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社会思想史-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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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lius
Antonious,120—180)语,转引自《西方著名伦理学家评传》,第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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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土就是罗马;但就我是一个人来说,我的城邦和国土就是这个世界。“
①总之,斯多葛派的世界主义是以普遍理性为博爱的基础;以大同社会为普遍善的化身;以世界为人类生活的中心,从而倡导一种“大一统”的社会。鼓荡着哲学家们大同社会理想的想象力的正是大一统社会取代城邦制狭小社会的历史趋势。看到奴隶制的不合理,于是产生人类平等思想;看到亚历山大帝国和罗马帝国的伟大规模,所以抛弃了对城邦的赞美,而追求世界国家的理想。斯多葛派的世界主义政治观与世界公民论反映并切合当时的实际情形,故能得到实际政治的运用。罗马帝国的建立,使世界法与世界公民思想成为政治的现实。
“四海之内皆兄弟”
的观念后来为基督教所接受,得以在更广的范围内流传开来。
26罗马斯多葛主义的社会思想A斯多葛主义在罗马时期继续流传,并有辉煌的发展,其主要取径有两条,其一,它促进罗马法观念的制定和形成;其二,它导致罗马道德哲学的兴起。前者的代表人物是西塞罗(当然还包括罗马法的编纂者)
;后者的代表人物则是塞涅卡。
就法的情况而言,从古典希腊思想中汲取灵感的罗马斯多葛派复兴了国家的理论,并反复讨论个人在国家中的地位问题。
在道德理论方面,罗马斯多葛派保持了其教义的纯正性,甚
①转引自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第3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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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古希腊罗马时期社会思想36
至较其前辈更趋严格。在这两个方面,斯多葛主义的人性(平等)概念和自然法概念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1)
罗马法 西塞罗社会哲学的一个核心概念是自然法,他指出: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即正确的理性——与自然相适应,它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
用人类的立法来抵销这一法律的做法在道义上绝不是正当的,试图废止其中的一部分是不能容许的,而想要完全废除它则是不可能的……。
它不会在罗马立一项法律,而在雅典又立一项法律;也不会今天是一种法律,而明天又是另一种法律。有的只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候、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它。
①
西塞罗认为“最愚蠢的想法”就是相信一个国家的法律或习惯中的内容都是正义的。他似乎赞同这样一种观点,即完全非正义的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性质。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引导他注意被斯多葛正统所放弃的实定法问题。他把实定法与国家的性质和功能问题联系起来,认为国家是法律的创制和构造,应以法的权能或权利的术语而不是社会学的或伦理的术语来讨论国家。
萨宾(Sabine)认为,这种由法律入手分析国家的观点,乃是欧洲思想中根深蒂固的要素。它是罗马思想的贡献,而在希腊思想中尚无与之相似的观念。
②事实的确如此,罗马在文学、艺术、哲学、宗教等方面几乎无一不模仿希腊,
①转引自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第14页。
②参阅萨基:《社会学思想史》,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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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政治、法律方面却有真正伟大的创造。李约瑟说,“欧洲人的精神优越感突出地表现在法律和法理方面,”
①这主要指罗马法,按西方学者的共同见解,它与希伯来的社会是非观及希腊的哲学精义同列为欧洲思想传统的三大基本要素。
②
罗马法的遗产是多方面的,就我们的兴趣而言,值得注意的有以下几点:第一,实定法观念。实定法是政府明定的规则,用以规范人民的生活与行为,在实定法确定的约束范围外,则委诸习惯、礼俗及道德的调节。这就使政治与法律有明显的划分;国家与社会亦有所区别;主权国家则成为法律的制定者。第二,法人观念。罗马思想既不接受柏拉图的有机体论,认为个人已被国家所吸收,只有通过国家才有个人的存在;也不赞同伊壁鸠鲁的观点,认为国家非人民生活所必需,个人离群索居仍可生存。罗马法明确界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两者各有其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是一法人,只能在一定限度内行使权力;个人也是一法人,具有一定的权利,亦不得加以侵害。这种规定个人与国家的公法观念,以及独立主权者(法人)
