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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形而上学-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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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为每一个有些理解的人所理解的原理必不是一个假设;凡为有些知识的人所必知的原理当是在进行专门研究前所该预知的原理。

    ①105a19—b2,参看卷K章四。

    ②可能是指安蒂瑞尼(Antisthenes,约公元前440〔?

    〕—36,雅典人,世称犬儒宗)。

    ③“分析能力”

    (ααι)或译“名学训练”。亚里士多德所称“分析”即F M K G J H F后世所称“名学”

    (Logica)

    ,或译“逻辑”。但用Logica一字为专门之学,推原其始,出于西塞罗,此字未尝显见于希腊著作。

    ④σσι即旧译“三段论法”

    ,兹依字义译“综合论法”。

    K M H    G J K F

…… 79

    形而上学。

    7。

    现在,让我们进而说明什么是这样一个最确实原理。这原理是:“同样属性在同一情况下不能同时属于又不属于同一主题”

    ;我们必须预想到各项附加条件,以堵住辩证家乘机吹求的罅隙。因为这符合于上述的界说,这就是一切原理中最确实的原理。传闻赫拉克利特曾说“同样的事物可以为是亦可以为非是”

    ,这是任何人所不能置信的。

    一个人的说话当然不是必须置信;假如相反属性不该在同时属之于同一主题(常有的条件必须循例予以附加)

    ,假如一条规律反驳只一条规律者便与之相反〈矛盾〉①,那么这就显然是不可能的:“同一人,在同一时间,于同一事物,既信为是又信为不是”

    ;如果有人发生这样的错误,他就同时执持了两相对反的意见。

    为此之故,凡是逐节追求证明的人,总是逼到最后一条规律为止;终极规律自然地成为其它一切原理的起点。

    ②

    章 四我们曾说起有些人不但自己主张“同一事物可以既是而

    ①αιψσω(αιια)直译为“反驳”

    ,作为名学辞类译“相反〈矛盾〉”。

    F G    H E I      F G M H“矛盾”出于“韩非子”

    “势难”

    :“人有鬻矛与盾者,誉其盾之坚,物莫能陷也,俄而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物无不陷也。

    ‘人应之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

    ‘其人弗能应也“。

    希腊无此典故。

    可参考梅厄(Maier)

    “亚氏综合论法”

    (Syl。

    ofA。)卷一,41—101,评论亚氏矛盾律与排中律。

    ②本卷第三章可回看卷B95b6—10,96b26—997a15。

    105b8—34可参看卷K1061b34—1062a2。

    105b23—26可参看1062a31—35。

    105b2—32全节要点:甲不能同时是“乙”与“非乙”

    ,所以没有人该认为甲是“乙又是非乙”。

    (注意1012a14脚注。

…… 80

    。

    87。形而上学

    又非是“

    ,还说这可让世人公论,事理确乎如此。

    ①其他如自然科学的作家,也常用这样的首语。但我们现在认为任何事物不可能在同时既是而又非是,并且认为这原理能自明为一切原理中最是无可争论的原理。有些人甚至要求将这原理也加以证明,②实在这是因为他们缺乏教育;凡不能分别何者应求实证,何者不必求证就是因为失教,故尔好辩。一切事物悉加证明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样将作无尽的追溯,而最后还是有所未证明的)

    ;假如承认不必求证的原理应该是有的,那么人们当不能另举出别的原理比现在这一原理〈矛盾律〉更是不证自明了。

    可是关于这个论点〈同一事物既是而又不是〉只要对方提出一些条理,我们当用反证法来为之说明这不可能成立;如果他一点条理都不提出,我们也无法向一个不能作任何发言的人作答。这样的人,基本上不比草本聪明。现在我来辨明反证与实证,实证中若将某一假定当作既定论据就被认为是丐理,但如果另有人提出一论据;则这论据就由他负责,我们所做的不是为之证明而是为之反证③。

    所有这里的辩论,其起点并不要求对方说出某些事物之或是或不是(因为这个也许就被看作为丐理)

    ,我们所要求于对方的只是将某些事物说得两方都能明白其辞旨;如果他正想发言,这就应该如此。

    若

    ①指上一章105b23—25所涉及赫拉克利特,似并及麦加拉学派。欧几里得(Euclid,450—374)崇奉苏格拉底,于苏氏亡后,回故乡,创为麦加拉学派。

    ②似指安蒂瑞尼。

    ③106a5—18参看卷K1062a2—5。

…… 81

    形而上学。

    97。

    他辞不达意,于自己和别人两不明白,这样的人理解能力不够。

    要是有人承认这些,我们就由此既具有一些明确的事物,证明就可得进行;可是该负责的并不是提出实证的人,却正是听受证明的人;因为正在他解明一个理论时,他又听受着另一理论。又,要是人们承认这个,也就已承认了有些事物可以不经证明而显见为真理[因此每一事物就不该如是而又不如是]①。

