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的知识-第3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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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的一般定律经过推理得出来。如果我们现在把铜定义为“具有某种原子
结构的元素”,那么在“铜”的内包与“导电性”的内包之间就存在着一种
关系,这种关系在我们假定物理学的定律之后就变成了一种逻辑关系。可是
这里却存在着一种隐蔽起来的归纳,这就是说通过发现近代原子结构理论以
前所做的试验证明是铜的东西也就是在新的定义下的铜。(这句话只是在一
般情况下,而不是在普遍情况下为真。)从理论上讲,这个归纳本身可以被
从物理学的定律得出的演绎所代替。物理学的定律本身有一部分是重言式,
但是它们当中最重要的部分却是能够解释大量从属于它们的归纳的一些假
设。
关于“狗吠”我们也可以作出同样的解释。根据狗的喉部构造,象根据
管乐器的构造一样,我们有可能推论出它只能够发出某些种声音。这样我们
就用声学所依据的范围大得多的证据代替了从注意狗吠而得出的范围较小的
归纳证据。
同样的原则适用于所有这类情况。这个原则就是:已知大量的现象,那
么除了起始的时空分布以外,所有有关这类现象的性质都从很小数目的普遍
原理通过重言的形式而得出,因而我们也就认为这些原理是真的。
我们现在所要谈的不是这些普遍原理的根据的可靠性,而是它们所肯定
的内容的性质,也就是它们所肯定的是内包的关系还是类的内涵的纯外延的
关系。我认为我们一定要选择前一种解释。一个归纳之所以看来具有说服力
是因为存在于它所含有的内包之间的关系给了我们一种并非不可能的印象。
“姓氏以字母Q 起始的逻辑学家住在美国”是可以用完全列举的方法来证明
的,但是它却不能靠归纳的理由让人相信,因为我们看不出有任何理由认为
一个姓古德雷的法国人刚对逻辑发生兴趣就马上离开他的祖国。另一方面,
我们很容易根据归纳的理由来相信“狗吠”,因为我们希望对于“狗叫出什
么声音?”这个问题有一个可能的答案。在适当的情况下,归纳的作用是使
内包之间的关系具有概然性。甚至在由归纳所提示的普遍原理已经成为重言
式的情况下它也能做到这一点。你可能注意到l+3=22, l+3+5=32,l
+3+5+7=42,因而推测最初n 个奇数的和永远等于n2;如果你心中已经形
成了这个假设,那么你就很容易用演绎方法把它证明。象“铜导电”这类通
常的科学归纳在什么程度内可以变成重言式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也是一
个意义很不明确的问题。“铜”有许多可能的定义,答案可能要看我们采取
的是哪一种定义。可是我却不认为内包之间的关系,例如那些可以用来为具
有“所有的A 都是B”这种形式的陈述提供正当理由的关系,永远都能变为
重言式。我总相信有着一些只能在经验界发现的内包关系,而这些关系不论
在实际上还是在理论上都不能得到逻辑上的证明。
在结束关于这个题目的讨论之前,我们有必要谈一下包含“有些”的命
题,或者逻辑上所谓的存在命题。“有些A 是B”这个陈述是“所有的A 都
不是B”(也就是“没有A 是B”)的否定,而“所有的A 都是B”是“有些
A 不是B”的否定。所以包含“有些”的句子的真与和它相关的包含“所有”
的句子的伪意义相等,并且反过来说也对。我们已经研究过包含“所有”的
句子为真的情况,我们所说的话也适用于和它相关的包含“有些”的句子为
伪的情况。现在我们想研究一下包含“有些”的句子为真的情况,这种情况
表示与它相关的包含“所有”的句子为伪。
假定我遇见了琼斯先生,于是我对你说“我遇见了一个男人”。这是一
个包含“有些”的句子:它断言对于X 的某个值来说,“我见了X 并且X 是
人”为真。我知道所说的X 是琼斯先生,但你却不知道。我的知识使我能够
推论出“我遇见了一个男人”的真实性。这里有一种相当重要的区别。如果
我知道“我遇见了琼斯先生”和“琼斯是个男人”这些句子为真,那么“我
遇见了一个男人”为真就是一个实质性的推理。但是如果我知道我遇见了琼
斯,并且知道琼斯是个男人,那么我就是已经知道我遇见了一个男人。知道
“我遇见了琼斯”这个句子为真与知道我遇见了琼斯并不是一回事。如果我
不懂英语,那么我可能知道后者而不知道前者;如果我听见的这句话是从一
位我非常尊敬的道德修养很高的人口里讲出来的,但是我还是不懂英语,那
么我就可能知道前者而不知道后者。
