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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章

人类的知识-第9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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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但是“A 先生有个父亲”这个命题,甚至在我完全不知道A 先生的父
亲是谁的情况下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如果事实上B 先生是A 先生的父亲,
那么”B 先生”不是“A 先生有个父亲”这个陈述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且确实
也不是任何包含“A 先生的父亲”这些文字而不包含“B 先生”这个名称的陈
述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样,我可以理解“有一种带翅膀的马”,尽管并没有
一匹这样的马;因为这个陈述的意思是说,用“f(X)”去代替“X 有翅膀
并且是一匹马”,我就肯定了“有时f(X)”。必须弄清楚“X”不是“有
时f(X)”或“永远f(X)”的一个组成部分。事实上“X”并不表示任何
东西。这就是为什么初学的人感到很难找出它的意义的原因。

当我推论某种未经验过的事物时(不管以后我是否将经验到这种事物),
我决不是在推论某种我能叫出名字的事物,而只是在推论一个存在命题的真
实性。如果归纳正确有效,那就可能不靠认识任何说明存在命题为真的特殊
事例而认识存在命题。比方说,假定A 是我们经验过其中分子的一个类,并
且我们推论A 的一个分子将要出现。我们只须把“A 的分子”换成“A 的将来
分子”,就可以让我们的推理应用到我们不能举出任何实例的那一类上去。

我抱有这样一种想法,那就是正确有效的归纳和一般来说超越我个人过
去与现在经验的推理总是依靠因果关系,有时由类推做出补充。但这是后面
几章要研究的一个题目;在本章里我只想清除一下对于某种归纳所抱的某些
先验的反对理由——这些反对理由尽管是先验的,却是那些自认为能够完全
抛掉先验的人所坚决主张的。

第五章因果线

在大多数哲学家的著作中所出现的那种“原因”的概念,在任何一门先
进科学中显然已经不再使用了。但是那些使用着的概念却是从这种原始概念
(这就是在哲学家当中流行的那种概念)发展而来的,而这种原始概念,象
我打算证明的那样,作为近似性的概括和先于科学的归纳的来源,以及作为
在适当限制下仍然正确有效的一个概念来说,仍然有着它的重要性。

出现于比方说穆勒著作中的“原因”可以定义如下:所有事件都可以分
为这样的类别,某一B 类的一个事件随着某一A 类的每一事件而发生,B 类
可以与A 类不同或相同。已知两个这样的事件,A 类的那个事件叫作“原因”,
B 类的那个事件叫作“结果”。如果A 和B 具有数量的性质,那么通常在原
因与结果之间将有一种数量上的关系;例如炸药分量越大,爆炸时声音也就
越响。如果我们已经发现一种因果关系,我们就能够在已知一个A 的情况下,
推论出一个B。那种从B 逆推到A 的推理的可靠程度就差一些。因为有时许
多不同的原因可能有着同样的结果。然而加以适当的小心,从结果回到原因
的推论往往是可能的。

穆勒认为普遍因果律(与我们刚刚阐述过的那种说法大体上差不多)是
由归纳证明或者至少是通过归纳而具有极大的概然性的。他那有名的四种方
法是用来在一个由已知事例组成的类中,找出什么是原因和什么是结果;这
四种方法假定了因果关系,并且不依靠除了给予这个假定以正当根据的作用
的那种归纳以外的任何归纳。但是我们已经看到归纳法不能证明因果关系,
除非因果关系事先就具有概然性。可是作为归纳性概括的一个基础,因果关
系可能比一般所认为的要弱得多。如果我们从这个假定开始,即认为在已知
某个事件的情况下,某个由事件组成并包括该已知事件在内的类大概(不是
必然)是存在的,并且另外某一类的事件都随着该类中大多数(不一定是全
部)分子而发生。如果我们观察到大量的B 随着A 而发生的事例,并且没有
发现相反的事例,那么这样一个假定可能足够给予“B 随着大多数A 而发生”
这种形式的概括性命题以高度的归纳性的概率。

不管是完全出于偏见,还是来自传统的影响,或者由于某种别的理由,
人们相信有一种认为结果总是随着原因发生的自然律比相信有一种认为结果
通常随着原因发生的自然律更为容易。我们感到我们可以想象,也许甚至有
时知觉到,一种“原因和结果”的关系,当这种关系成立时,它就保证了不
变的序列。在因果律中唯一容易看出来的那种弱化不是说一个因果关系可能
不是不变的,而是说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存在因果关系。我们可能不得不承
认,在单个原子中量子转变和放射性裂变没有不变的先件;虽然它们是原因,
它们却不是结果,并且没有可以看作它们原因的一类直接的先件。人们可以
承认这样一种可能而不致破坏证据对于一个因果律所起的归纳力量,只要人
们仍然把大部分可观察的事件看作既是原因又是结果。我将假定承认这种限
制。这就是说,我将考察因果律以便肯定:在因果序列发生时,因果序列是
不变的,并且这些因果序列经常发生;但我并不认为每个事件都是某一不变
的因果序列的一个分子。

