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社会思想史-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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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秩序神圣化,如何组织社会生活的问题始终是一个应该不断提出的问题。
45宗教改革A文艺复兴的时代也是宗教改革的时代,文艺复兴用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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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文艺复兴时期社会思想301
表示是宗教改革(Reformation)。
这次宗教改革是人类的精神对于精神方面的事务中的绝对权力所发起的反抗。
在16世纪时,自由、平等及自主的精神处在强有力的躁动中。那时教会已经冥顽不灵,并且陷于衰败之中,但还是维持着一副俨然不可侵犯的样子,它与当代的生活及人类的思想失去了接触。
而更重要的是,教会“给封建制度蒙上了神赐的圣光。
它按照封建等级制度的模样建立了自己的等级制……,要在每个国度内起来和世俗的封建制度作斗争,就必须首先摧毁它的这一中心的神圣组织“。
①由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1483—1546)发动的宗教改革便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革命的第一次大决战(恩格斯语)。
②
宗教改革既是一场深刻的宗教运动,它也对世俗事务发生巨大影响。它猛烈抨击了中世纪的等级制原则,传播了一种作为信仰团体的教会的理想。宗教改革对社会思想的影响非常类似于文艺复兴先前的作用,文艺复兴从神学那里解放了政治,而路德的改革则从政治那里解放了神学。黑格尔对此有一相当准确的解说,他说:“现在已经认识到宗教应当在人的精神中存在的,并且得救的整个过程也应当是在他的精神里面进行的,他的得救乃是他自己的事情,他借它而与自己的良心发生关系和直接面对上帝,而不需要那些自以为手中握有神恩的教士们来作媒介。”
③样,路德又返回奥古斯丁,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90页。
②同上。
③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中译本,第3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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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只保存他的教义中讲灵魂与神的关系那一部分,不保留关于教会的部分”
,①这种神学就是一种削弱教会权力的神学。路德要把信仰(神学)从制度的控制(政治)下解放出来,教会只是一个信仰的共同体,而不是一个等级制的神权政府。
但是,平等的社会观(每个信徒直接面对上帝)只限于信仰领域,路德在政治上决不是一个激进分子,他公开反对将平等原则运用到世俗生活中,他对打着社会正义和平等旗号的闵采尔(T。
Muntzer,约1493—1525)的人民宗教改革持敌视的态度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甚至可以说,主张宗教的自由平等,更应支持君主的强权和尘世的不平等,因为宗教向个人展示的是(灵魂)救赎之道,而不能提供关于世俗社会政治组织的任何方案,宗教在中世纪却一直干着这种越分的事。路德认为,如果世俗社会不想陷入混乱之中,就需要极权和铁腕。
恩格斯说得好,“路德的宗教改革确实建立了新的信条,即适合君主专制的宗教”。
②中世纪教士将教会摆在国家上面;近代反抗中世纪的斗争是从攻击教会开始的,因而颂场国家也是从路德的宗教改革开始的;其后霍布斯更发挥了一种国家至上说,这反映了那个时代民族国家勃然兴起的历史大趋势。
另一方面,恩格斯充分肯定路德的改革对确立近代的自
①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第41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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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文艺复兴时期社会思想501
由平等的道德新原则作出了重大贡献。
①黑格尔与另一些作者认为宗教改革的宗教原则与法国革命的政治原则之间存在一致性,这一看法有几分道理。宗教团体的新观念预示了一个由平等和自由的个人组成的社会共同体的新观念,他们的行动受自己良知而非任何权威所指导。
德尔马说:“路德为卡尔文开辟了道路,卡尔文为伏尔泰开辟了道路”。
②孔德证明,从路德到现代无神论是一脉相承的。质言之,宗教改革构成为欧洲个人主义哲学的重要一章。
①同上书第4卷,第76页。
②德尔马:《欧洲文明》,第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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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17世纪社会思想:古典自然法
51近代自然法:历史遗产与时代特征A17世纪一种新的自然法哲学在社会科学领域占居了中心地位,它就是本章所讨论的古典自然法。它是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引起的改造欧洲社会的力量的产物。