具有固有权利的观念,在希腊思想中并无地位。
希腊的国家观念不是基于国家主权与人民的关系,而是基于个人与社区的关系;权力的最后所在,也是在于法律而不是在于个人。第三,契约观念。契约观念虽非罗马人的首创,但把契约行为明确视为平等的法人(法权主体)之间的具有法
①李约瑟:《四海之内》中译本,第13页。
②参阅同上,第56页;德尔马(C。
Delmas)
:《欧洲文明》中译本,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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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古希腊罗马时期社会思想56
的效力的交易行为,这纯属罗马人的发明。罗马人甚至将宗教崇拜亦视为一种契约关系。崇拜者对天神履行一定义务并举行一定仪式,由此换取天神对他们的庇佑与其它好处。
(2)道德哲学 塞涅卡代表了罗马斯多葛主义的另一种发展。他对与政治制度有关的问题不感兴趣,他在自然法中看到的不是对政治改革家或法律创制人有用的标准,而是一套道德律令。他所要寻找的人类共同体不是一种政治的共同体,即不是国家,而是社会;其各种关系是道德的、宗教的而非政治的和法律的。在塞涅卡看来,国家至多是一种必要的祸害,不能视其本身为善的事物。他力图挽救他生活时代普遍沦落的道德,但他嘱目于无政府与无法律的人类共同体理想,而非作为一种制度设施的国家。但是正如他自己所叹息的那样,“我们不可能改变世界的关系。
我们能够做的只有一件事,即寻求道德高尚应有的最高勇气,并借助它安静地忍受命运给我们带来的一切。“
①这是一种忍受的福音,而不是一种希望的福音(罗素语)。
“我们在斯多葛的著作中已经可以寻到绝望之最初的呼唤——厌世主义的第一声了。……
它使得多数人心易于来接受基督教。“
②
与古典希腊思想相比,希腊化思想与罗马思想因其赋予作为人类共同体之成员而非城邦共同体之成员的人的概念一种至尊的地位,从而大大扩展了社会分析的空间。一个是人
①转引自《西方著名伦理学家评传》,第107页。
②克鲁泡特金(Kropotkin,1842—1921)
:《伦理学的起源和发展》中译本,第1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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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概念,另一个是依据法律而结成的公民联合的国家概念,都对当时及后来的思想发展影响很大。一方面,国家概念的系统发展成就了罗马政治学的伟大创造;另一方面,在奥勒留和塞涅卡那里,人类学已完全成为一种解脱哲学或拯救哲学,最后势之所然地汇入宗教运动的洪流中,促进了基督教思想的兴起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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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世纪基督教社会思想76
第三章中世纪基督教社会思想
31奥古斯丁:天上之城与地上之城A基督教原先只是流行于罗马世界内诸多彼此竞争的宗教中的一个默默无闻的和受到迫害的教派,后来突然成了罗马的国教,成了一种占优势的力量。这一惊人事件的原因,向来就是令史家着迷的话题。在勒基(Lecky,1838—1903)的《欧洲伦理史》、吉朋(Gib-bon,1737—1794)的《罗马帝国衰亡史》、罗素的《西方哲学史》等西方名蓍中对此都有精到的议论。这些探讨所涉及的大多数问题属于一般历史学的范围,就我们的旨趣而言,特别值得注意的有以下几点:(a)
基督教起于下层社会,不承认任何种族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坚持慈善、布施和救贫的要求,这对于深受种族、阶级和奴隶制奴役的劳苦大众有巨大吸引力,因此,基督教不只是一种群众运动的意识形态,更成为令社会各方都不能忽视的一支社会力量。罗素正确地指出,影响君士坦丁(Co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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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tine,306—337年在位)
大帝确立基督教为国教的主要原因是大部分军人是基督信徒,他想借着袒护基督徒,便可以获得一个为基督徒所组成的单一组织集团的拥护。
①
(b)基督教宣传来世的教义,将主要兴趣从尘世转向天国,从现世幸福转向在超感世界中寻求灵魂得救和解脱,这类观点从本源上说来自希腊(柏拉图的理念世界、亚里士多德的精神一神论及斯多葛派的拯救哲学等)。
然而视时空中世界为幻觉,在希腊大概只是少数哲人的信念,大多数公民是在日常生活上发现喜乐和美并纵情享用的;希腊化—罗马时期,更多的心智敏感的人发现了命运的不定、世界的不幸和人生的无奈,一改希腊人的向外进取而转向内在精神的持守和提升,不过,这仍不是大多数罗马人的心态。罗马人尚武,视荣誉重于生命,这种精神激荡他们是要在尘世建立伟业的,他们也的确征服了世界,只是到了罗马衰亡的后期,厌世不幸感才真正成为一种社会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