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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我的哲学的发展-第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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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的(虽然常常需要新的证明)

    ;归纳基数和序数的学说继续存在;但是无限戴地钦德和良序级数的学说大部分是垮台了,所以无理数和一般的实数再也不能得到适当的解决。

    而且坎特的2n>n这个证明也瓦解了,除非n是有限的。也许还有一个什么别的不象可化归性公理那么不满人意的公理会产生这些结果,但是我们还找不出这样的一个公理来(《导言》,第XIV页)。

    《数学原理》第二版出版不久之后,F。

    P。

    莱穆塞在两篇很重要的文章里捡起化归性公理这个问题来,一是《数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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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根斯坦的影响321

    基础》,发表于一九二五年,还有《数理逻辑》,发表于一九二六年。不幸,莱穆塞的早亡使他的意见不能充分发展。但是他已有的成绩是很重要的,值得认真考虑。他的主要论点是,必须使数学成为纯然是外延性的,《数学原理》的麻烦是起自非法侵入了内包的观点。怀特海和我主张,一个类只能用一个命题函项来规定,这甚至可以用于好象为枚举所规定的那些类。举例来说,由a、b和c三个个体而成的这个类是被“x=a或x=b或x=c”这个命题函项所规定。维根斯坦拒绝等同(莱穆塞对此加以承认)

    使这个方法成为不可能,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莱穆塞认为,对于用枚举来给一个无限的类下定义,并没有逻辑上的异议。我们不能这样来给一。。。。

    个无限的类下定义,因为我们总是要死的,但是我们不免于死是一件经验上的事,这件经验上的事逻辑学家们是应该置之不顾的。

    他认为,根据这一点,乘法公理是一个重言式。

    例如,再回头讲那个有无限双袜子的百万富翁。

    莱穆塞主张,没有必要定一个规则从每双袜子里挑一只。他认为,就逻辑来。。

    说,一个无限数目的任意选择是和一个有限数目的选择一样可以容许的。

    他把一个类似的观点应用于改变命题函项这个概念。怀特海和我认为一个命题函项是含有一个未定变项的一个表达法,一旦给这个变项指定一个值,就变成一个普通的句子。

    例如“x是有人性的”

    ,一旦我们用一个专名来代替“x”

    ,就变成一个普通的句子。这样来看命题函项们,它们是由内包而成(关于变项或变项们除外)。

    “是有人性的”这些字形成许多普通句子的一部分,命题函项是造若干这类句子的一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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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1第  十  章

    法。函项的值因变项的不同的值而确定,变项由于语句内在的特性而有不同的值,莱穆塞关于命题函项的想法颇为不同。

    他把命题函项只看做是使命题和变项的值有相互关系的一种方法。除了以前下过定义的那个断言函项的概念(为了某些目的,我们仍将需要这种断言函项)

    ,我们用外延来给命题函项的新概念下定义(倒不如说是说明,因为在我们的系统中,必须认为它是不能下定义的)。

    一个个体的这样一个函项是由命题和个体之间外延上任何一——多关系引起的;也可以说是一种相互关系(不管能实用不能实用)

    ,这种相互关系把一个独特的命题联合到每一个个体上,个体是函项的主目,命题是它的值。

    如,(苏格拉底)或许安女王已经死了,A(柏拉图)或许爱因斯坦是一个伟人;AxE只是x命题们和x个体们的一个任意的联合(《数A F学的基础》,第52页)。

    把这个新解释用于“命题函项”这个概念,他就能废除了可化归性公理,也能用在符号上同《数学原理》里的定义没有区别的东西来为“x=y”下定义,虽然那个定义现在有了一个新解释。这样他就成功地保留了《数学原理》的符号部分,几乎没有变动。关于这个符号部分,他说,“形式上,它几乎没有变更;但是它的意义已经大大改变了。这样保留形式,而改变解释,我是追随那一大派数理逻辑学家的,他们借着一系列惊人的定义,从怀疑论者的手中拯救了数学,并且为命题提供了一个严格的论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使数学免遭柏劳尔和魏勒的布尔什维克式的威胁”

    《数学基础》,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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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根斯坦的影响521

    56页)。

    关于莱穆塞对“命题函项”

    这个概念的新解释的有效性,我是很不容易拿定主意的。我觉得,实体对命题的一个完全任意的相关是不能让人满意的。

    请以自“对x所有的值来说,fx为真”到“fa”这个推理为例。按莱穆塞对“fx”这个概念的解释,我们不知道“fa”可以是什么。相反,在我们能够知道“fx”的意思是什么之前,我们必须知道“fa”和“fb”和“fc”

