德面貌的其它无意识成分。个人的行为不仅取决于他如何理解面临的问题,而且取决于他对这样那样的行动的心理准备。
道德立场在行为中被揭示,也由行为构成,在这当中,各类冲突性的环境在知识、信念和活动的统一性的确立上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马克思写道:“克服这种障碍本身,就是自由的实现……”
①在生活中没有遇到过麻烦的人既不知道自己的“自我”的力量,也不知道他信奉的思想和原则中他真正看重的是哪些。
任何年龄阶段的人在他们过去未曾遇到过的困难情况下如何行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有没有解决类似情况的经验。新的问题这样那样地和人的过去经验相吻合,这一经验越是个人亲身经历过的,它的影响就越大。个人亲自参与过的情境在心理上要比他从旁观察过的、特别是仅仅听说过或读到过的情境更为重要。正因为如此,人们的现实行为常常和他们在想象的情境中、例如在心理学实验中的行为大不相同。
苏联心理学家的实验研究表明,在儿童道德自我意识的形成中,儿童自己的“自我”形象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雅各布松的假定,自由的、伦理上正确的选择要求:一、存在两种完全对立的标准,体现为善恶概念的具体形式;二、把作为完整个人的人,而不仅是把作为个别行为的人与这些标准进行比较;三、与标准的比较应由本人进行;四、个人对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第2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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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标准都采取适宜的态度①。
对6岁—7岁儿童进行的实验研究证明了这一点。
如果由别人证实一个儿童符合反面标准,或者如果一个儿童不对自己进行全面评定,而只是对自己的部分行动进行评定,或者如果一个儿童本人对这两种标准不采取完全不同的态度,那么道德上的反而行为就不会改变。
但是在以下情况下儿童就会向道德上正面的行为转变:一、儿童自己断定自己符合反面标准;二、这时受到评价的不仅是一定的行动,而且是作为发展中的个人的儿童本身;三、儿童自己对这些标准采取完全不同的态度。
在苏博茨基作的有趣实验中,对教育4岁—7岁儿童的两种方法进行了比较:一种是宽容的利他主义的、鼓励对同伴持无私态度的方法,另一种是建立在相互交换原则基础上的实用主义方法。结果在前一种情况下,儿童的内心道德动力(良心)形成得更快,在第二种情况下,有道德的行为常常只是在有直接鼓励或者有所谓“监视人”——成年人或大孩子在场时才会做②。
换句话说,道德“自我”的确立与作为活动主体的个人的其它方面,都是按照同样的形成规律发生的:作为个人对行为和现象的态度的必要前提,一定的自主程度也是确立道德意识和自我意识的十分重要的条件。正是这个原因,列宁
①参见雅各布松,。
C。
:《行为伦理调节心理机制的确立》,载《个人形成Z和发展心理学》,莫斯科,1981,第320—337页。
②参见苏博茨基,E。
B。
:《学龄前儿童道德行为探源》,载《莫斯科大学学报》,心理学分册,1978年第3期,第13—25页;同上作者:《儿童道德行为的形成》,载《心理学问题》,1979年第3期,第47—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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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推崇车尔尼雪夫斯基的思想:“如果不养成独立参与公共事务的习惯,培养公民感情,男性儿童可以成长为中年和老年的男人,但他不会成为男子汉,或者至少不会成为正直高尚的男子汉。
目光和利益的狭隘反映在性格和意志上:‘目光有多宽,决定就有多宽’“
①。
这里产生一个问题:作为个人建立自我评价系统的基础的社会道德选择具有何种程度的稳定性和彻底性?
一般来说,个人的整个稳定性与他的道德理想的稳定性和宽广度有密切的联系②。
缺乏长远、长期的目标或者这种目标的调节作用微弱,正如这种目标的狭隘和受利己需要和利益限制一样,使个人没有一个可靠的计数系统,一个既是个人内在的、又是具有普遍价值意义的计数系统。
个体只有在牢固确立自己的世界观立场以后,才能获得稳定的道德“自我”。这一立场不仅不随情境的变化而动摇,而且不以个体自己的意志为转移:“我站在这里并且不能不这样”。
但是道德等级的稳定化和自己的“自我”同良心的融合并不能取消具体道德选择问题。甚至法院的判决也不仅仅是把刑事法典的有关条款机械地套用于行为。在作出道德决定时更不能这样自动地行事。儿童“良心方式”的确立是从善恶的两极分化开始的。但成年人的生命世界并不是只有黑白两色。好与坏的对立交织着许多别的东西:现实的和不现实
①《列宁全集》,俄文版,第29卷,第591页。
②丘德诺夫斯基,B。。
:《个人的道德稳定性》,莫斯科,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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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理的和不合理的,实践的和理论的,必要的和不必要的。虽然道德决定总是在某些共同原则的基础上实现的,但它们的直接目标仍是一定情境下的具体行为。个人自我选择是通过行为反复选择实现的,其中每一个行为个别地看都可能显得没有什么意义。那么,这种个人自我选择在自由与责任的主观辩证法中又是如何反映出来的呢?
选择与责任
要做人,首先就得承担责任。
圣埃克苏佩利
从理论上说,作为伦理问题,道德选择要求没有利己的个人考虑,并鲜明地表现出“自我”的积极性、自主性和主体性。但在现实生活中,道德选择是和十分实际的问题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的具体情境中做什么、怎样做,在这种具体情况下主体的具体责任尺度是什么。
责任从完成某种社会要求或道德要求的角度说明人格。
但是这个概念是多方面的①。这一概念的历史发展有这样几个向量:从集体责任到个体责任;从外部责任到内部责任即心理责任;从向后看的责任(对过去负责、过失)到向前看的责任(对将来负责、职责)。
确定责任的性质可以从外部即从社会来看,也可以从内
①详见穆兹德巴耶夫,K。
:《责任心理学》,列宁格勒,1983,第13—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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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即从自己的“自我”来看。就向承担责任的个体提出的要求的内容而言,责任在内外两方面也可能没有区别(例如,认真劳动同时既是社会职责又是道德义务)。
但是,外部责任是以社会、集体为社会监督和定性的主体,而内部责任则是以个人本身为社会监督和定性的主体。
从自我意识的观点来看,这个主体的区别——个人为自己的行为对谁负责——是十分重要的:在前一种情况下涉及的是职责,而后一种情况下涉及的是道德义务。
问题的客体方面也同样重要——个体对别人或自己本身为什么东西负责。
人的任何行动总要卷入无穷无尽的因果联系系统。人是否应为自己行为的长期后果及其对别人命运的间接影响负责,虽然他并不希望、没有预料到也不可能预料到这种后果和影响?刑事法律责任只限于蓄意或因过失犯下的法定危害社会行为(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道德责任则没有这样严格的限制①。
道德力量和人的个人限度首先是由他的责任感决定的,不仅是对自己,而且包括对别人的责任感。放弃责任等于放弃自由和向外部力量投降。
“如果我为了替自己辩护,把自己
①关于与其它伦理学范畴有关的道德责任的基础问题,参见德罗布尼获基,O。。
:《道德概念历史评析》,莫斯科,1974;同上作者:《道德问Z题》,莫斯科,197;季塔连科,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