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哲学初步-第5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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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说过,王阳明认为人“不能不昏蔽于物欲”。为什么人“不能不昏蔽于物欲”呢?这就是他的“四句教”中的“有善有恶是意之动”所讨论的问题。 在王阳明看来,良知虽然是无时无地不正的、寂然不动的本体,但这本然之体一动便产生了“意”
,而“意”则是有善有恶、可善可恶的:
“心之本体无不正,其意念发动后而有不正。”
①
“身之主宰便是心,心之所发便是意”
②,“发用上也原是可以为善、可以为不善的,其流弊也原是一定善、一定恶的”
③。这里的“意”即是良知之“发用流行”
,是良知运动、发散为人的意念的意思。 既然良知无善无恶或至善,那么,它发用为“意”则应该如王艮所说,“意亦是无善无恶的意”
④,为什么这“意”
却是有善有恶的呢?
王阳明并不反对这种观点,只是认为这种观点是“利根”之人的见解,也就是他所说的“圣人”的见解,至于一般的人,因为“人有习心”
,即世俗利欲之心,所以“意念上见善恶在”。世界上,圣人或“生知安行”的人毕竟微乎其微,绝大多数人是寻常百姓,不能当下自觉到本然的良知,而必须通过一个致知的过程才能达到这一境界。 因此,设立“致良知”的法门是必不可少的。既然良知一旦发用流行便具有善恶之分,那么,在人之一念始发之时就要用“致良知”的功夫,借它来辨别“是非
①④《王文成公全书》卷二十六《〈大学〉问》。
②《王文成公全书》卷一《传习录》上。③《王文成公全书》卷二《传习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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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恶“。这便由”有善有恶是意之动“过渡到”知善知恶是良知“了。 良知本身就是能知善知恶的,人能在意念发动处唤起并发用这种良知,那么,就不会出现”以善为恶“或”以恶为善“这种情况,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实际上就是”自昧良知“
,也就是根本不曾“致良知”
:
“诚其意惟在致良知之所知焉。何则?
意念之发,吾心之良知既知其为善矣,使其不能诚有以好之,而复背而去之,则是以善为恶而自昧其知善之良知矣;意念之所发,吾心之良知既知其为不善矣,使其不能诚有以恶之,而复蹈而为之,则是以恶为善而自昧其知恶之良知矣。“
①
这里,“致良知”就是“诚其意”
,“诚其意”也就是“致良知”
,两者即工夫即本体、即本体即工夫,不可分离,亦即所谓“功夫不离本体,本体原无内外,只为后来做功夫的分了内外,失其本体了。 如今正要讲明功夫不要有内外乃是本体功夫”
②的意思。 如此,便能做到“意念著处,他是便知是,他非便知非,更瞒他一些不得!尔只不要欺他,实实落落依着他做去,善便存,恶便去”
①。 即达到自觉把握良知并循此良知而行的境界。至此,王阳明完成了其“致良知”教的纵向建构。 但是,在王阳明看来,仅仅做到纵向建构是不够的,因为这样难免
①《王文成公全书》卷二十六《〈大学〉问》。
②《王文成公全书》卷三《传习录》下。①② 《王文成公全书》卷三《传习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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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去悬空想象本体,一切事为俱不著实,不过养成一个虚寂”
②之“病痛”
,因此,必须更将良知发用体现于具体的践履上才算完美。 就这样,王阳明将其“致良知”教横向展开出去,从而引出了“为善去恶是格物”之说。王阳明要将致良知横向展开于人的践履中,就必须先弄清楚良知是否与物有关系,因为人的践履即关涉到心与物的关系问题。 王阳明认为,良知与物具有密切的关系,因为
“物者,事也,凡意之所发必有其事,意所在之事谓之物”。
③
这是说,所谓物,也就是事,人的意念一旦发动,必然落实于事,意念所指向的事就称为物。 这里,王阳明所理解的物不是与人毫无关系的纯粹客观的物,而是与人相交接、相接触的事物(包括人做的所有事情,都是他的所谓“物”)。这种“物”无论多么客观,但都打上了人的知识、意识的烙印,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内在于人的,即“人化的物”。尤其是人所做的事情一旦被规定为“物”以后,那它们就更具有服从主体的意志、道德意识的性格。 正是对“物”作出了这样独特的规定,才使得王阳明“致良知”的横向展开具有现实性。既然“物”是“意”之所在者,那么,人的致知工夫有可能达于物,也必须体现于物之中,否则,就会导致这样一种缺陷:虽然良知自然好善恶恶,但如果不在具体事物之中为善去恶,那么依旧未达到格物、诚意的目的。 但是,“格
