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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形而上学-第5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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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物;因为它们是可灭坏的。

    ③

    ①四因见“物学”卷二章三。

    ②参看卷B,96a21—b1。

    ③参看卷B,98b15。

…… 261

    形而上学。

    952。

    大家将会询问到那一门学术讨论数学材料上诸问题。

    ①

    这不属于物理之学,因为全部物学专门研究具有动静原理诸事物;这也不属于实证之学;因为这一学术所研究的就只是它所实证的那一类知识。这样还得让我们所尚论的哲学来处理这些问题。

    大家又可讨论我们这门学术是否主于研究所谓要素的各理论;大家认谓一切组合事物之中存有各种要素。

    但,这也该想到我们所勤求的学术应该是研究普遍性的;因为每一公式与每一学术均以普遍原则而不以最低品种为对象,②照这道理,学术应从事于最高科属之研究。这些,最后将归结于“实是与元一”

    ;因为这些在本体上为各个原理之基始,而涵融着万物;倘“一”与“是”消灭,则万物亦当与之俱灭;因为每一事物莫不在自申其为“一”为“是”。但“一与是”各当以其差异为云谓,科属则云谓于事物之所同,不云谓其所异,凭这样的命意,我们似乎不能拿“一与是”

    当作科属和原理。

    但较简单的若说比较复杂的为更近于原理,则科属中的最低品种既较科属为简单,(因为品种不可区分,而科属则可分为许多品种,)

    那么与其认为科属是原理,毋宁以品种为原理。若说品种是在科属之所同处立异,而由这差异以破坏科属的范围,那么科属应较近于原理;因为事物之能包容另一事物的破坏性者便应是那另一事物的原理。

    ③这些

    ①参看卷B,98b15。

    ②参看卷B,98b15。

    ③参看卷B,98a20—99a23。

…… 262

    。

    062。形而上学

    与其它类此诸问题是令人迷惑的。

    章 二又,我们需要假定有某些脱离各个个体的事物,而我们这门学术所研究的正是这些事物?但个别事物为数无尽;事物之脱离个体而独立者,或为科属或为品种,而我们这们学术并不研究这些。为什么不可能研究这些问题,这在上面已说明了。

    ①在可感觉本体(即这世界中的本体)之外是否需要假设一个可分离的本体,抑或就将可感觉本体看作是智慧所关切的实在事物,这一般是难言的。因为,我们似乎在寻觅另一类本体,而这正是我们的问题所在——是否在事物自身以外另有不属于可感觉事物的独立存在——假如真有这样一些本体相应于可感觉事物,却又是脱离它们的,那么这又得询问那些种类的可感觉本体才会有这些相应的本体?何以人们会假设人与马较之其它动物或一般无生物更该有这样相应的本体?另一方面,制造另一系列与可感觉并可灭坏本体相等数目的永恒本体,似乎是无可赞赏的。

    ②——但是,若说我们所求的原理不能从实事实物分离开来,那么,还有那一名词较物质为更可称道?可是物质只是潜能而不是实现。较之物质,似乎这宁取形式或形状为更重要的原理;但形式是可灭坏的,③那么能得独立自在的永恒本体是全没有的。

    然而这

    ①见1059b24—38②1060a18δξαππ此短语费解。或译作“超出了可能限度”。

    E M H F E F G E F③凭物质所表现之通式虽不参加灭坏过程,仍是可灭坏的,参看卷Z,章十五。惟一单纯而无所凭于物质的不灭坏通式为“原动者”

    (卷,章七)。应注D意本卷各节亚氏只在列举一般的意见,而指示其中所涵之疑难。

…… 263

    形而上学。

    162。

    是悖解的;因为这样的本体与原理殊应实际存在,而且大部分有造诣的思想家所当作实是而一致追索的,恰正是这些;苟无某些永恒常在的独立实是,这宇宙又何以立其秩序?

    ①

    又,世上倘确有我们现在所求的这样性质的本体和原理,而且这是贯通可灭坏与不可灭坏事物的唯一原理,那么问题又得转到何以有些事物落入了永恒原理,另有些落入灭坏原理之中?这是不可能的。但,如果承认世上有两原理,其一应用于灭坏事物,另一则应用于永恒事物,我们亦得有所疑难,这两原理是否均属永恒?如果原理是永恒的,何以属于那可灭坏原理的事物不也成就其永恒?倘原理本非永恒,那么另一原理,〈即不灭坏事物之原理〉何以成其永恒;一则由此而自相矛盾,另一则因彼而自相矛盾,彼此相互矛盾且延展于无尽。

    ②

    另一方面,假如我们建立“实是与元一”

