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学政治论-第4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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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一个人处在什么社会中,他可以是自由的。 因为他只要是为理智所引导,他当然是自由的。 而理智(虽然霍布士的想法不同)总是在和平的一面。 国家一般的法律若不为人所遵守,是不会有和平的。 所以一个人越听理智的指使——换言之,他越自由,他越始终遵守他的国家的法律,服从他所属的统治权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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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们虽然必须听从父母的一切命令,可是他们不是奴隶,因为父母的命令大致说来是为孩子们的利益的。所以我必须承认奴隶、儿子、公民之间是有很大的区别的。 三者的地位可有以下的界说:奴隶必须服从他的主人的命令,虽然命令是完全为主人的利益。 儿子服从他父亲的命令,命令是为他的利益。 公民服从统治权的命令,命令是为公众的利益,他自己包括在内。我想我已把一个民主政体的基础讲得十分清楚,我特别是立意在此,因为我相信,在所有政体之中,民主政治是最自然,与个人自由最相合的政体。 在民主政治中,没人把他的天赋之权绝对地转付于人,以致对于事务他再不能表示意见。 他只是把天赋之权交付给一个社会的大多数。 他是那个社会的一分子。 这样,所有的人仍然是平等的,与他们在自然状态之中无异。只有这种政体我说得很详尽,因为这与我说明在一个国家之中享受自由的利益这个目的最为相近。我且把别种政体的基本原理略去不谈,因为不讲其权利的来源,我们可以从前边所说得知此权利是从那里来的。 握有统治权的人,无论是一个人,或是许多人,或是整个国家,有随意发布任何命令之权。 凡由于自动,或由于强迫,把保护自己之权转付于他人之人,经此转付,就放弃了他的天赋之权,所以,事事他就不得不服从统治权的命令。 并且只要国王,贵族或人民保持统治权,他就不得不听从命令。 统治权是当初权利转付的基础。 我用不着再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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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论国家的基础;个人的天赋之权与公民权;统治之权72
统治的基础与权利既已如上所述,我们就不难说明人民的权、过失、正义、不义、与其和国家的关系。 并且断定一个联盟,一个仇敌,或叛国的罪恶是什么构成的。我们只能说平民的权是指每人所有的保存其生存的自由,这种自由为统治权的谕令所限制,并且只为统治权的权威所保持。 因为若是一个人出于自原把他的生存之权转付给另一个人(他的生存之权只为他的力量所限制)
,也就是说,把他的自由与自卫的能力转付于人,他就不得不听命于那个人以生活,完全听那个人的保护。 当一个公民或一个被治的人为另外一个人所迫,受了损失或痛苦,正与法律或统治权的命令相背,不法的行为就发生了。只有在有组织的社会里才会有不法的行为。 不法的行为是不会由于统治者的行动加之于人民的。 统治者有随意行事之权。 所以,只有在平民之间才能发生不法的行为。 平民为法律与权利所束缚,不得彼此加害。 正义在于惯常使每人都有其法律上所应得。 不义是借合法之名剥夺一个人在法律上之所应得。 此二者也叫做公平与不公平,因为执行法律的人必须不顾到一些个人,而是把所有的人都看做平等,对每个人的权利都一样地加以护卫,不嫉羡富者,也不蔑视穷者。当两国的人,为避免战争,或为什么别的好处,订定契约,不彼此侵害,反之,在必要时,彼此互助,两国各保持其独立,这两国的人就成了同盟。 只要这契约的危险或利益的基础存在一天,这契约就是有效的。 没人订立契约或必须遵守他订定的合同,除非希望有什么好处,或怕有什么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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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这个基础撤除,契约就因此变为无效。 经验已充分证明其为如此。 因为虽然有些国家订立条约不彼此侵害,他们总是极力防备较强的一方破坏条约,并不信赖契约,除非双方遵守契约有一个很显明的目的与好处。否则他们就怕有诡计,这也是对的。 因为凡是头脑清楚知道统治者的权利的人谁会信赖一个有意志有力量随意而为的人的诺言呢?此人的唯一目的是他的统治的安全与利益。 不但如此,如果我们顾到忠诚与宗教,我们就可以明白,凡有权能的人都不应该遵守其诺言以损害他的统治;因为他不能遵守这样的诺言而不破坏他与他的人民所订立的契约,他和他的人民都要庄重地遵守这个契约。敌人就是离开国家而生活的人,他不以一个公民或同盟而承认国家之权。 一个人之成为敌人不是由于怨恨,而是由于国家之权。