③《王文成公全书》卷二十六《〈大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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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是不是如程朱所说的那样需要在”事事物物上穷其至理“
①而后才能复归于“天理”
(在王阳明为“良知”)呢?王阳明认为,完全没有必要这样做,这实际上是将工夫与本体分成两截了。 在他看来,“格物”就是将知善知恶的良知落实到事事物物上的过程,他称此过程为“正其不正以归于正”
②
的过程。 他说,人只要将良知之善完全“行”之于物事,将良知之恶完全“去”之于物事,那么,“物无不格”
,而同时良知也达到了“极至”
:
“今焉,于其良知所知之善者,即其意之所在之物而实为之,无有乎不尽;于其良知所知之恶者,即其意之所在之物而实去之,无有乎不尽,然后物无不格,而良知之所知者无有亏缺障蔽而得以极其至矣。”
③
这就是说,人只要在具体事物中完全按照良知确定的善恶标准去做,善则行,恶则去。 那就达到了物无不格、知无不致的目的,良知也就圆而神地显现了出来。 这里,“格物”与“致知”实际上是良知本体发用流行的两个方面,“物”不能“格”也就是“知”未“致”
,“知”未“致”也就是“物”未“格”
,反过来也是一样,即“物无不格”也就是“知极其至”
,“知极其至”也就是“物无不格”。王阳明这里依然是即工夫而显本体良知,即本体良知而发用致知工夫。 而他的“知行合一”之论也是由此引伸出来作为其“致良知”教的一
①《朱子语类》卷十五。②③ 《王文成公全书》卷二十六《〈大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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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理论组成部分的,亦如他所言:“知行二字,亦是就用功夫上说。 若是知行本体,即是良知良能。”
①
做到这一步,人就实现了其对“本然之知”的自觉把握,而“本然之知”也就实现为“明觉之知”。这样,我的良知便与万物一体,万物也都在我的“良知”之内,“天地万物俱在我良知的发用流行中,何尝又有一物超于良知之外能作得障碍?”
②而良知之随处发用流行都是完全自足、毫无欠缺的,“良知只是一个,随他发见流行处,当下具足,更无去来,不须假借。”
③也就是说,本然之知(未实现的良知)在发用流行中逐渐实现为明觉之知(已实现的良知)
,良知的发用流行就是良知本身的自我实现过程;同时,良知在万物之中,万物在良知的发用流行之中。在这里,天地人与良知一体同流,良知因无往而不善其所善而非善、无往而不恶其所恶而非恶,达到了无善无恶的至善之境。不难看出,作为王阳明建立其“致良知”教的良知本体在其理论体系中主要指天赋的道德意识,且主要是封建道德意识,一如王阳明所说——“盖良知只是一个天理,自然明觉发见处只是一个真诚恻怛,便是他本体”
,④因此,他的理论的本体论基础无疑是先验的,他的整个理论体系无疑也是为人们自觉地体认、发见和遵守封建道德规范而建筑的。 例
①《王文成公全书》卷二《答陆元静》。
②⑤ 《王文成公全书》卷三《传习录》下。③《王文成公全书》卷二《答聂文尉》。
④《王文成公全书》卷二《答聂文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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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他的致良知中的“诚意”一环,其目的就是要人们在一念发动处“将这不善的念克倒了,须要彻根彻底,不使那一点不善潜伏在胸中”
⑤;又如,他的致良知中的“致知格物”
一环,其主要意图也是希望人们通过这样的工夫达到“以事亲便是孝”
、“以从兄便是弟”
、“以事君便是忠”
①这样的目的。但是,这个理论是否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值得关注的知识呢?回答当然是肯定的。首先,虽然王阳明和孟子、陆九渊一样都主张“良知”
是天赋的,但是,这种天赋良知在王阳明这里只是一种潜在的存在或能力,它需要在人的认识和实践(当然,认识和实践在这里主要是指对道德的认识和践履)中实现出来才具有真实性。 这就接触到了人的大脑的结构的遗传性问题。 根据现代神经生理学与心理学的研究发现,人脑在长期的进化和发展过程中,有些机能已经内化为人脑自身的结构(如语言中枢)
而遗传了下来,人一生下来就具备了这些机能,并且,这些机能随着人的成长而自然而然地发挥出来。 王阳明的良知本体,实包含了这样的思想。其次,王阳明设定人的道德意识必须在致良知的过程中才能得以自觉把握和遵守的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