    ,为最不能变的诸原理,(甲)若每一实是与元一,不指明为一个别事物或一本体,它又何能分离而独立?然而我们所希望于基本而永恒之原理者,正该是这独立性。但,(乙)它们若真各是一“这个”或本体,一切现有事物将悉成本体;因为一切事物既各有所“是”

    ,而有些事物又各成为“一”

    ;可是“一切现有事物悉为本体”这一语是不真实的。

    (丙)他们③说“元一”是第一原理也是本体,而“数”

    ,由元一并由物质产生者,也该

    ①参看卷B,9a24—b24。

    ②参看卷B,10a5—101a3。

    ③指毕达哥拉斯学派与柏拉图。

…… 264

    。

    262。形而上学

    是本体,这些讲法其实义又如何?我们怎能设想“二”与其它各数,由若干“一”组合起来后,仍称为“一”

    〈一个数〉?

    在这一点上他们没说什么,实际也是难为说明的。

    我们试假设“线”及跟着线来的事物(我意指理想的面)为原理,于是至少这些不是能分离的本体,线只是面的分划,面只是体的层次,(而点只是线的段落;)它们也是相应各物的定限;可是这些分划与段落与层次各涵存于另一事物,实际上是没有一个能划开来成为独立存在的。

    进一步问,我们怎能假设世上真有“点”与“一”这样的本体?每一个本体悉由渐进过程成其实是,但点就无渐进的生成过程;因为点是一个段落。

    ①

    还有一个疑难出于这样的事实,一切知识是有关普遍性的一些“如此”

    ,但本体不是一个普遍而宁是一个特殊的“这个”

    ;所以,若说世上真有关于第一原理的学术,我们怎能设想第一原理就是本体之学?

    ②

    又,综合实体(我意指物质和形式在组合中的事物)以外是否另有独立事物?若说此外别无事物,然而一切事物之存寄于物质者既均可灭坏,则我们无以回答不灭坏的问题。

    如其另有事物,这当是通式或形状。那么何种形式为可能分离而独立,那些又不能,现在很难分明;有些例,如一房屋,其形式是显然不能分离的。

    ③

    ①参看卷B,101a4—102b1。

    ②参看卷B,103a5—17。

    ③参看99a24—b24。

…… 265

    形而上学。

    362。

    又,诸原理是否于种类相同或于数相同?

    如其相同于数,则一切事物悉成相同。

    ①

    章 三因为哲学专在一般实是上求是,重于通则,略于偏别之处,而“实是”既具多义,凡其取义不同时,就不得由同一学术为之研究(字同义异之词项便应分隶于不同科属)

    ;但,此字如毕竟具有某些通义,则“实是”还应归之于一门学术。

    词类如“医疗的”与“健康的”就如上述,各有多种含义〈而各归于一门学术〉。词类之运用必相应于其所关涉者,其一涉于医疗,另一涉于健康,其它则涉于所相关之其它事物,而各求其相符契。或谓一刀曰医疗器具,或谓一课程曰医疗课程,前者致实用,后者为学术,而所关涉者则同为医疗。

    称为“健康”的事物亦相似,其一则可为健康之表征,另一则可资以致人于健康。它例类此。

    “现是”各物之所以称“是”

    者略同于此;其所称之“是”或为实是之演变,或其常态,或其暂态,或其运动,或其它类于此者。每一现存事物均可以某一单纯之通义为比照,每一对反亦可以其实是之基本对反与基本差异为比照,无论此基本差异为“众与单”

    ,或“相似与不相似”

    ,或其它类于此者;这些,我们曾已讨论过了,②兹不具详。这现存事物,其比照为拟之于“实是”或拟之于“元一”

    ,则并无分别。因为,即便两者并不相同,至少它们是可转换的;因为凡是“一”的事物辄有其所“是”

    ,而凡为

    ①参看99b24—10a4。

    ②参看亚氏“残篇”1478b35—1479a5,1497a32—1498b43。

…… 266

    。

    462。形而上学

    “是”的每亦成“一”。

    但因每一对反均归同一门学术予以研究,而每组对反的两项,各是另一项的阙失。

    (有些对成如义与不义在两端之间具有一个间体,在这样的例上人们可以询问,阙失又如何与两端相涉?)

    在所有这些例中,人们必须认定阙失不算是全部定义的褫夺,而只是最低品种的褫夺。例如,倘将义人释为“由于本性自觉而完全服从法律者”

    ,那么不义者的定义将不必是整个定义逐节的否定,而只须是“在某些方面对法律不够服从”

    ,在这方面他就被称为阙失;它例类此。

    恰如数学家之专研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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