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种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形而上学导论-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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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综合命题里,是完全有可能的。在所有这些情况下,我们所连结的概念都不过是一些理念,这些理念(就其全部内容而言)
决不能在经验里提供,因而就决不能通过经验来反驳。
因为,世界是永恒存在的也罢,或者是有始的也罢,物质是可以无限分割的也罢,或者是由单一的部分组成的也罢,我们怎么可以从经验中得出来呢?
象这样的一些概念都是任何即使是把可能性推到最大限度上去的经验都不能提供的。因此命题上的错误,无论是在肯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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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学理念11
的错误或者是在否定上的错误,都不能通过这块试金石去发现。
当理性一方面根据一个普遍所承认的原则得出一个论断,另一方面又根据另外一个也是普遍所承认的原则,以最准确的推理得出一个恰好相反的论断,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理性才迫不得已泄露了自己的隐蔽的辩证法,而这种辩证法是被当作教条主义拿出来的。这里在有关四种自然的理性理念上出现的情况实际就是这样。从四种自然的理性理念一方面得出四种论断,另一方面得出同样多的相反论断,而每一种论断都是非常严谨地根据普遍承认的原则推论出来的,这样它们就揭露了纯粹理性在这些原则的使用里的辩证的假象,而这些假象如果不是这样,本来是可以永远不被揭穿的。
因此,这是一个有决定意义的实验,这个实验一定会把掩藏在理性的前提里的某种错误必然地给我们揭露出来。
A互相矛盾的两个命题不能都是错误的,除非它们所根据的概念本身是自相矛盾的,例如,“一个四方的圆形是圆的”和“一个四方的圆形不是圆的”
这两个命题都是错误的。
因为就拿第一个命题来说吧,既然说这个圆形是四方的,那么说它
我因而希望具有批判精神的读者们要特别注意这种互相冲突,因为自然界A本身似乎就是把它这样建立的,使理性在它的一些大胆的论断上犹疑不决,并且迫使它进行自我检查。对于我所给的每一个证明,无论是在正题上或者是在反题上,我都完全负责,我并且负责通过这些证明来指明理性的不可避免的互相冲突的可靠性。
假如读者们由于这个奇怪的现象而想去回溯这种现象所根据的前提的话,那么他们就会感到他们不得不同我一起对纯粹理性的全部认识的最后根据进行更深入一步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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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第五十二节
是圆的就是错误的;但是,既然它是一个圆形而又说它不是圆的,即说它是四方的,那也同样是错误的。因为,一个概念的不可能性,它的逻辑标志就在这一点上,即假如我们以它为前提,则互相矛盾的两个命题就都是错误的;从而,既然在二者之间想不出一个第三者来,那么通过那个概念,是什么也想不出来的。。。。。。。。。
第五十二节(丙)
前两个互相冲突我称之为数学的互相冲突,因为它们是关于同质的东西加到一起或区别开来的。这两个互相冲突建筑在一种自相矛盾的概念上。我从这一点来解释为什么在这两个互相冲突里正题和反题都是错误的。
当我说到在时间里或在空间里的对象时,我并不是指自在之物说的,因为关于自在之物,我一无所知,我指的仅仅是现象里的、亦即经验里的物,作为对客体①的一种特别的认识样式说的,这种认识样式是专为人预备的。我在空间里或在时间里所想到的,我不能说它是在我的思维之外自在地存在于空间和时间里;那样说我就自相矛盾了;因为空间和时间以及它们所包含的现象决不是在我的表象之外自在地存在着的东西,而仅仅是表象的样式,这样,把一个仅仅是表象
①德文埃德曼版和施密特版是“Objekte”(客体)
,舒尔茨版是“Geschopfe”
(产物,创造物)。——译者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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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学理念31
的样式说成是也存在于我们的表象之外,显然是自相矛盾的。
因此,感官的对象只能存在于经验之中;但是,把脱离经验或先于经验而本身自存的存在性加给感官的对象,这就等于把经验想成是实际上脱离经验或先于经验而存在。
如果我问世界在空间和时间上有多大,那么我的一切概念都说不出它是无限的,同样也都说不出它是有限的。因为这两种情况都不能包含在经验之中,因为无论是一个无限的。。。
