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第4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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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义务,只有自由人才有义务。
如果一切权利都在一边,一切义务都在另一边,那末整体就要瓦解,因为只有同一才是我们这里所应坚持的基础。
第156节
伦理性的实体包含着同自己概念合一的自为地存在的自我意识,它是家庭和民族的现实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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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第三篇 伦理
补充(伦理性的东西作为具体的现实) 伦理性的。。。。。。。。。。。。。
东西不象善那样是抽象的,而是强烈地现实的。精神具有现实性,现实性的偶性是个人。因此,在考察伦理时永远只有两种观点可能:或者从实体性出发,或者原子式地进行探讨,即以单个的人为基础而逐渐提高。后一种观点是没有精神的,因为它只能做到集合并列,但是精神不是单一的东西,而是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一。
第157节
这一理念的概念只能作为精神,作为认识自己的东西和现实的东西而存在,因为它是它本身的客观化、和通过它各个环节的形式的一种运动。因此它是:第一。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家庭。。。。。。
这种实体性向前推移,丧失了它的统一,进行分解,而达于相对性的观点,于是就成为第二。市民社会,这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
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
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
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
起来的。这个外部国家。。。。
第三。在实体性的普遍物中,在致力于这种普遍物的公共生活所具有的目的和现实中,即在国家制度中,返。。。。
回于自身,并在其中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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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家庭
第158节
作为精神的直接实体性的家庭,以爱为其规定,而爱是。。。。。。
精神对自身统一的感觉。因此,在家庭中,人们的情绪就是。。
意识到自己是在这种统一中、即在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实质中。。。。。。
的个体性,从而使自己在其中不是一个独立的人,而成为一个成员。。。
补充(爱的概念) 所谓爱,一般说来,就是意识。。。。
到我和别一个人的统一,使我不专为自己而孤立起来;相反地,我只有抛弃我独立的存在,并且知道自己是同别一个人以及别一个人同自己之间的统一,才获得我的自我意识。但爱是感觉,即具有自然形式的伦理。在国家中就不再有这种感觉了,在其中人们所意识到的统一是法律,又在其中内容必然是合乎理性的,而我也必须知道这种内容。
爱的第一个环节,就是我不欲成为独立的、孤单的人,我如果是这样的人,就会觉得自己残缺不全。
至于第二个环节是,我在别一个人身上找到了自己,即获得了他人对自己的承认,而别一个人反过来对我亦同。
因此,爱是一种最不可思议的矛盾,决非理智所能解决的,因为没有一种东西能比被否定了的、而我却仍应作为肯定的东西而具有的这一种严格的自我意识更为顽强的了。爱制造矛盾并解决矛盾。作为矛盾的解决,爱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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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第三篇 伦理
是伦理性的统一。
第159节
个人根据家庭统一体所享有的权利,首先是他在这统一。。。。
体中的生活,只有在家庭开始解体,而原来的家庭成员在情绪上和实际上开始成为独立的人的时候,才以权利(作为特。。。
定单一性的抽象环节)的形式出现;从前他们在家庭中以之。。。。。。。
构成一个特定环节的东西,现在他们分别地只是从外部方面(财产、生活费、教育费等等)来接受。
补充(家庭和主观性) 其实,家庭的权利严格说。。。。。。
来在于家庭的实体性应具有定在,因此它是反对外在性和反对退出这一统一体的权利。但是,再说一遍,爱是感觉,是一种主观的东西,对于这种主观的东西,统一无能为力。如果要求统一的话,那只能对按本性说来是外在的而不是决定于感觉的东西提出这种要求。
第160节
家庭是在以下三个方面完成起来的:(一)
婚姻,即家庭的概念在其直接阶段中所采取的形态;。。
(二)家庭的财产和地产,即外在的定在,以及对这些财。。。。
