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学政治论-第4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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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性左右而言)凡认为于其自身有用的,无论其为理智所指引,或为情欲所驱迫,他有绝大之权尽其可能以求之,以为己用,或用武力,或用狡黠,或用吁求,或用其他方法。 因此之故,凡阻碍达到其目的者,他都可以视之为他的敌人。观以上所说,可知人类生来即有之权与所受制于自然之律令(大多数人的生活为其所左右)
,其所禁止者只是一些无人欲求和无人能获得之物,并不禁绝争斗、怨恨、忿怒、欺骗,着实说来,凡欲望所指示的任何方法都不禁绝。这原不足怪,因为自然不为人的理智的规律所拘束。 人类的理智的规律其目的只在求人的真正的利益与保存;自然的界限更要无限的宽广,与自然的永恒的秩序相连。 在此秩序中人不过是一个微粒而已。 正是由于这个必然性,所有的个体都用某种特别的方荒谬或不好的东西,那是因为我们只知道一部分,几乎完全不知道自然整体的秩序与依存,而且也是因为我们要事事物物都按我们人类理智的命令安排。 实际上,理智所认为恶者,若按自然整体的秩序和规律而言,并不是恶,其为恶是仅就我们的理智的规律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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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论国家的基础;个人的天赋之权与公民权;统治之权12
但是,我们相信,我们循理智的规律和确实的指示而生活要好得多。 因为,我们已经说过,这些理智的规律与指示的目的是为人类求真正的福利。 不但如此,人人都想竭力安全地生活着,不为恐惧所袭。 这是不能实现的,如果大家为所欲为,把理智的要求降到与怨恨和忿怒同等的地位;无人处于敌意、怨恨、忿怒、欺骗之中而不觉得惴惴不安,与竭力以避之。 在第五章中我们曾清楚地证明,人不互助或没理智的帮助,必是极其可怜的生活着。想到这里我们就可明白,如果人要大致竭力享受天然属于个人的权利,人就不得不同意尽可能安善相处,生活不应再为个人的力量与欲望所规定,而是要取决于全体的力量与意志。 若是欲望是他们的惟一的指导,他们就不能达到这个目的(因为随着欲望的规律,每个人就被牵到一个不同的方向)
;所以他们必须断然确定凡事受理智的指导(每人不敢公然弃绝理智,怕人家把自己看成是一个疯人)
,遏制有损于他人的欲望,凡愿人施于己者都施于人,维护他人的权利和自己的一样。现在我们要研究像这样的协定是怎么着手、承认、和成立的。 那么,人性的一条普遍规律是,凡人断为有利的,他必不会等闲视之,除非是希望获得更大的好处,或是出于害怕更大的祸患;人也不会忍受祸患,除非是为避免更大的祸患,或获得更大的好处。 也就是说,人人是会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 我说人权衡取其大,权衡取其轻,是有深意的,因为这不一定说他判断得正确。 这条规律是深入人心,应该列为永恒的真理与公理之一。方才所陈述的原则其必然的结果是,没人能率直地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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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他对于事事物物有的权利①。一般地说来,没人会遵守他的诺言,除非是怕有更大的祸害,或希望有更大的好处。 举一个例子就会明白了。 设有一个强盗强迫我答应把我的财物给了他以供其享乐,显然(因为,我已说过,我的天赋的权利是与我的力量一样大的)
,如果答应了他的要求我能用策略从这个强盗的手中解脱出来,我有天赋的权利答应他的要求,假装接受他的条件。 再举一例,假定我真诚地答应了一个人我二十天不吃饭或任何营养品,假定我后来发见我的诺言是糊涂的,践了诺言就会大有损于身体。 因为天赋的权利使我不得不于二害之中取其轻者,我完全有权毁弃契约,采取行动,好像我一向不曾有此诺言。 我说我这样做我有完全天赋的权利,无论是激于真正显明的理由,或激于认为前此答应得冒失了。不管我的理由正确与否,我应该怕有更大祸害。由于天然之命,我应该竭我力之所及以求避免这更大的祸害。所以我们可得一总结曰,契约之有效完全是由于其实用,除却实用,契约就归无效。 因此之故,要一个人永远对我们守信,那是很笨的,除非我们也竭力以使我们所订的契约之违反于违反者害多于利。 这件事对于国家之形成应该极其重要。 但是,假如人人可以易于仅遵理智以行,能够认清对于