17世纪自然法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英国的托马斯。霍布斯,洛克(John
Lock,1632—1704)
;荷兰的雨果。格老修斯(HugoGrotius,1583—1645)
;斯宾诺莎(Bene-dictSpinoza,1632—167)
;以及德国的萨缪尔。普芬道夫(S。
Pufendorf,1632—1694)等。正如熊彼特所说,自然法“这个题目对于所有社会科学的起源和早期历史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①
这首先是因为“自然法哲学家试图建立一门综合性的社会科学,即试图创立一种有关社会的综合性理论,涉及社会的所
①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一卷,第1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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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17世纪社会思想:古典自然法701
有方面和所有问题“
,①在近代自然法中,包含了自然法、人为法、自然权利、社会契约等概念,涉及社会的起源、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基础、社会结合的原则、公民社会组织的合理性等问题,所有这些问题都是那个变革时代所关心的焦点。
其次,直到19世纪历史主义和实证主义兴起之前,以自然法哲学为代表的思潮一直占据欧洲社会学思想的主流地位,从霍布斯到卢梭(J。
J。
Rouseau,1712—178)
,再到边沁(J。
Bentham,1748—1832)
,构成了自然法运动历时三世纪的凯旋行程。无论接受还是反对自然法的原则,谁都能感受到它的巨大影响。最后,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论思想由洛克、卢梭等人发扬而在英、美、法等国发生极大的影响,成为革命的动力,并创建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础及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的骨干思想。
古典自然法继承了文艺复兴社会思想的世俗取向——个人主义,仍热衷于讨论主权问题。但它也未全盘接受文艺复兴的遗产。它不是从权势中引出社会秩序,而是从自然法的诸原则中引出社会秩序。这些原则本身先于任何政治权力和个人意志。根据马基雅维里的观点,是权势创造法律,因此只有实定法。但根据自然法,在任何权势出现之前就存在有某种法律,这样就可以撇开或至少不纠缠于任何权力问题而专注于发现法律的真谛。这观念本身当然不是全新的,我们先已在文艺复兴的理论中发现过类似观念。例如布丹就已谈到过神法(Divine
Law)
,虽然他认为国家的主权有其世俗
①同上,第1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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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起源,但又主张政府法(Law
of
Government)
建立在神法的基础之上,并且必须符合神法。
17世纪的自然法大大扩展了这一思想并从中引伸出一切可能的结论。
熊彼特说:“自然法这一理想包含有这样一个发现,即社会状况方面的事实——在最有利的情形之下一致的过程或状态,或者说,如果不干扰社会状况方面的事实,让它们自由发展,它们就会决定事情发生的某种先后次序”。
①也就是说,自然法的理论家们发现了人类关系的一个确定的领域,它的形成不仅独立于政治制度和实定法之外,而且还是后者所由产生的基础,关于这个确定的领域,17世纪视之为(与人为的政治结构相对的)
“自然的”社会结构;18世纪则已明确将其规定为“市民社会”
;19世纪以后的社会学家对现代社会的分析尽管大不相同,但他们有一个共同的认识,即现代社会“是一种以国家和市民社会分离为基础的新的组织形式”。
②这样一种分离正是近代社会学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之一,因此,熊彼特说“社会科学起源于自然法概念”。
③
为了理解近代自然法,有必要先对自然法概念的一般含义,以及近代自然法与历史上曾流行过的自然法观点的关系有一简明的了解。
就其最基本的特征而言,自然法概念包括两个性质不同的要求:(a)自然法者乃合乎天理、公道与正义的普遍的、永
①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一卷,第173页。
②斯温杰伍德:《社会学思想简史》,第323页。
③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一卷,第1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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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17世纪社会思想:古典自然法901
久的真理或原则,足以为一切行为、一切制度的规范与法式。
(b)自然法可作为若干积极要求的准则或目标,例如所有人都秉有理性,都生而平等。前者为消极性的义务原则,约束人的行为使之符合道义,规范不合理的制度使之有所改善。
后者是积极性的权利原则,据以得到若干利益与目标,如人权与自由等。这两方面的要求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