产的照料;(三)子女的教育和家庭的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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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家庭702
第一 婚姻
第161节
婚姻作为直接伦理关系首先包括自然生活的环节。因为。。。。。。。。。。
伦理关系是实体性的关系,所以它包括生活的全部,亦即类。
及其生命过程的现实(见《哲学全书》,第167节以下和第28节以下)
①。但其次,自然性别的统一只是内在的或自在地存。。。。。。。。
在的,正因为如此,它在它的实存中纯粹是外在的统一,这。。
种统一在自我意识中就转变为精神的统一,自我意识的爱。。。。
补充(婚姻的概念) 婚姻实质上是伦理关系。以。。。。。
前,特别是大多数关于自然法的著述,只是从肉体方面,从婚姻的自然属性方面来看待婚姻,因此,它只被看成一种性的关系,而通向婚姻的其他规定的每一条路,一直都被阻塞着。至于把婚姻理解为仅仅是民事契约,这种在康德那里也能看到的观念,同样是粗鲁的,因为根据这种观念,双方彼此任意地以个人为订约的对象,婚姻也就降格为按照契约而互相利用的形式。第三种同样应该受到唾弃的观念,认为婚姻仅仅建立在爱的基础上。
爱既是感觉,所以在一切方面都容许偶然性,而这正是伦理性的东西所不应采取的形态。所以,应该对婚姻作更精确的规定如下: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这样就可以消除爱中一切倏忽即逝的、反复无常的和赤
①第3版,第220节以下和第366节以下。——拉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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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第三篇 伦理
裸裸主观的因素。
第162节
婚姻的主观出发点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缔结这种关系的当事人双方的特殊爱慕,或者出于父母的事先考虑和安排等。。。。。。。。
等;婚姻的客观出发点则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同意组成为一个。。。。。
人,同意为那个统一体而抛弃自己自然的和单个的人格。在。
这一意义上,这种统一乃是作茧自缚,其实这正是他们的解放,因为他们在其中获得了自己实体性的自我意识。
附释 因此,我们的客观使命和伦理上的义务就在于缔结婚姻。婚姻的外在出发点的性质,按事件本性说来,总是偶然的,而且特别以反思的发展水平为转移的。
这理有两个极端,其中一个是,好心肠的父母为他们作好安排,作了一个开端,然后已被指定在彼此相爱中结合的人,由于他们知道自己的命运,相互熟悉起来,而产生了爱慕。另一个极端则是爱慕首先在当事人即在这。
两个无限特异化的人的心中出现。。。可以认为以上第一个极端是一条更合乎伦理的道路,因为在这条道路上,结婚的决断发生在先,而爱慕产生在后,因而在实际结婚中,决断和爱慕这两个方面就合而为一。
在上述第二个极端中,无限特殊的独特性依照现代。。。。
世界的主观原则(见上述第124节附释)
,提出了自己的要求。
但是在以性爱为主题的现代剧本和各种文艺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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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家庭902
中,可以见到彻骨严寒的原质被放到所描述的激情热流中去,因为它们把激情完全同偶然性结合起来,并且把。。。
作品的全部兴趣表述为似乎只是依存于这些个人;这对。。。。。
这些个人说来可能是无限重要,但就其本身说来完全不。。。。。。。。。
是这么一回事。
补充(婚姻和爱慕) 在不太尊重女性的那些民族。。。。。
中,父母从不征询子女的意见而任意安排他们的婚事。
他们也听从安排,因为感觉的特殊性还没有提出任何要求。
从少女看来,问题只是嫁个丈夫,从男子看来只是娶个妻子。在其他一些情况下,对财产、门第、政治目的等考虑可能成为决定性因素。这里,由于把婚姻当作图达其他目的的手段,所以可能发生巨大困难。相反地,在现代,主观的出发点即恋爱被看作唯一重要因素。大家都理会到必须等待,以俟时机的到来,并且每个人只能把他的爱情用在一个特定人身上。
第163节
婚姻的伦理方面在于双方意识到这个统一是实体性的目。。。。
的,从而也就在于恩爱、信任和个人整个实存的共同性。在这种情绪和现实中,本性冲动降为自然环节的方式,这个自然环节一旦得到满足就会消灭。至于精神的纽带则被提升为它作为实体性的东西应有的合法地位,从而超脱了激情和一。。。。
时特殊偏好等的偶然性,其本身也就成为不可解散的了。。。。
附释 上面已经指出(第75节)
,就其实质基础而言,婚姻不是契约关系,因为婚姻恰恰是这样的东西,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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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第三篇 伦理
它从契约的观点、从当事人在他们单一性中是独立的人格这一观点出发来扬弃这个观点。由于双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