空间或一个无限流逝的时间的经验也罢,或者是世界受一个空的空间或一个先在的空的时间所限制的经验也罢,都是不。。'奇+书+网'
可能的。这些都不过是一些理念。因此,世界的大小,无论是这样规定的或那样规定的,都在于世界本身,不依靠任何经验。然而这是同感性世界的概念相矛盾的。感性世界无非是现象的总和,它的存在和连结只发生在表象即经验里,因为感性世界不是自在的东西,而仅仅是一种表象样式。由此可见,一个自存的感性世界的概念既然本身是自相矛盾的,那么有关它的大小的这一问题的解决,不管是试图做肯定的回答或者是做否定的回答,都永远是错误的。
这对于有关各个现象的区分问题的第二个互相冲突也一样。因为各个现象不过是一些表象,各部分仅仅存在于它们的表象上,从而存在于区分上,即存在于部分表现于其中的一个可能经验里,而且可能经验达到多远,区分也就达到多远。认为一个现象,比如说物体的现象,它本身在一切经验之先就已经包含了可能经验所能达到的一切部分,这就等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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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第五十三节
说,给一个只能存在于经验以内的纯粹现象加上一个它自有的、先于经验的存在性,或者等于说,纯粹的表象先于它能够出现在表象力以内而存在。这是自相矛盾的。因此,对这个被误解的问题的任何解决办法,无论我们认为自在的物体是由无限多的部分组成的也罢,或者由有限数目的单一的部分组成的也罢,都是自相矛盾的。
第五十三节
在第一类互相冲突(数学的互相冲突)里,前提上的错误在于把自相矛盾的东西(即把现象当做自在的东西)表现成为可以在一个概念里相容的东西。但是在第二类,即力学的互相冲突里,前提上的错误是把可以相容的东西表现成为矛盾的东西。这样一来,在第一种情况里,两种彼此相反的论断就都是错误的;反之,在第二种情况里,两种论断彼此之所以相反仅仅是由于误解,因而两种都可以是正确的。
数学的连结(在量的概念上)必然以被连结的东西的同质性为前提;然而力学的连结却决不要求这个前提。在对待有广延的东西的大小时,各个部分彼此之间以及部分同整体之间都必须是同质的;相反,在原因和结果的连结上当然也能找到同质性,不过它并不是必要的,因为因果性概念(一种东西通过因果性概念把完全不同的另一种东西定立下来)
至少并不要求同质性。
假如把感性世界的对象当做自在之物,把上述自然界法则当做自在之物的法则,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同样,假如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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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学理念51
自由的主体也同其他对象一样表现为仅仅是现象,那么矛盾也是不可避免的,因为这个自由的主体就会从同一对象,在同一意义上,同时既被肯定又被否定。但是,如果自然界的必然性仅仅指现象的自然界的必然性,自由仅仅指自在之物的自由,那么如果我们同时承认或容许两种因果性,也不会产生任何矛盾,尽管后一种因果性是很难理解,或不可能理解的。
在现象中,任何结果都是一个事件,或发生在时间里的一种东西;按照普遍的自然界法则,原因的因果规定性(原因的一种状态)一定先于结果而存在,并使结果按照一种不变法则随之发生。但是,因果规定性的原因同样也必定是正在出现或正在发生的一种东西;这个原因必定是已经开始行。。。。。。。
动了,否则在原因和结果之间就不能设想出什么时间连续性。。
来,结果就会和原因的因果规定性一样是早已存在了的。因此,在现象与现象之间,规定行动的这种因果规定性也必定。。。
是已经发生了的,因而必定同自己的结果一样,是一个事件,而这个事件也必定有其原因,如此类推。由此可见,自然界的必然性是条件,这种条件规定行动着的原因。反之,如果。。
自由必须是现象的某些原因的一种性质,那么,对现象(即事件)来说,自由就一定是自发地(sponte)——换言之,用不着原因的因果性,即用不着任何别的理由来规定——把现象开始起来的一种能力。不过这样一来,原因,就它的因果。。
性来说,就一定不受它的状态的时间规定性的支配,也就是说,一定决不是现象,也就是说,一定被视为自在之物,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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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第五十三节
只有结果才被视为现象。
A。。
如果我们能够毫无矛盾地设想理智存在体对现象所施加的这样一种影响,而在感性世界里,原因和结果之间的一切连结却都取决于自然界的必然性,只有对于本身并不是现象(虽然是现象的根据)
的那种原因可以加之以自由,那么我们就可以把自然和自由加给同一个东西而不致有任何矛盾——不过要通过不同的关系来看,即一方面是作为现象来看,另一方面是作为自在之物来看。
我们在我们里边有一种能力,这种能力同自己的主观的规定根据(即这种能力行动的自然界原因)相连结。就这一点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