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学政治论-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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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节中他说,犹太人和非犹太人都有罪,并且没有戒律和律法就没有罪。 所以,显而易见,绝对启示于所有的人的是大家生活上所共信共守的律法,也就是只关乎真正道德的律法,而不是为某特殊国家或形成某特殊国家而立的法律,也不是因某特殊民族的气质而变通的法律。 最后,保罗断定上帝既是各民族的上帝,那就是说,对于所有的人都是一样仁慈的,而且既是大家都得在生活上遵守律法,大家都有罪,所以上帝也就把基督打发到所有的民族来,把所有的人都一样地从法律的束缚解放出来,这样他们是由于他们坚忍的决心而做正事,而不再是由于法律的支配而做正事。 这样说来,保罗的说法和我们的是一样的。 所以,当他说:“上帝的圣言只付托给犹太人”的时候,我们必须理解为,只是把形于文字的法律委托于他们,而这些法律仅是在启示中或思想中给了别的民族,或者理解为(只有犹太人反对他要提出来的教理)
,保罗只是按犹太人的理解和流行的观念做回答,因为关于告诉人以一部分是见过,一部分是听过的事物,对于希腊人说来他是一个希腊人,对于犹太人说来他是一个犹太人。现在我们只须答复一些人的议论就行了,他们相信犹太人之为选民并不是一时的,也不仅是和他们的国家有关,而是永久的;因为,他们说,我们知道犹太人亡国之后,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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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论希伯来人的天职,是否预言的才能为希伯来人所专有95
在流散了很多年,和别的国家离绝了许多年之后,至今还生存着。 这是别的民族不能比的。 并且《圣经》好像是说上帝永久选定了犹太人,所以虽然他们的国家已经复亡,但是他们仍然是上帝的选民。他们认为清清楚楚含有这种永久神选,主要有以下诸段:(1)在《耶利米书》第三十一章第三十六节中,这位预言家说以色列的子孙永远是上帝的民族,把他们和天同自然界的坚定相比。(2)在《以西结书》第二十章第三十二节中,这位预言家的意思好像是说,虽然犹太人在得到帮助之后要背弃了主,不崇拜他,可是上帝还是要把他们从他们离散的各地聚在一起,要把他们领到诸民族的荒野里去,就像他们他们的祖先领到埃及的荒地里去一样,并且把一些叛徒和犯规的人清洗出去之后,最后要把他们带到他的神圣的山里来,在那里以色列的全家要崇拜他。 别的一些段也为人所引证,特别是法利赛人。 但是我若答辩了上列两段,我想大家也就无话可说了。 这不难用《圣经》来证明,上帝并没有永久选定了希伯来人,上帝选定希伯来人的条件是和上帝从前选定迦南人的条件一样的。 我们已经说过,迦南人有些祭司,这些祭司虔诚地崇敬上帝。 最后因为骄奢,因为腐败的崇拜仪式,终于为上帝所弃。摩西(《利未记》第十八章第二十七节)警告以色列人,不要崇拜偶像以自玷污。 这样才不致从这里为人赶出去。 从前有些在这里住的一些民族就被赶走了。 在《申命记》第八章第十九、二十节中摩西直截了当地声言他们有灭亡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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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我作不利于你们的证言,你们一定就要灭亡。 你们要灭亡,就像一些民族,主当他们的面把他们毁灭了。”同样在《旧约》中还有很多段,明白说上帝选择了希伯来人,既不是没有条件的,也不是永久的。 那么,若是预言家们为他们预言认识上帝、爱和神恩的一个新的神约,这样的契约不难证明只是为上帝的选民而订的。 因为在我们方才所引的那一章里,以西结清楚地说上帝要把不逞之徒以及犯过的人和他们分开,而《旧约》(《西番雅书》第三章第十二、十三节)中说:“上帝要从他们里边把高傲的人带走,把穷人留下。”那么,因为他们之被选定是重真正的德行,所以不可以为只有犹太人才有被选的希望,而别种人就没有份儿。显而易见,我们必须相信真正的非犹太人预言家(我们已经说过,每个民族都有这样的人)对他们的信实的人也应许了这事。 这些人因此得到了慰借。 因此之故,认识上帝和爱的这种永久的神约是普遍的。 这从《西番雅书》第三章第十,十一节中也可以看得很清楚:在这一点上,犹太人与非犹太人是没有分别的。 在我们所指出来的之外,犹太人并不享有任何特殊的神选。当预言家们讲到这种只重真正的德行的神选,把祭祀与仪式,和重建圣堂与城市的许多事分不清的时候,他们要用比喻之辞,照预言的方法,来讲一些神灵的事情,为的是同时让犹太人知道(他们就是犹太人的预言家)大约在赛瑞斯的时候可以实现国家和殿宇的重建。所以,在现在,绝对没有任何事物犹太人可以霸占,不许为别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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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论希伯来人的天职,是否预言的才能为希伯来人所专有16