假定你听到门铃响声而推论出有客来访。当你还不知道是谁的时候,你
处在一种既相信而又知道得不确切的精神状态。当你知道了是谁之后,那种
知道得不确切的因素就消失了,但是那种相信的因素仍然存在,另外增加了
“这是琼斯”这个新的信念。所以从“a 有P 性质”推论出“某件事物有P
性质”只在于把断言“a 有P 性质”时所表达的全部信念的一部分孤立起来
并对它加以注意。我认为同样的话对于一切演绎推理都是适用的,而这类推
理的困难,当它存在时,是由于我们相信的是一个句子为真而不是这个句子
所肯定的内容这件事实所造成的。
这样从表达知觉判断的句子过渡到包含“有些”的句子——例如,从“琼
斯在那里”过渡到“有个人在那里”——就不会发生困难。但是有许多我们
大家都相信的包含“有些”的句子却不是通过这种简单方法得来的。我们常
常知道某件事物具有P 性质,虽然并没有一件固定的事物a 可以让我们说“a
具有P 性质”。比方说我们知道某个人是琼斯的父亲,但是我们却可能说不
出他是谁。没有一个人知道拿破仑第三的父亲是谁,但是我们却相信总有个
人是他的父亲。如果有颗子弹在你身边飕然飞过,当时又看不见人,你会说
“有人向我开枪”。就这些实例说,通常你是在根据一个普遍命题而做出推
理。每个人都有一个父亲,所以琼斯先生有一个父亲。如果你相信每件事物
都有一个原因,那么许多事物只有作为“构成这件事物”的原因才被你认识
到。这类概括是不是那些不是直接从知觉得出来的包含“有些”的句子的唯
一来源,还是与此相反,是不是在我们知识的前提中一定有着包含“有些”
的句子,这是目前我不打算对它做出结论的一个问题。
有一个由布劳威尔创始的学派,这个学派主张一个包含“有些”的句子
可能既不真也不伪。最常举的例是“在π的十进位表示法里有三个连续的
7”。就目前计算出来的π的值来看,还没有三个连续的7 出现。如果它们在
以后出现,这一点早晚可能被人发现;但是如果它们永不出现,那么这一点
也永远不可能被人发现。我已经在《意义与真理的探讨》一书中讨论过这个
问题,在那本书里我得出的结论是这类句子只要在句法上有意义,那么它们
永远不是真就是伪。因为我看不出有什么理由改变这种看法,所以我将请读
者去看那本书里关于我的理由的一段叙述,我还将不经过任何进一步的论证
就做出凡是句法上正确的句子都是不真就伪的假定。
第十一章事实、信念、真理和知识
本章的目的是把根据以前的讨论以及《意义与真理的探讨》一书中较详
的讨论所得出的某些结论以教条的形式叙述出来。特别是我想对本章题目中
这四个词给出尽可能确定的意义。我并不想否认这些词可以有其它同样合理
的意义,而只是认为我给予它们的意义代表重要的概念。理解和区别清楚这
些概念,它们对于许多哲学问题都是有用的,把这些概念弄混,它们就会成
为一些不能解决的纠缠的根源。
A。 事实
“事实”这个名词照我给它的意义来讲只能用实指的方式来下定义。世
界上的每一件事物我都把它叫作一件“事实”。太阳是一件事实;凯撒渡过
鲁比康河是一件事实;如果我牙痛,我的牙痛也是一件事实。如果我做出一
个陈述,我做出这个陈述是一件事实,并且如果这句话为真,那么另外还有
一件使它为真的事实,但是如果这句话为伪,那就没有那件事实。卖肉商人
说:“我的肉全卖完了,这是事实”;过了不久,来了一位老顾客,卖肉商
人从柜台下面取出一块新鲜的羊羔肉交给了他。这个卖肉商人算是说了两次
谎话,一次是说他的肉已经卖完了,另外一次是说他的肉卖完了是一件事实。
事实是使叙述为真或为伪的条件。我愿把“事实”这个词限定在一个最小范
围之内,这个最小范围是使得任何一个陈述的真或伪可以通过分析的形式从
那些肯定这个最小范围的陈述得出来所必须知道的。举例说,如果“布鲁塔
士是罗马人”和“加西奥是罗马人”都各自说出一件事实,那么我就不该说
“布鲁塔士和加西奥是罗马人”是一件新的事实。我们已经知道有没有否定
的事实与普遍的事实引起了一些困难。这些细微的问题大部分却都来自语言
方面。
我所说的“事实”的意义就是某伴存在的事物,不管有没有人认为它存
在还是不存在。如果我抬头看一张火车时间表,发现有一趟列车在上午十时
去爱丁堡,如果那张时间表正确,那么就会真有一趟列车,这是一件“事实”。
时间表上所说的那句话本身也是一件“事实”,不管它是真还是伪,但是只
有在它是真,也就是真有一趟列车的条件下,它才说出一件事实。大多数的
事实的存在都不依靠我们的意愿;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把它们叫作“严峻的”、
“不肯迁就的”或“不可抗拒的”的理由。大部分物理事实的存在不仅不依
靠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