    这里,明显地是真确的,“是”或“不是”应各有一个限定的命意,这样每一事物将不是“如是而又不如是”

    ②。

    又,假定“人”只有一个命意,我们就称之为“两足动物”

    ;限定一个命意以后:——假如“人”的命意是“X”

    ,而A是一个人,则X就将是A之“所以为人”

    的命意。

    (若有人说一个名词有几个命意,只要它的命意为数有限,道理还是一样;因为每一个定义还得提出一个异字。例如,我们可以说“人”不止一个而有几个命意,则每一命意总得有一个象“两足动物”

    一类的定义,有几个命意也只是有几个定义,其为数是已有定限的了;对每一个定义都得系之以一特殊名称。可是若说命意不必有定限,一字可有无尽数的命意,这显然不可能理解;因为不确定一个命意等于没有什么命意,若字无命意,人们也无从相互理解,这样,理知就被取消了。我们只能着想于一件事物,不将思想属之于一件事物而要思想任何事物,这等于什么都没想到。凡是可能着想的任何事物,就会有一个

    ①[]内文照b抄本增入,E,J抄本均无。

    Y②“如是与不如是”参看柏拉图:“色埃德托”。

…… 82

    。

    08。形而上学

    名称系之于这事物。)于是,如上所述及,①让这名称有一个命意,而专指一个事物;如果“人”不但对于其主题有所表白,而且只限于表白一个涵义,那么谁要说“是一个人”恰无异于“不是一个人”

    ,这是不可能的。

    (这里应分明,“限于表白一个涵义”与“对于其主题有所表白”不全相同,如果这里含混了,误解就可以引起,如说“有文化的”与“白的”与“人”

    ,三者虽同指某一事物,并非一个涵义。)

    同一事物既是而又不是,除了同义异词而外,必不可能,同义异词之例有如我们称之为“人”的,别人称之为“非人”

    ;但问题不在于它的称谓之是“人”或“非人”

    ,而在它实际上究竟是什么。现在,假如“人”与“非人”

    ,其字义并无分别,则明显地指一物而称之谓这“是人”与称之谓这“不是人”也无分别,因为它们虽属异词,同指一物。譬如穿在我们身上的或称为“衣”或称为“服”

    ,衣与服所指的只是具有一个定义的一件事物。假如“是一个人”

    ,与“是一个非人”要成为同义,它们就得同指一件事物。但这已经说过,②

    这样的名称应指不同事物。所以任何事物凡称为人的必需是一个“两足动物”

    ;因为这就是为“人”所拟订的命意。所谓“必需是”的涵义就是说它不可能成为“不是”

    ,必需是人就不能不是一个“两脚动物”。所以在同一时间,指同一事物“是人又是非人”

    ,不能是真确的。

    同样的道理于“不是一个人”也可适用,“是一个非人”

    ①见106a31。

    ②见上节106b1—15。

…… 83

    形而上学。

    18。

    与“是一个人”不同,“是白的”与“是一个人”其旨亦复不同;〈“非人”与“人”

    〉前者其旨相反,比之于后者,具有更强烈的差别,这必然另指不同的生物。

    如果有人说“白”

    与“人”是同一物,这我们在上面曾已说过,①若对同一事物的不同表白混淆为同一涵义则不仅相反的事物将混一,一切事物皆将混一。如果承认这样是不可能的,只要对方一一答复我们的问题,结论就会因这些回答而显明。

    当我们提出一个简单的问题,苟在答复中包含了一些相反〈矛盾〉,他就不是在答复问题。他若对此同一事物作答,说它既是人又是白的以及又是其它种种,大家都不会予以拦阻:但假如主题是这样:这“是一个人”

    ,请问这是对的或是不对?我们的对方应得在“是人”与“不是人”中,择一以答,而不应加上说这“又是白的”

    ,“又是大的”。事物之偶然属性为数无尽,不胜枚举;让他悉举或让他不举吧。相似地,即便这同一事物曾一千次做过“人”

    ,又一千次做过“非人”

    ,但当我们的对方被请问到这是否为一个人的问题时,他决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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