    等等,贯穿全宇宙。

    一般命题就失掉了它们存在的理由,因为它们之所断定只能借枚举所有单独的实例来说明。不管你对于这个非难的意见如何,莱穆塞的建议的确是很巧的,而且,即使不能完全解决所有的难点,很可能路子是对的。莱穆塞自己是有怀疑的。

    他说,“虽然我对于怀特海和罗素的主张试加改造我认为克服了很多难点,却不能认为这种改造是完全满意的”

    (《数理逻辑》,第81页)。

    在另一件事上,我认为莱穆塞的研究大家必须承认确是对的。

    我已经列举了各种矛盾,其中一类的例子就是那个人,他说“我说谎呢”

    ,而另一类的例子是,是否有一个最大基数的问题。莱穆塞证明,前一类是和一个字或语句之于其意义的关系有关,是把二者弄混的结果。

    如果避免了这种混乱,这类的矛盾就没有了。莱穆塞主张,另一类矛盾只能用类型学说来解决。在《数学原理》里,有两种不同的层型。有外延阶层:个体,个体的类,个体的类的类,等等。莱穆塞保留这个阶层。但是还有另外一个阶层,正是这另外的那个阶层使可化归性公理成为必需的。这就是某一对象的某一主目或性质的函项阶层。先是断言阶层,这个阶层不指任何函项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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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其次是指断言函项总体的函项,如,“拿破仑具有大将的一切特长”。我们可以称这些为“第一级函项”。然后是指第一级函项总体的函项,这样下去,以至于无穷。莱穆塞用他对于“命题函项”这个概念的新解释,取消了这个阶层,这样就只留有外包阶层。我希望他的学说是有效的。

    虽然他是以维根斯坦的一个门人来写书,并且除了维根斯坦的神秘主义之外,一切都跟着他走,他探索这个问题的途径却是非常不同的。维根斯坦发表一些格言,让读者测量其高深。他的一些格言从字面上看是和符号逻辑的存在很难相合的。正相反,即使莱穆塞追随维根斯坦追随得很紧,他却极其小心地说明,(不管所讲的是什么学说,)如何能把这个学说配合到数理逻辑的主体里去。

    有大量的、深奥的文献论述数理逻辑的基础。除了在《对意义与真理的探讨》中讨论外延性和原子性原理和排中律以外,自一九二五年出版第二版《数学原理》以后,我没有做纯是逻辑的研究。所以,后来关于这个科目的研究没有影响我在哲学上的发展,因而也就不属于本书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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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认识论

    自一九一四年的八月到一九一七年之末,我是全神忙于反对战争的事。但是到了一九一八年之初,我就已经相信我无法进一步做出对于和平有益处的事。我尽快写了一本原先约过的书,名《到自由之路》。可是这本书一写完,我就又开始研究哲学问题了。我在前章中已经讲到讨论逻辑原子主义的那些讲演了。这些讲演正是我进监狱以前讲完的。在监狱里,我先是写了一篇论辩性的批评杜威的文章,然后写了《数理哲学入门》。

    在此之后,我发现我的思想转向了认识论,转向了心理学和语言学的似与认识论有关的那些部分。这在我的哲学兴趣中多少是一个永久性的转变。就我自己的思想来说,兴趣转变的结果具体表现在三本书里:《心的分析》(1921)

    ;《对意义与真理的探讨》(1940)

    ;《人类的知识:其范围与限度》(1948)。

    在这项工作一开始,我并没有固定的信念,而是只有一些箴言和成见。我浏览的范围很广,最后发现,就和写《数学的原理》以前阅读的情形一样,我所阅读的那些东西大半和我的目的并没有关系。

    在一开始的那些成见中,我应该列举六项,特别重要:第一,我觉得最好是强调动物和人的心理的连续性。我发现普通是反对说动物行为具有理智。

    对此我大致是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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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我认为解释动物行为所采取的方法比解释人类的所谓“思维”

    、“知识”或“推理”时所容许用的方法在范围上要广得多。

    由于有这种成见,我阅读了很多关于动物心理的书。

    有趣的是,在这一方面有两个学派,最重要的代表是美国的桑戴克和德国的柯勒。好象动物行动的方式总是表示观察者的哲学的正确性。

    这个破坏性的发现可以适用于更广的范围。

    十七世纪时,动物总是凶猛残忍的,但在卢梭的影响下,大家开始崇拜野人,认为野人是高贵的,动物也在被崇拜之列,皮考克曾藉“乌兰。豪顿先生”对此加以嘲笑。在整个维多利亚女王当政时期,所有的类人猿都是道德高尚的一夫一妻主义者。但是在放纵的二十年代,它们的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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