我们必须问一下自己:当我们假定因果关系时,我们是假定一种特定的
原因和结果的关系,还是仅仅假定不变的系列?这就是说,当我肯定“A 类
的每一事件是产生B 类的一个事件的原因”时,我的意思仅仅是说:“B 类

的一个事件随着A 类的每一事件而发生”,还是已经超过了这一点?在休谟
以前,人们总是抱着这后一种看法;从休谟以来,大多数经验主义者采取了
前一种看法。

现在我只是想解释因果律,而不是探究它是否是真理。作为对于人所具
有的信念所做的一个解释,我认为不变序列是不够的。假定我发现整个十九
世纪只有一个以X 字母作为姓名起始的贝壳学家,而他娶了他的女厨师。我
就可以肯定:“凡是十九世纪中姓名以X 字母开始的贝壳学家都娶过他们的
女厨师”。但是不会有人认为这是个因果律。假定你曾在十九世纪生活过,
名叫齐米诺斯(Ximines)。另外假定你对贝壳学相当爱好,并且还有个长得
很丑的女厨师。你大概不会对自己说:“我一定不要对贝壳发生兴趣,因为
我不想被迫娶这个值得尊重但却不惹人爱的女人”。另一方面,尽管恩派多
克利斯(就我所知)是唯一跳下埃特纳火山口的人,我们却把他的命运当作
不要照他的样子去做的充分理由,因为我们认为在他的一跳与他的死亡之间
有着因果的联系。

古林克斯的双钟计时都非常准确。其中一个总在另一个指着整点时打响
报时,并不是个很好的例,因为它们之间有着一种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在
自然界中却有比较类似的例子,给我们提供了具体的例证。例如拿一种已知
元素的白热气体所形成的两块云状物来说;两者都放出相同谱线,但是我们
并不认为其中任何一个对另一个产生任何结果。一般来说,已知任意两种齐
一过程,当一种过程到达某一阶段时,另一种过程也到达某一阶段,但是我
们却推论不出一种因果关联,比方说地球公转与一个西弗尤斯星座的变垦的
周期之间就是一个例子。

因此不变的共存或接续看来显然不是我们所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蕴
涵着它,但它却没有蕴涵着因果关系。这还不是说因果关系是一种自然律:
这只是对于普通所说的“原因”到底表示什么意思所作的一个结论。

对于因果关系所抱的信念,不管正确与否,在语言中是根深蒂固的。让
我们看一看尽管休漠想作一个怀疑论者,他是怎样从开始就使用了“印象”
这个词的。一个“印象”应当是一件给人印上什么的事物,它是一个完全属
于因果方面的概念。“印象”与“观念”之间的区别应当是前者而不是后者
具有一种外界的近因。固然休谟自称找出了一种本质上的区别:印象与概念
的不同在于印象具有更大的“生动性”。但是这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有些印
象是模糊的,而有些观念却是生动的。就我来看,我想把一个“印象”或“感
觉”定义为近因来自物理方面的一个心理事件,而一个“观念”则是近因来
自心理方面的一个心理事件。如果象唯我主义者所主张的那样,任何心理事
件都没有外界的原因,那么“印象”与“观念”之间的区别就是一种错误了。

我们在梦中认为我们得到的是印象,但是通常醒来才断定我们错了。由
此可知不存在什么永远能够区别印象与观念的本质上的不同。

认为某些类经验有着外界原因的信念是原始时代就有的,在某种意义上
讲它包含于动物行为之中。这个信念包含在“知觉”这个概念之中。如果你
“知觉”到一张桌子或一个人,太阳或月亮,一次爆炸声或一阵水沟的臭味,
照常识来讲,这是因为你在知觉到的事物存在那里让你知觉:如果你认为你
知觉到一件事实上并不存在的物体,你就是在做梦或者陷入幻觉,不然就是
在误解一种感觉。但是人们认为这类事件是相当少见和相当奇怪的,以致除
了疯子之外任何神智健全的人都不会永远受骗。人们认为大多数知觉在大多

数场合下不是可信的便是只能暂时具有欺骗性;我们把那些具有自以为真的
奇怪知觉的入关进疯人院,因为他们的知觉的奇怪程度威胁到我们的安全。
这样常识加上法律的帮助就可以维护住这种常识的信念,即看来象是知觉的
那些东西通常具有外界的原因,这些外界的原因与它们在知觉上所产生的结
果大体相象。我认为常识相信这个信念是对的,除了知觉与物体的相象比常
识所假定的要少这一点。我们已经考虑过这个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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