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的知识-第10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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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在刚会思考的时候就相信别人心理的存在;认为妈妈可能生气或高兴的念
头是在婴儿早期就有的。我所讨论的是一个将在信念和与件中间建立合理朕
系的公设的可能性,例如“在妈妈生气了”这个信念和听到一阵高声喊叫这
个与件中间的合理联系。
抽象的轮廓看来有如下面所说。根据对我们自己的观察,我们知道有一
种具有“A 产生B”的形式的因果律,这里A 是思想而B 是一个物理事件。有
时我们在不能观察到任何A 的时候观察到B;于是我们就推论出一个没有观
察到的A。例如,我知道在我说“我渴了”的时候,通常是因为我感到渴了
才这样说的,因而当在我不渴的时候听到“我渴了”这个句子时,我就假定
某个别人感到渴了。如果我看见在我面前有个热得难受、没有气力的身体继
续在说:“我在这样热的天气走了二十英里的沙漠路,一滴水也没喝”,我
就更容易假定这一点。显然我对这种“推论”的信心随着与件的复杂程度的
增长而增长,也随着根据主观观察得出来的因果律的必然性的增长而增长,
只要这个因果律是能够解释与件的复杂情况的因果律。
看来很清楚,在遇到我们可以疑心有多种原因存在的情况时,我们刚才
研究的这种推论就不是正确有效的。假定我们知道“A 产生B”,并知道B
已经出现;如果这一点能向我们提供充分的根据,让我们推论出A,那么我
们必须知道只有A 才产主B。或者如果我们满足于推论A 有概然性,那么只
要我们能够知道在大多数情况下A 产生B 就够了。如果你听见雷声而没有看
见闪电,你会满有信心地推论有闪电存在,因为你确信你听到的那种声音很
少是由闪电以外的东西引起的。如同这个例子所表示的那样,我们的原理不
仅用来确定别人心理的存在,而且人们也习惯于在物理学中假定这个原理,
尽管出现的形式比较不那样具体。我说“形式比较不那样具体”,因为看不
见的闪电对于看见的闪电来说仅仅在抽象方面相似,而我们假定别人心理与
我们自己心理的相似绝不仅仅限于抽象方面。
当从别人身上观察到的行为的复杂性可以完全由类似口渴这486 种简单
原理说明时,这种复杂性通过减少某种其它原因的概然性而使这种推论的概
然性增加。我认为在合乎理想的有利外界条件下,这种论证在形式上可以叙
述如下:
根据主观的观察我知道A 产生B,A 是一种思想或感情,而B 是一种身
体动作,例如一个叙述。我还知道,只要B 是我自己身体的一个动作,A 就
是它的原因。我现在从一个不是我自己的身体上观察到一个B 类的动作,而
我当时并没有A 类的思想或感情。但是我根据对于自己的观察,只有A 才能
产生B;因此我推论有一个产生B 的A,尽管这不是一个我能观察到的A。根
据这种理由,我推论别人的身体是和心理联系在一起的,这些心理与我的心
理的相似和他们的身体行为与我的身体行为的相似成正比。
在实际应用中,上面这个叙述的精确性与必然性一定不能完全保持。在
我们的主观经验中我们不能确知A 是B 的唯一原因。即使在我们的经验中A
是B 的唯一原因,我们怎样能够知道在我们经验之外这种关系还能成立?要
我们确切知道这一点是不必要的;只要它具有高度的概然性就够了。我们的
公设正是那个认为这类情况具有概然性的假定。这个公设因此可以叙述如
下:
如果每当我们能够观察A 和B 是否出现(或不出现)时,我们发现B 的
每个实例都有一个A 作为原因上的先行事件,那么大多数B 有A 作为原因上
的先行事件这一点就具有概然性,即使在观察不能使我们知道A 出现(或不
出现)的情况下也是这样。
这个公设如果被人接受,那么它就可以给那个可以推出别人心理存在的
推论以及常识中不加思考就做出的许多其它推论提供合理的根据。
第九章公设提要
作为这一部分前面几章讨论的结果,我认为保证科学方法有效所需的公
设可以减少到五个。很可能还可以进一步减少,但是我自己却没有能够作到
这一点。我们根据前面分析得出的这五个公设可以叫作:
a。 准永久性公设。
b。可以彼此分开的因果线公设。
c。 因果线中时空连续性公设。
d。围绕一个中心分布的相似结构的共同原因起源的公设,或者说得简单
一些,结构公设。
e。 类推公设。
这些公设中每一个都肯定某件事情常常发生,但并不是必然总是这样;
因此,就个别实例来说,每个公设都为不能达到必然性的合理的预料提供了