至于他们流散亡国之后还延续了那么久,这也不足为奇。因为他们和所有别的民族完全隔绝,对他们引起一种普遍的憎恨,不只由于他们的仪式和别的民族的仪式相抵触,也是由于割礼的记号,割礼是他们极其严格遵守的。犹太人的生存大部分是由于非犹太人对他们的仇恨,这是经验可以证明的。 从前西班牙王强迫犹太人信从国教,否则就被放逐,很多人信了天主教。 那么,因为这些背教的人都许享受西班牙本地人的利益,并且有资格为官从政,其结果是他们马上就和西班牙人混在一起,他们自己没有留下任何东西可以做纪念了。 可是葡萄牙王强迫信基督的那些人却正与此相反。这些人虽然信了基督教,他们和人分开居住,因为人家认为他们是不配充当任何官员的。我想割礼这个记号极其重要,我个人相信单单只这个就可以使这个民族长存。 我甚至相信,若是他们的宗教的基础没有把他们的心灵变得无力,人事是易变的,一有机会,他们可以重新振兴他们的王国,而且上帝也许再一次选拔他们。关于这样的可能,中国人就是一个很有名的例证,他们也是在头上有个显明的标志,这个标志他们极其小心地保留。因为有这个标志,他们和别人隔离,并且这样和人隔离了若干千年之久,比任何别的国家都要悠久。 他们并不是总是保有他们的国家。 但他们亡国以后还可以复兴。 毫无疑问,鞑靼人因为骄奢富贵颓丧了志气之后,中国人又可以振兴他们的国家。最后,若是有人愿意主张由于这个或任何别的原因,上帝永久选拔了犹太人,我并不反对他,只要是他承认这种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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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无论是暂时的或是永久的,就专为犹太人所有而论,只是由于统治和在物质方面占了便宜(因为一国与别国之分,全由于此)
,至于在智力和纯正的德行各方面,国与国都是一样的。 上帝并没有在这些方面看上了这一国,看不上那一国。
第四章 论神律
律这个字,概括地来说,是指个体或一切事物,或属于某类的诸多事物,遵一固定的方式而行。 这种方式或是由于物理之必然,或是由于人事的命令而成的。 由于物理之必然而成的律,是物的性质或物的定义的必然结果。 由人的命令而成的律,说得更正确一点,应该叫做法令。 这种法律是人们为自己或别人立的,为的是生活更安全,更方便,或与此类似的理由。例如,有一条定律,凡物体碰着较小的物体,其所损失的运动和传给这较小物体的运动相等。 这是一条物体普遍的定律。 这是基于自然的必然性。 一个人记起一体东西,马上就记起与之相似的另一件东西,或本来同时看见的另一件东西。 这条定律是由于人性不得不然。 可是,人必须放弃,或被迫放弃一些天赋的权利,他们自行约束,有某种生活方式。这是一条基于人事命令的律。 那么,虽然我坦白承认万事万物都预先为普遍的自然律所规定,共存在与运行都有一固定的方式,我仍然要说,我方才所提到的律是基于人事的命令。(1)因为,就人是自然的一部分来说,人构成自然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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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论神律36
一部分。 所以,凡不得不遵从人性的必然性的(也就是遵从自然本身,因为我们认为自然的作用因人而显)也遵从人的力量。 所以这种律的制裁大可以说是依赖人的法令,因为这种制裁主要是依赖人的心的力量;所以人的心知觉事物准确或不准确,很可以说是不具有这种律,但是是具有我们前面所说明的那种必然律的。(2)我已说过,这些律依赖人的法令,因为最好是用事物的直接原因来说明事物。 关于命运和原因的连续的一般思考,对于我们考量特殊问题,没有多少帮助。 不但如此,说到事物的实际上的协调同连结,也就是事物的构成和接连,我们显然是一无所知的。 所以,认为事物是偶然的对于处世是有益的,而且对于我们是必要的。 关于律从理论上就讲到这里为止。那么,律这个字好像只是由于类推用于自然现象,其普通的意义是指一个命令,人可以遵守或不遵守,因为它约束人性,不使超出一定的界限,这种界限较人性天然的范围为狭,所以在人力所及以外,并没有规定。所以,详细说来,律是人给自己或别人为某一目的立下的一个方案。 这样给律下定义是方便的。但是,因为只有少数人知道立法的目的是什么,大多数人虽然为法律所限制,却无法知道立法的目的何在,立法者为使大众所信守,深谋远虑地另外悬一目的,达一目的与法律的本质所必含的目的有所不同。 凡遵守法律的人立法者就许给他们以大家所企望的,犯法的就有大众所恐惧的危险。这样想法尽可以约束大众,就好像马衔着马嚼一样。因此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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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名辞主要是用于一些人的威权加之于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