国家之权对于不由契约承认国家的威权的人,与国家之权反对损害国家的人,是一样的。 国家有权极力迫他降服,或订立同盟。最后,只有人民才犯叛国的罪。 人民由于契约,不管是默认或公然表示,已经把所有他们的权利移交给国家。 若是一个公民,不论是出于什么理由,对于夺取统治权或把统治权交于别人之手,已经有了试图,这个人就可以说是犯了这个罪。 我说,“已经有了试图,”因为如果在他成功之前对他不加惩处,惩罚往往是太晚了,主权就已经为他所得或转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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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论国家的基础;个人的天赋之权与公民权;统治之权92
我也说,“无论是出于什么理由,对于夺取统治权,已经有了试图,”
并且不论这种试图其结果是公众的损失,或是于公众有利,我看都没有什么分别。无论其行动的理由是什么,其罪是叛国,其被处罚是对的。 在战时,每人会承认其定罪是公正的。 如果一个人不循职守,背着他的司令,与敌人接近,不管他的动机是什么,只要其行动是出于自动,即使他之进行是意在打败敌人,他被处死是应得的,因为他毁弃了他的誓言,侵犯了他的司令之权。 在无事的时候,所有的公民也一样为这些权所束缚,这一点就不是很普遍地为人看得出。 但是服从的理由在两种情形之下是一样的。 国家必须为元首的唯一权势所保存与指挥,这种权势与权利是大家认可只交付于他的。因此之故,如果任何别人,不得他的同意,从事于企图做什么公共事业,即使国家或许借此得到利益,如我们上边所说,这个人仍然是侵犯了元首之权,自会以叛国被罚,是罪有应得的。为的是免除一切疑虑,我们现在可以回答所问,是否我们从前所说,凡人不用理智,处于自然状态,可以按其欲望的规律,随其至上的天赋之权以生活,与所启示的上帝的律法与权利相反。 因为,既然一切人都绝对一样地要遵守爱人如己的神圣的命令(不管他们天赋的理智是多是少)
,可以说他们不能损害别人或任欲望而生活是不犯错误的。就天然的状态而论,这种异议是不难答复的。 因为天然的状态,在性质与时间两方面,都先于宗教。 没人由于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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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知道他应该服从上帝①。这也不能由理智的作用获得,其获得只能由于经神迹证明了的启示。 所以,在启示之前,没人为神圣的律法与权利所束缚,他必是对于二者一无所知的。天然的状态绝不可以与宗教的状态相混。 我们必须把天然的状态看成是既无宗教也无律法的,因此也就没有罪恶与过失。这正是以上我们关于天然的状态所说的,并且有保罗的根据可以为证。 我们认为自然的状态是先于与缺乏神圣启示的律法与权利,并不只是因为无知,也是因为人人生来就赋有自由。若是人生来就为神的律法与权利所拘束,就是说如果神
①“没人由于天性就知道他应该服从上帝。”保罗说人在自己身中没有逃避处,保罗是以人的资格这样说;因为在同一《使徒书》的第九章中他明白地告诉人上帝要对谁发慈悲就对谁发慈悲。 并且说人是不能免罪的,只是因为人在上帝的掌握之中,就好像泥土在陶人的手中一样。 陶人用一块泥土制成一些器皿,有的有体面的使用,有的有不体面的使用。 人是不能免罪的,不是因为预先得到过警告。 关于神圣的自然律,我们已经说过,其主要的诫律是爱上帝。 我用同一的意义称之为律,就好像哲学家们称自然的一般法则为律一样。 万物循着此法则运行。 因为爱上帝不是一种服从的状态,而是一种德性。 一个对上帝有正确了解的人是必具有这种德性的。服从是尊重一个统治者的意志,不是尊重必然与真理。那么,因为我们不知道上帝的意志的性质,在另一方面,我们知道事物之发生都完全出自上帝的力量,除了借着启示我们无法知道上帝究竟是否愿意被尊为一个君主。还有,我们已经说过,神权在我们看来像是权力或命令,这只是在我们不明了其原因的时候是如此。 一旦知道了神权的原因,神权就不是权力了。 我们依从神权不再是以其为权力,而是以其为真理了;换言之,服从变为了对上帝的爱。对上帝之爱必然从真实的知识发出来,就和光从太阳发出来一样。 所以理智引导我们爱上帝,但是不能引导我们服从他,因为只要我们不明白上帝的命令的原因,我们就不能以上帝的命令为神圣的而接受之。 我们也不能合理地认为上帝是个君主,以一个君主的地位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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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论国家的基础;个人的天赋之权与公民权;统治之权132
圣的律法与权利是人生来就有的一种必要,那就用不着上帝要和人类订个契约,用誓约与协定使人类必须遵守神的律法与权利。所以,我们必须完全承认,神的律法与权利是人用明白的契约同意无论什么事情都听从上帝的时候发生的。并且,用比喻来说,人把天赋的自由让出来,把他们的权利转付给上帝。 转付的情形在谈国家的形成的时候已经说过了。可是,我将要把这些事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