理由根据。每个公设都有一个客观的和一个主观的方面:从客观方面来说,
它肯定某件事情在属于某一种类的大多数情况下发生;从主观方面来说,它
肯定在某些外界条件下,一种不能达到必然性的期待在或多或少的程度上具
有合理的可信性。总起来看,这些公设是用来向我们提供在为归纳法找寻合
理根据时所需要的那种先在概然性的。
A。 准永久性的公设
这个公设的主要用途是代替常识中的“东西”和“人”的观念,而不涉
及“实质”的概念。这个公设可以叙述如下:
已知任何一个事件A,经常发生的情况是:在任何一个相邻的488
时间,在某个相邻的地点有一个与A 非常类似的事件。
一件“东西”就是一个由这类事件组成的系列。正是因为这类事件系列
常见,所以“东西”是一个使用起来很方便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到在常识认
为属于一件“东西”的一系列事件中,相似性只存在于时空相隔不远的事件
之间。三个月的胚胎和成年人之间是没有很多相似之处的,但是两者却通过
一步一步逐渐过渡而联结起来,因而被人看作是一件“东西”的发展阶段。
通常发生的是(例如,就一滴海水来说):在一个已知相邻时间有着许
多类似A 的相邻事件。我们可以从任何一滴海水逐步过渡到另外任何一滴海
水。我们的公设既不肯定也不否定在一个已知时间这些类似A 的事件的多重
性;它只满足于说出大概至少有一个这类事件。我们下一个公设,即因果线
的公设,将使我们能够说:如果在一个已知时间有许多这类事件,那么通常
会有一个与A 有着特殊关联的事件,这种关联使得我们单单把它看作是A 所
从属的那件“东西”的历史的一部分。如果我们想要说出在一个时间的一滴
海水,而不是另外任何一滴海水,与在另外一个时间的某一滴海水是“相同
的”东西,那么这一公设就是不可缺少的。我们现在的公设不足以使我们说
出这一点来,但却给了我们所需要的一部分东西。
我们的公设有一个主观的和客观的方面。假使你一直在看太阳,然后闭
上眼睛。你的主观情况变化很快,但并不是不连续的;它经过残象感觉,即
时记忆和逐渐变弱的真正记忆这些阶段。我们相信太阳并不经过类似的变
化;我们相信太阳的变化也是逐渐的,但是性质却完全不同。物理的和心理
的连续性(例如,运动的连续性和变弱的记忆的连续性)有着不同的定律,
但是两者都为我们的公设提供了例证。
B。可以彼此分开的因果线的公设
这个公没有许多用途,但是最重要的用途也许是它与知觉相关连的方面
——例如,把我们观看夜空时视觉的多重性的原因归于星体的繁多。这个公
设可以叙述如下:
通常可能形成这样一系列事件,从这个系列中一个或两个分子可以
推论出关于所有其它分子的某种情况。
最明显的例子是运动,特别是象光子在星际空间进行的那类无阻力运
动。但是即使在有阻力的情况下,只要这个现象可以被解释为一件改变位置
的“东西”,就存在着一个固有的因果律,尽管这个因果律告诉我们的东西
比在无阻力运动时要少。例如,我们能够从一局台球的开始到完了认得一个
台球;它的运动是连续的,它的外形的变化是很微小的。我们通过固有的变
化律认得这个台球,固有的意思是说这些变化律不要求我们把其它东西对台
球的影响考虑在内。
一系列按照这个公设所说的方式互相连接起来的事件就是我所说的一条
“因果线”。使得这个推论成为可能的东西是一个“因果律”。第一运动定
律是一个实例,如果我们补充说明自然界有许多运动,这些运动在最初的近
似观察下不受外界的影响,从而给这个定律以经验界的内容的话。光线的运
动是最明显的例证。
可是我们的公设却正好包含在“运动”这个概念之中。这个概念要求某
种东西在改变它的位置时应保持它的同一性。在我们抛弃实质以后,“某件
东西”就必须成为一系列事件,而这个系列必然具有某种特征使得常识便于
把它解释为一件具有变化状态的“东西”。我认为所需要的特征是一个固有
的因果律,即一个能使我们对这个系列中未观察到的分子说出某些情况而不
必把世界上任何其它事情考虑进去的因果律。
象我们所看到的那样,当两条因果线相互作用时(例如两个台球相撞),
我们并不需要新的公设,而让自己满足于观察与归纳。我们这些公设(只
有第一个公设是个不完全的例外)都涉及到“原因”这个概念。我不能接受
那种认为因果关系只是不变序列的看法。这个意见除非加上补充(从来没有
这样做过),说明“原因”的定义一定不要下得过于狭窄,否则是不能被人
接受的。一个具有“B 总是随着A 而发生”这种形式的叙述,要求“A”和“B”。。
都是普通名词,例如“闪电”和“雷声”。但是我们可以把适用于一个特定
事件的普通名词加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