①“没人能率直地答应放弃他对于事事物物有的权利。”在社会生活中,一般的权利决定什么是善,什么是恶。 在社会生活的状态之下,谋略正可以分为两种,善与恶。 但是在自然的状态中,每人是他自己的裁判人,有绝对之权为他自己立法,对所立的法随意解释。 如果他认为废除所立的法方便,他就废除。 在这种情形之下,不可想像谋略会是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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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什么是最好的与最有用的,就会没有不断然弃绝欺枉的人,其故是因为每人就会极其小心地遵守契约,为至高的善设想,那就是说,国家的保存,就会把守信看得比什么都重要以护卫国家。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不难只循理智以行;人人都为其快乐所导引,同时贪婪、野心、嫉妒、怨恨等等盘据在心中,以致理智在心中没有存留的余地了。 所以,虽然人们之作出诺言表面上好像是信实的样子,并且答应他们要践约,若是后面没有个什么东西,没人能绝对信赖另一个人的诺言。 人人有天赋之权以做伪,不履行契约,除非有某一更大的好处的希望或某一更大的祸患的恐惧以羁勒之。但是,我们已经说过,个人的天赋之权只是为这个人的力量所限,可见把这个力量转移于另一个人之手,或是出于自愿,或是出于强迫,这样一来,他必然地也把一部分权利让出来;不但如此,统治一切人的权是属于有最大威权的那个人。 用这威权他可以用武力以驱人,或用大家都怕的死的惩罚这种威胁以禁制人;他能维持行使他的意志的力量的时候,他才能保持这种统治权;否则,他就要在他的王位上动摇,凡比他力量大的没有一个会违背自己的意志必须听从于他。一个社会就可以这样形成而不违犯天赋之权,契约能永远严格地遵守,就是说,若是每个个人把他的权力全部交付给国家,国家就有统御一切事物的天然之权;就是说,国家就有唯一绝对统治之权,每个人必须服从,否则就要受最严厉的处罚。 这样的一个政体就是一个民主政体。 民主政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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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说可以说是一个社会,这一社会行使其全部的权能。 统治权不受任何法律的限制,但是每个人无论什么事都要服从它;当人们把全部自卫之权,也就是说,他们所有的权利,暗含着或明白地交付给统治权的时候,就会是这种情形。 因为如果他们当初想保留任何权利,他们就不能不提防以护卫保存之;他们既没有这样办,并且如果真这样办就会分裂国家,结果是毁灭国家,他们把自己完全置之于统治权的掌中;所以,我们已经说过,他们既已循理智与需要的要求而行,他们就不得不遵从统治权的命令,不管统治权的命令是多么不合理,否则他们就是公众的仇敌,背理智而行。 理智要人以保存国家为基本的义务。 因为理智命令我们选择二害之最轻的。更有进者,这种绝对听从于他人的统治与意志的危险是不必特别关心的。 因为我们已经说过,统治的人只有在他们有能力完全行使他们的意志的时候,他们才有把他们的意志加之于人之权。 如果这种能力丧失了,他们的命令之权也就丧失了,或落于操纵并保持此权之人的手里。 这样说来,统治者强行完全不合理的命令是罕见的,因为他们不能不顾全他们自己的利益。 他们顾全公众的利益,按照理智之命行动才能保持他们的权力,这正如辛尼加所说:“没人能长久保持一个专制者的威权。”
在一个民主政体中,不合理的命令更不要怕,因为一个民族的大多数,特别是如果这个民族很大,竟会对于一个不合理的策划加以首肯,这几乎是不可能的。 还有一层,民主政体的基本与目的在于避免不合理的欲求,竭力使人受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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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论国家的基础;个人的天赋之权与公民权;统治之权52
的控制,这样大家才能和睦协调相处。 若是把这个基础撤除了,全部构造就要倒塌。统治之权的目的在此,人民的义务我已说过是服从统治权的命令。 除统治权所认许的权利以外,不承认任何其他权利。也许有人以为我们使人民变成了奴隶,因为奴隶听从命令,自由人随意过活。 但是这种想法是出于一种误解,因为真正的奴隶是那种受快乐操纵的人,他既不知道他自身的利益是什么,也不为自己的利益采取行动。 只有完全听从理智的指导的人才是自由的人。遵从命令而行动在某种意义之下确是丧失了自由,但是并不因此就使人变成一个奴隶。这全看行动的目的是什么。如果行动的目的是为国家的利益,不是为行动的本人的利益,则其本人是一个奴隶,于其自己没有好处。 但在一个国家或一个王国之中,最高的原则是全民的利益,不是统治者的利益,则服从最高统治之权并不使人变为奴隶于其无益,而是使他成为一个公民。 因此之故,最自由的国家是其法律建筑在理智之上,这样国中每一分子才能自由,如果他希求自由①,就是说,完全听从理智的指导。
①“每一分子才能自由,如果他希求自由。”
无论一个人处在什么社会中,他可以是自由的。 因为他只要是为理智所引导,他当然是自由的。 而理智(虽然霍布士的想法不同)总是在和平的一面。 国家一般的法律若不为人所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